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自治州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
巴政办发[2008]77号
关于印发自治州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自治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自治州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办法》已经州人民
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一日
自治州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办法
为完善自治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体系,减轻城镇居民个人医
疗费负担,根据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州城镇居民基
本医疗保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巴政办发〔2008〕62号),现制
定自治州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办法。
一、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居民,必须同时参加城镇居民大额
补充医疗保险。
二、大额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少年儿童、中小学阶段学生
每人每年20元(其中个人缴费10元,各县市财政补贴10元),其他非
从业城镇居民每人每年缴费40元。
三、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由各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收,
每年征缴一次。各县市征收的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统一缴至州社会保
险管理局集中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和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不得互相挤占。
四、参保城镇居民患病,在一个统筹年度内,住院费超过自治州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1.5万元,超过部分由大额补
充医疗保险费按一定比例支付,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12
万元。在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内,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
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由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支付70%。
五、大额补充医疗保险,由州社会保险管理局作为投保人,向商
业保险公司投保。参保城镇居民发生的超过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
金支付最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由商业保险公司负责赔付。
六、参保城镇居民医疗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进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时,州社会保险管理局应通知商业保
险公司。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居民个人先行垫付,治疗结束后持住院证
明、住院病例复印件(加盖公章)、诊断证明、医疗费收据复印件、
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赔付申请表、本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经州社会保
险管理局审核后,向商业保险公司申请赔付。对符合要求的赔付申请,
商业保险公司应在10日内作出赔付。
七、本办法由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