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西安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市政办发〔2009〕4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已经2009年2月2日第14届68次市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二月二十日
西安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了推进重大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进一步规范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根据《国务院工作规则》、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陕西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西安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市人民政府对本市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作出的具有全局性、长远性、战略性的决策。主要包括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全市财政预算、重大财政资金安排;各类总体规划、重点区域规划和行业规划;重大投资项目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涉及民生的重大事项;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等。
第三条 市长代表本级政府对重大行政事项行使决策权。
副市长、秘书长协助市长行使决策权。
市政府办公厅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的组织、协调、服务和管理活动。
市政府研究机构、法制机构、参事机构等应当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提供政策、法律、专业咨询等相关服务。
第四条 市长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承办单位承办直接进入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副市长提出的行政决策建议,报市长确定是否进入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市政府工作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先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再报市长确定是否进行决策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决策建议,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审核后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分管副市长审核、市长确定。
第五条 市政府决策承办单位对拟决策事项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所提供的决策资料和信息必须真实、全面、准确,对决策事项所涉及范围应当广泛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和建议,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经决策承办单位集体讨论,形成决策方案草案。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按照部门法定职权确定或者由市长指定。
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或者争议较大的事项,应当拟定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决策方案。
决策方案草案形成后,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交由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六条 涉及专业化较强的决策,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若干名本专业领域具有代表性、权威性专家,对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进行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论证,形成综合评审意见。
承办单位应当对专家论证意见、建议归类整理,对决策方案草案中采纳的意见应当标明,未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七条 推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除依法不得公开的事项外,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都应向社会公布,召开听证会,广泛地征求公众意见。
第八条 规范听证程序,科学合理地遴选听证代表,确定、分配听证代表要充分考虑听证事项的性质、复杂程度及对公众的影响范围。
听证代表确定后,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将名单通过市政府网络向社会公布。
听证会举行10日前,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告知听证代表拟做出行政决策的内容、理由、依据和背景资料,确保听证参加人享有平等、充分的质证和辩论的权利。
第九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听证中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积极采纳,意见采纳情况及其理由要以书面的形式告知听证代表,并以适当的形式向社会公布。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意见和建议的归纳情况,对决策方案进行修改,形成决策方案草案及说明。
第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后,由市长决定提交会议讨论。
第十一条 提交政府常务会或者政府全体会议审议的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应当报送以下资料:
(一)决策方案草案及说明;
(二)涉及专业领域决策的专家评审意见;
(三)决策方案草案涉及成本效益分析的,应当提交分析报告;
(四)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和综合资料;
(五)同一决策事项形成两个以上决策方案的,应当提交比较分析资料;
(六)政府法制部门审查意见。
第十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充分发挥民主,坚持集体讨论决定制度,在集体审议的基础上由市长做出决定。
政府常务会或者政府全体会议,应当记录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讨论情况及决定,对不同意见应当特别载明。
第十三条 重大行政事项依法需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或者依法应当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定决定的,从其规定程序上报。
第十四条 在做出重大行政决策后,决策机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制度,对做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通过抽样检查、跟踪调查、评估等方式,督促决策执行机构及时、正确贯彻执行重大行政决策。
决策执行过程中,出现政府重大决策所依赖的客观条件发生改变,有可能导致决策目标全部或部分不能实现的,市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正决策方案的决定。
第十六条 建立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制止和纠正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的决策行为。对违反本规定而导致政府重大决策失误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区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做出、执行、监督活动,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