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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7年度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年检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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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7年度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年检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2007年度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年检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8〕1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全国注册税务师管理工作精神,实现行业监管工作的重点转移,现将税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2007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年检时间
  年检时间为2008年2月11日至5月31日;年检年度为200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年检对象
  经批准成立的事务所及分所和执业注册税务师。
  三、年检内容
  2007年检工作以执业质量为重点,对事务所和执业注册税务师遵循业务规程、业务准则、执业准则等方面进行全面检查,同时对执业资格、执业行为等方面也要进行检查。
  四、事务所年检项目与处理标准
  (一)执业质量
  1.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责令2个月内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其整改期间停止执业,收回事务所执业证;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注销事务所执业证。
  (1)未与委托人签订业务约定书或业务约定书填写不全;
  (2)未按规定编制业务工作底稿或编制业务工作底稿不完整、记录不清晰;
  (3)业务工作底稿未建立逐级复核制度或业务工作底稿复核不规范;
  (4)鉴证报告内容不完整或鉴证报告不规范;
  (5)鉴证报告未实行三级审核签发制度或流于形式;
  (6)未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支持鉴证结论;
  (7)因过失出具不恰当的鉴证报告;
  (8)业务档案资料不完整,管理制度不健全。
  2.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责令其停止执业,收回事务所执业证。
  (1)隐瞒发现问题,出具不实鉴证报告;
  (2)与委托方串通作弊,故意出具虚假鉴证报告。
  (二)执业资格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责令2个月内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其整改期间停止执业,收回事务所执业证;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注销事务所执业证,并向社会公告。
  1.注册税务师或从业人员未达到规定标准;
  2.发起人或合伙人以及出资人不符合规定条件;
  3.事务所发起人同时在2个以上事务所出资或执业;
  4.事项变更未按规定和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5.分所设立和管理不符合规定要求;
  6.无正当理由拒绝在规定时间参加年检。
  (三)其他方面
  1.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责令2个月内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其整改期间停止执业,收回事务所执业证;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向社会公告。
  (1) 采取强迫、欺诈等不正当方式招揽业务;
  (2)受到《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行政处罚;
  (3)未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及缴纳税款或有偷税行为。
  2.受到《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五条所列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年检不予通过,注销事务所执业证,并向社会公告。
  五、执业注册税务师年检项目与处理标准
  (一)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责令2个月内整改,整改期间不得对外行使注册税务师签字权;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注销执业资格。
  1.同时在2个以上事务所出资或进行虚假出资;
  2.允许或默认他人以本人名义作为事务所出资人出资;
  3.允许或默认他人以本人名义接受事务所其他出资人转让股份。
  (二)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不得继续执业,注销其执业资格:
  1.同时在2个以上事务所或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执业又不改正;
  2.连续2年有不良执业记录;
  3.连续2年未参加年检;
  4.无正当理由拒绝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年检。
  (三)具有《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所列行为2次以上处罚记录的,年检不予通过,注销执业资格。
  (四)受到《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四条所列行政处罚的,在年检公告时向社会公告。
  (五)受到《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五条所列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注销执业资格并向社会公告。
  六、年检报送材料
  (一)事务所
  1.《税务师事务所年检登记表》(附件1);
  2.事务所执业证(副本)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税务师事务所人员情况表》(附件2);
  4.财务会计报表。
  (二)执业注册税务师
  1.《注册税务师年检登记表》(附件3);
  2.注册税务师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七、年检方式与程序
  (一) 注册税务师和事务所自检
  事务所和执业注册税务师应按照本通知年检的内容与标准首先进行自检,事务所应填写年检登记表,并对填写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执业注册税务师也应如实填写年检登记表,事务所负责人应对表中的内容予以审查并签署意见;自检结束后,事务所应将《税务师事务所年检登记表》和《注册税务师年检登记表》以及年检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报所在地县税务机关。
  (二)市、县税务机关审核
  县税务机关应分别对事务所上报的年检材料逐项进行审验,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而后将年检材料报市税务机关;市税务机关对年检材料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将年检材料汇总后上报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三)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组织检查
  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对市、县税务机关上报的年检材料进行复查,并根据需要对本地区的事务所进行实地抽查;检查结束后,在《税务师事务所年检登记表》和《注册税务师年检登记表》中签署年检意见,填写《注册税务师及税务师事务所年检情况汇总表》(附件4),并将年检结果在本地区主要报刊及行业网站进行公告,同时以文件形式发送市、县税务机关。
  (四)全国重点抽查
  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各地年检开展情况组织重点抽查,并将抽查情况进行通报。
  八、年检要求
  (一)高度重视,统一部署。开展注册税务师和事务所年检是加强行业监管的重要手段,是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有效途径,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高度重视,充分发挥注册税务师行业领导工作小组的作用,加强组织领导与协调配合,并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统一部署,确保年检工作有序开展。具体工作由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二)突出重点,取得实效。各地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年检内容、处理标准和年检程序,并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准则〉(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7]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7]10号)的有关规定,重点对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进行检查。要进一步细化年检项目,将工作落实到位。对违规违法行为要加大处罚力度,确保年检工作取得实效。对通过和未通过的事务所和执业注册税务师要予以记录,及时向当地税务机关通报,并向社会公告。
  (三)总结上报,情况反馈。年检工作结束后,各地应及时进行总结,并于2008年6月30日前将年检工作总结报告及《注册税务师及税务师事务所年检情况汇总表》,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国家税务总局将各地年检开展情况及抽查情况进行通报,对年检开展好的地区予以表扬,同时对年检工作不重视、落实不力的地区予以批评。
  附件(略):1.税务师事务所年检登记表
    2.税务师事务所人员情况表
     3.注册税务师年检登记表
     4.省(区、市)注册税务师及税务师事务所年检情况汇总表
    5.关于填写注册税务师及税务师事务所年检情况报表的说明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一月三十日

关于贯彻实施《煤炭经营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文件

国经贸政法[1999]616号

关于贯彻实施《煤炭经营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国家煤炭工业局、国家国内贸易局:

  《煤炭法》颁布实施以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做了大量工作,煤炭生产、经营秩序得到好转,但煤炭经营秩序混乱、煤炭经营单位过多过滥、不正当竞争等问题在一些地区仍比较突出,助长了非法及布局不合理小煤矿的盲目生产和乱采滥挖行为。为完成国务院确定的煤炭关井压产任务,必须尽快建立健全煤炭经营资格审批制度,依法规范煤炭经营秩序。为此,国家经贸委组织国家煤炭工业局和国家国内贸易局,依据《煤炭法》制定了《煤炭经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保证《办法》的贯彻执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煤炭经营资格审查及监督管理工作与煤炭生产、经营秩序密切相关,与当前的关井压产工作紧密联系,关系到煤炭经营企业及用户的利益,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根据《办法》有关规定,抓紧组织落实。

  二、煤炭经营资格审查及经营监督管理工作,由国家煤炭工业局会同国家国内贸易局负责。涉及煤炭经营资格审查及经营监督管理的问题,两局必须共同研究、协商一致。两局要从大局出发,团结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工作。

  三、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要切实履行煤炭经营资格审查监督职责,按照《办法》的要求,加强对煤炭经营企业的资格审查和监督管理,审查中要切实转变职能,实现政企分开。

  四、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必须严格依法办事,客观公正,从有利于协调生产和流通企业利益出发,加强产运销衔接,保证生产和生活用煤平稳供应。

  五、省级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按照《煤炭法》规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为保证煤炭经营资格审查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办法》发布前,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煤炭法》规定,已指定的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原则上维持不变;已进行的煤炭经营资格审查,继续有效。

  六、各省经贸委要做好协调工作。对煤炭经营资格审查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解决,要注意理顺生产部门与流通部门、生产企业与流通企业的关系,及时发现和解决煤炭经营资格审查及监督管理中的问题。对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损害国家和企业利益的行为,要严肃处理。(完)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日


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阳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德阳市人民政府


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阳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暂行办法》的通知


旌阳区政府、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德阳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六届八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德阳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市场的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任何方式规避招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 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住宅物业区域(含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非住宅物业)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含本数)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第四条 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物业区域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下的,经物业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第五条 政府提倡住宅物业以外的其他物业区域的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政府鼓励业主、业主大会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第六条 德阳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全市的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各区、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业项目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招 标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人是指依法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招标的物业建设单位。

  第八条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招标方式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招标人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在德阳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指定的公共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并同时在德阳市房地产管理网发布免费招标公告。网站上公告时间不应少于5个工作日。

  招标公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二)招标物业项目的名称、地址、使用性质、建筑面积、竣工交付使用时间等基本情况;

  (三)投标资格条件、报名的地点和期限;

  (四)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法和相关费用等。

  招标人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一般应向3个以上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应当包含前款规定的事项。

  第九条 招标人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有能力组织和实施招标活动的,也可以自行组织实施招标活动。物业管理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办法对招标人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择物业管理企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时限完成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工作:

  (一)新建现售商品房项目的物业招标投标工作,应当在现售前30日完成;

  (二)预售商品房项目应当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完成;

  (三)非出售的新建物业项目应当在交付使用前90日完成。

未按照规定完成物业管理招投标的,不得开展房屋销(预)售活动。

  第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物业管理项目特点和需要,在招标前完成招标文件的编制。

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人或招标人与委托代理机构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地址、资格、联系方式等;

  (二)招标项目基本情况,包括物业名称、坐落地址、四至范围、总占地面积、总建筑面积、房屋类型、产权性质、房屋幢数、套(间)数、建筑结构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环境条件、投标报价测算所需的各类技术参数和指标、物业档案、物业总平面图、物业管理用房配置、专项维修资金建立等;

  (三)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及要求,包括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

  (四)对投标人及投标书的要求,包括投标人的资质条件及投标书的格式、主要内容(包括是否要求投标书中有投标人基本情况)、份数等;

  (五)投标报价要求、评标方法和标准;

  (六)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说明,包括是否将投标文件作为物业服务合同的附件;

  (七)招标活动方案,包括组织解释招标文件及实地考察物业的时间、开标时间、地点、方法与程序等;

  (八)投标书密封要求和送达的截止时间、地点及方式;

  (九)悔标的责任;

  (十)其他事项说明及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内容。

  招标文件的编制可参照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制订的示范文本。

  招标文件可载明投标保证金、对未中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经济补偿、中标后的履约保证金等内容。

  第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10日前,提交以下材料报物业项目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人的相关资格证明文件,包括物业区域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总平面图和国土使用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的复印件等;

  (二)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三)招标文件;

  (四)重新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应提供原物业服务合同;

  (五)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的,应提交招标代理委托合同;

  (六)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资料。

  备案机关对备案材料有异议的,应在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招标人提出。

  第十三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住宅物业区域的建设单位,应向物业所在地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提供《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相应证明资料;投标人少于3个的,还应提供招标投标过程的书面情况说明和被邀请单位不参与投标的证明文件。

  物业所在地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应予以核准。

  第十四条 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实行投标资格预审的物业管理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和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资格预审文件一般应当包括资格预审申请书格式、申请人须知,以及需要投标申请人提供的企业资格文件、业绩、技术装备、财务状况和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管理人员的简历、业绩等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经资格预审后,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不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

  在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过多时,可以由招标人从中选择不少于5家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并在德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网站上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招标文件发售时间不得少于2个工作日。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公开招标的物业管理项目,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第十七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的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八条 招标人根据物业管理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的投标申请人踏勘物业项目现场,并提供隐蔽工程图纸等详细资料。对投标申请人提出的疑问应当予以澄清并以书面形式发送给所有的招标文件收受人。

  第十九条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第二十条 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内容进行谈判。

第三章 投 标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投标人是指响应招标、参与投标竞争的物业管理企业。

投标人应当具有相应的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和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内容和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需要澄清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

  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函;

  (二)投标报价;

  (三)物业管理方案,包括物业管理服务理念与目标、物业管理机构运作方法及管理制度目录、物业管理服务人员配备、物业管理服务分项标准与承诺、物业管理区域应急预案; 

  (四)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并妥善保存投标文件。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启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二十四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送达、签收和保管。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补充或者修改的内容无效。

  第二十五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无效:

  (一)送达时未密封;

  (二)逾期送达。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不得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七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二十八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进行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由招标人存档备查。

  第二十九条 开标过程结束后应当立即进入评标程序。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并遵守有关评标规则。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物业管理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代表以外的物业管理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由招标人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专家名册中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对于总建筑面积在20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商品住宅项目的招标、投标,评标专家应当从省物业管理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开标前应严格保密。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

  物业管理评标规则与专家库管理由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另行规定。

  第三十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前款所称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是指评标委员会成员以外的因参与评标监督工作或者事务性工作而知悉有关评标情况的所有人员。

  第三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用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投标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进行澄清或者说明,其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三十二条 在评标过程中召开现场答辩会的,应当事先在招标文件中说明,并注明所占的评分比重。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评标要求,根据信誉标书、技术标书、现场答辩等情况进行综合评标。

除了现场答辩部分外,评标应当在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第三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并对评标结果签字确认。

  第三十四条评标委员会应当审查每一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作废标处理。

(一)投标文件中没有投标人授权代表人的签字和加盖公章;

(二)投标文件未能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三)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四)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

(五)招标文件和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它情况。

第三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文件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物业管理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第三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依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方法和具体评分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并对评审结果签字确认。

第三十七条 评标中除了现场答辩外,评标应当在保密的情况下进行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二)评审投标文件工作必须在封闭环境下进行。评委不得外出、不准会客、不准使用任何通讯工具与外界联系;

(三)评委独立评审投标书,不准互相串联、议论有关标书的内容;

(四)评委必须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评分;

  (五)评委将评审结果签字确认密封后,交工作人员。

第三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阐明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意见,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推荐不超过3名有排序的合格的中标候选人。当确定中标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者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的,招标人可以依序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评标报告应当如实记载以下内容:

  (一)评标的基本情况和有关数据表;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开标记录;

  (四)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五)废标情况说明;

  (六)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七)评分比较一览表;

  (八)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九)澄清、说明、补充事项纪要。

  第三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的排序确定中标人。招标人应将中标候选人在德阳市房管网上公示,公示期不应少于5个工作日,并在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应当首先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相同原因不能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相关法规对中标人的确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条 招标人应当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3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书面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并应当返还其投标书。招标人应当对投标书的内容保密,不得复印、抄录。

  第四十一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供。

  第四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原招标备案机关备案。

  备案资料应当包括:

(1)开标评标过程、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

(2)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

(3)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等、;

(4)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等资料;

(5)委托代理招标的,还应当附招标代理委托合同。

本办法实施后的新建物业项目,建设单位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应同时提供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中标备案通知书》

  第四十三条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招标人收取投标人投标保证金的,在与中标人签订相应的物业服务合同后5日内,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招标文件对未中标人承诺支付标书编制补偿金的,招标人应当在与中标人签订相应的物业服务合同后5日内支付。

  履约保证金的交存与退还,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中的住宅物业区域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按国务院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给予处罚。

  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备案材料和事项发生变更的,应重新备案。备案材料不实的,招标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投标人、其他利益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部门投诉。

  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异议投诉受理处理,另行规定。

  第四十八条 物业管理招标过程中发生的广告代理、信息发布、文件编制、劳务、交通等相关费用由招标人支付,招标文件中约定由中标人或投标人承担的除外。

  第四十九条 招投标活动结束后,招标人或者原物业管理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办理物业管理承接验收手续,移交相关物业管理资料和物业管理用房。未按规定办理承接查验的,不得参与前期物业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德阳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