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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国有企业并购第二步——寻找并购目标/唐清林

时间:2024-06-28 08:03:2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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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国有企业并购第二步——寻找并购目标

作者简介:唐清林,北京律师,人民大学法学硕士,擅长企业并购律师业务,并对该业务领域的理论研究感兴趣,曾编写《企业并购法律实务》(副主编,群众出版社出版),本文为该书部分章节内容的摘要。
联系方式:lawyer3721@163.com;13366687472。

企业并购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到多方的利益,如果进行得当就能够为公司带来巨大的好处,但是并购本身也是一把锋利的双刃剑,具有极大的风险。企业并购作为当今我国经济生活中的一个引人注目的经济现象,是政府、经济界、企业界谈论的热点和焦点。这种现象的出现有其深刻的历史背景,我国经济结构调整和国有企业改革已成为推动我国经济进一步持续发展的关键,而企业并购对于我国经济结构转换和国有企业改革有着重要的促进作用。随着我国经济进一步向纵深发展,企业并购浪潮将以人们难以想象的方式改变我国产业的面貌。但是,当前我国资产重组热潮中普遍存在一个问题,即对并购风险认识不足,虽然并购失败的案例已有发生,但由于我国并购的历史尚短,大多数企业的并购还未到收获季节,因此并购风险尚未引起人们足够的重视。美国是当今世界上最庞大、最活跃的经济体,考察它的并购历史无疑将给人以深度的思考。著名学者波特对1956年至1986年美国企业成长失败率进行了调查,结果表明:新建企业的失败率为44%,合资企业的失败率为50、3%,并购企业的失败率最高,达53.4%至74%;而且在并购中,不同的方式其风险也不一样,相同领域不同行业的并购失败率为53.4%,相关领域不同行业的并购失败率为61.2%,非相关领域的并购失败率则高达为74%。由此可见,并购在企业成长中隐藏着巨大的风险。我国目前并购活动中的风险主要有体制风险、营运风险、财务风险、信息风险、反收购风险及法律风险。
1.体制风险
体制风险就是由于体制的不确定对并购造成的不利影响。我国正处于经济体制转轨时期,这一风险在我国目前表现得较为明显。如我国相当一部分企业的并购行为是出于政府部门的意愿,并购双方企业常常缺乏并购动机,因而缺乏对并购完成后企业的经营管理和发展战略,这就使得并购一开始就潜伏着体制风险。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一些地方政府不按市场经济原则办事,依靠行政手段对企业并购采取大包大揽方式,比如,以非经济目标代替经济目标,过分强调“帮困扶贫”,偏离了资产优化组合的目标,给企业的长远发展埋下了隐患。
(2)作为我国特色,企业并购中被并购一方人员的安置问题是企业并购的一项重要的附加条件,有时甚至是先决条件。目前通行的做法是由买方企业负责解决卖方企业的全部人员,包括离退休人员的就业、福利、社会保障等问题,这种方式可在一定时期内避免产生一些社会问题,但从长期来看,必将影响企业的持续发展的能力。
(3)企业并购需要大量的专业人员,并购中专业服务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并购的质量。由于我国投资银行的经营运作起步较晚,尚未形成具备西方投资银行家素质的高级人员。在并购质量不能保证的情况下,并购行为必然存在诸多隐患。
2.营运风险
营运风险是指由于营运方面的问题对并购造成的不利影响。具体地说就是指并购完成后,并购者无法使整个企业产生经营、财务、市场份额等协同效应,从而无法实现并购的预期效果,有时好企业受到较差企业的拖累。营运风险的表现大致有两种:一是并购行为产生的结果与初衷相违;二是并购后的新公司因规模过大而产生规模不经济的问题。这种效率与规模成反比的现象值得我国组建大型企业集团时考虑。
3.财务风险
财务风险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因并购融资而背负债务,使企业发生财务危机的可能性。企业并购往往需要大量资金支持,并购者有时用本公司的现金或股票去并购,有时则利用卖方融资杠杆并购等债务支付工具,通过向外举债来完成并购。无论利用何种融资途径,均存在一定的财务风险。
(1)现金支付因自身的缺点而带来风险。首先,现金支付需要一笔巨额的现金,这对一个正常经营的企业来说往往比较困难;其次,使用现金支付方式,交易规模常会受到获现能力的限制;最后,被并购者因不能拥有新公司的股东权益而不欢迎现金方式,这会降低并购成功的机会。
(2)债务风险也威胁着并购的成功。这是因为,如果收购方在收购中所付代价过高,举债过重,那么收购成功后可能因付不出本息而破产倒闭,这在西方国家企业并购中是常见的。此外并购中的财务风险还指并购方背负巨大的债务而导致的风险。
4.信息风险
在并购活动中,信息是非常重要的,就像打仗一样,只有知彼知己才能取得并购的成功,但要获得完全的信息是很困难的。在掌握信息方面,被并购方通常处于有利地位。因为被并购方对被并购的资产了解得最清楚,并购方则知之甚少;双方信息的不对称必然给并购带来风险。被并购方会利用自身的所处的有利地位损害并够方利益以获取不正当的收益。在实际并购中因不了解被并购企业的底细,而使并购企业蒙受损失的例子比比皆是。
5.反收购风险
在企业并购活动中,当企业对目标公司的股权进行收购时,目标公司并不甘心于束手就擒,通常会采取措施进行反收购,尤其是在面临敌意收购时,目标公司可能会不惜一切代价,在投资银行的协助下,采用各种反并购措施,西方称为驱鲨剂,其中各种具体的技术手段也被赋予五花八门的头衔,如毒丸、金降落伞、翘翘板、反绿色邮件等。反收购的行动会增加并购工作的难度和风险,从而给并购工作带来种种不利后果:其一,打乱并购公司的工作计划,使并购工作停顿乃至夭折;其二,目标公司反收购行为抬高目标公司股票价格提高收购方的收购成本;其三,收购方被目标公司控告到法院或证券管理部门,延误收购时间、降低收购方的声誉。
由于企业在并购活动的整个过程中将会面临众多的风险,而这些风险又直接威胁着企业并购的成败,因此无论作为并购活动中的中介机构,还是作为企业本身,都应谨慎对待各个环节中的风险,并主动采取防范措施,以确保并购的成功。因此,为了尽可能的降低并购的风险,提高并购的效率,在并购之前要做大量的准备工作,主要包括以下步骤:组建并购班子、明确并购目的、寻找并购目标、进行尽职调查、制定并购方案等。
一、明确并购目的
企业从事并购活动前,首先应明确并购的目的。目前我国企业并购的目的有很多,有的为借壳上市或买壳上市,有的为股市炒作,有的为公开发行时多争额度,有的则是为了多元化经营。为了防范并购风险,企业在寻找并购机会时应注意两点:一是并购必须与企业的发展战略一致。战略是决定企业命运的关键,一个企业在其成长、发展过程中均有自己的中长期发展战略,企业的一切行为均应围绕企业的发展战略展开,因而企业的并购活动应作为实现企业发展战略的重要手段;二是必须从企业长远利益出发。目前企业并购受到社会各方的关注,凡有并购活动的企业都会成为市场的热点,这种效应容易使企业把并购作为目的。企业应从自身的实际情况出发,确定并购策略,而不能将短期炒作作为并购目的。
二、寻找并购目标
明确了并购目的之后,下一步就是寻找适合的并购目标。不同行业对企业并购有具体需求,不同兼并目的对并购也有特殊的要求,但还是可以总结出一些共同点,下面一些指南可供参考。
1.行业及公司类型。并购方与对方之间是否属于同一类型的企业,对并购本身以及并购之后公司的经营、管理都有巨大的影响,因此,首先要确定目标公司的行业以及公司类型。
2.销售额及利润率。目标公司的业绩是并购过程中要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事先要确定目标公司的销售额及利润率的大体范围。
3.财务实力。公司的资产状况,有没有库存产品可用于低押贷款,并购方能承受多少被并购企业的前期债务,这些都应当被仔细考虑清楚。
4、地理位置。并购公司的地理位置往往具有极大的经济利益,有时甚至是并购发生的主要原因,因此,并购置前,首先要确定想买哪个地方的公司,是否只选择位于这个地区的公司等。
5.购买价格及贷款条款。并购方愿意为并购付多少钱,想采取按月分期支付贷款的方式还是希望以兼并后企业的利润来偿还贷款,采取什么样的信贷方式,在贷款者眼里这次并购价值如何,等等。这些关于购买价格及贷款条款的内容也都需要事先确定。
6.管理优势及劣势。主要包括并购方目前的管理队伍是否能承担并购企业的经营管理任务,并购后是否需要保留现存的管理队伍,并购方是否有引以为豪的特定的管理优势。
7.劳资谈判条款。并购往往会涉及到职工的福利待遇问题,因此,对于并购是否会危及并购方与工会的关系,以及任何由此产生的紧张关系能通过修改合同条款而解决就需要预先考虑。
8.营销战略。并购必然是为了使公司得到进一步的发展,因此并购之前就要考虑到并购后能否提高公司产品的市场份额,是否有特定的市场想占领,是否想改变市场战略或扩大市场研究能力等营销战略。
9.竞争对手的数量和实力。如果并购是为了实现经营范围多样性,那么谁是这个领域可预见的竞争对手,他们在这个领域是否也是新手,他们的市场份额正在增加还是减少,这些关于竞争对手的情况也要了然于胸。
10.被并购企业的历史和声誉。比如,被并购的是否是一个家族企业,在说服企业主卖掉企业或说服重要的雇员留任上是否有困难,是想并购一个有很高声誉的企业还是高素质企业等。
11.固定资产、厂房和设备。比如并购方是否拥有闲置的设备,如果有,是否需要为并购筹资而卖掉并清算这些资产、工厂或者设备,这些设备是否维护良好,购买这些设备的贷款是否还清等。
12.销售渠道。如果并购是为了扩大销售网络,那么并购方的销售网络与被并购企业拥有的网络就应该是互补的,合并后的网络应该能够降低分销成本。
13.企业运营效率。如果是在寻找一种方式以提高工作效率,例如像处理定单这样的工作,那么并购方是否具有高效的企业运营方式可以引入到并购企业中就是一个很重要的因素。
14.责任争议。如果并购会影响并购方产品的责任保险,那么并购方在安全和环境管理上就要进行调整,这是就要考虑被并购企业在遵守这些规定上是否有困难,被并购企业是否愿意协助并购方遵守这些规定。
15.商标、专利或专有技术。如果并购方想通过并购来获得商标或专利,从而提高其产品的价格或提高其市场份额,或者并购方想通过专有技术来降低并购企业的经营成本或以低成本进行产品质量改造,那么并购方就要仔细分析双方的知识产权情况。
16.研发。如果并购方想扩大研发产品的范围或者在寻求新的发展方向,那么在并购进行之前,并购方就要首先对研发计划做出规划。
成功的并购取决于是否有一个具体的计划和评估潜在对象的灵活的标准。然而上述问题只是收购的第一步,一旦标准建立起来,就开始确定候选企业,并对其进行初步的审查评鉴。初步审查评鉴是并购前期要做的工作,收购方需要事先知道哪个公司适合被收购,哪个不适合。在初期适度地多做一些工作能缩短寻找目标公司的过程,使公司管理层剔除那些不符合要求的公司,尽可能的缩小候选企业的名单,最终确定收购的目标企业。
审查评鉴是一个复杂的过程:
首先收购方要对并购后的获利前景有清楚明确的认识:
并购本身并不能增加公司的利润,只有在并购以后,将收购方公司与被收购企业资源进行科学合理的整合,才可能发挥1+1>2的效应,为收购方带来利润。因此,在并购之前收购方对目标公司的投资回报预期,就成了是否对一个公司进行并购的重要标准了。如果收购一个公司符合以下标准的话,则可以考虑对其进行并购:并购后的投资回报相对投入来说足够高或者与向公司内部投资所得回报相同或稍高。
收购方可从并购中获得的利益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加以考察:其一,是否可以提高企业的经营业绩。这体现在:可能是由于企业规模扩大带来了单位成本的下降,例如通过扩大定货量提高采购能力、降低采购价格或使公司广告覆盖更多产品及服务,以此降低广告成本;也可能是由于收购方和目标企业存在生产要素和企业职能等方面的互补性而使兼并后的企业可以相互利用对方的优势从而产生1+1>2的效益;也可能是财务协同带来的效益。其二,是否可以利用目标企业的市场影响力,从而提高企业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减少竞争对手;其三,是否可以利用完善的分销渠道向市场推出新产品。其四,是否可以通过并购将企业间的外部交易转变为企业内部行为从而节约交易费用。
其次初步评估目标企业的价值:分析家仅仅通过一些表层现象就可看出目标企业存在明显的问题,这此问题包括已濒临破产,存在明显的资产负债表外的债务,或有重大法律问题及在用人上的问题。如果表面上没有能导致并购失败的状况,就可开始进行深入的调查。如果从表面上能看出问题,这个目标企业就可以从候选名单中删除了。
经过上述的审查评鉴过程以后,收购方大致可以确定较为明确的目标企业的候选企业名单。那么接下来就要对候选企业进行调查,为最终确定目标企业,制定兼并方案,直至成功收购目标企业打下良好的基础。

赣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政府


赣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 赣州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 20011220

实施日期 20020501

文号 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维护运输秩序,保障营运者和乘客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赣州市辖区内从事客运出租汽车营运业务的企业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县(市)交通管理部门是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的行政主管机关,其下属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客运出租汽车的行业管理。
  第四条 市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对全市客运出租汽车实施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客运出租汽车的发展计划;
  (二)制定客运出租汽车的具体管理制度;
  (三)审批客运出租汽车企业的开业申请,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四)审批客运出租汽车企业的停(歇)业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
  (五)核发《道路运输证》和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
  (六)制发统一编号的客运出租汽车标志牌;
  (七)受理乘客举报和投诉,查处违章;
  (八)负责赣州市市区客运出租汽车的营运管理。
  第五条 县(市)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本县(市)客运出租汽车企业的开(停、歇)业、购车、办证申请等进行初审;
  (二)负责本县(市)客运出租汽车的营运管理;
  (三)受理乘客举报和投诉,查处违章。
  第六条 公安、工商、税务、物价、质量技术监督、城管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配合交通管理部门共同做好客运出租汽车的行业管理、服务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 营运权
  第七条 申请开办客运出租汽车企业,应当持合法有效的证件,向县(市)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初审同意后,报市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审核批准,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在赣州市市区申请开办客运出租汽车企业,应当持合法有效证件向市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第八条 从事客运出租汽车营运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完善的企业章程,健全的组织管理机构;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有能适应业务要求的管理人员、驾驶人员;
  (三)除固定资产外,拥有不少于车辆价值5%的流动资金;
  (四)用于营运的车辆不少于10辆;
  (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与营运规模相适应的专用停车场;
  对已经开业但尚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客运出租汽车企业,由当地道路运政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其客运出租汽车营运权终止。
  第九条 客运出租汽车企业必须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定期组织出租车驾驶员进行业务培训和法律法规知识学习,做好企业稳定工作,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和业务水平。
  第十条 客运出租汽车营运权实行有期限的有偿使用制度,并采取拍卖方式公开竞买,具体办法由市交通管理部门制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客运出租汽车企业取得营运权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核定的车型和数量购置了汽车的,市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应当核发《道路运输证》和出租汽车标志牌。客运出租汽车企业统一办理所属车辆的税务登记和保险手续。
  客运出租汽车营运权归企业所有,未经市交通管理部门审核同意,不得擅自转让。
  第十二条 客运出租汽车企业停(歇)业的,应当提前一个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并注销(收回)《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停(歇)业。
            第三章 营运管理
  第十三条 客运出租汽车必须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车容整洁、车号牌齐全。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定统一车身颜色,统一喷印企业名称和投诉电话号码,统一出租标志牌,统一车顶灯,统一计程计价器和待租标志,统一票价,统一张贴公益活动宣传品。
  第十四条 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必须接受市道路运政管理机构组织的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发给《服务资格证》后方可上岗。
  第十五条 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营运服务过程中,必须做到仪表端庄、服饰整洁、礼貌待客、服务周到,严禁拉客、宰客、甩客,严格遵守治安和交通法规,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道路运输证》和《服务资格证》等证件。
  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每年由市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定期审验一次。
  第十六条 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没有正当理由不得拒载乘客或者中断运输;车内无乘客且无其他任务时,应当显示空车待租标志,有客即载。
  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对携带管制刀具或者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人、醉酒的人、无人照顾的精神病人和在禁停路段要求乘车的人,有权拒载。
  第十七条 客运出租汽车受租期间,应当按照乘客指定的到达地点,选择最佳路线行驶,没有正当理由不得绕道行驶。
  第十八条 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在机场、车站、港口等客源点,应当在规定的场所按照规定的秩序排队承运乘客。
  第十九条 禁止客运出租汽车异地经营客运业务。客运出租汽车跨越县(市、区)辖区送达乘客后,在非车籍所在地显示空车待租标志或者承运乘客的,以异地经营论处(赣州市市区和赣县县城之间往返除外)。
  确属承运同一批次乘客跨越县(市、区)辖区往返的,应当准许。
             第四章 价格与票证
  第二十条 客运出租汽车运价由市物价管理部门根据不同车型、同程同价原则,会同市交通主管部门共同制订,并根据运输市场变化和全市经济发展情况,适时调整收费标准。
  第二十一条 客运出租汽车在受租期间,过路费、过桥费、过隧道费、过渡费由租用者支付。
  客运出租汽车跨越县(市、区)辖区单程运送旅客的,加收50%空驶费(赣州市市区和赣县县城之间往返除外),往返运送旅客的不得收取空驶费。
  第二十二条 客运出租汽车实行打表计费,具体实施方案由市交通局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施行。
  客运出租汽车实行打表计费后,必须统一安装计程计价器,并按照乘客实乘里程和规定收费标准收取价款,给付乘客相应价款的出租汽车专用客票;乘客对不使用计程计价器、不按照显示费额收费或者不给予出租汽车专用客票的,有权拒付车费;客运出租汽车受租期间,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招揽他人同乘。
  第二十三条 客运出租汽车专用客票由地方税务部门负责监制;市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发放,并接受地方税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客运出租汽车企业应当按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规定,如实填报营运资料,报送收费票据的使用情况。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五条 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应当对客运出租企业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及时处理违章违纪行为。
  道路运政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务时,不得少于两人,应着装整齐,统一穿制式服装,持证上岗,做到文明执法,依法行政。
  第二十六条 道路运政管理机构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中止车辆运行,并依法查扣车辆; 
  (一)无《道路运输证》、使用无效《道路运输证》或超越《道路运输证》核定经营范围的;
  (二)《行驶证》与《道路运输证》记载内容中,车主单位、车辆牌照、车辆类型不相一致的;
  (三)拒绝依法检查或不提供有效证件的。
  第二十七条 客运出租汽车不安装或者驾驶员不使用计程计价器的,处以1000元罚款。
  第二十八条 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不使用《服务资格证》或使用无效《服务资格证》从事出租客运的,处以200元罚款。
  第二十九条 客运出租汽车不按照本办法悬挂、装置有关标志、标识的,处以200罚款。
  第三十条 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收取票款后不给乘客车票或者给予的车票与票款不符的,处以100元罚款。
  第三十一条 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没有正当理由拒载乘客或者中断运输,每次处以500元罚款。
  第三十二条 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未经乘客同意,擅自招揽他人同乘或者故意绕道的,处以500元罚款。
  第三十三条 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在机场、车站、港口等客源点不在规定的场所、不按照规定的秩序排队承运乘客的,处以100元罚款。
  第三十四条 客运出租汽车异地经营的,处以1000元罚款。
  第三十五条 客运出租汽车企业所属车辆违章现象严重的,对其严重违章车辆不予年度审验,直至取消营运资格。对“只收费,不管理”的客运出租汽车企业,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核减出租车营运指标,直至取消经营资格。
  第三十六条 交通管理部门及其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时应当依法秉公办事;对违反本办法滥用职权、以权谋私、敲诈勒索、刁难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根据情节轻重,追究行政责任直至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对道路运政管理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二00二年五月一起施行。原一九九三年赣州行署发布的《赣州地区出租汽车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铜陵市生活垃圾袋装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铜陵市人民政府


铜陵市人民政府文件
铜政〔2000〕36号
 
印发《铜陵市生活垃圾袋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铜陵市生活垃圾袋装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O年十月十七日



铜陵市生活垃圾袋装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生活垃圾袋装管理,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水平,减少垃圾污染,进一步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家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和《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袋装管理,是指将生活垃圾(含经营和社会公益活动产生的垃圾)装入垃圾袋,实行集中收集、转运和处理的管理。

第三条 下列区域实行生活垃圾袋装化管理:(一)铜官山区;(二)狮子山区的主次干道;(三)郊区的进出口道路两侧;(四)各类市场;(五)党政群机关;

铜陵经济技术开发区、铜陵县城关镇区域内,均实行垃圾袋装管理,做到生活垃圾不落地,不造成二次污染。

第四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生活垃圾袋装管理、检查和督促工作,区、县负责各自区域内生活垃圾袋装管理工作。

第五条 创造条件发展城市生活垃圾的回收利用,城市生活垃圾应当逐步实行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逐步实行城市生活垃圾治理无害化、资源化和减量化,提高综合利用。

第六条 单位、住宅小区、公共场所的垃圾容器必须按下列规范要求设置:

(一)办公场所:机关、企事业单位、团体、部队的办公场所,必须每间办公室都配备垃圾袋装容器(桶、袋),或在公共过道中设置若干垃圾袋装容器。

(二)住宅小区:住宅小区中应合理布局和配置封闭式的垃圾容器,便于居民投放垃圾。实行上门收集服务的小区,应在3—4栋楼间放置一个封闭式的垃圾容器。未实行上门收集服务的小区应在每栋楼间设置一个封闭式的垃圾容器,住宅小区的网点、固定摊点都要配备垃圾桶和桶装垃圾袋。

(三)市场摊点:各类市场内部的固定工商网点都必须配置垃圾桶和桶装垃圾袋。市场主办单位应合理配置封闭式垃圾车辆。市场以外的流动摊点,必须携带垃圾容器和垃圾袋。

(四)沿街单位:沿街单位及商业网点和固定摊点都必须在门前(摊前)配置垃圾桶和桶装垃圾袋。

(五)医院:医院每间病房内必须配置垃圾桶和桶装垃圾袋,或在公共过道中设置若干垃圾袋装容器。

(六)文化娱乐场所、餐饮业:文化娱乐场所、餐饮业大厅及餐饮业后场应合理布局和配置垃圾桶、桶装垃圾袋;必须每间包厢内都配置垃圾袋装容器(桶、袋),或在公共过道中设置若干垃圾袋装容器。

(七)主次干道、公共场所:主次干道、公共场所应合理布局和配置垃圾容器。主干道30—50米应设置一个果皮箱,次干道80—100米应设置一个果皮箱。

(八)存放生活垃圾的设施、容器必须保持完好,外观和周围环境应当整洁。生活垃圾运输车辆必须做到密闭化,经常清洗,保持整洁、卫生和完好状态。

第七条 单位、居民生活垃圾袋装后,应按下列方式收集和运输:

(一)机关、企事业单位、团体、部队、集贸市场、文化娱乐场所、餐饮业等单位的生活垃圾,由单位自行负责袋装收集,放入自备的垃圾容器内,由环卫专业单位有偿代运。有条件的单位可自行密闭送至垃圾处理场。

(二)沿街单位、商业网点、摊点的生活垃圾,必须袋装后放入自备的垃圾容器内或按时投入至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指定的垃圾收集点,由环卫专业单位有偿代运。

(三)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区内居民、网点和摊点生活垃圾自行袋装后,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收集和转运。未实行物业管理也未移交给街道居委会管理的住宅小区,区内居民、网点和摊点生活垃圾自行袋装后,由房屋开发单位或房屋产权单位(零星插建房)负责收集和转运。由街道居委会管理的住宅小区,区内居民、网点和摊点生活垃圾自行袋装后,由居委会清扫保洁人员负责收集和转运。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将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有放射性的垃圾、动物尸体,收集于专门设置的垃圾容器内,按国家规定单独进行处理,不得将其混入居民生活垃圾中。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倾倒散状垃圾,不得在非投放时间和非投放地点投放袋装垃圾,不得拉开垃圾袋回收垃圾废品。

第八条 袋装生活垃圾收集和运输实行有偿服务,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费用。

第九条 在规定实施生活垃圾袋装收集的区域内,未实行袋装收集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同时依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暂行办法》给予下列处罚:

(一)凡乱扔果皮、烟头和纸屑等废弃物的,处以警告或5至10元的罚款;

(二)凡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生活废弃物或拾荒人员拆破垃圾袋拾荒的,处以警告,责令其恢复原状,对个人可并处1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凡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不清运生活废弃物的,处以警告或50元至200元的罚款;

(四)凡单位不设置垃圾收集容器或设置不合格的,责令其限期改正。

(五)凡将有毒、有害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

(六)凡随意拆除、损坏垃圾容器的,除责令其恢复原状外,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凡盗窃、损坏各类垃圾收集容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如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一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O年十月十九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