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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禁以国家机关名义发布广告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16:35:1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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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禁以国家机关名义发布广告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文件

工商广字[2008]212号


关于严禁以国家机关名义发布广告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期,一些地方在广告发布中出现“国家机关专供”及类似内容,违反《广告法》关于不得以国家机关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名义发布广告的规定。为严格执行《广告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广告中出现“×××(国家机关)专供”、“专供×××(国家机关)”内容的,均属于违反《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依照《广告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从重处罚。对于捏造事实,发布虚假广告或者进行虚假宣传的,依照《广告法》或者《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从重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00八年十月八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金融信贷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金融信贷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


为了加强金融信贷管理,保证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现将国务院常务会议议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人民银行要加强对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业务领导,切实把各项资金管好,把固定资产的投资管好。各专业银行的信贷规模,要统一纳入人民银行的国家信贷计划;各专业银行的固定资产投资贷款,要按项目严格控制,不得突破国家下达的计划。
二、在信贷工作中,要坚决执行国家的政策法令和金融信贷制度,凡是从银行贷款的,必须持有一定的自有资金;发放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和高息贷款,贷款单位必须要有盈利的企业单位担保。
三、各级银行和从事金融信贷工作的同志,要负起责任,忠于职守,模范地遵守有关的法规制度,自觉地抵制各种不正之风,认真地把金融信贷工作搞好。
四、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监督、检查和支持银行的工作。对于那些坚持原则、奉公守法、努力工作的,要予以表扬;对于那些严重渎职、违法乱纪、营私舞弊的,要及时查处。
五、一切违背中央和国务院有关金融信贷规定的错误做法,银行部门有权拒绝执行;这些部门由于坚持国家金融信贷制度,而被当地领导刁难、“穿小鞋”以至受到错误处理的,必须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1985年6月27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吉林省分行组织推荐项目贷款暂行规定的通知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长府办发〔2005〕26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吉林省分行组织推荐项目贷款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长春市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吉林省分行组织推荐项目贷款的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长春市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吉林省分行组织推荐项目贷款的暂行规定



为了更好地履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与长春市人民政府签订的《农业政策性金融合作协议》,规避和防范金融风险,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绩效,特制定本规定。

一、推荐企业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长春市所辖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加工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法人治理结构合理的企业,其它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股份制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等类型企业。

(二)企业规模。总资产规模在3000万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规模在15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超过2000万元的市级以上(含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

(三)企业效益。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企业应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不欠折旧、不亏损。

(四)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不得超过70%,产品转化增值能力强,企业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拥有相应数量的物资财产,能够作为贷款的保证抵押,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五)企业产品市场竞争力。企业生产工艺、生产设备、环保设施和主要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对区域经济带动作用大;产品科技含量高,新产品开发能力强,市场潜力大;有较健全的市场营销网络,市场份额在同类产品中居前列并且较稳定,产销率在90%以上。

二、推荐项目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项目建设单位必须符合本规定中推荐企业的标准。

(二)项目规划建设内容。必须是以农产品加工转化为主,包括扩产和技术改造,围绕农牧产品生产和流通所进行的生产基地建设、仓储设施建设、基础设施建设等。

(三)项目效益明显。主营产品在国内外市场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产业优势强,带动面大,对增强区域财力、安置就业和带动农户增收有明显促进作用,在国内同行业中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居领先水平,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设计产品有较强的市场竞争优势。

(四)续(扩)建项目。已投入的基本建设资金比例,应占全部固定资产总量的30%以上。

(五)新开工项目。自筹的基本建设资金比例须占固定资产投资总量的30%以上。

(六)项目建设单位所需的流动资金其自筹比例须占所需全部流动资金的20%以上。

三、推荐程序和办法

(一)对符合本规定条件要求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和项目,由所在地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向市农业委员会推荐,对当地财政有较大贡献的龙头企业及其承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可优先安排。

(二)推荐的企业及其项目,必须提供企业的基本情况和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市级及市以上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立项批复。企业的资产和效益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定,企业的资信情况须由其开户银行提供证明。

(三)推荐的企业及其项目,由市农业委员会筛选初审,报市政府审核确认后,市政府以《推荐函》的形式,推荐给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吉林省分行,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吉林省分行根据有关管理规定进行审核,对具备贷款资格和相关贷款条件的企业,经与长春市政府协商确定,纳入《农业政策性金融合作协议》范围。

(四)对纳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与长春市人民政府《农业政策性金融合作协议》范围的企业,经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吉林省分行审查同意、市政府认可,可以取得农业政策性信贷支持的项目,企业负责完善贷款担保手续,企业所在地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向长春市政府出具《还款承诺函》,在企业不能按时足额清偿借款合同项下债务的,由出具《还款承诺函》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承担最终还款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