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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专利促进条例

时间:2024-07-08 06:15:4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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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专利促进条例

辽宁省沈阳市人大常委会


沈阳市专利促进条例

(2009年11月11日沈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10年1月8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专利的创造、运用、保护、管理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专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专利工作。

  区、县(市)人民政府专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工作。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专利工作。

  第四条专利促进工作应当遵循激励创造、有效运用、依法保护、科学管理的原则,完善专利管理体系,健全专利执法体制,引导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成为发明创造和专利应用的主体。

  第五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促进专利事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专利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并采取有效措施促进专利权的产生、运用、保护和管理。

  第六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科技资金中设立专利专项资金,支持专利申请、专利技术转化、专利引进、专利奖励、专利维权援助、专利宣传培训、专利信息开发、专利中介服务以及其他专利促进工作。

  专利专项资金应当逐年增加。

  第七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专利指标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评价体系、科技计划实施评价体系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绩效考核评价体系。

  第二章 专利创造

  第八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将发明创造申请专利。

  第九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将获得专利的质量和数量作为财政资金支持的研究开发、技术改造、高新技术产业化等项目立项、核准、验收的重要指标。

  第十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将拥有专利的质量和数量作为认定和核准科技园区、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企业、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的重要指标。

  第十一条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围绕本市主导产业和重点技术领域进行发明创造,并利用自主专利参与有关技术标准的制定。

  第十二条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未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约定奖金支付方式和数额的,应当自专利权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不少于4000元,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奖金不少于1000元。

  第十三条评定市人民政府科技进步奖和自然科学领域科技人员专业技术职称,应当将取得发明专利权或者完成职务发明作为优先条件。

  第三章 专利运用

  第十四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推动专利技术在本地的运用和产业化,对拥有自主专利权的科技项目优先在科技计划中立项。

  第十五条 具有自主专利技术的产品首次投放市场的,政府采购应当率先购买。

  第十六条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引进并实施专利技术。

  鼓励和支持企业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加强产学研合作,促进专利技术转化和以专利技术创办科技型企业。

  第十七条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未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约定报酬支付方式和数额,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实施专利的,应当依法提取报酬支付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可以结合本单位实际,采取多种方式向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支付报酬。

  第十八条 鼓励专利权人以专利权入股、质押、转让、许可等方式在本市运用专利权。以专利权作价出资入股,应当进行资产评估,涉及国有资产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鼓励专利权人以专利权到埠外、国(境)外投资或者入股。

  第十九条申请政府资助的重大科技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提供其相关技术的专利文献检索报告。未提交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得立项。

  对政府资助的重大科技项目,应当规定其产出专利的指标。

  第二十条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在技术研究、产品开发前以及过程中进行相关技术的专利文献检索,建立相关专利技术跟踪制度和管理档案。

  企业、事业单位在重大科技项目的立项、交流、合作和实施前,应当制定专利预警方案,避免发生专利纠纷。

  第四章 专利保护

  第二十一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假冒专利行为,处理专利侵权纠纷,适时向社会公告。

  市人民政府专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处理跨区、县(市)的专利纠纷。

  区、县(市)人民政府专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纠纷。

  第二十二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专利侵权举报投诉制度,鼓励和支持举报专利侵权行为。

  第二十三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专利维权援助机制,为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展专利维权提供服务。

  第二十四条展览会、交易会、展示会、推广会等展会的主办方,对标注专利标识的参展产品或者技术,应当查验参展方提供的专利有效证明文件。未提供的,主办方应当禁止其以专利产品、专利技术名义参展。

  第二十五条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单位在发布专利广告时,应当要求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提供有效的专利证明文件。未提供的,有关单位不得为其以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技术的名义发布广告。

  第五章 专利管理

  第二十六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事业单位专利工作的指导,鼓励其设立专利管理工作机构,配备专利管理人员,制定和实施专利战略,完善专利工作制度。

  第二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专利信息检索系统、网上专利展示交易系统等服务平台。

  第二十八条鼓励和支持专利代理、专利技术交易、专利资产评估、专利信息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发展。市人民政府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其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多种措施,加强专利知识的宣传和培训。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单位,应当把专利有关知识作为重要宣传内容,提高全社会的专利意识。

  第三十条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利奖,对重大发明创造和在本市实施并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专利项目,以及为促进专利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奖励。

  市人民政府应当对本市获得中国专利奖的项目给予资金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虚假材料骗取专利奖。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未提交相关技术专利文献检索报告的项目予以立项,造成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依法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以虚假专利文献检索报告骗取科学技术经费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追回科学技术经费,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主办方未查验参展方专利有效证明文件而同意其以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技术名义参展的,由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处罚。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未提供有效专利证明文件,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单位为其发布专利广告的,由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有关广告发布单位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处罚。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以虚假材料骗取专利奖的,由专利行政主管部门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并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专利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人民调解标准过程模式研究

□深圳市福田区司法局 李志刚

【摘要】 人民调解工作是一个过程。本文结合人民调解工作实践,综合运用各类科学理论,对人民调解工作实务中的步骤、过程和方法进行科学概括,提出了人民调解工作的标准过程模式。
【关键词】 标准过程模式 人民调解 社会矛盾纠纷
【作者简介】 李志刚,世界华人交流协会理事,湖南都市职业学院客座教授,中国国家专家网专家,深圳市专家工作联合会专家,深圳市作家协会会员,主要业绩已编入《中国学术大百科全书》专家学者卷、《中国知名专家学者辞典》等。


当前,社会矛盾纠纷日益呈现出诉求复杂化、表现激烈化、相互关联化、化解难度大等趋势,群体性纠纷层出不穷。对此,解决的路径和制度安排主要有诉讼、仲裁和调解。诉讼、仲裁遵循“裁决人主义”,当事人处于被动服从的地位。调解遵循“当事人主义”,当事人处于主动自决的地位,其解决纠纷的积极性,决定了调解的快捷性和便利性,从而使人民调解成为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有效机制之一。
人民调解工作是一个过程,即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下的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范劝导,促使纠纷各方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专业过程。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承担着组织者、传播者、引导者、研究者等社会角色。如果将调解过程科学细分,弄清各个阶段之间的相互关系及其内部关系,就能指导我们科学地开展工作,从而提高调解的成功率。本文旨在探索人民调解的过程理论或学说,促进人民调解工作提高整体效率和质量。
笔者在深圳市福田区司法局的领导下,在福田区沙头街道司法所和沙头派出所的指导下,从亲身经历的1100多宗社会矛盾纠纷的调解案例中,综合运用各类科学理论,对人民调解工作实务中的步骤、过程和方法进行科学概括,提出了人民调解工作的标准过程模式(或标准范式)。
一、人民调解标准过程模式探讨
人民调解过程具有稳定性、规范性等特征。其标准过程模式以多元因素决定论、“心理—社会”方法、“环境中的人”的理论、系统理论等为理论依据,总结涵盖了人民调解工作的一般过程,具有普遍性的意义,可以为人民调解员提供基本的调解程序和技巧,为人民调解工作提供行动指引。
笔者认为,人民调解的标准过程应当包括接案、受理、调查、预案、调处、评估、结案等七个阶段或步骤。其中,受理纠纷,标志着人民调解组织与调解对象(当事人)之间正式建立了专业调解关系。预案与评估是调解过程的重点阶段。预案主要包含了预估分析、调解计划与方案等方面,其工作是否全面、充分,决定了调解过程的效率。评估阶段考察、评价调解过程的质量因素。而调处则是整个调解过程的核心阶段,通过当事人对解决纠纷的认知和调解员水平能力的发挥,决定着整个纠纷调解工作的成败。
人民调解标准过程的每个阶段都有不同的工作任务、内容、方法和技巧。
(一)接案
接案是人民调解活动的开端,也是整个专业调解过程的基础和起点。在接案过程中,调解员要做好资料准备工作、与纠纷各方面谈,初步了解纠纷的成因、形成过程、调解请求事项、以及纠纷各方对解决问题的态度和看法,为受理纠纷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在此阶段中,通过会谈,调解员应当认真倾听当事人对纠纷的陈述,通过“望、闻、问、切”的沟通方法,初步了解当事人的个性心理行为特征、把握纠纷的脉络,便于分析案情、制订调解预案。对于情绪化的当事人,调解员应当做好心理疏导工作,防止矛盾纠纷激化,预防犯罪。
在接案过程中,调解员应当注意是否需要紧急介入的问题。遇到紧急情况,如涉及自杀、暴力倾向等问题时,调解员要注意观察辨别当事人的思想动态,采取预警应急措施,主动介入,提早预防。对于有可能酿成群体性事件的纠纷,调解员也应当及时作好疏导、上报工作,防止矛盾纠纷激化。
资料收集工作主要收集当事人的个人资料或单位资料(如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材料、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等)、调解对象的心理状态、调解对象所处的社会环境等资料。对于个人资料(或单位资料),调解员应当做好登记备案工作。
在某些联动调解机制中,如警民联调,调解员应当与公安机关办理案件的移转手续,做好相关登记工作。
(二)受理
受理是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纠纷各方的申请,依据《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决定是否介入、调解纠纷的过程。在此阶段,调解员应当指导当事人认真填写《调解申请书》,告知当事人在调解中应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在受理阶段,调解员应当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人民调解受理范围。当事人是与纠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根据纠纷的内容、类型、性质等,明确是否属于人民调解的受理范围。下列纠纷不能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禁止民间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解决的纠纷。下列纠纷不适宜受理:不属于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纠纷;一方当事人主体不适格的纠纷;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纠纷。一方当事人主体不适格的纠纷,如某房屋租赁纠纷中,几名房客由一人出面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赁住房,房东和其他房客请求解除房屋租赁合同,但出面签订合同的房客不接受调解或者因故不能参加调解,等等。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纠纷,如赌博“出老千”引起的纠纷、追偿赌债纠纷等。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纠纷,调解员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提请有关机关受理或者到人民法院起诉。
(2)纠纷调解管辖权。人民调解委员会对纠纷当事人提出的调解申请是否受理,应当注意人民调解的级别管辖、一般地域管辖、特别地域管辖、共同管辖、协议管辖等问题。如在警民联调工作中,对于因恋爱、婚姻、赡养、抚养、继承、债务、劳动争议、房屋租赁、生产经营等民间纠纷引起的情节轻微的打架斗殴、伤害和损害赔偿问题,人民调解委员会可根据相关公安派出所的管辖机制进行适当调整。
受理阶段完成后,人民调解委员会则与纠纷调解对象建立了专业调解关系。
(三)调查
《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第二十六条赋予人民调解委员会享有调查核实权。一般来说,调解员在调解纠纷前应当注意调查下列事项:
(1)纠纷当事人的个人资料或单位资料的真实性。调解员应当弄清当事人提供的个人资料或单位资料的真实性,防止产生新的纠纷。例如,在深圳某电梯意外高坠死亡纠纷的调解工作中,调解员首先进行调前调查,请派出所同志上公安网核对死者及其亲属的户口薄,发现在深的亲属中仅其妻子与死者之间的身份关系可以明确,其继父与死者之间的身份关系难以明确,因此调解员决定只能以死者的第一继承人,即死者的妻子作为死者亲属方的主要当事人参加调解,调解成功后所得的赔偿款由死者的妻子在死者的合法继承人中协商分配。在调查中,细心的调解员还发现,死者户口薄与身份证的姓名不符,两者的编号一致,请派出所同志帮忙上网查证,发现死者的曾用名与户口薄登记的姓名一致,第二代身份证变更了姓氏。调解员打长途电话到死者当地派出所查证,得到了当地派出所的证实,但要开出证明函件,需要死者的直系亲属、村委会领导去派出所办理。然而,死者的亲属都从内地赶来深圳,一时难以办理手续。经请示派出所所长,决定由死者的合法妻子出示“实为同一人”的证明文件。这样,有效防止了调解后产生新的纠纷。
(2)纠纷的事实和情节。一般来说,为了在调解中取得较有利的地位,实施优化战略,当事人往往会强调对自己有利的事实和情节,而对自己不利的事实和情节,则避而不谈。为了准确了解纠纷的情况,把握纠纷的脉络,对于当事人反映的事实和情节,调解员应当调查核实,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当然,当事人对自己所主张的事实,也负有提供证据材料加以证明的责任,即“谁主张,谁举证”原则。
(3)纠纷各方的要求及其理由。调解员要注意明辨纠纷各方提出的调解请求及其理由的合法性,防止出现不合法、不合理的调解结果,如一些恋爱纠纷中,当事人要求赔偿分手费、青春损失费等,调解员应当宣传法律,及时说明。
(4)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在上述电梯意外高坠死亡纠纷的调解中,调解员上网查阅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文件,依法开展调解工作。
调查的方法和技巧一般有询问、咨询、电话调查、网络调查、实地调查等。
(四)预案
预案是根据纠纷调解活动的目的和目标,在资料收集和调查的基础上,对调解时机和调解方向进行预估分析,制订具有可操作性的调解策略、调解计划和调解方案的过程。它是一个涵括了知识运用、专业判断和决策的过程。例如,上述电梯意外高坠死亡纠纷的调解工作中,调解员开碰头会,探讨纠纷的性质、特点、调整的法律规范和理赔标准、双方当事人的个性心理特征、经济水平,提前制订调解工作预案,为整个纠纷的成功调解打下了坚实的工作基础。对于群体性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还应当及时制订应急预案。
只有在科学的基础上,通过充分的预估分析,调解员才能做到胸有成竹。预估分析要运用马克思主义哲学普遍联系的观点,以多元因素决定论、系统理论等为理论依据,寻找纠纷产生的深层次原因,对症下药,找到解决纠纷的办法。在调解理论上,我们可以从调解员的社会角色出发,将调解的方法概括地划分为“当事人中心主义”和“调解员中心主义”两大类。在“当事人中心主义”中,调解员处于消极被动的地位,根据纠纷双方的意愿,劝说当事人达成一致协议。在“调解员中心主义”中,调解员处于积极主动的地位,根据自己掌握的相关科学知识和人生经验,科学地为当事人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或均衡点。例如,在某人身权利纠纷中,当事人甲的伤情是头皮挫裂伤,向当事人乙索赔5万元的医药费,乙只同意赔偿200元。按照“当事人中心主义”的调解方法,调解员在200元——5万元之间劝说当事人达成协议。这种方法调解出来的赔偿额往往不是偏高就是太偏,缺乏科学性,容易产生显失公平的现象。按照“调解员中心主义”的调解方法,调解员具备一定的医学和法医学知识,了解医疗诊治的价位行情,就会告知当事人就这类伤情在医疗诊治上的一般手段、方法和价格,如缝针、CT检查、打消炎吊针、拆线等的医疗费用,再加上适当的误工费、营养费等,就构成了理赔的实际金额范围。这种方法一般比较准确、科学,也能使当事人信服。有一宗古代案例也很好地说明了“调解员中心主义”的观点。《左传》“郑伯克段于鄢”中讲了这么一个调解故事。郑庄公与母亲武姜发生家庭纠纷,郑庄公将母亲安置到河南临颍县居住,并发誓说:“不到黄泉,永不相见!”后来社会反响很大,纷纷指责郑庄公的不孝行为,郑庄公后悔了,但拿不出解决问题的办法,一筹莫展。颍考叔调解他们的纠纷,出主意说:“如果挖个地道,见到泉水涌出,在地道中见面,谁会说您违背了誓言呢?”颍考叔为他们找到了妥善解决问题的办法。两种方法的主要区别,在于“调解员中心主义”中,调解员主动承担了“研究者”的社会角色。
预估分析的方法一般有:经济学分析方法、法学分析方法、伦理学分析方法、心理学分析方法(如个性心理学、社会心理学、发展心理学等)、社会学分析方法、政治学分析方法、因素分析方法、先例分析方法、社会历史分析方法、社会生态分析方法等。
在预估分析的过程中,调解员应当注意:(1)处理好调解方向与调解时机问题。(2)解决问题的先后秩序。要注意问题的“轻、重、缓、急、难、易”,可根据抓主要矛盾和先重后轻、先急后缓、先易后难的原则来决定。(3)个性化原则。预案要考虑双方当事人的个性心理特征、实际经济水平、风俗习惯等内容。(4)避免简单归因。要注意纠纷成因与当事人所处的生活环境的关联性,可以从社会心理学的从众心理理论出发,合理选择、邀请当事人的亲戚、朋友和领导、同事参加调解,对当事人施加正影响。(5)多因素问题化单因素处理。
制订的调解计划和调解方案要注意具有可操作性,可以度量,能够进行量化评估,化不确定因素为确定因素。
(五)调处
调处是人民调解工作过程的核心阶段,即在预案的基础上,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范劝导,促使纠纷各方平等协商、互谅互让,自愿达成、履行协议的过程。从一定角度来说,它也是一个对当事人进行心理矫正和行为矫正的过程。在该过程中,调解员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正确运用语言、语气;(2)当事人对问题的认知、当事人的情绪和情感以及态度等问题;(3)综合运用经济学、法学、心理学、社会学、伦理学、风俗学等的相关知识;(4)调解协议的内容要明确、清晰、准确,不得违反法律规定,能够实际履行,防止产生新的纠纷。
调处的主要工作方法有个案工作、小组工作、社区工作等模式。人民调解的个案工作模式,是指在人民调解过程中,专业调解人员从法学、个性心理学和社会工作等的角度出发,按照调解对象(当事人)的个性心理行为特征,依据国家法律规范和社会公德,制订个性化的调解计划和方案,劝导、说服教育调解对象,促使纠纷各方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专业调处工作方法。小组工作模式主要适用于较大型的群体性纠纷。社区工作模式是按照“人在社区中”的思想调处社会矛盾纠纷,主要使用邻里、婚姻家庭、宅基地等纠纷。调处的主要技巧有:集中调解、个别谈话、正析法与反析法、算术平均值法(底线求齐法)、比例法、黄金分割法、抵消法、类比法、故事法、先例法等。
调解协议的履行有当场履行、延时履行、分期履行等方式。对于没有当场履行调解协议的个案,调解员应当及时跟踪回访,督促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回访的主要方法有电话回访、家访等。
(六)评估
评估是指运用科学的研究方法和技术,系统地评价调解工作的调解结果,总结整个调解过程,考察调解过程的介入是否有效、是否达到了预期目的与目标的过程。它是整个调解活动中的一个重要环节。评估的类型主要可以划分为过程评估和结果评估两种。过程评估是对整个调解过程的检测,它对工作过程的每一步骤、每一个阶段分别作出评估,关心的重点是工作中的各种步骤和程序怎样促成了最终的调解结果。结果评估是指调解活动最终完成的形态,它是在工作过程的最终阶段进行的评估。
评估的方法与技巧主要有基线测量法、当事人满意度测量、比较分析法、个案反思等。
(七)结案
结案是调解工作的最后一个阶段。在结案阶段,我们的主要任务是回顾总结工作、解除调解专业关系、做好结案纪录等。对于调解不成功的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及时转介到主管部门或上级有关部门处理,或者告知当事人到人民法院起诉。
结案纪录的内容包括:基本资料、纠纷事实和情节、纠纷成因、调解请求和根据、主要问题及分歧、问题分析、预估与方案、调处过程、工作评估、反思与建议等。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济政办字〔2007〕9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济南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七年十一月九日

济南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4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节约能源办公室负责全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钢铁、电解铝、铜冶炼、铁合金、电石、焦炭、水泥、煤炭、电力等行业的新、改、扩建项目和年综合能耗2000吨标准煤或年耗电量200万千瓦时以上的项目,必须进行节能评估审查。
  第四条 项目评估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节能篇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节能评估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项目概况;项目能源消耗品种、数量及对所在地区能耗负荷的影响分析;项目工艺、技术、设备的能效指标;项目节能措施及效果分析;项目节能评估结论。
  第五条 市投资主管部门在进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时,要按照各自职能,对节能评估报告进行审查。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审查,要依据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合理用能标准、节能设计规范进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项目是否符合节能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项目能耗指标是否符合行业准入条件;项目是否符合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项目能源消耗品种、数量、对所在地区能耗负荷的影响等。
  第六条 市投资主管部门在审批项目时,对未按规定进行节能评估的项目一律不予批准、核准、备案。对审批的项目应将节能评估报告和审查意见抄送市政府节约能源办公室。
  第七条 对擅自批准未按规定进行节能评估审查的项目或不按照节能评估审查意见审批、建设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给予处罚。
  第八条 市政府节约能源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确保节能措施与能效指标的落实。对违反已批复节能措施的建设内容和生产行为,责令停止施工并限期整改,同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成后,由节能评估审查部门进行验收。未通过节能验收的,不予项目综合验收。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节约能源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