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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中山市工业发展突出贡献企业评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4-07-05 17:56:2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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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中山市工业发展突出贡献企业评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修改中山市工业发展突出贡献企业评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经研究,决定对《中山市工业发展突出贡献企业评定办法(试行)》(中府〔2008〕105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文件标题修改为《中山市工业发展突出贡献企业奖励优惠暂行办法》。
  二、将原文件中的“经贸局”修改为“经济和信息化局”,“人事局”修改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三、将原第四条修改为“市政府成立市工业发展突出贡献企业评审组(下称‘评审组’),成员单位由市府办公室、市委宣传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财政局、统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科技局、环境保护局、国税局、地税局等组成。评审组办公室设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日常工作”。
  四、将原第八条修改为“市工业发展突出贡献企业每年评定一次,评审工作由评审组具体组织实施。评审组负责收集上年度符合本办法第五条及第六条规定条件的企业的相关资料,并进行审核和综合评议”。
  五、将原第十条“……颁发荣誉牌匾和荣誉证书,在每年3•28招商经贸洽谈会上进行通报表彰……”修改为“……颁发荣誉牌匾、荣誉证书并进行通报表彰……”。
  六、将原第十二条第(三)项修改为“企业在技术研发、引进先进设备方面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优先获得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扶持”。
  七、在原第九条处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内容如下:“公示期内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对候选名单提出异议的,由评审组办公室进行核查,经查企业存在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情形的,由评审组取消其评选资格或调整其评定等次”。
  八、将原第五条“……企业法人代表当年无涉及该企业的违法犯罪行为”修改为“企业法定代表人当年无涉及该企业的违法犯罪行为”。
  九、将原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修改为“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
  现将《中山市工业发展突出贡献企业奖励优惠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一月三十一日


中山市工业发展突出贡献企业奖励优惠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培育和扶持一批具有较强核心竞争力与综合实力的工业大企业大集团,打造我市优势企业群体,加快推进工业强市战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法在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工业企业。
  第三条 市财政每年按预算拨付专项经费奖励市工业发展突出贡献企业。
  第四条 市政府成立市工业发展突出贡献企业评审组(下称“评审组”),成员单位由市府办公室、市委宣传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财政局、统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科技局、环境保护局、国税局、地税局等组成。评审组办公室设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条 市工业发展突出贡献企业应具备按现代企业管理制度进行管理,依法经营,依法纳税,无环保违规等行为,有良好社会形象并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等基本条件。企业法定代表人当年无涉及该企业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六条 市工业发展突出贡献企业的认定,按企业主要经济运行指标情况,设金奖、银奖和铜奖三个等级。
  (一)铜奖指标:
  1.年度销售收入达30亿元或以上;
  2.年度销售收入增速达全市规模以上企业平均水平;
  3.年度入库税收达1亿元或以上;
  4.年度企业技术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2%;
  5.年度企业工业增加值能耗低于全市平均值。
  (二)银奖指标:
  1.年度销售收入达50亿元或以上;
  2.年度销售收入增速达全市规模以上企业平均水平;
  3.年度入库税收达1.5亿元或以上;
  4.年度企业技术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2%;
  5.年度企业工业增加值能耗低于全市平均值。
  (三)金奖指标:
  1.年度销售收入达100亿元或以上;
  2.年度销售收入增速达全市规模以上企业平均水平;
  3.年度入库税收达3亿元或以上;
  4.年度企业技术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2%;
  5.年度企业工业增加值能耗低于全市平均值。
  第七条 企业获评为其中一等级的市工业发展突出贡献企业,今后不再参加同一等级或次等级的市工业发展突出贡献企业评选活动。
  第八条 市工业发展突出贡献企业每年评定一次,评审工作由评审组具体组织实施。评审组负责收集上年度符合本办法第五条及第六条规定条件的企业的相关资料,并进行审核和综合评议。
  第九条 经评审组评定的市工业发展突出贡献企业候选名单,通过我市主要新闻媒体向公众公示,公示期为10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评审组将评定结果上报市政府批准。
公示期内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对候选名单提出异议的,由评审组办公室进行核查,经查企业存在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情形的,由评审组取消其评选资格或调整其评定等次。
  第十条 市政府对获评企业授予“中山市工业发展突出贡献企业”称号,颁发荣誉牌匾、荣誉证书并进行通报表彰,对获评企业进行如下奖励:
  (一)对铜奖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二)对银奖企业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三)对金奖企业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第十一条 企业所获奖励金可用于奖励企业领导集体、中层管理人员及技术骨干等对企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人员,也可用于投入企业生产经营。
  第十二条 市工业发展突出贡献企业享受如下优惠政策:
  (一)企业产品进出口检验检疫享受中山口岸检验检疫绿色通道待遇,企业申报出口免验产品优先审核。
  (二)企业产品通关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同等类别措施,A类以上企业在非工作时间和节假日办理预约通关的,优先予以安排。
  (三)企业在技术研发、引进先进设备方面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优先获得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扶持。
  (四)企业因扩大产能需要购置土地的,在同等条件下,市政府优先安排用地指标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用地手续。
  (五)确保企业生产用电的需求,在错峰用电时段给予企业减免错峰用电负荷。
  (六)支持企业招才引智。企业录用、招聘应届具有国家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含本科)学历的人才,优先办理入籍中山户口。同时,按企业获评的奖项等级给予企业若干入籍中山户口的指标,用于为本企业中达不到本市有关人才引进政策规定入户条件的企业骨干办理入籍中山户口,需符合下列条件:
  1.对企业发展有突出贡献;
  2.本人在中山有自有产权住房;
  3.在该企业连续工作满3年以上(含3年,以在该企业参加社会保险的年限为准)。
具体实施细则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与市公安局制定。
  (七)企业中非本市户籍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在本市暂住5年以上,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其接受义务教育子女可按本市户籍人口就近安排入学。同时,按企业获评的奖项等级给予企业若干指标,用于本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子女参与市一中、市华侨中学电脑派位。具体实施细则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与市教育局制定。
  (八)有本市户籍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及高级管理人员可享受港澳出入境过关礼遇,由市有关部门核发过关礼遇通道证。具体申办手续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与中山边检站制定。
  第十三条 市政府定期编辑出版市工业发展突出贡献企业宣传资料,宣传企业成功经验和做法,营造企业奋发向上、做大做强的良好氛围。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



郑州市西流湖饮用水源保护规定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


郑州市西流湖饮用水源保护规定

政府令第23号


《郑州市西流湖饮用水源保护规定》业经一九九二年四月十八日市人民政府第九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施行。             


市 长 张世英

一九九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郑州市西流湖饮用水源保护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西流湖饮用水源保护,保障全市人民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西流湖饮用水源保护区为:
(一)西流湖、石佛沉沙地、大刘沟沉沙地沿岸二百米范围内;
(二)尖岗水库、常庄水库设计正常水位线外二百米范围内;
(三)邙山提灌站出水口至西流湖引水渠和尖岗水库、常庄水库至西流湖引水渠两侧各五十米范围内。
第三条 市直各有关部门及有关区、乡人民政府按下列规定负责西流湖饮用水源保护工作:
(一)市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西流湖饮用水源保护法律、法规的执行,负责对水环境和污染源的监测,对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实行限期治理;
(二)市公用事业局负责邙山提灌站出水口至西流湖引水渠、尖岗水库和常庄水库至西流湖至西流湖引水渠、石佛沉沙地、大刘沟沉沙地及柿园桥以南水面的管理和西流湖的疏挖;
(三)市园林局负责柿园桥以北水面和沿湖绿地的建设与管理;
(四)市水利局负责尖岗水库、常庄水库水面管理及水利设施的建设与管理;
(五)市农委负责会同市农林物业局及有关区、乡人民政府调整西流湖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农业种植结构,指导合理使用化肥、农药;
(六)有关区、乡人民政府负责西流湖饮用水源保护区周围的村镇建设管理和污染治理。
第四条 在西流湖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改建污染水源的工程;
(二)直接或间接向水体内排放污水、粪便、废液;
(三)倾倒、堆置、存放垃圾、废渣、动物尸体及其他污染物;
(四)在水体和水体附近洗刷车辆和其他污染器具;
(五)使用剧毒或高残留农药;
(六)在水体中使用毒品、炸药捕鱼;
(七)在老五坝以南水面养鱼或放养家禽;
(八)在老五坝以南水面和其他禁止游泳的水面游泳;
(九)破坏岸林和水源保护植被;
(十)其他危害水质和影响水量的行为。
第五条 对西流湖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污染严重的工业企业、村庄等污染源应当分期分批限期治理或搬迁。
在西流湖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应按照统一规划,逐步调整农业结构,发展林果业,种植水源涵养林。
第六条 对在西流湖饮用水源保护工作中有显著成绩和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或市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纠正、限期治理、责令赔偿损失的处罚,并可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对未办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初步设计环境保护篇章未经审批而擅自施工的,属于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对建设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应填报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对建设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二)、(三)、(四)项规定之一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三)对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五)、(六)、(七)项规定之一的,处以三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
(四)对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八)、(九)项规定之一的,处以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他危害水质或水量的行为,可比照上款规定处以罚款。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水体严重污染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条 本规定所规定的处罚由市环境保护局或者由市环境保护局委托并监督西流湖水源保护队、尖岗水库公安派出所、常庄水库公安派出所、黄河游览区供水管理所在各自的分管的范围内具体实施。
所有罚款必须使用市财政局规定的统一票据,罚款收入全额上交财政。
第九条 本规定由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前本市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关于修改《集邮市场管理办法》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


关于修改《集邮市场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7号)



  《关于修改〈集邮市场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2013年4月3日经第3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施行。



部长 杨传堂
2013年4月12日


关于修改《集邮市场管理办法》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集邮市场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6号)作如下修改:
  一、在第四条第二款后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的集邮市场监督管理工作。”
  将第四条原第三款修改为“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以及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统称为邮政管理部门。”作为第四款。
  二、将第五条、第九条、第十条中的“当地省级邮政管理机构”和第七条、第八条中的“原备案的省级邮政管理机构”修改为“所在地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集邮市场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