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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4-07-09 11:37:0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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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西安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市政办发〔2009〕4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已经2009年2月2日第14届68次市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二月二十日




西安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了推进重大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进一步规范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根据《国务院工作规则》、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陕西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西安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市人民政府对本市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作出的具有全局性、长远性、战略性的决策。主要包括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全市财政预算、重大财政资金安排;各类总体规划、重点区域规划和行业规划;重大投资项目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涉及民生的重大事项;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等。
  第三条 市长代表本级政府对重大行政事项行使决策权。
  副市长、秘书长协助市长行使决策权。
  市政府办公厅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的组织、协调、服务和管理活动。
  市政府研究机构、法制机构、参事机构等应当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提供政策、法律、专业咨询等相关服务。
  第四条 市长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承办单位承办直接进入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副市长提出的行政决策建议,报市长确定是否进入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市政府工作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先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再报市长确定是否进行决策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决策建议,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审核后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分管副市长审核、市长确定。
  第五条 市政府决策承办单位对拟决策事项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所提供的决策资料和信息必须真实、全面、准确,对决策事项所涉及范围应当广泛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和建议,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经决策承办单位集体讨论,形成决策方案草案。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按照部门法定职权确定或者由市长指定。
  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或者争议较大的事项,应当拟定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决策方案。
  决策方案草案形成后,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交由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六条 涉及专业化较强的决策,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若干名本专业领域具有代表性、权威性专家,对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进行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论证,形成综合评审意见。
  承办单位应当对专家论证意见、建议归类整理,对决策方案草案中采纳的意见应当标明,未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七条 推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除依法不得公开的事项外,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都应向社会公布,召开听证会,广泛地征求公众意见。
  第八条 规范听证程序,科学合理地遴选听证代表,确定、分配听证代表要充分考虑听证事项的性质、复杂程度及对公众的影响范围。
  听证代表确定后,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将名单通过市政府网络向社会公布。
  听证会举行10日前,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告知听证代表拟做出行政决策的内容、理由、依据和背景资料,确保听证参加人享有平等、充分的质证和辩论的权利。
  第九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听证中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积极采纳,意见采纳情况及其理由要以书面的形式告知听证代表,并以适当的形式向社会公布。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意见和建议的归纳情况,对决策方案进行修改,形成决策方案草案及说明。
  第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后,由市长决定提交会议讨论。
  第十一条 提交政府常务会或者政府全体会议审议的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应当报送以下资料:
  (一)决策方案草案及说明;
  (二)涉及专业领域决策的专家评审意见;
  (三)决策方案草案涉及成本效益分析的,应当提交分析报告;
  (四)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和综合资料;
  (五)同一决策事项形成两个以上决策方案的,应当提交比较分析资料;
  (六)政府法制部门审查意见。
  第十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充分发挥民主,坚持集体讨论决定制度,在集体审议的基础上由市长做出决定。
  政府常务会或者政府全体会议,应当记录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讨论情况及决定,对不同意见应当特别载明。
  第十三条 重大行政事项依法需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或者依法应当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定决定的,从其规定程序上报。
  第十四条 在做出重大行政决策后,决策机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制度,对做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通过抽样检查、跟踪调查、评估等方式,督促决策执行机构及时、正确贯彻执行重大行政决策。
  决策执行过程中,出现政府重大决策所依赖的客观条件发生改变,有可能导致决策目标全部或部分不能实现的,市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正决策方案的决定。
  第十六条 建立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制止和纠正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的决策行为。对违反本规定而导致政府重大决策失误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区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做出、执行、监督活动,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新政办〔2001〕85号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自治区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已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1〕1号),为适应我区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各类伤亡事故,设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是综合管理全区安全生产工作、履行自治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行政机构,规格为副厅级,由自治区经贸委管理。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一个机构,两块牌子。
  一、职能调整
 (一)由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承担的职业安全监察和矿山安全监察职能,划给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由自治区经贸委所属各行业管理办公室承担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能,划给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起草全区安全生产方面的综合性行政法规、规章,拟定有关政策及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规章、规程和安全技术标准。
 (二)综合管理全区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全区安全生产形势,拟定全区安全生产工作规划和计划,依法行使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和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承担的专项安全监察、监督工作。
 (三)负责发布全区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全区伤亡事故统计工作,组织、协调重大、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受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对特大事故调查报告进行批复。
 (四)指导、协调全区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组织实施对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由其他有关部门承担的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除外)进行检测检验、安全培训、安全评价、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组织的资格认可工作,并负责监督检查。
 (五)组织全区安全生产方面的宣传教育和本系统安全生产监察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工作和企业主要经营管理者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
 (六)监督工矿商贸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政策法规、规章情况和安全生产条件、有关设备、材料及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工作。
 (七)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按照职业安全法规和标准监督检查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危害的防治工作,依法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组织对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查处工作;组织、指导和协调化学事故应急救援等工作。
 (八)拟定安全生产科研规划,组织、指导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示范工作;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九)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设4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政策法规处)
 负责局机关文秘、档案、信息、保密等行政事务,负责局机关经费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安全生产方面的技术合作与交流活动;负责起草全区安全生产政策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标准;承办安全生产方面的行政复议工作;组织、指导全区安全生产方面的宣传教育和本系统安全生产监察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工作和企业主要经营管理者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
 (二)信息与技术装备保障处
  负责发布全区安全生产信息和伤亡事故统计的具体工作,分析和预测全区安全生产形势;拟定安全生产科研规划,组织、指导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示范工程;管理安全生产技术改造和科研经费;实施对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劳动防护用品和有关设备(由其他有关部门承担的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除外)进行检测检验、安全培训、安全评价、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组织的资格认可工作,并负责监督检查。
 (三)安全监督管理一处
  监督检查金属与非金属矿山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三同时”情况和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情况;组织调查和处理金属与非金属矿山企业重大、特大事故;组织、指导和协调金属与非金属矿山企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以及相关企业安全生产技术培训工作。
 (四)安全监督管理二处
  监督检查石油、化工、电力、贸易、机械、冶金、有色、轻工、纺织、医药、建材、烟草、地质等行业的工矿商贸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三同时”情况和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情况,并组织调查和处理相关的重大、特大事故;指导、协调和监督公路、水运、铁路、民航、建筑、水利、邮政、电信、林业、军工、旅游等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并组织、协调相关的重大、特大事故的处理工作;组织、指导和协调化学事故应急救援等工作,以及相关企业安全生产技术培训工作。
  机关党务、人事和后勤服务等工作由自治区经贸委统一负责管理。
  四、人员编制
  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为30名。其中:局领导职数3名,处室领导职数15名(含安全督导员)。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商检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打击纺织品非法转口活动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海关总署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商检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打击纺织品非法转口活动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商检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厅、外贸局,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广东海关分署,各局处级海关,各直属商检局,各总公司,各工贸公司,纺织、食品土畜、轻工工艺、医保商会:
最近,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要继续采取有效措施,打击纺织品非法转口活动。今年以来,纺织品非法转口活动调查小组在广东、山东、上海、天津、宁波、深圳等省市进行了调查,许多地方的外经贸管理部门、海关和商检机构对这项工作十分重视,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有益的经
验。从目前情况看,我国境内的纺织品非法转口活动已有所收敛;但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问题仍然存在,有些地方的问题还比较严重。当前存在的问题主要是:境外不法分子用欺骗和利诱手段使我一些企业、特别是对国家有关政策和法规不了解或认识模糊的企业上当。一些地方行政管理
部门对这项工作未给予应有的重视,工作不力,有的甚至为了保护地方或企业的局部利益、对违法行为姑息宽容。打击纺织品非法转口活动是事关国家声誉和经济利益的重要工作。必须给予高度重视。请各地有关部门在当地政府的支持下,认真贯彻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精神,对这项
工作抓紧落实,务求近期取得实效。为此,特做如下通知:
一、利用各种方式大力宣传打击纺织品非法转口活动的重要性及国家的有关政策和法规。要使所有从事纺织品生产和出口的企业都能够了解和掌握这些政策和法规,并自觉做好这项工作。
二、凡在我国境内从事纺织品生产和加工的企业,无论是国有、集体、个体或三资企业,均应遵守今年三月一日经贸部、海关总署、国家商检局发布的《关于禁止纺织品非法转口的规定》(〔1993〕外经贸管发第10号)。各有关部门要相互配合,加强管理、监督。对证据确凿的
违法企业和个人坚决惩处。
三、各地方要以大局为重,及时将查处情况如实上报,绝不允许为保护地方或企业的局部利益而姑息宽容违法行为。对于问题严重、工作无明显成效的地方或企业,外经贸部将视情况扣减其纺织品配额并追究其领导人的责任。
四、各地外经贸管理部门、海关和商检机构,应共同制定和完善本地区打击纺织品非法转口活动的具体有效措施,采用联席会议或其它方式互通情况,研究解决本地区存在的问题。
五、自一九九四年起,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外经贸管理部门及海关、商检机构将本地区这项工作的开展情况及建议汇总后,分别向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国家商检局写出书面报告,每季度报送一次,重要情况随时报送。



1993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