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矿产勘查资源储量成果信息发布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矿产勘查资源储量成果信息发布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2〕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国土资源部机关各司局:
为了进一步落实《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矿产资源信息宣传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419号)的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的相关规定,现就规范矿产勘查资源储量成果信息发布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加强矿产勘查资源储量成果信息发布管理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
矿产勘查资源储量成果信息是矿产勘查和矿产开采领域最重要的基础信息,对经济社会发展影响很大,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自1999年《中共中央宣传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矿产资源信息宣传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419号)发布以来,矿产资源储量综合信息发布逐步规范,但矿产勘查项目资源储量成果信息发布管理薄弱,尤其是新发现的矿产地资源储量成果信息发布工作不够规范。近年来,部分单位或个人随意公开未经依法评审备案的矿产勘查资源储量成果信息,特别是少数夸大甚至虚假的信息,并经媒体广泛传播,已给社会带来了较大负面影响。
为解决矿产勘查资源储量成果信息发布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强信息发布管理工作是当前一项紧迫的任务。2007年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范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对建立矿产勘查资源储量成果信息发布制度具有重要指导意义。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按照本通知的要求,严格矿产勘查资源储量成果信息发布管理。
二、矿产勘查资源储量成果信息发布的职责分工
矿产勘查资源储量成果信息发布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和主动发布的管理制度。国土资源部和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是信息发布的管理机关,负责管理发布矿产勘查资源储量成果信息。具体职责分工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矿业权价款确认(备案)和储量评审备案管理权限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66号)规定的评审备案管理权限执行。其中部授权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颁发勘查许可证的矿床(煤炭指矿区)资源储量规模达到大型以上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将信息发布的内容报部备案(见附件1),国土资源部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备案意见并书面通知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发布矿产勘查资源储量成果信息必须是经依法评审备案的资源储量信息,原则上每季度发布一次,特别重要的由国土资源部或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确定并随时发布。
矿业权人应对提交的矿产勘查资源储量成果资料的真实性负责,评审机构对储量评审结论负责,社会公众要有风险意识,充分认识矿产勘查存在的自然风险。
三、矿产勘查资源储量成果信息暂缓发布程序
为维护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建立矿产勘查资源储量成果信息暂缓发布工作程序。
在矿业权人申请评审备案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要求矿业权人提出发布信息的意见。矿业权人因商业秘密的原因,可提出暂缓发布矿产勘查资源储量成果信息,并认真填写《矿产勘查资源储量成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情况说明书》(见附件2)。对于矿业权人提出暂缓发布矿产勘查成果信息,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认为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依法公开发布,并将有关意见告知矿业权人。
四、矿产勘查资源储量成果信息发布媒体
国土资源部、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和《中国国土资源报》是矿产勘查资源储量成果信息发布的指定媒体。
重要矿产勘查资源储量成果信息可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的形式发布。
其他矿产资源储量成果信息发布参照本通知执行。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依据本通知制定信息发布的实施办法并报部备案。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附件: 1.部授权发证矿产勘查资源储量成果信息发布备案表.doc
http://www.gov.cn/gzdt/2012-03/12/content_2089977.htm
2.矿产勘查资源储量成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情况说明书.doc
http://www.gov.cn/gzdt/2012-03/12/content_2089977.htm
连云港市旅游住宿业管理办法
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连 云 港 市 人 民 政 府 文 件
连政发〔2001〕132号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旅游住宿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连云港市旅游住宿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连云港市旅游住宿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旅游住宿业的管理,促进旅游业和旅游住宿业的健康发展,维护经营者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城内开办旅游饭店、宾馆、酒店、公寓、写字楼、别墅、度假村等供国内外旅游者住宿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本市实行旅游团队住宿定点制度。旅游住宿定点单位应当与旅行社签定合同,约定住宿时间、价格、服务标准等。
依法取得涉外资格的饭店和国家特级、一级饭店可接待国内、外旅游团队;经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商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定点的饭店可以接待国内旅游团队。
第四条 申请设立旅游饭店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以下有效证照(书):
1.旅游饭店的合法产权证明;
2.工程质量竣工核验证书;
3.消防验收合格证明;
4.公共场所安全合格证;
5.特种行业许可证;
6.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卫生许可证;
7.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8.法人营业执照。
(二)具备下列场地、设备和设施:
1.有与饭店接待能力相适应的停车场或回车线或者附近设有收费停车场;
2.有与饭店接待能力相适应的前厅,并设有24小时服务的总服务台;
3.客房内配有软垫床、桌椅、床头柜等配套家具,有地毯、电话、电视、充足的照明电源,有遮光窗帘,备有服务指南、价目表;
4.75%的客房有卫生间,卫生间应当装有抽水马桶、面盆、梳妆镜、淋浴或者浴缸等设施,并配有浴帘。24小时供应冷水,16小时供应热水;
5.有正常运转的采暖、制冷设备;
6.公共区域有直拨国际、国内的公用电话,有男、女分设的公共卫生间;
7.四层以上的楼层设有客用电梯;
8.备有应急照明灯;
9.公共信息图形符合国家标准(LB/T001)。
(三)设有下列服务项目:
1.前厅18小时提供预订(客房、餐厅、车船票等)、接待、问讯、留言、换汇、结帐、行李和贵重物品寄存服务并提供各种交通工具时刻表;
2.提供整理客房、叫醒和16小时供应冷热饮用水服务;
3.餐厅提供宴会、零点和团体便餐服务;
4.值班经理16小时从事接待服务;
5.能提供其他一般代办服务。
(四)有健全的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服务标准和员工守则。
(五)经营管理人员具有饭店管理知识和经验,并经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六)饭店从业人员必须经过严格的服务业岗前培训,持证上岗、佩卡服务。
(七)有安全保卫机构和健全的安全保卫责任制。
旅游涉外饭店应当持有市政府批准“涉外”的文件,并达到一星级以上标准。
第五条 旅游饭店发生变更上级主管单位,合并、分立或变更法定代表人,增减经营项目,停业、歇业或变更业主等情况时,应当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15日内向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本市对旅游涉外饭店实行星级评定制度。饭店申报星级应当向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七条 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一、二星级饭店的评定及三星级以上饭店初评和推荐工作。
第八条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星级评定申请后,属其审批权限的,应当在30日内进行星级评定或初评推荐。
第九条 经批准的星级饭店,可接待旅行社组织的国内、外旅游团队。
第十条 星级饭店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星级饭店管理的规定。旅游饭店员工不得索取小费,不准私收回扣。
第十一条 旅游饭店对因违纪被开除的人员应当向本市同行业通报。对被开除人员本市旅游经营单位3年内不得聘用。
第十二条 旅游饭店有责任保证旅游者在住宿期间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三条 旅游涉外饭店在经批准后一年内,应当申报相应的星级;逾期未申报的,依法取消“涉外”饭店的资格。
经依法批准的旅游涉外宾馆、饭店,应当与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进行境外人员住宿登记计算机联网,并及时传输境外人员住宿数据资料,便于公安部门加强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对旅游饭店实行年度审验制度。旅游饭店应当按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按时自行进行年度审验并报请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复核。
第十五条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对旅游饭店员工的业务技术培训和考核。
第十六条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对受理的游客投诉案件有权进行调查和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对旅游饭店的下列违法行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查处:
(一)价格违法行为;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卖淫、嫖娼、吸毒、赌博等违法行为。
第十八条 旅游饭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视情节轻重,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降低星级、取消星级或者“涉外”资格:
(一)对经检查发现的服务质量、安全、卫生等方面的问题,在限期内未改进的;
(二)因管理不善,发生安全事故造成游客伤亡或者贵重财物失盗的;
(三)连续发生宾客对服务质量的投诉、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拒绝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弄虚作假、欺骗检查人员的。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