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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教养制度改革与我国法律制裁体系的完善/赵培荣

时间:2024-05-25 09:55:0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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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教养制度改革与我国法律制裁体系的完善

赵培荣


摘要:本文考察了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建立、发展和历史作用,分析了我国劳动教养制度在实体、程序、执行方面存在的问题以及当前劳动教养制度的改革所取得的成果,在对当前理论和实践工作者提出的关于劳动教养制度改革的几种主要观点进行评析之后,指出劳动教养立法应当跳出单纯地为劳动教养制度寻求法律依据的思维模式,应把它放在完善我国法律体系的大背景下,充分吸收和借鉴劳动教养制度的合理成份,以及近年来劳动教养制度改革的成功经验,从全新的角度重新构建我国的法律制裁体系,进而提出了包括废除劳动教养制度和拘役、管制刑,设立“强制教养”为刑罚中的主刑,“社区矫正”为刑罚中的附加刑,并把现行的“收容教育”改造为“矫正教育”,作为一种非刑罚方法在刑法中加以规定等在内的一系列改革措施,从而完善我国的法律制裁体系。

目 录
引 言
1. 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建立、发展与历史作用
1.1 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发展历程
1.2 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历史作用
2.劳动教养制度存在的问题
2.1 劳动教养制度在实体上存在的问题
2.1.1 劳动教养制度的性质缺乏明确的界定
2.1.2 劳动教养的对象被不断扩大,且与刑罚、行政处罚的对象重复
2.1.3 劳动教养制度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据
2.2 劳动教养在程序上存在的问题
2.2.1 劳动教养在审批程序中存在的问题
2.2.2 在保障劳动教养人员权利救济上存在的问题
2.2.3 许多程序上的制度和措施均无明确规定
2.3 劳动教养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2.3.1 现行劳动教养制度的执行模式
2.3.2 劳动教养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3. 劳动教养制度改革的探索
3.1 劳动教养管理制度改革——三种管理模式的探索
3.2 劳动教养教育矫治模式的创新
3.3 劳动教养戒毒模式的探索与研究
4. 改革劳动教养制度的思考
4.1 劳动教养制度改革的主要观点辨析
4.1.1 保留说
4.1.2 废除说
4.1.3 变革说
4.2 劳动教养立法不能出台的主要原因
4.2.1 劳动教养立法缺乏基本的理论支撑
4.2.2 我国现行法律体系缺乏劳动教养立法必需的法制基础
4.2.3 目前提出的各种方案的局限性也是劳动教养立法难产的原因之一
4.3 重构我国法律制裁体系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4.3.1 我国法律制裁体系中制裁措施的衔接存在空档
4.3.2 我国法律制裁体系的结构存在功能性缺陷
4.3.3 我国刑罚中的管制、拘役都存在巨大的缺陷,必须予以完善
4.3.4 我国现行的收容教育制度存在着同劳动教养制度类似的各种弊端
4.3.5 重构我国法律制裁体系已具备必要的理论和实践基础
4.4 重构我国法律制裁体系的方案设计
4.4.1 废除劳动教养和拘役刑,设置“强制教养”为刑罚中的主刑
4.4.2 废除管制刑,设置“社区矫正”为附加刑
4.4.3 把“收容教育”改为“矫正教育”,作为一种非刑罚化的处理方式
4.5 结语
参考文献

宝鸡市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试行)法

陕西省宝鸡市人民政府


宝鸡市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试行)法
政府令第44号
  《宝鸡市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试行)》已经二00四年二月十六日市政府第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姚引良

                           二OO四年五月十六日

            宝鸡市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试行)

  为了积极应对可能发生的特大安全事故,有序、高效地组织开展事故抢救、救灾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工作秩序,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应急救援预案(试行)(以下简称《预案》)。
一、《预案》的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可能发生的造成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或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以及其他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特大安全事故包括:
1、特大火灾事故;
2、特大爆炸事故;
3、特大交通事故;
4、特大矿山事故;
5、特大建筑(拆房)事故;
6、特大中毒事故;
7、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电梯、特种设备特大事故;
8、特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
9、其他特大安全事故。
二、特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系统。
(一)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各有关职能部门和县区政府分工合作,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迅速、高效、有序开展。
(二)成立宝鸡市特大事故应急救援总指挥部。总指挥由市长或常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分管安全生产的市长担任;并根据需要,由总指挥指定相关分管市长任副总指挥;成员由分管秘书长,市公安局、安监局、卫生局、规划局、环保局、交通局、质监局、气象局、民政局、城建局、财政局和有关县区、有关部门,以及驻宝部队、武警支队等主要负责同志组成。指挥部原则上由五个组组成,即:现场抢救组、专家顾问组、事故调查组、善后处理组和宣传报道组等,各组牵头领导或组长单位,由总指挥根据事故类型和情况现场确定(其组织机构和组成单位见附图)。
三、特大事故应急救援总指挥部的职责。
(一)总指挥部职责:
1、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按照应急预案迅速组织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力争将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2、根据事故发生情况统一部署应急预案的实施工作,并对应急救援工作中发生的争议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3、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用各类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事故后应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4、根据事故灾害情况,有危及周边单位和人员的险情时,组织人员和物资疏散工作。
5、负责事故的对外宣传工作。
6、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安抚工作。
7、适时发布公告,将事故原因、责任及处理意见公布于众。特大事故的宣传报道,由市委宣传部负责。宣传报道稿件须经总指挥及市委宣传部审定后方可向公众发布。
8、定期组织预案的演练,根据情况的变化,及时对预案进行调整、修订和补充。
(二)各组工作职责:
1、现场抢救组:主要负责事故现场抢险指挥,及时救治伤员等工作。
2、专家顾问组:主要负责事故抢救、事故调查方面的技术咨询和指导,提供技术支持。
3、事故调查组:主要负责全面协调上级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4、善后处理组:主要负责事故死亡人员及受伤人员的善后工作。
5、宣传报道组:主要负责事故的宣传报道工作。
四、特大事故应急救援总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一)市公安局
1、负责各类特大道路交通、火灾、爆炸、中毒事故的现场扑救及应急处置工作;
2、负责事故区域的警戒和交通管制,有关人员的紧急疏散、撤离;
3、负责确定事故伤亡人数和伤亡人员的姓名、身份;
4、负责提供道路交通、火灾、爆炸、中毒特大事故的技术支持;
5、负责有关事故直接责任人的监护及逃逸人员的追捕;
6、参加事故调查。
(二)市交通局
1、负责水上特大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2、负责事故水域、航道的管制;
3、负责各类特大事故应急救援物资运输工作,及时把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运送到事故抢救现场;
4、负责提供特大水上交通事故的技术支持;
5、参加相关事故的调查。
(三)市农业局
1、负责农业机械特大事故的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2、负责提供农用机械特大事故的相关技术支持;
3、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四)市规划局
1、负责建筑工程倒塌特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2、负责提供建筑工程倒塌特大事故的相关技术支持;
3、负责对事故中受损建筑工程的质量安全评价;
4、参加相关事故调查。
(五)市房管局
参与对已交付使用的城市房屋倒塌特大事故的应急救援及相关工作。
(六)市经贸委(重工行业办)
1、负责提出确定危险化学品主要生产、贮存区域及重点目标的建议;
2、负责提供危化品、矿山特大事故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持;
3、参加有关的特大事故调查工作。
(七)市质监局
1、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和特种设备特大事故现场处置和技术支持;
2、参加相关事故调查。
(八)市卫生局
1、负责特大事故中受伤人员抢救治疗工作;
2、负责调动药品、器材,组织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队伍,提供医疗保障;
3、参加相关事故调查。
(九)市环保局
1、负责危险化学品特大事故现场监测工作,及时通报危险、危害的范围;
2、负责污染物的处置工作;
3、参加相关事故调查。
(十)市气象局
负责特大事故所在区域的气象监测和预报工作,提供气象数据资料。
(十一)市城建局
1、负责城市燃气、自来水等公用设施特大事故的应急救援和技术支持;
2、负责提供事故场所地下水、气管网情况;
3、参加相关事故调查。
(十二)市民政局
1、负责受灾人员的安置工作;
2、组织落实社会救灾队伍和物资,配合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十三)宝鸡供电局
1、负责事故现场供、用电应急处置;
2、快速修复损坏的供配电设备,及时恢复正常供电。
(十四)事故单位主管部门
1、负责所属单位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参与所属单位事故调查;
3、做好所属单位事故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工作。
(十五)市财政局
负责确保事故抢险和事故处理需要的资金。
(十六)市安监局
1、负责制定全市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
2、参与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3、参与特大事故调查工作。
(十七)市监察局
参加事故调查工作;负责对其监察对象进行责任追究。
(十八)县区政府
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辖区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进行演练,强化应付突发事件的能力。及时汇报可能造成特大事故的信息和情况,坚决服从市特大事故应急救援总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负责辖区内重特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五、特大事故报告和现场保护。
(一)特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必须以最快捷的方法,立即将所发生特大事故的情况报告当地县区政府,同时报告归口管理的市级部门和市政府办公室。报告内容为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简要情况、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及采取的应急措施。
(二)市政府办公室接到特大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市长和常务副市长,由市长或常务副市长按本《预案》规定,迅速组成总指挥部,同时通知有关成员单位迅速赶赴现场;必要时可将事故情况通报驻军或武警支队,请求事故抢救或支援,并及时上报省政府办公厅,市级对口部门及时按规定报告省级对口部门。
(三)有关成员单位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启动相应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协调事故抢险救灾和调查处理等事宜。
(四)特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和有关单位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并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和物证等。
六、事故应急措施。
(一)特大事故发生后,市特大事故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应立即投入运作,总指挥部及各成员单位负责人应迅速到位履行职责,及时组织实施相应事故应急预案。
(二)交通、电信、供电、城建等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应尽快恢复被损坏的道路、通信、电、水等有关设施,确保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公安部门应加强事故现场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导工作,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对肇事者等有关人员应采取监控措施,防止逃逸。
(四)卫生部门应立即组织急救队伍,及时提供救护所需药品,利用各种医疗设备抢救人员;其他相关部门应做好抢救配合工作。
(五)交通运输部门应保证应急救援物资的运输。
(六)在抢险救灾过程中紧急调用的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阻拦和拒绝。事故后应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七)事故发生初期,事故单位或现场人员应积极采取应急自救措施,防止事故的扩大。
七、各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
市总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明确应急救援组织网络、相关职责及通讯联络方法;
2、事故发生后迅速到达现场的保证手段;
3、到达现场后应急救援系统立即运行的措施;
4、现场应急处置的具体措施(排序不分先后,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1)现场保护;
(2)维持秩序;
(3)处置险情;
(4)抢救伤员;
(5)疏散人员。
5、应急救援的队伍、物资(含装备、设施)保障;
6、应急救援的专业技术支持;
7、应急救援的医疗保障;
8、应急救援的交通运输保障。
八、其他事项:
(一)本《预案》是市政府及有关部门针对可能发生的特大事故,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并协助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的指导性文件,在实施过程中可根据不同情况随机进行处理。
(二)政府各部门应结合各自职责,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预防特大事故的意识,落实有效的防范措施,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
(三)全市行政区域内的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义务参加特大事故的抢险救灾。
(四)市级各成员单位应在本《预案》颁布之日起30日内完成各专业应急救援预案(包括相关部门的子预案及重点企业单位的应急预案)的制定工作,报市政府办公室。
(五)各县区政府,市级各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本《预案》,结合实际制定本县区(系统)的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市政府办公室备案。
(六)市级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各县区政府应组织有关人员学习掌握预案的内容和相关措施,定期组织演练,确保在紧急情况下按预案有条不紊地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附:宝鸡市特大事故应急救援总指挥部组织机构图。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安徽省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安徽省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滁政办〔2009〕57号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安徽省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四日



安徽省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信息澄清行为,防止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是指与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和公共企事业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并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不相符,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信息。

  第三条 行政机关和公共企事业单位根据政府信息“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要求,按照发现及时、处置迅速、控制得当、责任落实的原则,履行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义务。

  行政机关和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承担本单位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的具体事务。

  省政府办公厅承担省政府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的具体事务。

  第四条 县级以上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工作。

  各级公安、广电、通信以及新闻、互联网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强化对各种媒体信息发布行为的监督管理,积极配合做好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工作。

  第五条 建立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搜集机制。行政机关和公共企事业单位应该畅通公众反映渠道,及时发现疑似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并做好前期处置工作。必要时,应该协调公安、广电、通信以及新闻、互联网管理等部门依法采取措施控制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继续传播。

  第六条 建立虚假或不完整信息评估机制。发现或收到疑似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应该立即进行评估。需要本单位澄清的,按照准确信息拟订澄清信息及发布方式;不属于本单位澄清范围的,及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或公共企事业单位。

  第七条 建立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审批制度。

  以省政府名义澄清的,须经省政府批准。

  以省政府工作部门名义澄清的,须经本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批准;涉及其他部门职责或工作内容的,须事先征得相关部门同意;涉及重要事项或敏感问题的,须经省政府批准。

  以市县政府名义澄清的,须经市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批准;涉及省政府部门职责和工作内容的,须事先征得相关部门同意;涉及重要事项或敏感问题的,须经省政府批准。

  以公共企事业单位名义澄清的,须经本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批准;需上一级批准的,按照相关规定和审批权限履行报批手续。

  第八条 规范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渠道。澄清信息应通过门户网站或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对外发布;同时,根据需要选择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短信等其他方式发布,必要时,经批准可以召开新闻发布会。

  第九条 建立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处置机制。对确认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应该迅速协调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采取必要措施。其中:

  (一)通过互联网传播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应迅速协调互联网管理、公安、信息化等部门,明确需要采取工作措施的具体内容;

  (二)通过广播、电视传播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应迅速协调新闻、广电等行业主管部门,明确需要采取工作措施的具体内容;

  (三)通过报刊传播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应迅速协调新闻及行业主管部门,明确需要采取工作措施的具体内容;

  (四)通过手机短信传播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应迅速协调公安、通信部门及相关通信企业,明确需要采取工作措施的具体内容。

  第十条 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发布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安徽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报刊、广播、电视、网站等媒体要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及时刊载有关澄清内容,不得传播、炒作虚假或不完整信息。

  第十二条 未及时履行澄清、协助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职责的单位或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等有关规定实行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传播、散布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全省各行政机关根据本办法制定本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具体办法。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通信、邮政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具体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省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