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巢湖市节能奖励办法

时间:2024-07-12 15:29:1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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巢湖市节能奖励办法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巢湖市节能奖励办法》的通知

巢政办〔2009〕1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省属驻巢各单位,市开发区管委会:

  《巢湖市节能奖励办法》于2009年2月26日经市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三月六日

巢湖市节能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加快节约型社会建设,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安徽省节能奖励办法》(皖政办〔2008〕3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每年度开展一次节能奖励表彰活动。按照节能奖励政府和主管部门为主、企业为辅,减排奖励企业为主、政府和主管部门为辅的原则,进行考核奖励。具体考核指标体系,由市经委会同市人事局共同研究确定。

  第三条 节能奖励的推荐、评审工作坚持科学、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 节能奖励设立下列奖项:

  (一)节能目标超额完成奖;

  (二)节能先进企业奖;

  (三)节能先进个人奖。

  第五条 奖励对象和范围:超额完成与市政府签订的节能目标任务的县(区)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部门和重点节能企业,在节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和取得重大节能效益的个人。

  第六条 对获得先进的单位和个人,市政府予以通报表彰,并给予物质奖励。奖励资金从市财政安排的节能专项资金中列支。

  获得省级节能奖励的单位,不再参加同一年度市节能奖同一奖项的评选。

  第七条 节能目标超额完成奖,奖励年度考核得分在95分以上的县(区)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节能先进企业奖,奖励年度考核结果为超额完成等级的企业;节能先进个人奖,奖励在节能工作中有突出贡献和取得重大节能效益的个人。

  第八条 每年度全市表彰节能先进个人20名,其中企业人员应占50%以上。县处级以上干部不参与评奖。

  第九条 先进个人评选必须认真贯彻执行节能法律法规,热爱节能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从事节能工作(节能岗位)2年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节能管理方面,对推动节能降耗工作产生直接的作用和成效,被县级以上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认可,所在单位和部门超额完成各级政府责任书规定的节能任务和节能指标;

  (二)在重点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方面,承担项目建设主要负责人,项目运行实现节能目标,且节能量占企业当年节能量的20%以上;

  (三)在节能新技术、新产品研究开发过程中,承担主要研发工作或作为研究开发负责人,成果已被采用并产生节能效益;

  (四)在推广应用节能技术成果中,创造性开展工作,使节能新技术和新产品在本企业、本行业、本区域中的普及率明显提高。

  (五)在工程设计、项目管理等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政策和设计规范,提供有针对性、节能效果明显的设计方案等,使能源消耗量减少30%以上;

  (六)在岗位节能方面,积极学习节能知识,钻研节能技术,探索节能办法,提出节能效果明显的方法和建议,或者创造性地使用节能技术,在本职岗位取得年节能10%以上效益。

  第十条 年度节能奖励由市经委会同市人事局提出建议方案,经市节能联席会议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

  第十一条 对弄虚作假或者采取不正当手段取得奖励的单位或个人,撤销已获奖项,5年内不得再次参加评选;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当事人,依纪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二条 参与节能奖励组织实施工作的单位和人员,在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纪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 各县(区)政府应当参照本办法设立县级节能奖。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9年起执行。


关于对道路化学危险货物运输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检查的通知

交通部


关于对道路化学危险货物运输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检查的通知

交公路发[2001]4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

根据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和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的要求和部署,由交通部牵头实施的道路化学危险货物运输专项整治工作已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展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按照部印发的《全国道路化学危险货物运输专项整治实施方案》(交公路发[2001]240号)精神,积极主动地与相关部门协调,成立了组织领导机构,制定了整治方案,积极有效地开展了专项整治工作。

为及时了解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整治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各地按时、高质量地完成专项整治任务,部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要在8月份,会同经贸委、公安厅、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对本省专项整治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检查的重点内容是:

一、危险货物运输业户经营资质审验情况

经营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业户是否符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运发[1993]1382号)和《道路货物运输业户开业技术经济条件(试行)》(交运发[1993]531号)的相关规定;是否停止了对化学危险品生产企业自备车辆(即非营业性运输车辆)从事化学危险货物运输的审批;是否全面禁止了个体运输户从事道路化学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活动。

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技术和管理状况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车辆技术状况是否达到一级;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是否按国家标准规定配备相关标志;是否持有加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专用章”的道路运输证;易燃易爆危险货物运输是否持有公安部门发放的准运证;压力容器是否持有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核发的检测合格证;常压容器是否持有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检测合格证。

三、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人员是否经过岗位培训,是否持证上岗。

为督促各地开展工作,部将于8月中下旬,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一起组成2个联合督查组,对部分省道路化学危险货物运输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抽查,分组检查方案如下:

第一组:交通部带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各派1人参加,检查四川省和重庆市。

第二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带队,交通部、公安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各派1人参加,检查辽宁省和黑龙江省。

具体检查时间,另行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化学危险货物运输专项整治工作检查结果于8月底前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我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一年八月六日

主题词:危险货物 运输 检查 通知

抄 送:国家经贸委、公安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厅(局)、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


《贷款通则》的修改建议

河南省平顶山市城市信用社 张要伟


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通则》实施四年多来,对规范金融机构的信贷行为,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依法保障金融债权,起了非常大的作用。但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健全和完善,有许多的新的内容需要补充,值修改《贷款通则》之机,特结合工作实践,提出以下建议,供有关部门参考:
一、建议修订后的《贷款通则》以国务院的名义发布,使之成为一部行政法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贷款通则》作为行政规章,在金融纠纷案件中只有参照的效力,人民法院有决定是否予以参照的权力。而一旦《贷款通则》成为行政法规,人民法院在审理金融纠纷案件中就必须把它作为有效根据,可以最大限度地保护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二、人总行曾对信托公司的委托贷款作过规定,但其不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建议对委托人的资格( 即哪些单位和个人可以作为贷款的委托人,应当排除企业单位)、委托人的权利义务、受托人(即金融机构) 的权利义务,用资人的权利义务,委托人、受托人与用资人之间的关系,以及纠纷的处理方式做出明确的规定,避免委托人将应当由自己承担的责任推向受托人,损害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
三、建议授予金融机构限额的利息豁免权。《贷款通则》规定减免利息需经国务院批准,自有一定的道理,但在实践中,不利于金融机构盘活大量的不良资产。对于符合限定条件的贷款(一般属于不良贷款),授予金融机构一定限额的利息豁免权,有利于金融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灵活掌握,最大限度盘活资金。建议授予金融机构应收利息5-20%的利息豁免权。
四、明确以贷收息、以贷还贷做法的效力。以贷收息、以贷还贷的做法在金融机构中普遍存在,在实质上并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借款人的利益,是盘活不良资产的途径之一。但在司法实践中,相当一部分人民法院用以贷收息、以贷还贷违反金融法律法规的理由,判决金融机构败诉,损害了金融机构的合法债权。建议对以贷收息、以贷还贷的行为从正面予以肯定;同时注意协调金融机构、借款人和保证人的关系,做到即保护保证人的权益,又保护金融机构的贷款债权。
五、对扣收行为做出明确的规定。扣收是金融机构收回贷款本息的有效途径,但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依据司法解释认定扣收属于侵权行为,判决金融机构返还“非法”扣收的贷款本息,这种判决极不合理,严重损害了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扣收属于债权人行使抵销权的一种方式,是合法的行为。建议明确规定,金融机构在贷款到期后没有得到偿还的,可以对借款人、连带责任保证人(对一般保证人不得采取扣收措施)帐户内的款项予以扣收。
六、当前,国有、集体企业处于改制阶段,但部分地方政府出于地方保护的不当目的,指使或者帮助企业采取一切办法逃废金融机构的债务,有的地方政府规定债权人在企业改制期间向债务人不得追索债务,甚至非法强令人民法院不得受理以改制企业为被告的案件,等所谓逃废债务的“改制”完成以后再受理。这些不正常的行为,对金融机构的债权造成巨大威胁,直接关系着金融机构资产的质量和贷款债权的保证问题,在实际上关系着金融秩序稳定和金融风险的大问题,建议对保障金融机构合法债权、制止企业( 特别是地方政府主持或参与) 逃废金融债权的行为做出切实可行的规定。
《贷款通则》的修改涉及到方方面面,技术性比较强,人民银行为此进行了充分的调查研究,我们有理由相信修订后的《贷款通则》将更加完善,能够更大限度地保护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

[本篇小文是本人1999年在宝丰县农村信用联社工作时所写,修改后的《贷款通则》尚未出台,现在看来本文中提出的建议还不过时,因此冒昧再次贴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