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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的促进作用/戴洪斌

时间:2024-07-12 22:45:3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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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的促进作用

戴洪斌


  国家赔偿法是一部十分重要的法律,按照国家赔偿法具体法条的表述,其立法目的一是保护被侵权人依法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二是促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对于国家赔偿法条文规定,以及在社会中的实施效果,有不同的说法,但是大家都认同,这部法律的颁布实施,本来就表明了社会的进步和法制的进步。
  对国家赔偿法的具体实施进行分析,应是呈现了两个特点,一个是实际获赔的案件并不多,二是国家赔偿法的促进效果还不错。这是一个很有意思的现象。
  国家赔偿法实施的前期,其效果并不太好,赔偿义务机关多是不能正确认识国家赔偿法的重要意义,以及妥善处理好国家赔偿争议对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性,更多是站在本身单位角度来看问题,不愿进行赔偿,甚至也不愿给予妥当的协调处理。这是前半期的实施情况。
  到了这几年,由于社会发展到了新的阶段,公民的权利意识和法制意识增强,国家机关对国家赔偿法认识的深入,和谐稳定的高度强调,国家赔偿法的地位得到了很大的提高,作用更加明显。看到了,一些案件被依法确认违法,还给予了实际的国家赔偿。一些案件虽然还够不上确认违法和给予国家赔偿的标准,但是因为职权行为本身多少存在的问题,以及对于情理法的综合考虑,还是在做不少协调化解工作的情况下,给予了一定数额的救助,或者通过民政等的途径解决了当事人的实际经济困难。
  虽然国家赔偿法在近几年的实施中,在具体保护受侵权人合法利益上力度有所有所加大,但是由于国家赔偿法本身的局限性,其保护是不充分的,明显不适应现在的社会法律需求。这一国家赔偿法的修法过程正在大力加强,但因为理论和法律研究上的不足和不充分,修正案未能得到通过。
  于是,国家赔偿法的第二个立法目的就显得更加突出了,特别是近年来这一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作用更加明显。这是社会的进步。表明了整个社会和国家的法制意识增强,表明了社会和国家的救助渠道和保障制度的确立和进一步完善,表明了对于民生问题的更加重视。促进作用实现的具体表现如下:
  一是国家机关在具体行使职权的过程中,因为整个社会和国家的舆论和要求,因为本身依法执法理念的增强,因为担心信访压力,担心造成国家赔偿等,不断加强自我约束,更加重视执法活动的程序化、规范化、公开化以及人性化,从执法机关自身加强素质建设和严格执法,从源头上就减少了产生国家赔偿争议的基础。这是最基本的。这一执法活动的日渐规范化进程,是法制进步的具体体现,是执政为民的具体落实,也是国家机关获得民众支持的必然要求。
  二是不少当事人受损害的合法利益,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过程中,就已经得到了妥善解决。还到不了国家赔偿阶段,没有必要再经过国家赔偿确认程序和国家赔偿程序,减少了漫长而又繁琐的程序事务。这一效果当然是好的。
  三是相关国家赔偿争议,在赔偿义务机关处理环节或者其上级机关复议期间,就通过做工作,得到了妥善处理,矛盾得到了有效化解。于是,这一国家赔偿争议就不会申请到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来,表现在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理国家赔偿案件数量上的大幅减少。
  三是申请到人民法院要求确认违法的少些了,申请到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要求给予赔偿的更少了。这都是与国家机关自身在执法活动中加强依法性有关,也是与各赔偿义务机关及其上级机关在具体处理国家赔偿争议中加大协调化解力度有关。国家赔偿案件申请到人民法院数量减少,应该是好事,而不是坏事。
  四是申请到人民法院和赔偿委员会的确认案件和国家赔偿案件,一方面要强调依法处理,另外一个方面,则是更要强调做好化解工作,以赔偿义务机关和当事人达成谅解、和解协议而妥善解决,做到了案结事了。或者,协调相关单位和部门,考虑到当事人的具体困难,而给予其一定的救助或者给予一定的社会保障。这样的措施是必要的,因为国家赔偿中,很多是合法不合理的,职权行为确实存在一定的问题,当事人也受到了实际的损害,当事人也有实际的生活困难,这些都是需要认真考虑和妥善解决的。
  由此可见,国家赔偿法通过其隐形的和明显的、直接的和间接的各种方式和渠道,越来越起到了促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的作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立法目的。


2010年1月19日


甘肃省农业税核产定税办法(试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甘肃省农业税核产定税办法(试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甘政办发(2001)59号



第一条 为了合理确定农业税税负,规范农业税征管程序,明确纳税人的应尽义务,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和《甘肃省农业税征收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税根据纳税人实际种植的计税土地面积、评定的亩均常年产量和适用税率计算确定。农业税核产定税工作要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具体按定亩、定产、定税(以下简称三定)、填制农业税纳税登记表“三定一填”的操作程序办理。
第三条 农业税核产定税工作,由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实施。
第四条 计税土地面积的核定
农民承包土地从事农业生产的,计税土地原则上以农民第二轮承包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为基础确定。
其他单位和个人从事农业生产的,计税土地为实际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
经国家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征(占)用并已缴纳耕地占用税的计税土地,以及水毁、塌陷、沙化、盐碱化等不能继续耕种的土地,不再作为农业税计税土地。新开垦荒地、复垦地以及填沟、治河增地等增加的耕地按规定免税到期的,应纳入农业税计税土地。
核定的计税面积,以组(社)为单位进行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群众对公布的面积如有异议,要重新调查核实。核定的结果,要由参与“三定”工作的人员和农户签字认可。
核定的计税面积要健全档案,建立台帐,实行动态管理,以后计税面积发生增减变化,应及时予以调整。
第五条 常年产量的评定
常年产量是根据土地的自然条件和当地的一般经营情况、种植习惯而评定的正常年景下的农作物主要产品的收获量。土地自然条件一般是指土质、地势(高、低、平坦)、气候(温度、雨量)、风向、阳光等条件。经营情况指在当地一般农业生产对土地所花费的劳力、畜力、施用的肥料和机械设备能力,以及耕作技术等。种植习惯指在当地自然条件和一般经营情况下,种植的次数和种植农作物品种。
亩均常年产量按1994年至1998年5年的农作物平均产量确定。种植粮食作物的收入,按照粮食作物的常年产量计算。种植棉花、油料、烟叶、糖料、麻类、饲草和其他农作物的收入,比照同等耕地种植粮食作物的常年产量折合计算。本款所列的各项农业收入,一律按照当地所产的主要粮食品种,以公斤为单位计算。
亩均常年产量,必须采取自下而上与自上而下相结合的方式,以乡镇为单位,根据不同类别的土地评定。对于土地条件差别大的村、组,亩均常年产量可根据乡镇统一确定的各类土地的亩均常年产量,进一步分等定级,分别确定。组(社)范围内种植同一类别的土地,亩均常产应完全一致。对确定的各类土地的亩均常产应以村、组为单位进行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群众如有异议,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核实调整。
第六条 农业税税额及附加的计算
应纳农业税粮食额按确定的常年产量乘以适用税率计算。农业税附加按不超过正税20%的附加率计算。计算公式为:
1.应纳农业税粮食额=计税土地面积×每亩常年产量×适用税率
如有减免时,应纳农业税粮食额=计税土地面积×每亩常年产量×适用税率×(1-减征率)
2.农业税附加粮食额=应纳农业税粮食额×附加率
3.折征代金的应纳税额计算
应纳农业税税额和附加税额=计税土地面积×每亩常年产量×适用税率×计税价格×(1+附加率)
如有减免时,计算公式为:
应纳农业税税额和附加税额=计税土地面积×评定常年产量×税率×计税价格×(1+附加率)×(1-减征率)
粮食以公斤为计算单位,保留两位小数;金额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保留到角分。
征收机关应按上述方法,计算纳税人应纳农业税税额和附加额。如果征收前能够确定减征数,则应在应纳税额及附加额中扣除减征数。
农业税税额及附加计算确定后,要以组为单位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群众如有异议,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核实调整。并根据最后核定的结果填制农业税纳税登记表,经县(市、区)征收机关审核后,逐户由纳税人在册中签字或盖章,复制一式四份,县(市)、乡、村、组各留存一份。
根据核准的农业税纳税登记表,由乡镇征收机关统一给各纳税户填发农业税纳税通知书。其中集体经营土地应作为一个纳税户,单独填发纳税通知单,由集体统一缴纳。机动地应纳税额由组(社)在机动地承包费中缴纳。
土地面积发生增减变化,要在农业税纳税登记表中作相应调整。
第七条 国有农场以及有农业收入的企业(包括“三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部队、学校、团体、寺庙的农业税核产定税工作,由统一核算单位所在地征收机关负责实施。
第八条 在核产定税工作中,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算或少算计税面积、常年产量,致使税收遭受损失以及使纳税人利益受到损害的,由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各县(市、区)可在本办法的基础上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1年3月21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修改商标注册申请书式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修改商标注册申请书式的通知(已废止)



1990-3-10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修改
商标注册申请书式的通知工商〔1990〕第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现将修改后的商标注册申请书式予以公布,自一九九○年五月一日起执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书式暂不作修改。
由于修改后的商标注册申请书正反面都有内容,应使用结实不洇不透的大16开白纸印制。
一九九○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