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4-10-19
教技[2004]2号
现将《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及时将实施情况报告我部。
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高等学校科技创新能力建设、完善高等学校科技创新体系、强化高等学校社会服务功能,教育部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了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建设。为加强和规范工程中心的建设与运行管理,促进工程中心持续健康发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中心是高等学校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高等学校加强资源共享、促进学科建设与发展、组织工程技术研究与开发、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培养和聚集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和管理人才、组织科技合作与交流的重要基地和平台。
第三条 工程中心建设宗旨是以国家中长期科学与技术发展规划为指导,结合学校学科整体规划,面向国际高新技术发展方向和国家经济建设、社会进步、国家安全的发展战略,将具有重要市场价值的科技成果进行工程化研究和系统集成,转化为适合规模生产所需要的工程化共性、关键技术或具有市场竞争力的技术产品。
第四条 工程中心建设目标是形成科技成果产业化的工程化验证环境和对科技成果进行技术经济分析和工程评估的能力;建成一支一流的技术创新开发与系统集成队伍;形成不断创新的可持续发展能力,推动行业技术进步。
第五条 工程中心主要任务是以国家战略需求为目标,以技术集成创新为核心,持续不断地为社会提供工程化技术成果;研究提出行业技术标准、规范;促进国外引进先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创新;推动学科交叉,培养科技创新人才及管理人才;为行业和相关领域的发展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
第六条 工程中心是依托高等学校开展工程技术创新与系统集成的科研实体,是学校学科建设的重要内涵。高等学校要将其列入重点学科建设和科技创新基地建设与发展规划。工程中心在资源分配上计划单列,是相对独立、与院系平行的依托高等学校的二级机构。
第七条 教育部对工程中心实行定期评估,动态管理,优胜劣汰,滚动发展的管理机制。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八条 教育部是工程中心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国家科技发展战略及行业技术发展状况,编制工程中心发展规划与实施计划,制订有关工程中心建设与管理政策和办法。指导工程中心的运行和管理。
(二)确定工程中心立项,组织工程中心的验收与评估。
(三)聘任工程中心主任,对工程中心技术委员会主任进行备案。
(四)根据情况发展,调整现有工程中心规划布局。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对依托地方高等学校建设的工程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一)配合教育部制订所属地方高等学校工程中心的发展规划与计划;创造条件,将工程中心纳入区域创新规划。
(二)组织地方高等学校工程中心的申报与建设,指导辖区工程中心的运行和管理。
(三)初审地方高等学校推荐的工程中心主任人选,对技术委员会主任进行备案。
(四)落实工程中心建设、运行的配套条件与地方相关政策。
第十条 高等学校是工程中心建设的依托单位,负责工程中心的建设与日常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编制工程中心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负责工程中心的建设实施。
(二)将工程中心的建设发展纳入学校相关规划,根据工程中心所依托的学科特点、产业背景和学校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有利于工程中心发展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协调并解决工程中心建设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落实资金及其他配套条件。
(三)负责遴选推荐和考核工程中心主任,聘任工程中心副主任、技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
(四)制定有利于工程中心建设与发展的考评体系,负责工程中心日常考核和预评估,并将考核和预评估结果报送上级主管部门。配合主管部门做好工程中心的验收与评估工作。
(五)根据技术委员会建议,及时向教育部报送工程中心建设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第三章 立项与建设
第十一条 工程中心的立项与建设管理主要包括立项申请、评审、计划实施等。
第十二条 工程中心建设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托重点学科或优势学科群,整合各方面资源高起点构建;在相应技术领域中有坚实的工程技术开发与成果转化工作基础、特色和业绩;具有相关支撑学科、技术的系统集成条件,有利于推动学科交叉,可以为学校的长远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拥有一批自主知识产权和良好市场前景的重大科技成果。
(三)已有科研成果工程化所需要的部分装备和基础设施,并能够为项目的建设、运行提供必要的配套保障。
(四)具有较强市场意识和转化经验的精干管理班子和技术带头人,能够在该领域建成一支结构合理、工程化研究开发与转化素质较高的高水平技术创新队伍。
(五)具有较好的工程化运作管理水平和有效的人才激励机制。
(六)拟申请的工程中心已纳入所在地方和依托高等学校科技创新基地建设规划或相关计划,具有明确的发展目标与建设思路,所提组建方案切实可行,建设配套资金落实。
第十三条 符合工程中心立项申请基本条件的高等学校,根据工程中心建设规划,编写《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附1)一式两份行文报送教育部。
第十四条 教育部对报送的《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合格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将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或根据情况采取实地考察)。根据专家论证意见,教育部经综合研究后择优批复立项。
依托地方高等学校立项建设的工程中心采取省部共建方式。
第十五条 依托高等学校依据立项批复,落实资金与建设条件,组织项目具体实施。工程中心建设期间,依托高等学校要加强监督管理,按时报送年度工作总结。教育部将对工程中心建设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六条 依托高等学校应当保证工程中心建设期内负责人的相对稳定。对连续六个月不上岗的工程中心负责人,依托单位应当及时调整并书面报教育部同意。工程中心建设过程中,如对原计划进行重大调整,须经教育部组织专家重新论证并批准后实施。
第十七条 原则上工程中心固定资产新增投资规模不低于1000万元,研发和成果转化用房不低于5000平方米,且相对集中。确有行业或领域特点者,须在立项申请时说明,并按教育部批复的建设规模执行。
第十八条 工程中心建设资金可实行多元化融资,鼓励社会投资机构、企业或个人投资工程中心的成果转化工作。中心建设资金的国家拨款要专款专用,主要用于购置工程化研究开发、试验所必需的设备、仪器,引进必要的技术软件和进行人员培训。
第十九条 工程中心建设期原则二年。通过验收后,转入运行。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二十条 工程中心应加强体制创新和机制创新,根据实际情况探索不同的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促进工程中心的建设和发展,取得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第二十一条 在依托单位领导下,工程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主持工程中心全面工作,并向依托单位提名推荐工程中心副主任和技术委员会成员人选。
第二十二条 工程中心主任的任职条件是:具有较深的学术造诣、较高的工程技术水平和开拓创新意识;熟悉相关行业国内外的技术发展趋势;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市场开拓能力;身体健康,精力充沛,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0岁。
第二十三条 工程中心主任由依托高等学校提名,教育部聘任。工程中心主任任期5年,采取“2+3”考核管理模式,即工程中心主任受聘2年后,依托单位对工程中心业绩和工程中心主任进行届中考核并报教育部核准。对考核不通过的教育部将予以解聘。
第二十四条 技术委员会是工程中心的技术咨询机构,其职责是负责审议工程中心的发展战略、研究开发计划,评价工程设计与试验方案,提供技术经济咨询和市场信息,审议工程中心年度工作等。技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二十五条 技术委员会由工程中心所在领域科技界、工程界和相关企业与经济界专家组成,其中依托单位人员不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中青年委员不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一。技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五年,换届时委员须更换三分之一左右。
第二十六条 工程中心实行项目合同制和人员聘任制。研究开发队伍由固定人员和客座流动人员组成,规模一般在100人左右。固定人员由工程中心主任在校内外聘任。客座流动人员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和研发项目的实际情况聘任,经工程中心主任核准后作为流动编制,其相关费用在项目经费中支付。
第二十七条 工程中心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注重工程化开发设施和网络环境建设,提高使用效率,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学术道德建设,加强数据、资料、成果的真实性审核及存档工作。
第二十八条 工程中心原则上应实行相对独立的财务核算,按照国家相关法规管理,其成果转化收益主要用于依托高等学校的学科建设和工程中心的可持续发展。
第五章 验收与评估
第二十九条 依托高等学校完成工程中心建设任务后,应及时进行总结并提出验收申请,编写《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建设总结报告》(附2)报送教育部。
省部共建工程中心的验收申请需经地方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教育部。
第三十条 教育部依据《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验收大纲》(附3)和批复的《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文件组织专家对工程中心进行验收。
第三十一条 教育部对通过验收的工程中心正式命名并授牌,纳入教育部工程中心序列管理,聘任工程中心主任。对于未通过验收的工程中心,教育部责成依托高等学校对验收专家组提出的问题限期加以整改。被责令整改的工程中心一年之内可再申请验收,通过验收后正式命名并授牌,仍未通过验收的将被撤消。
第三十二条 对于建成后运行满三年的工程中心,教育部将组织专家依据《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评估大纲》(附4)对工程中心进行绩效评估并予以公布。
对建设成绩和评估结果优秀的工程中心教育部将给予支持和相关扶持,并视情况推荐申报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对评估绩效不佳的工程中心,教育部给予黄牌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一年内再次评估绩效仍无较大改观的予以撤消。
第三十三条 工程中心建设和运行引入竞争和激励机制,实行动态管理,滚动发展,达到鼓励先进、淘汰落后、调整布局的目的。鼓励高等学校中同现有工程中心技术领域、工作方向相近的技术创新平台,在现有工程中心评估前提出工程中心立项建议,按照优胜劣汰原则,滚动支持。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工程中心命名统一为“XXX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英文名称为“Engineering Research Center of XXX, Ministry of Education”。工程中心通过验收后,可根据教育部批复文件刻制工程中心印章。
第三十五条 依托军队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高等学校建设的工程中心,其建设和管理模式,可参照地方高等学校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育部负责解释。各高等学校可据此制定相应细则和实施办法。
附件略
关于发布《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实行奖学金制度的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实行贷款制度的办法》的通知
国家教育委员会 财政部
关于发布《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实行奖学金制度的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实行贷款制度的办法》的通知
1987年7月31日,国家教委 财政部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6〕72号文件精神,现将修订后的《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实行奖学金制度的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实行贷款制度的办法》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贯彻执行。
实行奖学金制度和学生贷款制度,是教育体制改革的内容之一,涉及到学生和社会的各方面。因此,各地区、部门和高等院校应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扎扎实实地做好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奖学金制度和学生贷款制度,在1987年入学的本科普通高等院校的新生中全面实行,今年秋季以前入学的学生和去年试点院校中1986年秋季以前入学的学生,仍按原办法执行。对专科学校今年是否实行奖学金和学生贷款制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中央主管部门决定。考虑到西藏、新疆、内蒙古、宁夏、广西、云南、贵州、青海、甘肃情况比较特殊,对这些地区所属的地方院校,如何实行奖学金和学生贷款制度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
二、实行奖学金和学生贷款制度的院校,应有专人或机构负责这项工作(实行专业奖学金的院校除外)。学校可建立奖学金和学生贷款基金(简称奖贷基金),其来源是从主管部门核给高等院校的经费中,按原助学金标准计算的总额80%~85%转入奖贷基金账户,奖贷基金主要用于:
1.支付优秀学生奖学金;
2.支付学生定期或临时贷款;
3.支付学生贷款过程中因学生死亡等发生的呆帐;
4.支付学生临时发生的特殊困难;
5.用于学校暂未收回贷款所需的周转金。
奖贷基金作为学校预算内的专项基金管理,不得与其他资金混淆,保证专款专用。学校可在“人民助学金”目级科目下增设“奖贷基金”节级科目,实行专业奖学金的院校,可在“人民助学金”目级科目下增设“专业奖学金”节级科目。
三、学生贷款是国家向学生提供的无息贷款,贷款的原则是“有借必有还”。由学校负责贷款的发放和催还等全部管理工作。
四、师范、农林、民族、体育、航海等专业的学生按照专业奖学金的办法执行,不实行学生贷款。
五、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发生的临时困难,可从“奖贷基金”或“专业奖学金”总额中,按每人每月2元的标准提取,由学校集中掌握使用,用于补助临时困难的学生,也可由学校采取临时短期贷款的办法,临时短期贷款一般应在年内还清。
六、经批准同意在普通高等院校中试办的少数民族预科班的学生,在预科班补习期间,按民族院校学生同等对待;进入本科后按所在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今年从统一招生中招收的委托培养学生(含有关部门和地区委托普通高等学校举办的民族班),亦适用本办法。按规定领取的奖学金和贷款,由委托单位根据学校实际评定的开支数另行拨付。
八、在实行奖学金和学生贷款过程中,遇有问题,要及时向学校主管部门反映,并报告国家教育委员会和财政部。
九、有关奖学金和学生贷款的办法,一律按本制度的规定执行。国家教育委员会、财政部(86)教计字133号《关于颁发〈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实行奖学金制度试行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实行贷款制度试行办法〉的通知》停止执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奖励高等学校学生在校期间,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德、智、体、美、劳等全面发展;鼓励学生报考师范、农林、体育、民族、航海等专业和立志毕业后到边疆地区、经济贫困地区工作,国家和有关部门设立优秀学生奖学金、专业奖学金和定向奖学金。
第二章 优秀学生奖学金
第二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用于鼓励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品学兼优的学生。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的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道德品质优良,模范执行大学生守则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
2.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学习成绩优秀;
3.积极参加社会工作和体育锻炼,文艺活动。
评定优秀学生奖学金,应全面坚持品学兼优的标准。
第三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的标准、等级和评定比例。
一等奖学金,每人每年350元;二等奖学金,每人每年250元;三等奖学金,每人每年150元。
一等奖学金,按本、专科学生人数的5%评定;二等奖学金,按本、专科学生人数的10%评定;三等奖学金,按本、专科学生人数的10%评定。学校可在上述标准和比例计算的经费总额内,适当降低一、二等奖学金的比例和标准,增加三等奖学金比例和增设单项奖。但获得一、二、三等奖学金和单项奖的人数比例应控制在本、专科学生人数的35%以内。其中,获得单项奖的应控制在本、专科学生人数的5%以内。
第四条 优秀奖学金评定办法。
高等院校的系(科)按照优秀学生奖学金的条件,可制定合理可行的综合测评办法,经学校批准后进行全面考核评定。
优秀学生奖学金在新生入学的第二学期(年)开学时进行评定,并补发前一学期(年)的奖学金。有贷款的学生在获得奖学金后,原则上应抵还贷款。
奖学金每学期(年)评定一次,每学年按十个月发给(每学期按五个月发给)。单项奖一次发给。
第三章 专业奖学金
第五条 专业奖学金,用于鼓励报考师范、农林、民族、体育和航海等专业的学生。
凡被录取为师范、农林、民族、体育和航海专业的学生,均享受专业奖学金。在校学习期间,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可以获得较高等级的专业奖学金。
第六条 专业奖学金的标准、等级和评定比例。
一等奖学金,每人每年400元;二等每人每年350元;三等奖学金一律按原助学金的标准发给。
一等专业奖学金按学生人数的5%评定;二等专业奖学金按学生人数的10%评定;三等专业奖学金占学生人数的85%。学校可在专业奖学金的总额内适当降低一、二等专业奖学金的比例和标准,增设单项奖,但获得一、二等奖学金和单项奖的人数比例应严格控制在本、专科学生人数的20%以内。其中,获单项奖的控制在本、专科学生人数的5%以内。
第七条 专业奖学金评定办法。
新生入学的第一学年,均享受三等专业奖学金,从第二学年开始,每学年(期)由系(科)按照专业奖学金的条件,评定一等和二等专业奖学金并报学校批准,专业奖学金按十个月发放。
第四章 定向奖学金
第八条 定向奖学金是有关部门和地区为鼓励立志毕业后到边疆地区、经济贫困地区和自愿从事煤炭、矿业、石油、地质、水利等艰苦行业的学生设立的。设立定向奖学金需报上级教育、财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执行。定向奖学金所需经费由有关部门和地区根据所在学校确定的定向人数、评定的等级所计算的金额,在预算外或自有资金中开支。
第九条 定向奖学金的评定和发放标准。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确定为享受定向奖学金的学生,按所在学校有关规定进行评定。定向奖学金的标准:一等每人每年500元;二等每人每年450元;三等每人每年400元。定向奖学金的款额由有关部门和地区每年或一次拨付给学校。凡领取定向奖学金的学生,一律不再享受优秀学生奖学金或专业奖学金。
第十条 经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对某些地区实行的“定向招生定向分配”的学生,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定向奖学金范围。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实行本办法后,原来规定享受加发40%以内的特殊专业伙食补助费和由学校集中掌握的少数民族学生困难补助费仍继续执行,其标准不变。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1987年9月1日起施行。
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实行贷款制度的办法
第一条 为了帮助部分学生家庭经济确有困难,无力解决在校学习期间的生活费用,由国家向学生提供无息贷款,学校负责发放和催还等全部管理工作。
第二条 申请的条件。
一、学生家庭确有经济困难,不能支付学习期间全部或部分生活费用;
二、奋发向上,努力学习;
三、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道德品质良好。
对于华侨学生申请贷款与普通高等学校中的其他学生相同,按规定的申请、审批程序办理。
第三条 贷款限额。
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最高不得超过300元,少数学生在获得奖学金后,如生活仍有困难的,可以申请贷款,但申请的贷款和获得的奖学金两项之和全年应控制在350元以内。
第四条 贷款的控制比例。
发放学生贷款,按最高限额每人每年300元计算,应从严控制在本、专科学生人数的30%以内。由于各院校情况有所不同,对少数院校确需超过规定的贷款面时,应报教育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但最高不得超过35%。
第五条 申请贷款的程序和办法。
一、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贷款报告,经系(科)审核同意后,填写“学生贷款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由学生将申请表寄给家长签署确认贷款意见并承担还款保证人。
三、家长所在单位或区、乡人民政府签署意见盖章后,寄回学校审核批准。
学生申请贷款每学期(年)审批一次,核准后由学校按月发放。在校学习期间,如触犯国家法律,受到法律制裁,应终止贷款;受到党、团组织、学校行政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和学习态度很不端正,学习极不努力的学生,应视其情况,终止或减少贷款。
第六条 贷款偿还的办法。
一、学生毕业前,一次或分次还清;
二、学生毕业后,由其所在的工作单位将全部贷款一次垫还给发放贷款的部门;
三、毕业生见习期满后,在二到五年内由所在单位从其工资中逐月扣还;
四、毕业生工作的所在单位,可视其工作表现,决定减免垫还的贷款;
五、对于贷款的学生,因触犯国家法律、校纪,而被学校开除学籍勒令退学和学生自动退学的,应由学生家长负责归还全部贷款。
第七条 为了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到国家最需要的地方去,为“四化”建设积极努力工作,国家将给予适当的一次性奖励,具体办法另定。
第八条 实行专业奖学金办法的高等院校或专业,不实行贷款制度。
第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1987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