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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计划》和《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6-17 10:19:1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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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计划》和《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教育厅


关于印发《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计划》和《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教发[ 2004 ] 90 号


各有关高等学校:

为加强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的建设与管理,切实推动我省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我们制定了《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计划》和《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计划
2、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

湖南省教育厅
二OO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附件1:

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计划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和《2003?2007年教育振兴 行动计划》的要求,为进一步推进和繁荣我省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特制定本计划。

一、总体目标

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以下简称“基地”)建设的总体目标是:从我省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以及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出发,按照“优化结构、合理布局、突出重点、兼顾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的要求,从2004年开始到2005年滚动评审确定10个左右研究基础较好、特色突出的研究机构列入建设计划;通过深化科研体制改革、组织重大课题研究、加大科研经费投入和动态监测评估等措施,不断提高科研水平和科研实力;到2007年,使列入建设计划的基地具有明显的科研优势和特色,整体科研水平和参与重大决策的能力达到省内领先,国内先进水平。

二、建设标准

通过3年左右的重点建设,力争使每个基地达到下列标准:

1.积极承担重大研究项目,组织重大课题攻关,产出重大研究成果,科学研究的整体水平在全省居于领先地位,在国内相同研究领域享有较高的学术声誉。

2.加强学科建设,突出对学科前沿问题的研究,聘请国内外著名学者担任客座教授,造就和培养一大批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学术水平及良好学风的学术带头人和中青年学术骨干,为有关行业的高级管理人员提供本研究领域最新科学知识的培训,成为我省相关领域的专门人才库和人才培训基地。

3.参与制定本研究领域的全省及全国性发展规划,协调本研究领域相关的全省或全国性科研活动,举办全国或国际性学术会议,接收国内外访问学者,充分发挥对外学术交流窗口的作用,成为全省或全国高校的学术交流和信息资料基地。

4.主动承担实际工作部门的应用研究课题,派遣基地研究人员担任实际工作部门顾问,聘请实际工作部门的专家作兼职研究人员或联合开展合作研究,面向各级政府、工商界及其他社会各界开展咨服务,提高解决重大实践问题的综合研究能力和参与重大决策的能力,成为我省乃至全国知名的“思想库”和研究咨询基地。

5.深化科研体制改革,建立机构开放、人员流动、内外联合、竟争创新、学研产一体化的运行机制,成为全省高校科研体制改革的示范基地。

三、组织管理

1.基地建设采取省教育厅和高等学校共建,以高等学校自建为主的方式,鼓励与地方政府部门共建,实行竞争入选、定期评估、不合格淘汰的动态管理。

2.省教育厅负责基地建设的规划和宏观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制定建设规划和相关支持政策。

(2)组织基地的申报、专家评审和检查评估工作。

(3)设置“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开放基金”,支持基地对国家和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重大问题进行重点研究。

3.基地建设以依托学校为实施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1)组织本校科研机构的推荐申报工作。

(2)制定本校入选基地的具体建设计划,并负责落实;

(3)提供相应的条件和经费。

四、申报与评选原则

1.基地的评选采取自下而上、自上而下相结合的方式,由研究机构提出申请,经学校推荐、专家评审,最后由省教育厅确定。

2.基地的评选标准,同本《计划》规定的建设标准。

3.评选工作坚持科学、公正、注重质量和宁缺勿滥的原则,并严格按评选工作程序操作。

4.评选工作采取分步实施、成熟一个确定一个的原则。允许落选的申报机构通过深化科研机构改革和优化申报条件后,再次申报。

五、建设经费与支持政策

1.省教育厅积极争取有效的经费渠道,对每个基地在建设期间总计投入不少于30万元的建设经费和开放基金资助。

基地所在学校必须按我厅同期经费的投入数额以不少于1:1的比例配套,并以此作为申报条件。

2.基地可享受省教育厅提供的支持政策,包括:获得省教育厅设立的“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开放基佥”资助;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和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优先获得“湖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计划”立项资助;优先安排外国专家到基地进行学术交流等。

3.学校应为基地提供下列条件:

(1)在科研编制、职称晋升、对外学术交流、研究生招生等方面实施倾斜政策。

(2)对其服务性收入,特别是通过向社会提供咨询服务而获得的成果转让收入,应提高其留成比例,用于改善科研人员的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

(3)学校图书馆应优先满足其图书资料特别是外文图书资料的订购需要。

六、检查评估

1.学校定期检查基地建设计划的执行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2.省教育厅定期对基地建设计划执行情况组织检查与评估,提出指导性建议。对检查和评估中发现的问题,可视具体情况给予限期整改直至撤销资格等处理。

3.基地依托学校要定期向省教育厅书面汇报基地建设的进展情况。



附件2:

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
(试 行)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湖南省普通高等高校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以下简称基地)的管理,根据《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计划》,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的建设标准是:

1.建立知识创新机制,承担重大科研项目,产出重大研究成果,科学研究的整体水平达到省内领先、国内先进水平。

2.加强科学研究,培养高素质的学术带头人和中青年学术骨干;以科研带动教学,全面提高教学水平和质量,造就一大批高级专门人才。

3.参与制定全省和全国性研究发展规划,举办国内国际学术会议,协调本研究领域的全省及全国性学术活动,发挥对外学术交流窗口作用,成为全省高校的学术交流和信息资料基地。

4.承担实际工作部门的委托研究课题、派遣专兼职研究人员担任实际工作部门顾问,吸收实际工作部门人员参加课题组开展合作研究,面向各级政府、工商界及社会各界开展咨询服务,提高解决重大实践问题的综合研究能力和参与重大决策的能力,成为全省乃至全国知名的思想库和咨询服务基地。

5.推进课题组研究人员聘任制和内部分配制度改革,形成机构开放、人员流动、内外联合、竟争创新、学研产一体化的运行机制,在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体制改革方面发挥示范和辐射作用。

二、管理体制

第三条 基地由省教育厅和高等学校共建、以学校自建为主,鼓励与地方政府部门共建;实行“竞争入选、定期评估、不合格淘汰、达标递补”的动态管理。

第四条 省教育厅在基地建设中的主要职责是:

1.制定全省高校重点研究基地建设计划及有关支持政策;

2.组织基地的申报、专家评审、检查与评估;

3.设置“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开放基金”,支持基地对国家和我省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进行重点研究;

4.制定必要的管理规章制度,统一规范基地的建设工作。

第五条 学校在基地建设中的主要职责是:

1.组织本校科研机构的推荐申报工作;

2.负责检查、落实基地的具体建设计划;

3.为基地提供良好的科研条件和相应的配套经费;

4.组织和支持基地举办重大学术活动;

5.向省教育厅定期报告基地建设工作。

第六条 基地应是实体性研究机构。

1.配备专职的基地负责人、专兼职科研人员和精干的专职管理人员;

2.拥有必要的办公、实验室用房及设备;

3.能够自主安排科研工作、聘任专兼职人员、制定内部分配制度。

第七条 基地主任(所长)由依托学校校长聘任,受聘者一般不超过60岁。学校解聘或变更基地主任(所长),应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八条 基地实行主任(所长)负责制,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全面实施基地建设计划,实施学术委员会确定的学术发展规划,制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2.负责聘任副主任(副所长)、专兼职研究人员及管理人员;

3.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筹措和批准使用经费;

第九条 基地设学术委员会作为学术研究指导机构,其主要职责和工作程序如下:

1.制定学术委员会章程,审议基地的学术研究方向及中长期研究发展规划,对基地承担的重大项目研究提出建议,参与基地重大科研成果的评审鉴定工作;

2.学术委员会组成人员应为单数且不少于5人,学术委员会委员应是校内外同学科领域的著名学者,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且身体健康,应注意吸收中青年学者;

3.学术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需报省教育厅备案,成员中本校学者一般不超过三分之一,其中主任委员必须由校外专家担任,并由依托学校校长聘任;

4.学术委员每届任期三年,每次换届更换人数不得少于三分之一,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全体会议。

三、人员管理

第十条 基地专兼职人员均须打破终身制,由主任(所长)按“带(给)课题和经费进基地、完成课题后出基地”的要求聘任,签订责权利明确且具有法律效力的定期聘任合同。

第十一条 为保证基地的稳定性和开放性,校内专职研究人员一般应不少于5人,校外兼职人员不少于3人。应注意吸收学有所成的出国留学、进修人员回国参加研究工作。

四、项目管理

第十二条 省教育厅设立“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开放基金”,其管理按《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开放基金管理办法》(另发)执行。

第十三条 基地应把承担重大项目,产出重大成果作为基地建设的首要任务,应主动从省内外有关部门承担其他重要研究项目。

五、人才培养

第十四条 基地应积极吸收中青年教师参加重大项目研究,培养高素质的学术带头人和中青年学术骨干;积极吸收研究生参加课题研究,促进高级专门人才的培养。

第十五条 基地应把重点项目的研究与新课程的开发紧密结合起来,每个重点研究基地在三年内至少应开发一门以上的新课程,在更新教学内容和提高教学水平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六条 基地应把为社会各界提供以知识更新为主要内容的短期培训作为科研成果转化的重要任务。学校应积极支持基地自主举办短期培训班,并支持其将培训收入留作发展基金使用。

六、成果管理

第十七条 各基地应充分发挥基础研究的优势,瞄准学科前沿,增强创新意识,树立精品意识,力争产出填补学科空白和具有学术前瞻性的创新成果。特别要结合重点项目研究,为党和政府的重大决策提供建设性的有影响力的咨询建议。

第十八条 由基地开放基金资助的所有项目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和研究报告等),必须署基地(如XX大学XX研究中心)名称;并在显著位置注明“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资助”。用英文出版的研究成果注明:Supported by the Key Research Institut e of 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 in Hunan ?Universities?。未按上述要求标注者 ,一律不予结项。

七、学术交流管理

第十九条 各基地每年须召开一次大型学术会议,并及时向省教育厅报送有关材料。

第二十条 学校每年应为基地研究人员提供一人次以上的出国访问学者名额,并接待一人次以上的国外访问学者。

八、经费管理

第二十一条 省教育厅对全省基地建设经费的整体投入不少于300万元,用于基地开放基金研究、图书资料网络建设和组织全国性(国际性)学术会议。基地依托学校须按不少于教育厅经费投入数额1:1的比例配套投入经费,并将其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

第二十二条 由省教育厅和学校配套的基地建设经费须专款专用。其中,用于科研课题的经费不得少于2/3,其余部分用于图书资料购置和学术交流等。

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教育厅下拨的基地建设经费不应提取管理费。

第二十四条 各基地应努力增强自我发展能力,主动承担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的委托研究项目,积极争取国际合作研究项目,积极开展咨询服务,广开研究课题和研究经费渠道。

九、科研设施与图书资料、网络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应为基地提供下列科研设施条件:

1.不少于100平方米的基地科研办公用房;

2.能充分满足科研工作需要的计算机和先进软件、实验室仪器设备、传真机、复印机和国际互联网络终端;

3.能充分满足科研工作需要的专业图书资料,特别是外文图书资料。

第二十六条 基地应建设专门的图书资料室,拥有种类齐全的专业书刊资料特别是必要的外文书刊资料。

第二十七条 基地应加强网络建设,建立内容丰富、便于查询的基地网站。

十、检查评估

第二十八条 学校每学期应检查一次基地建设计划的执行情况,省教育厅每年组织一次年度检查。学校须填报基地建设年度报告,于次年3月5日前报送省教育厅。

第二十九条 省教育厅每三年组织一次基地评估,评估的主要内容有:(1)基地全面达到建设标准的情况;(2)学校在科研体制改革以及设施、经费、政策等方面支持基地建设的措施落实情况;(3)学校社科管理部门和基地负责人的管理工作水平和绩效。

第三十条 在检查和评估中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视具体情况给予警告、减少拨款、停止拨款、限期整改、撤销资格等处理:

1.基地的办公用房、仪器设备、网络建设等无明显改善。

2.学校的配套经费未到位或违反基地资助经费使用的有关规定。

3.学校支持基地的政策措施没有落实。

4.无正当理由,未按计划开展立项项目研究工作,或没有取得有影响的研究成果。

5.评估中发现有弄虚作假、谎报数据者。

十一、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各基地依托学校应根据本管理办法制定本校的具体实施细则,并报省教育厅备案。各校制定的实施细则和各基地制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不得与本办法冲突。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海南省预防和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传播的决定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


海南省预防和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传播的决定


(2003年6月6日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在全省人民和各级政府的共同努力下,我省预防和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以下简称“非典”)传播工作取得了阶段性胜利。为了巩固防控“非典”的成果,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特作如下决定: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把预防和控制“非典”作为当前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一件大事,认真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注重实效的原则,切实抓好“非典”防控工作。
本省行政区域内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做好“非典”防控工作。
各级人大常委会要认真履行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职责、适时组织工作检查和代表视察,支持、督促政府和政府部门以及基层单位认真执行本决定,落实防控“非典”的各项措施。
二、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基层组织应当建立严格的“非典”防控和应急处理责任制,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责。
防控“非典”工作实行“属地管理、条块结合”的管理原则。市、县、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防控“非典”工作的组织、管理和指导,辖区内各类医疗、卫生资源及相关社会资源不论隶属关系如何,一律实行属地化管理,统一指挥、统一调度、统一使用。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统一安排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开展防控“非典”的具体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要安排专项资金,医药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提供药品、器械设备,为防控“非典”创造必要的物质条件。
三、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预防和控制“非典”疫情的需要,依法制定和采取必要的预防和控制措施,包括对特定的人员、区域、场所、单位等采取医学观察、隔离以及其他应急处理措施。
省人民政府防控“非典”工作机构负责全省防控“非典”工作的指挥、协调、应急处理和病例确诊,市、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聘任防控“非典”监督员,承担乡镇、社区、乡村预防和控制“非典”的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
四、加强对疫情的预防和监测,切实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需要隔离治疗的“非典”临床诊断病人、疑似病人和需要接受医学观察的密切接触者,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应当予以配合;拒绝配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对可能受到“非典”侵害的人员,相关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医疗卫生机构在诊断“非典”病人或者就“非典”流行病学依法持证进行查询、检验、调查取证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隐瞒病情以及其他相关的真实情况。对瞒报、缓报、漏报、乱报行为要依法给予处罚。
对“非典”防控工作一线工作人员要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和操作规程,切实防止“非典”的医源性感染和医院内交叉感染。
五、交通、口岸、卫生、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落实口岸把关、全省布控的措施。加强对出入本省的人员的查验和交通工具的消毒。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发热门诊的建设和规范化管理,充分发挥发热门诊及早发现病人的作用。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外来务工人员、流动人口的管理以及对宾馆、酒店、景区景点、游客集中点、出租屋的管理。受查验者应当如实填报有关情况,不得逃避查验,不得隐瞒真实情况。外地来琼人员或本省赴疫区返回人员,必须遵守有关隔离期的规定。
交通口岸等有关部门应当保障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保证人流、物流出入岛顺畅有序,优先保证防控“非典”物资的运输。
六、工商行政、物价、质量技术监督等市场监管部门和公安部门应当切实加强市场监管,维护社会秩序。对利用“非典”散布谣言、发布虚假信息扰乱社会秩序,制假售假、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或者从事其他欺骗性商业活动的,要依法予以惩处。
七、切实加强农村防控“非典”工作。市县人民政府要把农村基层防控工作作为重点,发挥基层组织作用,严防出现工作死角。全面、及时地掌握出岛务工、经商、上学等返乡人员的情况,做好动态管理。落实农村贫困患者专项救助资金,及时提供免费治疗服务。加大资金投入,加强农村医疗防疫的基础设施建设。
八、各级人民政府要以防治“非典”为契机,广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逐步完善公共卫生设施。大力倡导讲卫生、讲文明的生活方式。对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乱扔垃圾等行为,省人民政府可依法作出处罚规定。要切实贯彻执行保护野生动物的法律法规,严厉打击非法猎捕、经营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广大公民应当自觉拒食法定保护的野生动物,切断人与野生动物可能发生的相互感染疾病的渠道。
九、加强对“非典”防控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管理权限逐级督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不履行应急处理职责或者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由其上级政府和部门依法予以处理。政府工作人员在防控“非典”工作中严重失职的,按照管理权限由相应机关追究责任。违反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本决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非典”传播的隐患,有权监督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履行“非典”应当处理职责的情况,有权举报有关违法违规情况。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对经查实的举报,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予以奖励。
十、各级人民政府要坚持一手抓防控“非典”这件大事,一手抓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不动摇。省人民政府要针对“非典”对我省旅游业、民航业、农业以及其他行业造成的影响,制定扶持政策措施,同时为防治“非典”相关物资生产企业增加生产提供条件,毫不放松地抓好各项经济工作,把“非典”对全省经济的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夺取防控“非典”与经济发展的双胜利。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财政厅制定的吉林省国有土地收益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财政厅制定的吉林省国有土地收益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
省政府同意省财政厅制定的《吉林省国有土地收益金征收管理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吉林省国有土地收益金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国有土地收益金(以下简称收益金)的征收管理,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增加财政收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收益金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收益金系指国有土地(以下简称土地)使用者将其所使用的土地使用权(含地上建筑物,下同)出租给其他使用者时,就其所获得的租金收入按规定标准向财政部门缴纳的价款。
第四条 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为收益金的交纳义务人,应当依照本办法交纳收益金。
凡以盈利为目的,没有将土地作为企业资本金的土地使用者用土地使用权作为条件,进行承包经营、委托经营、联合经营和投资入股等经营行为的(土地使用权发生变更的除外),视为出租土地使用权。
第五条 收益金由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统一负责征收管理,可委托房地产管理部门或者其他部门代收代缴。
各级土地、物价、工商、公安、金融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配合财政部门和代收部门,共同做好收益金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六条 收益金由土地使用权的出租者按月交纳。
第七条 土地使用权出租者已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仍须交纳收益金。
第八条 收益金依照以下规定按面积计算征收:
(一)出租土地无地上建筑物的,按土地面积计算;
(二)出租建筑物的,按建筑面积计算;
(三)既出租地上建筑物又出租附属空地的,按建筑面积加上空地面积计算;
(四)出租柜台的,按出租的柜台所占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
第九条 收益金的征收标准依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按承租人的土地用途划分经营类别。
1.旅游、商业、服务业、金融保险业;
2.办公;
3.工业、仓储;
4.居住;
5.其他。
(二)按照经营类别确定征收比例。各经营类别之间的征收比例按照前项所列顺序依次为1∶0.8∶0.5∶0.4∶0.3。
(三)按上述经营类别,根据地类、等级、临街、朝向等环境因素确定征收系数。
(四)经营类别中“其他”类的征收标准为各经营类别中的最低标准。最低标准暂定为:长、吉两市每月每平方米0.50元,其他地级市(含延吉市)每月每平方米0.40元,县级市每月每平方米0.30元,县城及独立工矿区每月每平方米0.20元,建制镇以下(含建制镇)
每月每平方米0.10元。
各市、州、县具体的征收标准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经同级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条 收益金以人民币作为征收和结算的币种。收益金的专用票据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发放。
第十一条 收益金收入的缴库、分成以及代收代缴部门提取业务费等办法按财政部和省财政厅有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收益金是财政收入,必须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按国家规定用途使用。
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出租者必须按时足额交纳收益金。确有困难需要减、免、缓交的,须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查,报省财政厅审批;数额较大的,须报省政府审批。
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减、免、缓收收益金。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1996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