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仰天岗生态新区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8 08:11:0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81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仰天岗生态新区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政府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仰天岗生态新区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余府发〔2007〕3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新余市仰天岗生态新区保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新余市仰天岗生态新区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新余市仰天岗生态新区(以下简称仰天岗生态新区)的保护、管理和利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仰天岗生态新区包括景区和外围保护区,其范围为东至新欧公路及孔目江,南至仰天大道及浙赣铁路,西至大广高速公路,北至沪昆高速公路(以下简称四至界址)。新区详细的四至界址,由新余市仰天岗管理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城市规划合理划定。景区和外围保护区具体的面积与界线根据《仰天岗地区生态建设总体规划》确定。

第三条 仰天岗生态新区的建设遵循严格保护、科学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并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占用仰天岗生态新区内的土地,不得破坏仰天岗生态新区内的其他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

第五条 在景区内利用风景名胜资源进行商业活动,实行有偿使用的原则。

第六条 新余市仰天岗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仰天岗管委会)负责仰天岗生态新区的保护管理工作。新余市城管、民政、工商、环保、教育、广播电视、经贸、水利、林业、交通、文化、卫生、旅游、国土资源、劳动保障等行政执法机关(以下简称市有关行政执法机关),依照各自职责做好仰天岗生态新区的保护管理工作。

仰天岗生态新区内的土地利用、资源开发和各项建设,以及市有关行政执法机关进行执法,应当遵守经批准的仰天岗生态新区规划,服从统一规划管理。

第七条 对于保护仰天岗生态新区有显著成绩或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仰天岗管委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 《仰天岗地区生态建设总体规划》在符合《新余市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由市仰天岗管委会组织编制,新余市国土资源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资源部门)、新余市林业局(以下简称市林业部门)、新余市规划局(以下简称市规划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仰天岗管委会组织实施。

第九条 仰天岗生态新区的四至界址,由市仰天岗管委会立桩标定。

第十条 仰天岗生态新区的国土资源由市国土资源部门管理,市仰天岗管委会协管。仰天岗生态新区内的土地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应先经市仰天岗管委会提出初审意见,报市国土资源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一条 仰天岗生态新区内的建设项目,应由市仰天岗管委会提出初审意见,送市规划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在景区范围内,原有违法建设的建(构)筑物,必须限期拆除并收回违法占用的土地。原依法批准兴建的建(构)筑物,依照仰天岗生态新区规划允许保留的,应与周围景观相协调;不相协调的,应当限期改正。依照仰天岗生态新区规划不允许保留的单位和建(构)筑物,应当在限期内迁出或拆除。对限期改造、拆除、迁出应当给予补偿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的布局、高度、体量、造型和色彩以及规模等,应当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不得建设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的设施。

第十四条 在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周围的林木、植被、水体、地貌,不得造成污染和水土流失。施工结束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理场地,进行绿化,恢复环境原貌。

第十五条 市仰天岗管委会应当根据仰天岗生态新区规划,积极开发名胜资源,逐步完善交通、服务设施和游览条件。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十六条 市仰天岗管委会应当配备必要的力量和设备,建立健全各项制度,落实保护和管理责任,做好仰天岗生态新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市仰天岗管委会应当做好仰天岗生态新区内的封山育林、植树绿化、野生动植物保护和防治病虫害工作。

景区内林木均属特殊用途林,不分权属均应由市仰天岗管委会按照规划指导抚育管理,未经依法批准不得砍伐。

严禁砍伐仰天岗生态新区内的古树名木。

第十八条 市仰天岗管委会应加强森林防火工作,并与仰天岗生态新区内所有单位、居民签订森林防火责任书。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林区和林缘地带进行炼山、烧荒、野炊。特殊情况需要用火的,须经市森林防火机构同意,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在指定地点用火。

第十九条 在仰天岗生态新区内采集标本、野生药材和其他林副产品,应向市仰天岗管委会提出申请,再由市仰天岗管委会报市林业部门批准后,方可在指定的范围内进行。

第二十条 市仰天岗管委会应加强湿地生态的保护与管理,维护生态系统平衡,严禁破坏水体和野生植物、野生动物的栖息地及迁徙地。

严禁向景区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排放污染物。

第二十一条 市仰天岗管委会应加强仰天岗生态新区的环境卫生管理,确保仰天岗生态新区清扫保洁、生活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处理等工作的质量。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爱护仰天岗生态新区的各项基础设施、安全设施和接待服务设施,严禁破坏、非法改变用途或随意移动。

第二十三条 在仰天岗生态新区范围内开设商业服务网点,必须符合仰天岗生态新区要求,在规定的区域内经营。

第二十四条 游客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爱护公物,保护风景名胜资源,遵守游览注意事项。

第二十五条 在景区内不得葬坟,已平坟的,不得再堆坟头、立墓碑。不得在景区内放鞭炮、烧纸钱。



第四章 责任

第二十六条 在仰天岗生态新区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或赔偿,或依法予以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㈠损坏或擅自移动界桩或其他边界标志的;

㈡盗伐、滥伐林木,或损毁古树名木,或违法经营(含加工)木竹的;

㈢违法采集野生植物标本和野生药材的;

㈣捕捉、捕杀或伤害鸟和其它野生动物的;

㈤随地焚烧垃圾或在指定地带外烧烤、焚香、生火、吸烟,或者随地吐淡、便溺,乱丢果皮、纸屑、烟头和碎玻璃等废弃物的;

㈥挖山开采砂、土、石、粘土等矿产资源和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放牧、狩猎等破坏景区风景资源的;

㈦围填水体、滥占林业用地、毁林开垦、改变林地用途和其他破坏景区植被的;

㈧向景区随意排放、抛掷或倾倒废弃物,或者擅自抛撒、堆放、倾倒建筑垃圾的;

㈨向景区内水体排放、倾倒含有汞、镉、砷、铬、氰化物、黄磷等可溶性剧毒废渣、废液,或者排放工业废渣、生活垃圾,或者利用溶洞排放、倾倒含病原体的污水等废弃物的;

㈩擅自取用地表水或抽取地下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十一)放养或圈养除旅游观光和资源保护需要外的禽畜的;

(十二)在景区内湖泊、河流、水库、山塘及其他蓄水设施内游泳的;

(十三)在景区进行违法建设,或在景区外围保护地带内进行影响或破坏景观景物、污染环境、阻塞交通、破坏生态环境和危及防火安全的建设的;

(十四)在景区内攀、折、钉、拴树(竹),践踏、采摘花草,或在景物和公共设施上涂写、刻画等损坏景物和公共设施的;

(十五)因建设工程项目对周围环境及其中的林木、植被、水体、岩石造成破坏,或工程竣工后10日内,没有清理施工现场、恢复原貌或原有功能的;

(十六)在景区内占道经营的;

(十七)生产、生活或服务性设备排放的污染物超标的;

(十八)违法占用或破坏土地的;

(十九)在景区内殡葬和筑坟的;

(二十)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对前款规定的各种情形,市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委托市仰天岗管委会进行行政执法。暂不具备行政执法委托条件的,应当建立行政执法联络员制度,加强行政执法机关与市仰天岗管委会的沟通和配合。市仰天岗管委会发现不属于委托执法范围的情形,应当及时向市有关行政执法机关通报,市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及时进行处理,并在收到通报之日起15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市仰天岗管委会。

对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各种情形,市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重复进行处罚。

第二十七条 市仰天岗管委会、市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市人事、市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㈠违法审批或者不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的;

㈡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或者不及时向市有关执法机关通报,导致违法行为蔓延造成严重后果的;

㈢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导致火灾、安全责任事故或环境污染事故发生的;

㈣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仰天岗生态新区内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的确定及其范围的划定和保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前在仰天岗生态新区内经批准已建成的工程项目和设施,由市仰天岗管委会和市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进一步深入解决证券期货业计算机2000年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深入解决证券期货业计算机2000年问题的通知
证监会



各证券监管办公室、办事处、特派员办事处,上海、深圳证券监管专员办事处,各证券交易所、结算公司、通信公司,各期货交易所:
证券期货业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自测自改、联测自改工作已按原计划如期结束。为进一步深入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现将有关工作部署通知如下:
一、全面总结系统自测和联网测试的工作情况,填写“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承诺书”,并于8月10日前将工作总结和承诺书报送中国证监会。具体报送办法如下:
(一)各证券、期货交易所的承诺书(见附件一)和工作总结报送中国证监会。
(二)各证券经营机构和基金管理公司(含老基金)的承诺书(见证监信息字〔1999〕7号文件)和工作总结(见附件三),报送总部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三)各期货经营机构的承诺书(见附件二)和工作总结(见附件三)报送总部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二、认真查找隐患,加大工作力度。1999年下半年是证券、期货业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的攻坚阶段,中国证监会将积极督促,严格检查,进一步推进全行业计算机2000年问题的解决。
(一)各证券、期货交易所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组织专门人员,对系统源程序进行逐行复查,拾遗补缺,消除隐患,完善技术管理,巩固前一阶段的工作成果。
(二)全面开始应急计划和应急方案的制定。各法人单位要明确应急计划的组织落实和技术落实,设立应急指挥中心和总指挥,于9月30日前完成本法人单位范围内的演习,切实防患于未然。同时,在制定应急计划时,必须向当地银行、电力、电信部门提出应急需求,并提交与其相
关部分的应急方案,以便共同承担意外风险。
(三)为确保系统稳定与安全,中国证监会决定9月30日为各单位核心系统冻结日,无特殊原因,不得再进行与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无关的核心系统升级和变动,系统冻结日之后,交易所将适时组织行业性应急演习(含联网测试)。
(四)经与中国人民银行初步协商,证券期货业与银行业的联合测试时间原则上定在9-10月份,不晚于10月底。为了最大限度地防范跨行业测试的技术风险,证券期货业与银行业之间不搞全行业统一测试,拟采取以法人单位为主、分别与结算银行联合测试的方式,具体事宜另行
通知。
(五)自10月份开始,中国证监会将组织检查证券、期货行业计算机2000年问题解决情况,对确有问题的机构采取果断措施。
(六)11月1日至12月31日各单位应依据中国证监会制定的信息披露指引,准备信息披露内容,向社会公布,并报备各地证监会派出机构。
(七)12月31日下午不开市,各单位一律不得关闭系统,主要领导、相关业务部门和技术人员不得放假,交易所将组织全行业计算机2000年问题世纪测试,时间为:1999年12月31日晚-2000年1月2日上午。2000年1月2日下午恢复系统,准备1月4日的正
常交易。
三、正在分业或重组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必须实行法人代表负责制,加强对电脑中心的领导,保持技术人员的相对稳定,坚守工作岗位,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不得擅自调离总部和营业部的技术人员。如因分业或重组贻误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和《规范》落实工作,中国证监会
将追究公司法人代表的责任。
四、证监会派出机构要积极督促辖区内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基金管理公司抓紧填写《承诺书》,认真完成工作总结,按时报送;对已收到的报送材料,要组织深入分析和研究,对表现突出的公司要在核实后予以表扬;注意列出有问题公司的清单,及时与中国证监会沟通,以便进行有的
放矢的检查。同时,还要做好与当地银行、电信、供电等部门的协调工作。
请证监会派出机构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所有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和基金管理公司遵照执行,并督促其克服盲目轻敌和疲劳厌战情绪,充分估计到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的艰巨性和复杂性,周密安排各项工作,确保2000年平稳过渡。
附件一:证券、期货交易所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承诺书
附件二:期货经营机构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承诺书
附件三: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和基金公司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工作总结标准格式

附件一:证券、期货交易所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承诺书
为有效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切实防范和化解系统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本交易所郑重承诺:
一、确保解决计算机2000问题所必需的人员与资金,在自测自改的基础上,指定专人,对全部业务核心系统和相关系统源程序进行细致的逐行复查、修改和测试,对源程序与现行系统不一致或源程序缺失的应用系统,要采取周密的测试、升级、替换等措施,完善、建立源程序和有
关技术文档,并对嵌入式系统进行一次清理、复查。认真做好测试、修改和复查记录,消除隐患,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二、建立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应急指挥中心和总指挥制度,负责总体协调和处理2000年问题突发事件的现场决策;保证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工作小组和主要技术人员的相对稳定;在应急计划的制定、演习、实施过程中,统一组织、统一安排、统一行动。
三、由于人员、资金、措施等原因导致本所(包括结算公司、通信公司)没有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的责任由本所法定代表人承担。
四、本承诺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单 位:
法定代表人签名:
日 期:

附件二:期货经营机构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承诺书
为有效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切实防范和化解系统风险,保护公司和投资者利益,本公司郑重承诺:
一、保证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所必需的人员、资金、措施到位,依照中国证监会统一部署,按时完成计算机2000年问题检查、测试和应急计划制定、演习工作。
二、建立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应急指挥中心和总指挥制度,负责总体协调和处理2000年问题突发事件的现场决策;保证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工作小组和主要技术人员的相对稳定;在应急计划的制定、演习、实施过程中,统一组织、统一安排、统一行动。
三、保证在公司重组或申请增资扩股过程中,与有关合作方就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充分协商,做出具体安排,保证解决计算机2000年工作正常进行。
四、由于人员、资金、措施等原因导致本公司没有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的责任由本公司法定代表人承担。
五、本承诺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单 位:
法定代表人签名:
日 期:

附件三: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和基金管理公司计算机2000年问题工作总结标准格式
一、组织落实
一)公司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组织机构;
二)公司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所花费用及还需要的费用;
三)公司在技术力量、经费等方面是否存在困难?
二、自查自改
一)公司是否进行过总部及营业部信息系统、嵌入式系统等的全面清查,列出了所有可能存在2000年问题的系统、设备的清单?
二)是否对业务系统尤其是核心业务系统应用源程序进行过逐行检查?
三)是否就各种系统、设备的2000年问题情况与提供此设备的有关计算机公司、证券通信公司、信息公司等进行过确认、验证?对清单中就绪状况不明确的系统、设备,采取了何种措施?
四)如果解决2000年问题工作是通过承包等方式由外单位协助解决,是否指定专人并有工作计划,定期检查工作进展?
五)公司目前工作进展情况?是否有2000年问题就绪定义?何时能完成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工作?
六)其他需说明的情况。
三、联网测试
一)说明公司及所有营业部参加2000年问题联网测试情况,是否总部及每个营业部都至少参加了一次联网测试?
二)是否业务人员也参与测试计划的制定并参加了测试?每次测试前是否有详细的数据备份、恢复和应急计划?
三)测试中是否进行了认真的测试流程记录并有档可查?
四)公司所属各营业部测试中发现了哪些问题?请提供这些问题的详细情况。
五)是否对测试中发现的问题都进行了改正?是否对系统的修改进行了验证、记录、存档保存?
六)是否对中国证券业联网测试以外的所有2000年敏感日期都自行组织了测试?如没有,准备何时进行?
七)是否有解决公司历史数据文件存在的计算机2000年问题的工作计划?
八)其他需说明的情况。
四、应急计划
一)是否有应急计划制定小组?负责人是谁?应急总指挥是谁?
二)是否已制定了应急计划?应急计划内容是否包括业务系统、数据备份、机房环境、楼宇、外界关联单位(如银行、电信、电力等)出现问题时的紧急处理措施?
三)应急计划是否经公司主要负责人批准?谁有权启动应急计划?是否考虑到应急措施涉及的行政、法律等方面的问题,确保应急措施能有效发挥作用?是否有应急计划的培训、演习、修改计划?
四)制定应急计划有哪些困难?对中国证券期货业计算机2000年问题工作小组、交易所、结算公司、通信公司、银行、电信、电力有哪些具体需求?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五、意见和建议



1999年7月13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随着我国经济信息化建设和网络化应用的发展,计算机技术在国民经济以及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由于现在的计算机系统,只采用两位十进制数记录年份的最后两位,因此当时间跨入2000年时,计算机计时系统会将2000年解释为1900年,造成计算
机系统工作紊乱,影响计算机的正常运行并引发一系列连锁反应(以下称计算机2000年问题),后果十分严重。为防止计算机2000年问题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以及人民日常生活造成不利影响,必须限时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各部门及各单位的计算机2000年问题,原则上由本地区、本部门及本单位负责解决。信息产业部负责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的组织协调、宣传指导和督促检查工作,并会同科技部、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质量技监局等部门研究制订和实施有关技术标准和安全规
范。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计算机2000年问题的严重性,以及解决这一问题的紧迫性、复杂性,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统一要求和部署,组织力量,落实责任,结合实际尽快制订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把这项工作抓紧、抓细、抓实、抓好。有关新闻单位要加强
宣传教育,普及有关知识,使社会各界了解和正确对待计算机2000年问题。
二、各地区、各部门要力争在1998年年底以前,最迟在1999年3月底以前,完成本地区、本部门计算机系统的修改工作,并在1999年9月底前完成计算机系统修改后的测试与调试工作。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铁道部、交通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
、民航总局、统计局、冶金局、地震局、气象局、证监会、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国家电力公司、中保集团等部门和单位及有关国有大中型企业(名单由信息产业部商有关部门确定后发布),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应按月向信息产业部报告有关工作进展情况。
三、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所需经费,原则上由各地区、各部门及各单位自行解决。有收益的单位从成本费用中列支,行政事业单位按现行渠道申请解决。财政部、科技部对信息产业部等部门在开发软件产品、研究制订技术标准和安全规范等方面的经费要给予支持。商业银行对企
事业单位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所需贷款应积极予以支持。
四、各地区、各部门要督促有关计算机系统及产品供应厂商与用户积极合作,及时提供必需的技术资料和技术支持,帮助用户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对计算机硬件、软件产品及系统,要执行GB/T7408-1994规定的日期完全表示法等相关技术标准。自本通知发布之日
起,未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及未通过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据GB/T7408-1994等技术标准认可的计算机硬件、软件产品及系统,不得销售。
五、要强制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对因玩忽职守,未及时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而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后果的部门和单位,要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由于不可克服的原因,届时不能完全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的部门和单位,要从现在开始就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方案
和措施,并报有关主管部门审定,确保不影响正常的生产和工作。
军队系统的计算机2000年问题,请总参谋部组织统筹解决,信息产业部门可根据其要求提供技术支持。



1998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