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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济南市行政执法暂行规定》等17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时间:2024-07-12 10:09:3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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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济南市行政执法暂行规定》等17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济南市行政执法暂行规定》等17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济南市行政执法暂行规定〉等17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0年12月14日市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张建国
二O一O年十二月十七日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28号)部署和要求,市政府对现行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并决定废止以下规章:
  一、《济南市行政执法暂行规定》
  二、《济南市除四害管理办法》
  三、《济南市盐业管理规定》
  四、《济南市城市冬季清扫冰雪规定》
  五、《济南市户外广告设置张贴管理暂行办法》
  六、《济南市城市房屋评估管理办法》
  七、《济南市污水处理设施监督管理办法》
  八、《济南市行政赔偿若干规定》
  九、《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处罚主体(组织)的通告》
  十、《济南市保安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
  十一、《济南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计办法》
  十二、《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焚烧农作物秸秆的通告》
  十三、《济南市游泳场所管理办法》
  十四、《济南市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办法》
  十五、《济南市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十六、《济南市建筑工程文明施工若干规定》
  十七、《济南市政务信息公开暂行办法》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济南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目录(17件)

 

  

济南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目录

序号 政府规章名称 实施时间 政府
令号 废止理由
1 《济南市行政执法暂行规定》 1991年10月 33 制定时间较早,许多条款与行政处罚法相悖。废止后实际工作可依据1996年10月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 《济南市除四害管理办法》 1992年6月 43 管理对象、管理内容与现实不符。
3 《济南市盐业管理规定》 1993年10月 64 执法主体调整,部分条款与2004年7月制定的《山东省盐业管理条例》相悖。
4 《济南市城市冬季清扫冰雪规定》 1993年12月 67 规定的内容和管理的形式已不符合我市行政管理的实际。
5 《济南市户外广告设置张贴管理暂行办法》 1994年11月 84 废止后,实际工作可依据2010年11月出台的地方性法规《济南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
6 《济南市城市房屋评估管理办法》 1995年3月 85 2005年12月建设部实施的《房地产评估机构管理办法》规定更为详尽。我市的规章废止后,可据此实施管理。
7 《济南市污水处理设施监督管理办法》 1995年4月 86 2008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更为详尽。我市的规章废止后,可据此实施管理。
8 《济南市行政赔偿若干规定》 1996年11月 103 内容与今年4月修订的《国家赔偿法》不一致。我市的规章废止后,可据此实施管理。
9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处罚主体(组织)的通告》 1998年3月 124 在近几次机构改革中,我市行政处罚主体调整较大,《通告》内容与现实不符。
10 《济南市保安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 1998年3月 127 其内容与今年1月实施的国务院《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相悖。我市的规章废止后,可据此实施管理。
11 《济南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计办法》 1999年2月 141 其内容与2006年6月修正实施的《审计法》和2010年5月修订实施的《审计法实施条例》相悖。我市的规章废止后,可据此实施管理。
12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焚烧农作物秸秆的通告》 1999年9月 153 2007年,市政府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印发了《关于严格禁止焚烧农作物秸秆的通告》(济政发〔2007〕33号)。我市的规章废止后,可据此实施管理。
13 《济南市游泳场所管理办法》 2000年5月 161 2009年10月实施的国务院《全民健身条例》规定的更为详尽。我市的规章废止后,可据此实施管理。
14 《济南市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办法》 2001年6月 178 2009年5月实施的《企业国有资产法》取消了国有资产授权管理的规定。
15 《济南市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2001年6月 179 2005年1月实施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规定的更为详尽。我市的规章废止后,可据此实施管理。
16 《济南市建筑工程文明施工若干规定》 2002年10月 196 2004年2月实施的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2007年5月实施的《济南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9年1月实施的《济南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规定》规定的更为详尽。我市的规章废止后,可据此实施管理。
17 《济南市政务信息公开暂行办法》 2004年10月 215 2008年5月实施的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更为详尽。 


大连市监护治疗管理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条例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大连市监护治疗管理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条例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1992年11月4日大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1992年11月28日辽宁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监护、治疗和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大连市辖区内监护治疗和管理肇事肇祸精神病人。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对精神病人的治疗和管理工作。
市及县(市)、区公安机关负责会同卫生、民政部门加强对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监护、治疗和管理。
各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应加强对精神病人的管理,预防精神病人肇事肇祸。
第四条 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负责对精神病人的看管和医疗,保护其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致使精神病人肇事肇祸造成他人经济损失或人身伤害的,应依法承担责任。
第五条 本条例所称肇事精神病人,是指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较重后果的精神病人:
(一)殴打他人造成伤害的;
(二)寻衅滋事、侮辱妇女的;
(三)妨碍交通安全的;
(四)抢夺、损毁公私财物的;
(五)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第六条 本条例所称肇祸精神病人,是指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精神病人:
(一)杀人、强奸、伤害等严重侵害他人人身权利的;
(二)放火、爆炸、投毒、破坏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三)以暴力等手段侵犯公私财产的;
(四)扰乱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违反刑法行为。
第七条 确认肇事肇祸精神病人,须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委托大连市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组织鉴定。
受害人、肇事肇祸人及他们的监护人或近亲属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向公安机关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公安机关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重新委托鉴定。
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徇私舞弊、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条 经鉴定确认为肇事肇祸的精神病人,住所地在本市的,由大连市公安局批准,送安康医院监护治疗;住所地在外地的,由公安机关遣送回原住所地。
县(市)、区政府可在辖区内精神病医院设置安康病房,收治经大连市公安局批准的肇事肇祸精神病人。
第九条 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监护人、亲属和其所在单位及他人,应支持、配合公安机关和医院对肇事肇祸精神病人进行监护治疗,不得到医院无理纠缠、寻衅滋事。
第十条 收治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医院及其医护人员应尽职尽责,精心医治,不得有损害精神病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第十一条 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经过监护治疗,基本治愈或病情明显缓解,并经过半年至三年的观察病情没有复发迹象的,或因患有其他严重疾病以及年老体弱已经丧失肇事肇祸能力的,由医院做出诊断,报市公安局批准,由其监护人或成年家属领回。没有正当理由拒不领回的,由住所
地公安机关责令监护人或成年家属领回。
第十二条 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治愈出院后,其监护人、近亲属应加强监护和继续进行巩固治疗,防止病情复发。
第十三条 肇祸精神病人出院后旧病复发,有可能再次肇祸的,其监护人、近亲属或所在单位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经鉴定后送安康医院继续治疗。
第十四条 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在监护治疗期间的医疗费用,由大连市人民政府作出规定。
第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妨碍、阻挠对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监护治疗,经教育不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
第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歧视、侮辱、体罚、虐待或施以其他损害肇事肇祸精神病人身心健康行为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条例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大连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条例自1992年12月17日起施行。



1992年11月28日

关于印发《财政部干部教育中心2005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印发《财政部干部教育中心2005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财干教〔200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切实做好大规模培训干部工作,不断提高财政干部队伍的综合素质,财政部干部教育中心制定了2005年工作要点,并已经部领导批准,现予印发,请参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干部教育中心2005年工作要点
                                 二○○五年二月三日

附件:

财政部干部教育中心2005年工作要点

  2005年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巩固宏观调控成果、保持经济社会良好发展态势的关键一年,也是全面实现十五计划目标、衔接十一五发展的重要一年。在新的一年里,干部教育中心将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中央关于开展大规模培训干部工作的精神,在部党组和主管部领导的领导下,紧密结合财政中心工作,以加强执政能力建设为主线,以岗位培训为重点,围绕增强行政意识,提高行政能力,进一步做好财政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在全面学习和把握现代成人教育培训特点和规律的基础上,逐步完善财政干部教育培训新机制,将财政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一、明确目标,突出重点,进一步强化各类培训工作
  (一)以学习贯彻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为重点,大力加强思想政治培训
2005年,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组织部的有关文件精神,把学习贯彻四中全会精神作为重要内容,纳入到各类培训班的教学计划中,使各级财政干部通过参加培训,进一步增强执政意识、把握执政规律、提高执政能力。同时,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做好财政部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有关培训工作。
  (二)配合财政中心工作和财政政策转型,组织好财政业务培训
  紧紧围绕部党组提出的2005年财政工作思路,按照《2005年财政部干部教育培训计划》,会同有关司局,认真组织税制改革、部门预算改革、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社会保障、财政纪检监察、金财工程等各类财政业务培训。
  (三)以加强能力建设为核心,进一步加强岗位培训
  认真总结2004年开展岗位培训的经验,优化培训内容,创新培训方式,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岗位培训教学方案;积极开展分级别岗位培训工作,精心组织司局级、正处级、副处级、主任科员四个级别的8期岗位培训班;科学设计,不断创新,认真做好财政部新录用人员的初任培训工作。
  (四)将知识传授与能力培养相结合,抓好更新知识培训
  按照部领导的要求,对财政部机关干部进行综合素质轮训;改进和加强对地方党政领导干部财政政策与财政改革专题研讨工作;适应加强执政能力建设的需要,大力加强公共管理能力和财经形势与政策的培训;分层次开展多种英语培训,做好财政部英语沙龙的方案设计和组织工作;认真完成对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培训任务。
  (五)加大国际合作培训力度,改进国(境)外培训工作
  要按照《2005年财政部外事工作计划》的安排,组织好公务员培训管理考察团,做好考察工作;举办各类国(境)外培训班,其中重点要办好财政部司局长研讨班和公共财政管理高级研修班;要研究改进国(境)外培训班的组织工作,加强相关制度建设;同时,要加强与世界银行学院、亚洲银行学院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沟通与合作,邀请国外专家参加在国内举办的有关专题研讨班。
  二、转变观念,创新形式,积极探索符合成人教育特点的培训方式和手段
  (一)树立现代培训理念
  要树立以人为本、以解决问题为导向、以提高能力为目的的培训理念;配合部人事教育司制定公务员岗位能力素质标准,并研究据此组织实施培训项目的问题。
  (二)探索采用形式多样的培训方式方法
  积极探索个性化、差别化培训,大胆尝试角色扮演法、头脑风暴法、情景模拟法、体验式培训等新型培训方法;强化实践环节,创新培训形式,把脱产培训与在职自学、理论学习与实践锻炼、课堂讲授与实地考察结合起来,提高培训效果。
  (三)加快远程教育资源开发和多媒体教材制作
  丰富和完善干部教育培训网的内容和功能;抓好多功能虚拟演播室和财政干部教育培训视频点播系统建设工作;积极研究远程教育网络建设;根据财政改革和发展的需要,有针对性地制作一批专题讲座音像资料;继续协助办公厅做好财政部大事音像资料库的各项工作。
  三、立足实践,规范管理,加强课题研究工作
  (一)加强课题研究工作的规范化管理
  为了进一步提高课题研究效果,集中并整合社会专家学者对财政重大问题的研究力量,根据部领导要建立合理有效的筛选、管理和评价机制,实行招标制的指示精神,结合课题研究实践,研究制定社会课题管理办法,对课题组织工作进行规范化管理。
  (二)进一步做好课题研究开发工作
  紧紧围绕财政中心工作,将各司局当前研究的重点业务问题列入《财政部2005年培训研究课题开发计划》给予支持;督促第二批财政改革与发展重大问题研究课题开展好研究工作;根据干部教育培训工作需要,适时开展培训工作课题研究,侧重于对财政干部素质能力开发的研究与探索。
  (三)促进课题研究成果的宣传和应用
  通过向业务部门推荐研究成果、在相关培训班中宣传研究成果以及组织研究成果出版发行等形式,积极推动课题研究成果在实践中的应用,确保理论研究对业务实践的指导作用。
  四、总结工作,加强指导,推动财政系统大规模培训干部工作的深入开展
  (一)认真组织财政部第八次全国财政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会议
  会议将总结交流十五时期财政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经验,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大规模培训干部工作的精神、部署,研究今后一个阶段全国财政系统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并就编制财政干部教育培训十一五规划问题征求意见。
  (二)研究制订《2006-2010年全国财政系统干部教育培训规划》
  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以加强执政能力建设为重点,在认真分析形势、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研究制订《2006-2010年全国财政系统干部教育培训规划》,以指导全国财政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在今后一个时期的顺利开展。
  (三)进一步加强对财政系统干部教育工作的日常指导
  贯彻落实《关于在全国财政系统开展大规模培训干部工作的若干意见》,将大规模培训工作引向深入;发挥《培训动态》、《培训快报》和财政干部教育网等渠道的作用,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做好财政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年度评奖工作,对地方财政部门开展相关业务培训提供必要的指导、支持和帮助;从师资培训和教学质量评估等方面,对中华会计函授学校的办学工作进行宏观管理和分类指导;编好《中华会计学习》,为财政干部教育培训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服务。
  五、整合资源,发挥优势,科学构建和完善教材体系
  (一)组织编写岗位培训系列教材
  配合分级别岗位培训工作,在向部机关和全国财政系统广泛征集培训课程素材的基础上,认真组织编写岗位培训系列教材。
  (二)完成十五教材建设规划的教材编审任务
  认真研究干部教育培训教材与财政工作的结合点,继续拓展和组织编写高质量的干部教育培训教材。学历教材编审工作要本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适当把握教材编写规模。组织召开财政部优秀教材评奖会。
  (三)启动《财政部十一五教材建设规划》的编制工作
  认真总结十五教材建设工作经验,按照《财政干部教育培训教材编审工作方案》和《财政部学历教材编审工作方案》的要求,在调研论证的基础上,编制《财政部十一五教材建设规划》。
  六、加强学习,强化管理,努力提升工作水平
  (一)加强学习,提高工作能力
  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学习好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在培训工作中,积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学习交流活动,进一步提高干部的工作能力。
  (二)强化管理,提高培训质量
  做好培训需求调查分析,着手制定《培训班流程操作指南》,加强培训班管理,认真组织评估验收及追踪问效工作,完善公务员培训统计方法,为落实《财政部公务员培训管理办法》提供保障。
  (三)加强内部建设,提高工作水平
  人事、文秘、后勤、财务等各项工作要增强服务意识,进一步完善规章制度,加强有效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保证中心各项工作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