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论文 »

劳动合同法下用人单位败诉节点提示(一)/李迎春

时间:2024-07-09 03:11:2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56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劳动合同法下用人单位败诉节点提示(一)

李迎春律师

劳动合同法网www.ldht.org

【提要】本文从用人单位法律适用实务操作角度出发,结合作者在司法实践中的多年经验,探寻劳动合同法框架下用人单位最容易败诉的节点并给予提示,尽量以简练的几句话进行剖析并提供解决方案,给用人单位在适用劳动合同法时提供一些有益的参考。
  
一、订立劳动合同未遵循合同订立基本原则的败诉风险提示

【劳动合同法条文】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败诉节点提示】用人单位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如果合同内容不合法或显失公平,或者采用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劳动合同的,合同可能会被确认为无效劳动合同,造成劳动者损失的,还将面临赔偿损失的风险。

【李迎春律师建议】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是订立、变更和履行劳动合同的基本原则,实践中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行事,以避免败诉风险。


二、规章制度制定或公示瑕疵的败诉风险提示

【劳动合同法条文】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败诉节点提示】败诉节点一、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未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未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败诉节点二、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未公示、未告知劳动者。或者即使有公示或告知劳动者,但由于公示或告知方法使用不当而导致无法向仲裁庭或法庭举证。

【李迎春律师建议】一、实践中用人单位应当严格履行“民主程序”,并保留已经履行民主程序的相关书面证据;二、严格履行“公示程序”,在规章制度公示或告知时选择易于举证的公示或告知方式,并保留已公示或告知的书面证据。


三、用人单位未履行入职告知义务的败诉风险提示

【劳动合同法条文】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败诉节点提示】用人单位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是主动义务,即使劳动者不提出要求也得主动告知。实践中用人单位往往会忽视这个主动告知义务,导致发生“欺诈”的败诉风险。

【李迎春律师建议】用人单位的主动告知义务很重要,劳资双方均有知情权。隐瞒真实情况将影响到合同的效力。操作实务中,从举证角度考虑,用人单位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劳动者,并保留相关证据,告知条款可在入职登记表中或劳动合同中进行设计。


四、强令劳动者提供担保或收取财物的败诉风险提示

【劳动合同法条文】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败诉节点提示】败诉节点一、用人单位在订立劳动合同时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败诉节点二、订立劳动合同时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实践中一般表现为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人进行担保;败诉节点三、订立劳动合同时向劳动者收取风险抵押金,一般以保证金、抵押金、培训费、服装费、纪律违约金等形式收取。

【李迎春律师建议】严格执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避免有以上违法行为。为避免员工不当行为造成公司损失风险,可向第三方商业保险机构或金融机构购买商业保险转移风险。



五、建立劳动关系过程中不订立或迟延订立劳动合同的败诉风险提示

广州市城郊地区租赁房屋暂行管理规定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城郊地区租赁房屋暂行管理规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




为加强城郊地区租赁房屋管理,保障租赁双方的合法利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照国务院《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以及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广州市各行政区域的边沿地区街道、乡镇、农村的农民、居民私有和集体所有的房屋租赁均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 出租的房屋必须符合安全和卫生要求,具有基本生活设施,并报经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区公所核准,取得《临时出租房屋证明》。
第三条 承租人需持下列之一有效证件方可租住房屋:
(一)本市居民须有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证明和居民身份证(未发居民身份证的,可持本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证明);
(二)外地来市的民工、临工,须持有本市雇用单位证明和本人身份证;
(三)外地来穗从事经商、办服务业及其他公务人员,须持当地政府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准予外出营业的证明及居民身份证;
(四)外地驻穗办事机构需租屋作办公用房的,须持有广州市人民政府同意在穗设立办事机构的批文,及其工作人员的居民身份证;
(五)凡租用房屋作仓库、工场的,除持有效证件外,还须有广州市公安消防部门核发的仓库、工场《防火安全合格证》
第四条 租赁房屋双方须持有关证件到所辖街道办事处或区公所签订《租赁协议书》。承租人还应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信宿登记,申领《暂住证》后方能居住。
第五条 房屋租赁协议期满或提前终止,承租人应及时将《租赁协议书》交回管理机构,并到公安派出所注销暂住登记,缴回《暂住证》。如需延长租赁期的,应办理相应手续。
第六条 承租人不得将承租屋转租、转让营利,不准利用承租屋从事刻字业、旧货收购业和旅业。
第七条 出租屋主每月需向当地街道办事处或区公所缴纳租金总额百分之十的管理费(集体出租房屋管理费额度由各区确定)。如有瞒报租金或拒交管理费者,给予罚款或停租处罚。
第八条 城郊地区出租房屋管理工作由广州市房管局与广州市公安局负责,各区出租房屋由所辖的街道办事处或区公所主管,可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出租房屋管理小组,或招聘若干专职管理人员,负责房屋租赁业务和治安管理工作。房管、公安、工商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 租赁双方须共同遵守国家政策法令和本规定,发现违法犯罪及可疑情况,应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对知情不报者,按违反治安管理条例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凡未按本规定办理租赁手续者,须在本规定执行之日起两个月内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办者,按非法赁给予取缔。
第十一条 广州市属八县城镇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参照本规定,制定管理措施。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一九八六年五月十五日起执行。




1986年4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农林食品部农业科技合作会谈纪要

中国农业部 德国农林食品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农林食品部农业科技合作会谈纪要


(签订日期1980年9月13日 生效日期1980年9月13日)

 一、根据一九七八年十月九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以及一九七九年八月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长霍士廉先生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农林食品部长J.埃特尔先生会谈确定,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的邀请,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农林食品部科技代表团于一九八0年九月二日至十五日访问了北京。在此期间,双方就开展两国农业科技合作举行了会谈(双方参加会谈的代表团成员名单见附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副部长徐元泉先生会见了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农林食品部科技代表团全体成员。此外,代表团还参观访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黑龙江省和上海市。

 二、会谈结果如下:
  1.双方就两国农业科学技术合作的原则、内容和方法深入地交换了意见。对此,双方已达成了进一步的谅解。双方为今后开展农业科技合作,共同起草了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农林食品部农业科技合作议定书的建议稿,并作为本纪要的附件二。
  双方同意,各自都应将议定书的建议提交本国政府的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并请部长批准。如均确认此建议,将于一九八一年上半年在中国农业部科技代表团对德意志联邦共和国进行回访时签署上述议定书。
  2.在签订上述议定书之外,双方一致同意在一九八一年即开始执行在中、西德两国政府科技协定会谈纪要与一九七九年霍士廉部长和J.埃特尔部长会谈中商定的在植物育种、植物保护和家畜繁殖方面的一系列合作项目。这些项目的题目、执行单位和方式见本纪要附件三。为此,双方商定,如无特殊情况,双方科学家和技术人员在工作访问期间的费用由接待国家承担。这一原则已列入附件二。

 三、根据一九七九年八月霍士廉部长和J·埃特尔部长商定的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科技代表团表示邀请中方于一九八一年上半年访问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并继续进行两国农业科技合作会谈。
  本纪要于一九八0年九月十三日在北京签字,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德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附件一、二、三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
   农业部代表                农林食品部代表
   藏 成 耀                 格哈德·格吕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