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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商务部关于青海玉树地震受灾群众过渡性安置工作指导意见

时间:2024-07-01 16:14:1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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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商务部关于青海玉树地震受灾群众过渡性安置工作指导意见

民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商务部


民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商务部关于青海玉树地震受灾群众过渡性安置工作指导意见


青海省民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商务厅:

  根据4月21日国务院抗震救灾总指挥部第8次会议精神,为妥善做好受灾群众的过渡性安置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做好安置点规划。选择过渡性安置地点要坚持就地、就近原则,方便开展恢复重建,方便群众生产生活。选址要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可能发生山体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区域,避免对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以及生态脆弱区域造成破坏。规模要适度,要方便学生上学,方便群众就医,易于管理。


  二、多渠道解决住所。解决受灾群众临时住所,要采取多种方式、措施。要在及时发放并积极帮助受灾群众搭建棉帐篷的同时,制定鼓励政策,动员群众自建简易过渡住房,保证每户有一顶棉帐篷或一间过渡住房。


  三、保障生活必需品供应。要加强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及时将已经运抵灾区的粮食、肉类、食用油等生活物资分发到受灾群众手中,同时尽快恢复城乡商业网点,搞活商品流通,保障群众主要消费品市场供应,解决好日常生活所需炉具、灶具等生活用品紧缺问题,逐步做到受灾群众每家可以独立开伙。


  四、落实好临时生活救助政策。要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粮食局有关通知要求,抓紧制订受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实施方案,立即组织力量,深入灾区核查灾情,审核确定救助对象,及时、足额地将补助金、救济粮发放到救助对象手中。要及时将符合救助条件的本地户籍及滞留本地的外地户籍受灾困难群众全部纳入救助范围,确保基本生活。


  五、做好安置点配套设施建设。要协调有关部门做好过渡性安置点水、电、加油站(点)、道路等基础设施的配套建设,按比例配备医疗点、集中供水点、公共卫生间、垃圾收集点、日常用品供应点、少数民族特需品供应点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同时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防范火灾发生。


  六、加强集中安置点管理。受灾群众的过渡性安置,应组织州、县分区划片,在尊重个人意愿的前提下,尽量参照灾前村(居)委会的建制,建立灾后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同时选派干部蹲点做好指导工作,切实加强安置点管理,随时解决群众生活中出现的问题,维护正常社会秩序。


  七、加强救灾物资管理使用。要统筹灾区各类需求,研究确定救灾物资优先安排的对象,棉帐篷、棉衣被等物资要优先保障遇难者家庭、孕妇、婴幼儿、孤儿、孤老、残疾人员,大帐篷、活动板房等优先用于学校、医疗点、福利机构、商业网点等公共服务设施,做到物资发放公正、公开、公平,避免因分配问题引发矛盾。


  八、明确工作责任。要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民政、住房城乡建设、商务等部门各尽其责、密切配合的受灾群众过渡性安置保障机制。民政部门负责棉帐篷、食品等各类生活物资的分配方案,依靠基层组织做好发放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安置点的规划、选址工作。商务部门负责恢复商业网点,保障市场供应。


  请你省依据本意见,进一步细化、实化,制定受灾群众过渡性安置的具体办法。


  


  

民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商务部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九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九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0年12月25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10年12月25日

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鹰潭市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方案(暂行)的通知

江西省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鹰潭市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方案(暂行)的通知

鹰府办发〔2010〕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鹰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鹰潭市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方案(暂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四日

  



  鹰潭市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方案

  (暂行)

  为保障群众基本用药,减轻医药费用负担,扎实有序地建立和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方案(暂行)的通知》(赣府厅发〔2009〕9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基本药物是适应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剂型适宜,价格合理,能够保障供应,公众可公平获得的药品。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其他各类医疗机构也都必须按规定使用基本药物。

  第二条 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对基本药物的遴选、生产、流通、使用、定价、报销、监测评价等环节实施有效管理的制度,按照国家的要求,做好与公共卫生、医疗服务、医疗保障体系衔接等工作。

  第三条 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遵循以下基本原则: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把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放在第一位;坚持立足市情,确保基本药物制度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坚持公平与效率统一,政府主导与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相结合;坚持近期重点改革任务与远期制度建设目标相衔接,分阶段实现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目标。

  第四条 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按照全省统一领导、地方分级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多方共同参与的工作模式,强化各级部门职责与协调配合。

  第五条 成立鹰潭市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小组,在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 负责全市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相关政策的制定及贯彻实施。

  第二章 目标任务

  第六条 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总目标是: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用药,促进医药卫生事业全面健康协调发展,维护健康公平,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

  第七条 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具体目标是:

  (一)2009年12月底前,在全市12所乡镇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机构数占全市卫生院总数的35.3%)和所有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确保2010年初全部到位。2010年12月20日前,各县(市、区)选择一个中心卫生院和一所公立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启动试点。包括实行省级集中网上公开招标采购、统一配送,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并实现零差率销售,同时实行财政性补偿。

  (二)全市12所乡镇中心卫生院为贵溪市罗河中心卫生院、贵溪市塘湾中心卫生院、贵溪市志光中心卫生院、贵溪市文坊中心卫生院、贵溪市周坊中心卫生院,余江县潢溪中心卫生院、余江县马荃中心卫生院、余江县中童中心卫生院、余江县画桥中心卫生院、余江县锦江中心卫生院、月湖区童家中心卫生院、龙虎山风景旅游区上清中心卫生院。

  (三)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再确定具体名录。

  (四)到2011年,初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全市所有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保证基本药物的生产供应和合理使用,药品价格得到合理有效的控制,降低城乡居民基本用药负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基本药物需求。

  (五)到2020年,建立起以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为主体的、覆盖城乡,规范、完善的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并与公共卫生、医疗服务、医疗保障体系相衔接,保证人民群众能够及时获得安全有效、剂型适宜、价格合理、能够保障供应的基本药物,保证基本药物的规范合理使用。

  第三章 目录管理

  第八条 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在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初期,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确需配备、使用非目录药品的,由市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小组组织专家论证,报省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小组批准。

  第九条 非目录药品的遴选。按照防治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中西药并重、基本保障、临床首选和基层能够配备的原则,结合我市财政承受能力和基本医疗保障水平、疾病谱变化、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和科学技术进步等情况从严控制。

  第十条 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增加使用非目录药品具体品种,从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甲类)范围内选择,确因地方特殊疾病治疗必需的,也可从目录(乙类)中选择。增加药品应是多家企业生产品种。

  第四章生产储备

  第十一条 建立基本药物生产供应保障体系。在政府宏观调控下,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进一步规范基本药物的生产流通,完善医药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推动医药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医药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第十二条 完善药品储备制度。对临床必需、价格低廉、用量不确定、企业不常生产、不可替代的基本药物鼓励企业生产,纳入国家和省级储备范畴,保障生产供应。

  第五章采购配送

  第十三条 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参加以省为单位集中网上公开招标采购。

  第十四条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麻醉、精神药品、免疫规划疫苗、免费治疗的抗结核药、抗麻风病药、抗艾滋病药、抗疟药、计划生育药品以及中药饮片等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仍按国家有关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基本药物由中标的药品生产企业直接配送或委托中标的配送企业统一配送。可以委托3家中标配送企业配送,其中省级2家,设区市级1家。配送企业资格和药品配送费用由省招标确定。

  第十六条 加强基本药物购销合同管理。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合同法》等规定,根据集中采购结果签订合同,履行药品购销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合同中应明确品种、规格、数量、价格、回款时间、履约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督促检查。

  第六章 配备使用

  第十七条 建立基本药物优先和合理使用制度。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在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初期,确需配备、使用非目录药品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非目录药品销售额不超过药品总销售额的30%,非目录药品使用品种不超过药品使用品种总数的30%。其他各类医疗机构也要将基本药物作为首选药物,并达到一定使用比例,具体使用比例待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确定后执行。医疗机构要按照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基本药物处方集,加强合理用药管理,确保规范使用。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药事管理机构,完善医师处方监督检查和审核制度,加强医师基本药物合理使用的培训,鼓励医师优先合理使用基本药物,规范基本药物临床使用,发挥临床药师参与临床药物治疗和规范临床用药行为的作用,为药物治疗的合理、安全、有效提供保障。

  第十九条 患者凭处方可以到零售药店购买药物。零售药店必须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或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为患者提供购药咨询和指导,对处方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进行审核,依据处方正确调配、销售药品。

  第七章 价格管理

  第二十条 完善和规范政府调控与市场作用相结合的基本药物价格形成机制。加强价格监督管理,健全基本药物价格监测管理体系。

  第二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具体零售价格由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招标形成的统一采购价格、配送费用及药品加成政策确定。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按购进价格实行零差率销售。

  第八章 补偿报销

  第二十二条 建立并完善基层医疗机构补偿机制。适当提高基层医疗机构技术服务价格。落实政府投入政策,进一步加大政府补助力度,弥补基层医疗机构药品零差率减少的收入。补助资金按基本药物实施情况、基层医疗机构前两年实际利润和定编医务人员三大要素测算,统筹安排。财政补助资金采取上年度预拨,下年结算办法实施,以后年度政府补助经费根据运行情况适当调整。财政补助经费按隶属关系,属于县(市、区)级的,由省、县(区)级财政按6:4比例分担,属市级的,由省、市级财政按6:4比例分担。财政补助经费与财政其它补助经费统筹用于基层医疗机构房屋修缮、设备维修和人员经费支出,医务人员的工资水平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水平相衔接。

  建立基层医疗机构基本药物制度绩效考核体系。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以基本药物使用和医疗服务质量为核心,对基层医疗机构进行考核,财政补助经费的拨付与考核结果挂钩。基层医疗机构应以服务质量、工作数量和医德医风考评为核心,对职工个人进行考核,个人工资性收入与考核结果挂钩。

  加强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坚持预算管理权不变、资金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财务审批权不变的前提下,按照“集中管理、分户核算”的原则,对全县乡镇卫生院财务管理进行会计核算和监督,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第二十三条 国家基本药物全部纳入《江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药物目录》和《江西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报销比例比非基本药物提高10个百分点,具体操作办法由市卫生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各自职责并结合实际情况分别制定。

  第二十四条 建立基本药物费用合理分担机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中使用的基本药物费用,纳入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统筹安排;基本医疗服务中使用的基本药物费用分别由政府、社会和个人合理分担。按照国家医疗保障有关规定,结合我市财政能力,提高基本医疗保障对基本药物的支付水平,降低个人自付比例,引导广大群众首先使用基本药物。

  第九章 质量监督

  第二十五条 加强基本药物质量安全监督。对基本药物实行定期质量抽检,杜绝不合格的基本药物进入流通和使用环节,并向社会及时公布抽检结果;加强和完善基本药物不良反应监测,建立健全药品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完善药品召回管理制度,保证用药安全;建立信息公开、社会多方参与的监管制度。

  第十章 考核评估

  第二十六条 建立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成本效益评价和考核制度。对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的效果和成本效益进行分析评估,把基本药物的价格降低程度、给群众带来的实惠,对基层医疗机构运行、医生行为造成的影响等作为主要考核内容。

  第二十七条 加大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和公共卫生服务效率的考核力度。考核结果与财政补助和医务人员绩效工资挂钩。各地要定期对制度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将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纳入当地医改工作考核内容,将政府考核与社会监督结合,促进基本药物制度不断完善。

  第十一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 鹰潭市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小组由市卫生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组成。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承担市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小组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九条 强化部门责任与协调配合。卫生部门负责对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采购、配送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改部门负责基本药物价格政策及零售价格制定与价格执行情况监督检查;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和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补偿政策,保证资金到位;劳动和社保部门负责基本药物支付政策制定和执行;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负责基本药物生产、配送企业资质认定,对基本药物进行质量监管;监察部门负责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全过程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其他部门通力协作,密切配合,承担相关职责任务。

  第三十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组织领导。

  第三十一条 各地根据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结合当地实际,落实政府责任,切实履行职责,搞好统筹协调,完善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落实财政补助政策,并与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政策衔接一致。

  第三十二条 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一项全新的制度,要加强合理用药宣传与教育工作,提高全民对基本药物的认知度和信赖度;要加强对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相关政策宣传解读,争取社会各界理解、配合和支持;要结合制度的实施做好舆论宣传与教育引导工作,形成共同推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合力,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各地根据本方案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