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福州市城市内河管理办法

时间:2024-06-25 15:20:4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23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福州市城市内河管理办法

福建省福州市人大常委会


福州市城市内河管理办法

(1992年8月27日福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1993年9月3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根据1997年10月7日福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关于修订我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1997年12月18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批准

根据1999年6月24日福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福州市城市内河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00年9月21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2000年10月18日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内河管理,维护内河环境卫生,防治水质污染,发挥内河的防洪排涝、航运、景观等综合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闽江防洪大堤之内的河道及其设施的整治与管理。
第三条内河属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转让、出租或抵押。
第四条内河整治应当统一规划,统筹兼顾,讲究效益;内河管理实行统一领导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福州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将内河事业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内河整治与管理的宣传教育,增强市民维护内河环境卫生和防汛抗灾意识。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的内河环境的权利,负有维护内河整洁卫生的义务,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劝阻的控告。
第八条对城市内河整治和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内河管理职责与分工
第九条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编制并实施内河综合整治规划;
  (二)负责制定城市内河管理标准;
  (三)负责组织内河及有关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四)指导、监督内河环境卫生日常管理和维护;
  (五)确定和调整内河管理责任区段;
  (六)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纠正和处理;
  (七)负责内河管理的其他具体事项。
第十条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内河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水利部门负责内河防洪排涝和水利设施建设、维护和管理。
  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企事业单位直接或间接向内河排污的监督管理。
  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通航内河船舶及航道设施管理。
  规划、建设、园林、市政、土地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城市内河行政主管部门保证本办法的实施。
第三章内河整治
  第十二条内河清淤拓宽、截弯取直、内河引水和污染源治理、污水截流及处理等综合整治工程项目,必须服从城市总体规划和市区内河综合整治规划,符合国家防洪排涝、航运、环境保护、市容环境卫生的规定和技术标准。
第十三条内河疏浚实行专业队伍与群众义务劳动相结合的办法,由市内河管理部门统一安排。
  沿岸护坡、护岸、护栏等设施,由市内河管理部门负责建设和维护。内河岸线,由园林部门按照规划进行绿化建设并负责日常养护管理。
第十四条水利部门控制、使用水闸,在服从防洪的前提下,应当兼顾引潮稀释河水,促进水体交换。
  排污口应当按照市区内河综合整治规划,由设置单位限期负责整改。
第十五条修建跨河、穿河、临河的桥梁、码头、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市内河管理部门会同规划、水利、环境保护等部门审查同意,涉及通航内河水域及其设施的应征得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建设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渣土、泥浆、污水直接排入内河;工程竣工后十五日内应拆除围堰、清理河道、修复内河设施,并报市内河管理部门验收。
第十六条在内河管理范围内,严格控制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特殊需要的,建设单位应提出方案,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市容、水利、交通等部门审查同意,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动工。
第十七条禁止未经化粪处理的粪便直接排入内河。
  在内河新设排污口,建设单位须征得市内河管理部门的同意后,向环境保护等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在内河管理范围内违章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按照“谁建设(设置)谁清除”的原则,由市内河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拆除。
  在内河管理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妨碍防洪排涝、航运或有碍市容观瞻的,由市、区人民政府结合城市建设和内河整治工程,逐步拆迁。
第十九条内河整治和管理的资金,实行财政拨款和从内河有关收费中提取以及多渠道筹集相结合的办法。
第四章内河管理
第二十条在内河管理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乱扔果皮核、烟蒂、纸屑等废弃物;
  (二)不得倾倒或排放垃圾、渣土、粪便、污水、污物、油污、工业废弃物,不得抛弃、掩埋动物尸体;
  (三)不得挖土、圈养鱼禽、种植农作物;
  (四)不得损毁坝闸、明渠、隧洞、暗涵、泵站、驳岸、护岸、护栏、护河树木草皮等内河设施;
  (五)不得漂洗有毒、有害、油污的物品;
  (六)不得擅自填河断水、爆破作业、拦河筑堰、设置阻水壅水设施。
第二十一条在内河管理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堆放物料和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临时堆放、搭建的,须经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涉及航运、防洪排涝的,还须征得市交通、水利管理部门同意。
第二十二条凡在内河行驶、停泊的船舶、竹木排筏,必须符合交通部门的有关规定,按照市内河管理部门会同交通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泊、装卸。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必须符合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内河公共水域不得设置水坞或作为水坞使用。
第二十三条内河公共河面、滩地、护坡、驳岸、岸线由护河员按责任区段负责打捞、清扫;护河员由区人民政府按每500米河段不少于一名标准配备。
  沿河单位和居民负责搞好划定责任区的内河环境卫生。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乱扔果皮核、烟蒂、纸屑等废弃物的,处以10-50元罚款;
  (二)乱倒垃圾、渣土、粪便、污水、污物以及抛弃、掩埋动物尸体的,处以50-500元罚款。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责令其改正。有下列第(一)、(二)、(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以1000-3000元罚款;有下列第(四)、(五)、(六)、(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以 5000-10000元罚款,造成河床淤积的,承担清淤费用,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一)挖河取土、圈养鱼禽、种植农作物的;
  (二)直接将粪便排入内河的;
  (三)未按指定地点停泊、装卸的;
  (四)擅自爆破作业的;
  (五)建筑渣土、工业废弃物、泥浆、油污、污水直接排入内河的;
  (六)工程竣工后,未按时清理河道或修复内河设施的;
  (七)损毁坝闸、明渠、隧洞、暗涵、泵站、驳岸、护岸、护栏、护河树木草皮等内河设施的。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拆除,并处以 5000—50000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赔偿损失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填河断水、拦河筑堰,设置水坞等阻水壅水设施的;
  (二)未经批准或未按批准的要求进行建设或搭建的。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堆放物料的,除责令限期清除外,可按前款规定处以罚款;逾期不清除的,予以没收。
第二十七条在内河贮存、堆放、弃置、倾倒、排放有毒废水、废渣、垃圾和其它废弃物的,由环境保护部门依法处罚。
  在内河行驶、停泊的船舶、竹木排筏,违反航道管理有关规定的,由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市容、水利、交通、环保等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决定。
  当事人逾期不改正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有权依法执行,并由当事人承担执行费用。
第二十九条内河管理执法人员应按规定配戴标志,持证执法;执法程序按《福建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罚款一律上交同级财政。
第三十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请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一条妨碍内河管理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内河管理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所称内河管理范围指内河水体、河床、滩地、坝闸、明渠、隧洞、暗涵、泵站、护坡、堆场、码头、驳岸及岸线。
  岸线是指新西河、白马河、安泰河、五四河、树兜河、琼东河、晋安河、东西河、茶亭河、打铁港、达道河、瀛洲河、化工河、龙津浦、凤坂河、港头河、浦东河、磨洋河、三捷河、跃进河等主要内河河岸两侧各10米以内范围,其他内河河岸两侧各5米以内范围。
  光明港内河岸线按控制性规划确定。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的应用解释权归福州市人民政府。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实时汇兑业务制度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实时汇兑业务制度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
中国农业银行实时汇兑系统将于近期在部分行正式运行,为加强管理,严密核算,现将《中国农业银行实时汇兑管理办法》、《中国农业银行实时汇兑会计核算手续》和《中国农业银行密押机管理办法》印发你们,并于实时汇兑系统正式运行之日起施行,请认真组织学习,严格遵照执
行。
附:一 中国农业银行实时汇兑管理办法
附:二 中国农业银行实时汇兑会计核算手续
附:三 中国农业银行密押机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实时汇兑系统的管理,规范实时汇兑往来业务行为,根据《支付结算办法》和《中国农业银行会计基本制度》、《中国农业银行全国联行往来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时汇兑是银行受理客户委托,即时将款项汇给异地收款人的一种资金汇划方式,属汇兑结算。
第三条 实时汇兑系统是为了向社会提供更快捷、更方便的结算服务而设计开发的计算机应用系统,其主要功能是处理实时汇兑业务,同时,还具备异地查询查复功能。
第四条 实时汇兑系统是一个树型的计算机网络,以总行为总中心,连接各管辖分行分中心,各管辖分行连接各地、市行支中心,再由地、市行连接各业务经办行。
第五条 实时汇兑系统由总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开发、统一推广应用。推广应用过程中,需修改、补充、变动业务需求,应由会计主管部门提出,未经总行财务会计部同意,不得随意修改程序,程序修改由总行科技部统一组织实施。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办理实时汇兑业务的经办行及各级中心。

二、基本规定
第七条 实时汇兑系统可处理全国和省辖实时汇兑业务,现有全国联行机构可申请办理全国实时汇兑业务,由管辖分行财会处报总行财务会计部审批,全国实时汇兑机构行名行号库由总行统一维护。省辖实时汇兑的机构审批及管理由管辖分行负责。
第八条 实时汇兑系统工作时间统一为9∶00~16∶00,经办行和各级中心要按时开机、签到和签退,经办行15∶30停止受理客户实时汇兑委托。
第九条 各级中心对业务报文不得修改,只负责传输。
第十条 经办行与支中心应采用专线连接,如不具备专线,必须有一部专用电话,以保证通讯畅通
第十一条 实时汇兑系统记账员、复核员和编押员应由三人以上分别担任,业务不得交叉。
第十二条 实时汇兑业务和主动查询业务必须逐笔编制密押,编押员根据原始凭证编好密押后,由复核员或密押录入员进行密押录入。
第十三条 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大额现金汇款,必须经内勤坐班主任审核后,方可通过实时汇兑系统汇出。
第十四条 收报行要随时监控实时汇兑信息接收情况,及时打印汇入凭证。汇入凭证只允许打印一次,确需再次打印,必须经内勤坐班主任授权。
第十五条 实时汇兑系统打印的凭证、清单及查询查复书等,均须加盖有关人员名章。
第十六条 实时汇兑汇出凭证回单只作为汇出行受理实时汇兑业务的依据,不能作为该笔汇款已转入收款人账户的证明。

三、查询查复及异常处理
第十七条 实时汇兑系统可处理实时汇兑业务及其他联行结算业务的查询查复。经办行收到实时汇兑系统查询,必须及时查明原因,作出查复。
第十八条 遇通讯线路等故障,款项不能实时汇达,如有明确反馈信息,客户可提出撤销汇款申请,如客户未提出申请,经办行即可将此笔款项转电子汇兑系统汇出。
第十九条 对无业务反馈信息、无查复信息、次日无借报划回的实时汇兑业务,不得作撤销处理。

四、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 各实时汇兑经办行及各级中心配备一张密钥盘,用于对业务数据进行加密处理。密钥盘应由科技部门负责安装,安装后交上一级行的科技部门保管。各级中心对生成密钥盘的主机必须严格管理。
第二十一条 实时汇兑系统环境及数据,应按照《中国农业银行会计基本制度》和《中国农业银行全国联行往来制度》的要求由专人进行备份并妥善保管。
第二十二条 系统主管(01号操作员)必须由内勤坐班主任或主任担任,有条件的可上收支行财会科统一管理。系统主管不得顶岗操作。
第二十三条 经办行预先设定操作员权限,每个操作员均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权限操作。
第二十四条 操作员必须设置自己的操作密码并严格保密,操作密码应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更换。
第二十五条 各行应每日查看运行日志,发现异常及时查清。运行日志需要时打印。
第二十六条 收款人为个人的现金汇款,汇款人在申请办理实时汇兑业务时,可在凭证上填写预留密码,收款人支取该笔汇款,除提供有关证件外,还必须提供预留密码,核对无误,银行方可付款。预留密码由汇款人自行通知收款人。

五、附则
第二十七条 各分行要结合本行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农业银行总行负责解释、修改。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1998年10月7日起施行。



为规范实时汇兑业务会计核算,根据《支付结算办法》和《中国农业银行会计基本制度》、《中国农业银行全国联行往来制度》、《中国农业银行实时汇兑管理办法》,制定本核算手续。
一、科目账户设置
在不增设新的会计科目的情况下,使用专用账户进行实时汇兑会计核算,需设置的账户:
(一)全国联行汇出汇款科目实时汇兑户
核算发报行受理实时汇兑业务移存的款项。移存款项时,逐笔登记本账户;次日收到电子汇兑借报划回时,以及当日因故撤销汇款或转电子汇兑系统汇出时,逐笔销记本账户。本账户当日借贷方发生额应汇总至本科目发生额中,一并录入电子汇兑系统,参与联行汇差资金的清算。
(二)其他应收款科目待处理实时汇兑款项户
核算发报行因差错造成的待处理款项。汇出金额大于汇款人支付金额,差额部分借记本账户;待处理结果明确,进行正确处理时,贷记本账户。
(三)其他应付款科目待处理实时汇兑款项户
核算因差错造成的待处理实时汇兑款项。收报行收到有疑问需查询的实时汇兑款项,以及发报行汇出金额小于汇款人支付金额的差额部分,贷记本账户;待处理结果明确,进行正确处理时,借记本账户。
二、日常处理
(一)发出实时汇兑的处理
1.在本行开立账户的汇款人提交实时汇兑凭证一式四联,第一联回单,第二联借方凭证,第三联发报依据,第四联卡片,银行审核无误,填制一份转账贷方凭证,将资金从汇款人账户移存全国联行汇出汇款科目实时汇兑户,会计分录为:
(借)××科目——汇款人户
(贷)全国联行汇出汇款科目——实时汇兑户
对公柜将实时汇兑凭证第三四联交联行柜凭以发报,发报后第三联作当日发出实时汇兑流水账附件一并保存,第四联专夹保管。
全国联行汇出汇款科目实时汇兑户也可以根据日终打印的实时汇兑系统应付汇款清单逐笔记载,汇总填制一份转账贷方凭证,实时汇兑系统应付汇款清单作贷方凭证附件。
2.汇款人交存现金的,先将现金存入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科目,再从临时存款中汇出,会计分录分别为:
(借)现金
(贷)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汇款人户
(借)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汇款人户
(贷)全国联行汇出汇款科目——实时汇兑户
其他处理同1。
3.汇款人非本行开户,通过支行辖内往来划来要求办理实时汇兑的,会计分录为:
(借)支行辖内往来科目——来账户
(贷)全国联行汇出汇款科目——实时汇兑户
其他处理同1。
(二)收到实时汇兑的处理
1.收报行收到实时汇兑业务信息,打印实时汇兑汇入凭证一式三联,第一联清算依据,第二联贷方凭证,第三联收账通知或取款收据。记账柜接到汇入凭证第二三联,审核无误后转账,会计分录为:
(借)全国电子汇兑往来科目——往账户
(贷)××科目——收款人户
当日通过电子汇兑系统向发报行划借报清算资金,打印实时汇兑系统资金清算清单,与汇入凭证第一联核对无误后,一并作电子汇兑系统往账业务清单附件。
2.收款人在本行无账户的,会计分录为:
(借)全国电子汇兑往来科目——往账户
(贷)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科目——收款人户
汇款人留有预留密码的,收款人必须将预留密码填写在支款凭证上,银行与汇入凭证上的预留密码核对无误后,方可付款。
3.汇入行为辖属行的,将汇入凭证第二三联交联行柜通过支行辖内往来转划汇入行,会计分录为:
(借)全国电子汇兑往来科目——往账户
(贷)支行辖内往来科目——往账户
(三)发报行次日收到电子汇兑借报划回时的处理
发报行次日收到电子汇兑借方划回,抽出实时汇兑凭证第四联,核对无误后,销记全国联行汇出汇款科目,实时汇兑凭证第四联作借方凭证,电子汇兑凭证作借方凭证附件,会计分录为:
(借)全国联行汇出汇款科目——实时汇兑户
(贷)全国电子汇兑往来科目——来账户
三、异常处理
(一)客户要求撤销汇款的处理
有明确失败反馈信息的,客户可持原实时汇兑凭证回单联要求撤销汇款。银行核对无误后,在回单联上注明“撤销汇款”字样,并打印实时汇兑撤销汇款凭证一式三联,第一联贷方凭证,第二联收账通知或取款收据,第三联留存。撤销汇款凭证第三联与原实时汇兑凭证第三联由联行柜
一并保存,原实时汇兑凭证第四联注明“撤销汇款”字样作借方凭证,会计分录为:
(借)全国联行汇出汇款科目——实时汇兑户
(贷)××科目——汇款人户
(二)转电子汇兑的处理
有明确失败反馈信息,汇款人亦未要求撤销汇款,发报行日终将该笔汇款转电子汇兑系统汇出。打印实时汇兑可转电子汇兑清单一式三份,一份联行柜留存,一份与原实时汇兑凭证第三联一并交电子汇兑系统操作员录入后作电子汇兑系统往账业务清单附件,一份作借方凭证附件,原实
时汇兑凭证第四联作借方凭证,会计分录为:
(借)全国联行汇出汇款科目——实时汇兑户
(贷)全国电子汇兑往来科目——往账户
(三)收款人账号、户名、开户银行有误或资金用途不明的处理
收报行将该笔汇款暂时转入其他应付款科目,编制一联转账贷方凭证,汇入凭证第二联作贷方凭证附件,第三联专夹保管,会计分录为:
(借)全国电子汇兑往来科目——实时汇兑户
(贷)其他应付款科目——待处理实时汇兑款项户
同时向发报行发出查询,根据不同的查复要求作出相应处理。
1.查复要求更正。按正确内容编制一借两贷特种转账凭证,查询查复书和原汇入凭证第三联作借方凭证附件,两联特种转账贷方凭证视同汇入凭证第二三联办理转账,会计分录为:
(借)其他应付款科目——待处理实时汇兑户
(贷)××科目——收款人户
日终借报划回时,应在用途栏注明“查询更正”字样。
2.查复要求退汇。与汇款人主动要求退汇的处理相同。
(四)汇款人主动要求退汇的处理
已发送成功的实时汇兑业务,如客户申请办理退汇,经审查符合《支付结算办法》规定的退汇范围,由发报行主动发出要求退汇的查询。收报行收到查询,确认未解付的,发出同意退汇的查复,同时编制实时汇兑凭证一式四联,第一联与原汇入凭证第三联及查询查复书一并作第二联附
件,其余联次的使用与正常处理相同,会计分录为:
(借)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科目——收款人户
或(借)其他应付款科目——待处理实时汇兑款项户
(贷)全国联行汇出汇款科目——实时汇兑户
收报行操作员在往账处理中选择“退汇”功能,并在备注栏注明原业务报单号码和日期,在用途栏注明“退汇”字样。
发报行收到同意退汇查复书和退汇信息,打印查复书及退汇凭证(用实时汇兑汇入凭证代),查询查复书与退汇凭证核对无误后,作借方凭证附件,其他处理视同正常业务。
(五)汇款金额错误的处理
1.少汇的处理。汇款金额小于汇款人支付金额,如汇款人存款账户支付26万元,实际汇出20万元,事后发现,应在原实时汇兑凭证第三四联上注明“误发报20万元”字样,作账务调整,然后补汇差额。
(1)账务调整。
如当日发现,按实际汇出金额编制一联转账借方凭证代卡片,与原实时汇兑凭证卡片联一并保存,同时按少汇差额编制一联转账贷方凭证,会计分录调整为:
(借)××科目——汇款人户 26万元
(贷)全国联行汇出汇款科目——实时汇兑户 20万元
(贷)其他应付款科目——待处理实时汇兑款项户 6万元
如次日发现,按汇款人支付金额编制一联红字转账贷方凭证,再按实际汇出金额编制一借一贷转账凭证,其中借方凭证与原卡片一并保存,同时按少汇差额编制一联转账贷方凭证,进行账务调整,会计分录为:
(贷)全国联行汇出汇款科目——实时汇兑户 26万元(红字)
(贷)全国联行汇出汇款科目——实时汇兑户 20万元
(贷)其他应付款科目——待处理实时汇兑款项户 6万元
(2)补汇差额。
按少汇差额编制“实时汇兑汇出凭证”,并在用途栏注明“补汇×年×月××号实时汇兑差额”字样,汇出凭证第一联作汇出凭证第二联的附件,其他处理与正常业务相同,会计分录为:
(借)其他应付款科目——待处理实时汇兑款项户 6万元
(贷)全国联行汇出汇款科目——实时汇兑户 6万元
2.多汇的处理。汇款金额大于汇款人支付金额,如汇款人存款账户支付11万元,实际汇出17万元,事后发现,应在原实时汇兑凭证第三四联上注明“误发报17万元”字样,先作账务调整,再作退汇和重新汇出的处理。
(1)账务调整。
如当日发现,按实际汇出金额编制一联转账借方凭证代卡片,与原卡片一并保存,同时按多汇差额编制一联转账借方凭证,会计分录调整为:
(借)××科目——汇款人户 11万元
(借)其他应收款科目——待处理实时汇兑款项户 6万元
(贷)全国联行汇出汇款科目——实时汇兑户 17万元
如次日发现,按汇款人支付金额编制一联红字转账贷方凭证,再按实际支付金额编制一借一贷转账凭证,其中借方凭证与原卡片一并保存,同时按多汇差额编制一联转账借方凭证,进行账务调整,其会计分录为:
(借)其他应收款科目——待处理实时汇兑款项户 6万元
(贷)全国联行汇出汇款科目——实时汇兑户 11万元(红字)
(贷)全国联行汇出汇款科目——实时汇兑户 17万元
(2)退汇的处理。向收报行发出查询,要求全额退汇,收到对方查复和退汇信息后,打印退汇凭证,并按汇款人支付金额和多汇差额各编制一联转账贷方凭证,分别作其他应付款、其他应收款科目记账凭证,退汇凭证第二联和查询查复书作其他应付款科目记账凭证附件,会计分录为:
(借)全国电子汇兑往来科目——往账户 17万元
(贷)其他应付款科目——待处理实时汇兑款项户 11万元
(贷)其他应收款科目——待处理实时汇兑款项户 6万元
(3)重新汇出的处理。编制实时汇兑凭证一式四联,第一联和退汇凭证第三联一并作第二联附件,其他处理与正常业务相同,会计分录为:
(借)其他应付款科目——待处理实时汇兑款项户 11万元
(贷)全国联行汇出汇款科目——实时汇兑户 11万元
(六)无业务反馈信息的处理
1.当日通过查询查复得知收报行已收到该笔实时汇兑,则按发送成功处理;如收报行未收到,则作再发送或转电子汇兑处理。
2.日终仍未收到业务反馈信息和查询查复信息的,打印无反馈信息实时汇兑清单,用以监督控制。
3.次日收到电子汇兑借报划回,按发送成功处理。
4.次日收到查复确认收报行未收到的,编制一借两贷特种转账凭证,重新记载全国联行汇出汇款科目,会计分录为:
(借)全国联行汇出汇款科目——实时汇兑户
(贷)全国联行汇出汇款科目——实时汇兑户
其中一联特种转账贷方凭证作发报依据,在原实时汇兑凭证第三四联上注明再发送日期,作再发送处理。



第一条 为加强密押机管理,便于实时汇兑业务的顺利开展,保证实时汇划资金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密押机是为中国农业银行实时汇兑系统处理实时汇兑业务而设计,专用于实时汇兑业务密押核对,以辨别实时汇划款项真实、准确。
第三条 办理实时汇兑业务无论金额大小,一律加编密押。编押机编制实时汇兑业务密押,密押机核对编妥密押。
第四条 密押机内部处理、安全控制及管理方式与编押机完全相同,并共用一套授权机和管理机。密押机取消编押机手工编押、核押操作,只保留了各种功能键盘。密押机内采用外接电源与干电池双路供电技术,可以相互自动切换。
第五条 密押机设有标识码,标识码分配区间由总行统一设定。密押机标识码为AAABBCCC八位数,AAA代表省,BB代表市,CCC代表顺序号,顺序号区间必须为600~699。密押机标识码仅作为与计算机联机入网身份识别。
第六条 密押机与计算机联机时,只核对日期为当天的实时汇兑往来业务密押,并且在有效工作时间内密押机一直处于开机状态。
第七条 密押机颁发和领用。
(一)密押机标识码由省级分行(或总行直属分行)授权,密押机行号由省级分行或地市分行授权。密押机和编押机授权联行行号必须相同,标识码后三位数不同。密押机操作手册印有编号,编号为密押机机身号码。
(二)下级行凭本行介绍信向上级行领用密押机。领取时,必须登记密押机具领取登记簿(格式由各分行自定),详细记载密押机机型、联行行号、标识码、机身号码等内容,并由领取人签章。
(三)经授权后的密押机、密押机操作手册必须由专人、专车领取,不得委托他人捎带。运送车辆不准搭乘其他无关人员及捎运其他物品,中途不得无故停留或绕道办理其他无关事宜。
第八条 密押机使用。
(一)密押机由编押机管理员、编押员管理使用。密押机开机口令修改,密押机日期、时间、星期、有效工作时间、周末工作方式等内容的设定与编押机完全相同。
(二)编押员打开密押机电源开关,查看密押机标识码,输入开机口令,按下“AC”键盘,直接进入与计算机联机核押状态,密押机各种功能键盘全部被锁定,拒绝接收来自键盘的全部信息。
(三)核对实时汇兑业务密押,连续五次核押不符,密押机锁定。重新启动时,与编押机处理方法完全相同。
(四)密押机核对实时汇兑业务往账、来账密押,无需对密押机日期进行调整。密押机遇到“死机”或编押员忘记开机密钥由上级管理行管理机解锁。
第九条 密押机保管。
(一)备用密押机及其操作手册应集中存放在省级分行,并由专人装箱入库保管。备用机在保管时不得预先设置标识码和输入行号。
(二)暂时离开岗位或午休时,密押机不关闭电源,但必须锁入专用保险箱。全天营业终了,密押机必须装箱,放入保险柜中保管。
(三)密押机操作手册可发至经办行,视同机密材料与密押机分别保管使用;培训教材集中在支行以上机构保管;培训笔记应由本人妥善保管,不得遗失。
第十条 密押机发生故障,应将其上交管辖行换取备用机。故障机由省级分行集中后,统一与生产厂家联系、修理。不得自行拆修或随意拿到社会上委托他人修理。
第十一条 未尽事宜,严格按照《中国农业银行编押机使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密押机使用之日起实行。



1998年9月29日

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漯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计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漯河市人民政府


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漯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计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漯政〔2005〕7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
  《漯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计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漯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计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改善我市城市环卫基础设施,促进垃圾处理的产业化、市场化,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和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建设厅、环保局《转发<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的通知》(豫计收费〔2002〕139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及为城市生活服务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建筑施工活动中产生的垃圾。不包括工业固体废弃物和危险废物。
  第三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理全过程所发生的运行和管理费用。
  第四条 城市垃圾处理费收取范围和收取对象:凡在本市市区(东至东环路,西至107国道,南至南环路,北至龙江路,包括后谢民营工业园、孟庙镇政府所在地,以及107国道以西100米以内)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等均须按照本办法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我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计收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市环卫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计收办法和标准
  第六条 城市生活垃圾收费按照补偿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成本,保本微利的原则核定,并可依据成本变化情况适时调整。
  第七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计收标准:1.城市常住人口(含城市建成区内实行垃圾集中处理的农村村民)按户计收,与居民区清扫费合并,每户每月5元;城市暂住人口按人口数计收,每人每月2元;2.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组织按所有工作人员人数计收,每人每月1元;3.专业市场按摊位计收,每个摊位每天0.5元;4.农贸市场按摊位计收,每个摊位每天1元;5.餐饮业按经营面积计收,每平方米每月0.5元;6.日杂、烟酒、电器商行等商业网点、门店按面积计收,每平方米每月0.5元;大型商场、超市、量贩(100平方米以上)按面积计收,每平方米每月0.3元;娱乐服务业(包括歌舞厅、游戏厅、保龄球厅、台球厅、桑拿浴池、美容美发店等)按经营面积计收,每平方米每月1元;7.宾馆、旅店业按实有床位的50%计收,每个床位每月5元;8.出租车公司、运输公司、公交公司、个体运输经营者等以客货运输为主业的经营单位,按车辆数计收,每辆车每月10元;9.单位、家庭装修及其他活动等临时产生垃圾的,按量计收,每立方米50元;10.市区建筑垃圾的处理,按照补偿合理成本的原则,由市环卫处与单位签订合同,实行有偿服务。自行清运的,按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规定的运输方式、途径路线运送至指定消纳场地,并按每吨5元标准缴纳垃圾处理费。
  第三章 计收与管理
  第八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计收采用委托收取和直接收取两种形式。未经市环卫处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九条 垃圾处理费代收手续费为计收额的5%,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中列支。委托各区(包括高新区)代收的垃圾处理费,市区两级按照7:3比例分成。
  第十条 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须持有价格主管部门发放的《收费许可证》,持证收费。
  第十一条 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使用统一票据。
  第十二条 各计收和代收单位应将所收取的城市垃圾处理费于当月底前全额汇入垃圾处理费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接受市财政监管。
  第十三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全部用于支付垃圾收集、运输、处理费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坐支、挪用。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对拒不缴纳或不足额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擅自印制的票据收费、无票据收费或巧立名目收费,否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对违反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专款专用规定和有关财务制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对困难企业及特困家庭、低保家庭,可减免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特困家庭、低保家庭凭有效证件,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办理减免手续;困难企业可提出申请,经市政府批准后予以减免。
  第十八条 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后,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相关的其它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已实施物业管理收费的,应在收费标准中扣除已计入垃圾处理收费的相关费用。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