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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和管理办法

时间:2024-07-03 12:22:5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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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和管理办法

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政府


淮安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和管理办法

淮政发〔2005〕12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部省属驻淮单位:
现将《淮安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九月五日

淮安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加强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和管理,根据《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1996〕第78号令)和《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税局江苏省残联关于由地方税务机关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知》(苏财社〔2004〕15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各类经济组织以及部、省属和外地驻淮各单位等用人单位,应按不低于本单位从业人员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凡未按上述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均应按年度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

第三条 按规定每年少安排一名残疾人就业,应按标准足额缴纳保障金,按比例安排不到一人的单位,按实际差额比例缴纳保障金。

保障金缴纳的计算公式为:

应缴纳保障金=(上年末单位从业人员总数×1.5%—单位已安排从业残疾人员数)×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数额×90%。

从业人员:指从事一定社会经济活动并取得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人员。

从业残疾人员:指在国家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持有县级以上残联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享有平等工资待遇和基本社会保障的从业人员。

第四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各地地税部门负责征缴。为方便地税部门操作,对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未提供征缴金额的单位,地税部门可按下列简易方法计算征缴:

单位应缴纳保障金=单位从业人员总数×本地当年人均征缴标准。(征缴标准由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每年核定一次)。

第五条 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和各单位应缴纳保障金数额的具体审核认定工作。

第六条 各用人单位应在每年1月1日至3月30日期间,向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报送上年度单位统计年报表,包括本单位从业人员总数、残疾从业人员名册、相关人员的残疾人证和伤残军人证、残疾从业人员劳动合同与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缴纳情况。逾期不报送上述资料的单位,按未安置残疾人就业计征保障金,实行先征后退。

先征后退的被征单位当年10月底前必须将本单位上述资料报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在当年11月份审核完毕,并填写《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退款通知单》,被征单位凭此单到财政部门退款。保障金退款时间为每年12月份。

第七条 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于5月底前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交各单位应缴纳的保障金数据。

第八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年征收,征收期为每年7、8、9三个月。

第九条 征收期结束后25日内地税部门将征收情况反馈给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

第十条 保障金一律实行就地征缴、分级筹集。凡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一律向当地地税部门缴纳。

第十一条 各级地税部门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时,开具税务部门统一使用的缴费凭证。

第十二条 各级地税部门征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暂通过基金过渡户管理,按户设立征收台帐,待非税收入收缴制度改革后,按新规定办理。各级地税部门应于征收期终了及时将征缴的保障金缴入同级财政社保专户。市地税部门缴入的保障金,由市残联、市财政局社保处在核退工作办结后,余额按单位隶属关系,市属、开发区及驻淮部、省属和外地驻淮单位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划市国库,清河、清浦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划入区国库。其它县(区)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当地财政部门直接缴入本县(区)国库。

第十三条 保障金属社会保障基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严格审批,保障金的存款利息计入保障金本金。

第十四条 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在银行开设保障金收入、支出账户。

第十五条 市、县(区)财政部门负责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管理和汇缴入库工作。每年收取的保障金,应在年末及时缴入国库。

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缴纳的保障金从单位预算中列支。企业和其它各类经济组织缴纳的保障金从管理费中列支。

第十七条 为保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的正常开展,各级残联可按实际征收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同级地税部门征收业务费和奖励费。

第十八条 对遭受自然灾害、企业严重资不抵债并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缴费单位,由单位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会同财政部门、地税部门认定后,可缓缴或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期满后如数补缴。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缴纳或者不足额缴纳保障金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作出责令限期缴纳的决定,拒不履行缴纳决定的,由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可对逾期不缴部分按日加收千分之五滞纳金(滞纳金在自有资金中列支),滞纳金并入保障金。

第二十条 各级残联、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财政、地税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履行或未及时履行核定职责的、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违反程序的,按照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保障金的使用实行申报审批制度,由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编制保障金年度用款计划,报经同级残联审核,财政部门批准后,拨入支出账户。并严格按批准的计划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二十二条 保障金专项用于下列开支:

(一) 组织残疾人职业培训;

(二) 奖励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以及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

(三) 有偿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个体经营;

(四) 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补助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经费开支和直接用于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其他开支;

(五) 按比例上缴省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作为全省保障金。

第二十三条 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保障金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专门人员负责保障金的收支管理,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和上一级机构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各级财政、地税、残联部门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取、使用要加强管理,建立健全保障金的各项手续和管理制度。市财政、地税、残联部门每年定期对县(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情况进行联合检查。

保障金的具体征收方法由各级残联会同财政、地税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共同制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淮阴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和管理暂行办法》(淮财社〔2000〕26号)同时废止。




交通部关于交通行业开展2008年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交通部


交通部关于交通行业开展2008年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交海发[2008]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各港口行政主管部门,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部救捞局,部属各海事局,中国船级社,中远、中海、长航、中交建设、招商局、中外运集团,上海船研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全国交通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交通安全生产工作,巩固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和专项整治活动成果,进一步建立健全交通安全长效管理机制,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促进交通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15号)要求,现就交通行业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统领,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安全发展”指导原则,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贯彻执行交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标准,按照“排查要认真、整治要坚决、成果要巩固、杜绝新隐患”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加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力度,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重特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交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工作目标
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基础上,通过开展“隐患治理年”活动,深化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对查处的隐患彻底整改,遏制新的安全隐患产生,形成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坚决遏制重特大水上交通事故和重特大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施工事故的发生。
三、治理范围和内容
排查治理范围为交通行业全部生产经营单位。
排查治理内容:在继续落实2007年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有关指导意见的基础上,全面排查治理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工艺系统、基础设施、技术装备、作业环境、防控手段等方面存在的隐患,以及安全生产体制机制、制度建设、安全管理组织体系、责任落实、劳动纪律、现场管理、事故查处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
四、重点治理措施
(一)公路方面。
一是抓好路网结构改造工程,重点做好三年危桥集中改造。制定集中改造工作实施方案,建立三年集中改造危桥项目库,对危桥进行动态管理。继续落实桥梁养护工程师制度,明确桥梁养护的责任主体和监管主体。研究制定《桥梁检查工作制度》、《长大桥隧安全运营管理办法》,加强特大型桥隧设施的动态监控。继续实施公路安保工程,重点支持西南地区和中西部山区,并向农村公路延伸。推进干线公路灾害防治工作。
二是以国家公路网管理中心为平台,全面提高公路安全管理应急反应和处置能力。全面运行好国家公路网管理与应急处置中心。完善公路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大力推进自动化监测设备建设,研究建立大型桥梁、长大隧道等关键基础设施安全运营的管理监控系统,及时掌握其运营状况。
三是以落实长效机制为主线,继续深入推进治超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继续坚持路面联合执法,着力对车货总重超过桥梁承载能力的非法超限超载车辆进行治理,确保桥梁等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运营。加大治超的源头监管力度。继续做好治超检测站点规范化建设工作,逐步完善治超监控网络。
四是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管。进一步强化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监管。加强对道路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营运车辆技术状况、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强化对汽车客运站安全监督。
(二)水路方面。
1.加强水运交通基础设施隐患排查治理。
一是全面梳理安全隐患排查中发现的问题,认真分析产生问题的根源,研究相应的措施,尽可能把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二是结合排查中发现的问题,加大老旧水运基础设施技术改造力度,确保设施运营安全。结合实际,进一步健全重大基础设施维护保障制度。
三是进一步完善应急管理体系,提高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对一些安全措施不到位、应急管理体系不健全的单位,督促其进一步完善应急管理制度,落实应急管理责任,保持应急设施的完好性,并通过演练增强应急预案的实战性和应急人员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
四是加强长效机制建设,巩固安全隐患治理成果。做到单位自查和政府督查相结合、日常检查和专项排查相结合,加强长期跟踪监测和定期分析,探索建立科学完善、操作性强的安全隐患评估制度,形成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的安全隐患防范机制。
五是以项目稽查为切入点,进一步培育和完善水运建设市场。继续做好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执法检查工作,重点检查建设项目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工程招投标、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工程款使用、廉政建设等内容。加大政府对建设过程的动态监管力度,推动水运建设行业市场信用体系建设,逐步建立健全水运建设领域治理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
2.组织开展“两防”回头看。
“两防”回头看分为安全隐患再排查、督促整改隐患和开展评估检查、“两防”活动的总结验收三个阶段。
一是认真回顾、总结“两防”活动中隐患排查整改情况,对照法律法规及“两防”活动相关文件的要求,继续深入开展安全隐患的排查工作。确保隐患排查不留盲区和死角。同时,结合春运工作,对“四客一危”等重点船舶进行一次安全隐患的再排查。建立安全隐患数据库。
二是对安全隐患整改实行挂牌督办和“销号”管理制度,确保每一个查出的安全隐患能够得到及时的整改。认真总结梳理活动中好的经验做法,建立完善长效管理机制。防止发生反弹,杜绝新的隐患产生。
三是部组织“两防”活动总结验收组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直属海事部门、航务管理部门、港口行政主管以及中央大型航运企业等单位的“两防”活动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三)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方面。
重点做好列入基本建设计划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一是做好部署工作,确保落实到基层。细化本意见,制定工作方案。确定隐患治理目标和措施,做好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指导工作。
二是落实责任,确保排查有效。以建设项目为单位,由建设单位牵头、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参与,以施工单位为主体,重点做好“两查”工作,即:查制度措施制定与落实情况,查风险较大工程隐患防范情况。
三是加强监督,确保治理成效。通过企业自查治理、行业督查指导相结合的方式,督促各地落实“两项达标,四项严禁,五项制度”,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严把设计、施工关,对事故隐患进行彻底治理,杜绝和减少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认真组织。交通系统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交通安全生产工作面临的形势,提高对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重要性的认识,不断增强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大局意识和忧患意识。立足于治大隐患、防大事故,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和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在去年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基础上,抓住重点、集中力量,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切实组织好交通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二)突出重点,落实责任。各单位要按照国办《通知》和本意见的具体要求,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落实责任,对涉及本地区、本辖区、本单位的重点内容进行彻底排查。要进一步落实政府监管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隐患排查数据库,对排查治理情况进行分级管理,分级监控,对于排查出的隐患,有关部门要区分性质和程度,梳理归类,指导和监督企业及有关单位落实整改,确保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三)加强重点时段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防范。要按照国办《通知》要求,认真分析和把握交通安全工作规律性和特点,切实加强春节、“两会”、“奥运会”以及冬季等重要时段的隐患排查治理,推动全年交通安全生产工作。
(四)认真总结经验,及时报送信息。要认真总结隐患治理工作成果和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提出整改措施和推进要求,健全企业和政府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使隐患排查治理实现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要加强信息报送工作,及时报送隐患排查治理进展情况和工作总结。
(五)加强宣传工作。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各种媒体广泛宣传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坚持正面引导与警示教育相结合,积极宣传推广各地隐患治理的经验做法。同时要完善隐患举报奖励制度,对隐患治理不认真、走过场的单位给予曝光。结合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大力宣传交通安全政策方针、法律法规,推进安全文化建设,营造全社会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良好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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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人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收入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个人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收入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据反映,有些在境内从事保险、旅游等非有形商品经营的企业(包括从事此类业务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其他企业),通过其雇员或非雇员个人的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开展业务。雇员或非雇员个人根据其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的业绩从企业
或其服务对象取得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名目的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现对雇员或非雇员个人为企业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收入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的
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雇员的税务处理
雇员为本企业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名目的收入,无论该收入采用何种计取方法和支付方式,均应计入该雇员的当期工资、薪金所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可适用《中华
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不征收营业税。
二、对非雇员的税务处理
非本企业雇员为企业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的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名目的收入,无论该收入采用何种计取方法和支付方式,均应计入个人从事服务业应税劳务的营业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计算征收营业税;上述
收入扣除已缴纳的营业税税款后,应计入个人的劳务报酬所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税款征收方式
(一)雇员或非雇员从聘用的企业取得收入的,该企业即为雇员或非雇员应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应按照有关规定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代扣代缴上述税款。
(二)对雇员或非雇员直接从其服务对象或其他方面取得收入的部分,由其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三)有关企业和个人拒绝申报纳税或代扣代缴税款,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1997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