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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市2011年安全生产动态考核奖惩办法

时间:2024-07-21 22:42:2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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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市2011年安全生产动态考核奖惩办法

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2011年安全生产动态考核奖惩办法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市直有关部门:

现将《毕节市2011年安全生产动态考核奖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毕节市2011年安全生产动态考核奖惩办法



为进一步抓好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贯彻落实,认真完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和考核办法,促进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良好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实行“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条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动态跟踪考核制度。考核内容为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和与市人民政府签订的《2011年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及市委、市政府、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部署的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包括日常性工作和阶段性工作。

第三条 安全生产实行单列考核,市安委会负责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考核工作由市实绩考核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考核办)牵头,具体考核事务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委办)负责,从相关部门抽人参与,共同完成考核工作。

第四条 考核坚持实事求是、标准量化、公开公平的原则。



第二章 考核方法

第五条 考核以百分制计算,各季度的考核按满分100分评定得分后,再按比例计入年终总分,即第一、二、三、四季度各占25%。考核工作不现场评分,考核组实地考核后仅对被考核单位反馈存在问题,提出工作要求,考核分值由市安委办主任会议根据考核情况最后评定。其中,对要求按时上报的各类信息资料(包括阶段性工作方案、通知、计划、报表、总结、信息、上级会议贯彻落实情况等),以市安委办实际收到的材料作为评分的依据,没有上报或没有按时上报的,该项不得分。

第六条 考核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和现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七条 安全生产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时予以扣分:

(一)被市考核办、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市安委办督办的,督办一次扣0.3分。

(二)被全市通报批评的,通报一次扣0.2分。

(三)在全市性会议上作检讨发言的,每次扣1分。

第八条 安全生产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年度综合评分中扣分:

(一)生产安全事故超过上级下达的控制指标的,予以扣分。一般事故每超1起扣3分,死亡人数每超1人扣3分。

(二)每发生一起较大以上事故扣10分,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当年各项工作的评奖资格。

(三)市直部门的二级、一般责任单位必须实现“四个为零”,即:生产安全事故为零、重大设备事故为零、万元以上损失的重大火灾事故为零、负等责以上交通事故为零。发生以上事故的,每一起扣5分。

(四)被市安委会警示约谈的,每一次扣1分;因安全生产工作不力被上级查处或追究责任的,每发生一次扣2分。

第九条 安全生产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年度综合评分中加分:

(一)在县级及以上党政主要领导讲话中被肯定的加0.5分;

(二)在县级及以上有关会议上作经验交流发言的加1分。

(三)安全生产工作获得地区及以上单位表彰、工作信息被地区及以上单位采用的,实行加分奖励。其中,地区级表彰1次加2分,省级表彰1次加4分,国家级表彰1次加6分;工作信息地区级采用1条加0.5分,省级采用1条加1分,国家级采用1条加2分。

(四)结合实际,创新工作方法,成效显著的,加3分。

第十条 安全生产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良好的镇乡办事处和市直部门在全市性安全生产会议上作经验交流发言;工作明显滞后,位于全市倒数第一、二名的镇乡办事处和市直部门,在全市性安全生产会议上作检讨发言。

第十一条 考核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和“谁考核、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按照统一的标准,对各镇乡办事处、市直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客观评判,严禁弄虚作假。经市安委会复查或在上级的检查中发现考核失实的,从严追究带队领导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章 督查督办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督查督办工作由市安委办牵头,市实绩考核办、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及相关部门参与,确保工作及时落实。

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该镇乡办事处、市直部门责任人进行警示约谈:

(一)季度考核连续两次被确定为“不满意”的;

(二)安全生产工作严重滞后的;

(三)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或一般事故超过控制指标的;

(四)市安委会认为需要实行警示约谈的其他情况。

第十四条 通过警示约谈后未按要求整改的,按规定严格追究责任。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十五条 考核等次分为“非常满意”、“满意”、“较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五个等次;95分以上(含95分)为“非常满意”,90分以上(含90分)至95分以下为“满意”,85分以上(含85分)至90分以下为“较满意”,80分以上(含80分)至85分以下为“基本满意”,80分以下为“不满意”。每季度考核根据得分高低分别评定为“非常满意”、“满意”、“较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五个等次,考核结果按“双考双评双挂钩”动态跟踪考核管理的相关规定计入领导班子及分管领导动态跟踪考核总分。

第十六条 考核实行季度奖励和年终奖励相结合,考核奖励实行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对每个季度考核“非常满意”和部份“满意”的镇乡办事处和市直部门给予一定的奖励;年终按综合得分情况,分别评出一、二、三等奖,对成绩突出的镇乡办事处和市直部门予以表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镇乡办事处和市直部门不参加年终评奖:

(一)季度考核中有两次被警示约谈或两次作检讨发言的;

(二)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的;

(三)因工作不力被追究责任的。

第十七条 安全生产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镇乡办事处和市直部门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进行警示约谈:

(一)工作严重滞后的;

(二)连续两次作检讨发言的;

(三)连续两次考核被确定为“不满意”的;

(四)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的;

(五)市安委会认为需要警示约谈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提请对镇乡办事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实行降级处理:

(一)一年内连续发生两起较大事故或一起重大及以上事故,且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的;

(二)连续三次作检讨发言的;

(三)连续三年考核名列全市倒数第一位的。

第十九条 对涉及安全生产否决事项的,按“一票否决”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季度具体考核评分标准由市安委办根据不同时期的工作情况制定下发。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与市政府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的各镇乡办事处、市直有关部门。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安委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天津市2001年改善城市人民生活10项工作的决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


天津市2001年改善城市人民生活10项工作的决定

津政发〔2001〕1号 2001年1月2日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


天津市2001年改善城市人民生活10项工作的决定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在新世纪的第一年,按照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
要思想,根据市委七届七次全会关于抓好增加群众收入、改
善生活环境、提高文化品位三件事的重要精神,为进一步解
决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改善群众的生活条件,决定在
城市做好以下10项工作。
一、结合危陋平房改造完善工程,整修治理沿路沿桥沿
河沿铁道两侧建筑
结合危陋平房改造完善工程,拆除福安大街、金钟河大
街、华昌大街、复兴路、南马路等一批市内道路两侧以及八
里台、王顶堤、十一经路、金狮、普济河道、李公楼等立交
桥周边影响市容景观的破旧危陋平房,整修治理周边保留建
筑,更新灯光设施,增加绿地面积,形成优美景观。整修治
理友谊南路、复康路延长线等进市口道路及其两侧建筑;整
修治理卫津河;整治北运河及铁道沿线市区段两侧建筑。


二、建设修缮一批房屋,改造部分道路桥梁
新建住宅600万平方米。 建设梅江生态居住区,建成梅
江国际老龄村。建设西横堤居住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钢结
构住宅试点小区。 修缮直管公房200万平方米。对部分主干
道路沿街房屋实施“平改坡”。建成滨海立交桥。拓宽改造
紫金山路、南开二纬路、纪庄子道、琼州道等一批道路。


三、巩固扩大综合整治成果,继续整修风貌建筑
进一步治理150条主干道路,清理占道信息牌、广告牌、
商业牌匾及沿街两侧各类乱摆乱卖、乱吊乱挂现象,规范美
化街景立面。大力整治居民区环境,拆除街道公共用地上的
违法建设和违章建筑,清理居民区乱堆乱放、乱贴乱画现象。
增加和更新部分交通标志标线及信号灯,整顿规范交通秩序。
继续整修五大道地区,整修海河意式风情区风貌建筑。组织
群众讨论修订《市民公约》,增强全民的环境卫生意识。


四、做好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作,提高社会保障水平
建立安置下岗职工、失业人员的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20
家。 发展劳务派遣、便民服务小企业450家。全年创造就业
岗位8万个, 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3.5%左右。确保进中心
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确保离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内
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五、增加绿化景点和面积,提高夜景灯光档次
建设友谊绿地广场。市内六区各建一个3000平方米以上
的绿地广场。 对市区主干道两侧闲置2年以上的空地实施临
时绿化。 建设外环线内侧50米绿化带。市区新建绿地400公
顷,植树90万株。完善中环线内26条主要道路两侧10层以上
公建灯光装饰。将部分迎宾线、主干道和射线的单侧路灯改
为双侧路灯,对部分亮度不足的灯具予以更换。建设马场道、
十一经路两条灯光精品路。


六、建设完善商业设施,加大建厅退路力度
建设大胡同商业中心、环渤海百姓家居购物中心、登发
装饰基地和海光寺、气象台路劝业超市等一批商业设施。新
建100个放心早点和中式快餐店、 40家放心肉专卖连锁店。
新建和改扩建一批主食厨房。市内六区各建一条商业街。续
建大港区步行商业街、塘沽区解放路商业街。新建72个规范
化非占路市场,退出一批占用道路。严厉打击制造和销售假
冒伪劣商品行为。


七、增加环境保护设施,改善城市环境质量
扩建纪庄子污水处理厂。建设再生水利用工程、咸阳路
污水处理厂。建设大港区、汉沽区垃圾处理场。建设天津危
险废物处置中心。关闭外环线两侧全部垃圾卸地。启动“蓝
天工程” ,改造1500台燃煤茶炉大灶,建设7个环境空气质
量自动监测站,控制施工扬尘和机动车尾气排放。加强对交
通和社会噪声的控制, 全市噪声达标区覆盖率达到70%。大
力治理白色污染,严禁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可降解超薄塑料
袋及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


八、建设改造公用设施,完善气水电热供应条件
建设引滦饮用水源保护工程,完善引黄济津工程。改造
城区供水旧管网50公里、 低压供水点150处。建设新开河、
凌庄子、芥园水厂污泥处理工程。建设天然气输配管网工程,
建成津沽天然气储配站一期工程,改造燃气旧管网100公里。
建设500千伏变电站1座、 220千伏变电站3座,建成220千伏
变电站3座。 完成市区八大片供热补建工程,市区新增供热
面积800万平方米。


九、改善文体旅游设施,丰富群众精神生活
着手建设天津大型体育场、博物馆、图书城。完成天津
歌舞剧院综合楼、游泳跳水馆改造扩建工程。建成天妃宫遗
址博物馆。建设五一文化广场、鼓楼文化旅游街。启动大悲
院地区改造工程。设立一批科技长廊和《天津日报》报刊亭。
举办中小学生双周免费音乐会、民族艺术进校园活动。开展
纪念建党80周年系列文化活动。举办红旗渠杯全国快板艺术
大赛、中国天津国际滑稽艺术节、妈祖文化旅游节、家庭文
化艺术节、海河旅游节、滨海艺术节、津沽海会。


十、发展科教卫生事业,改善就学就医条件
办好第15届科技周。建设10所高等职业技术学院、10所
示范性高级中学和2所特教学校。 建成天津轻工学院、天津
工业大学教学主楼。建设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学院图书馆、天
津财经学院教学主楼、新世纪青少年儿童培训中心。修缮并
启用市老年人大学校舍。建设大学生公寓30万平方米。市属
高校继续扩大招生, 规模达到43000人。建设中国天津乳腺
癌防治研究中心、红十字会紧急救援中心,建成口腔医院门
诊楼。改扩建天和医院急救医学楼,建成和平区计划生育生
殖健康服务中心示范工程。



中山市信息化示范单位评选办法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


印发《中山市信息化示范单位评选办法》的通知


中府[2003]128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现将《中山市信息化示范单位评选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中山市信息化示范单位评选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信息产业厅《关于开展全省信息化试点示范工作的通知》(粤信厅函[2003]190号)精神,增强信息产业在实现工业化中的示范带动作用,提高信息产业的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全面推进社会信息化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息化示范工程的评选范围:
(一)利用信息技术改造传统制造业。即传统产业企业在产品设计、生产、销售、管理等环节应用信息技术进行改造,实现传统产业升级换代的示范项目。
(二)中小型企业信息化服务。即为中小型企业的信息化建设提供技术支持、系统建设、网络平台运行维护等服务的示范项目。
(三)农业产业化经营管理信息化。即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信息系统进村入户,为农村经营管理、农业产业化经营、农业标准化管理以及农产品生产、加工、病虫防治、品种改良、检验检疫、销售提供信息技术综合服务,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推动农业现代化和社会进步的示范项目。
(四)电子商务。即相关企事业单位、中介组织或行业协会利用电子技术、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替代传统的手段和工具,完成市场分析、价格预测、市场融资、物料采购、产品销售、物流配送、产权交易、倾销与反倾销预警、出口产品国际贸易技术壁垒信息服务、网上招商、资金结算与支付和客户服务等各种商务服务活动,形成一种基于现代信息技术的全新经营理念和运作模式的示范项目。
(五)电子政务。即政府部门运用现代信息技术,优化重组政府部门工作流程,共享信息资源,转变政府职能,改进管理方式,提高行政质量和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增强政府监管和服务能力,促进社会监督。该类申报的重点是: “一站式”电子政务系统,政府部门之间的日常文件、数据交换电子化等示范项目。
(六)数字图书馆。即通过集成和利用最新网络通信技术、计算机技术,传输、处理包括图书、期刊、报纸、照片、音乐和视频等的信息资源,以及在网络环境中发现、开发网络信息资源,建立超大规模的、可扩展的、可互操作的知识库群,并向用户提供高效、高质量服务的示范项目。
(七)社会公共领域信息化。即从事公共事业的单位为满足社会发展需要,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发具有重大影响的基础性数据库,建设信息资源交换中心、信息资源服务网站,以及面向社会大众提供广泛的、便利的信息化应用服务,进而提高社会、社区管理和服务能力。该类申报重点:一是探索建设信息资源服务中心及网站的良性运营机制;二是公共事业单位,如劳动就业、医疗保健、社会福利、交通运输、文化娱乐、图书馆、博物馆等机构利用信息技术,提高为社会大众服务的能力与水平。三是在生活社区,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为群众生活提供便利的家政、餐饮等服务,或有关社区管理单位,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提高社区管理能力与水平。
(八)教育信息化。即相关企事业单位,根据创新人才培养的要求,利用信息技术,对教育系统进行分析和改造,探索新的教育模式,促进教育现代化的示范项目。
第三条 信息化示范单位的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必须是信息化工程应用单位,而不是信息化工程承建单位。
(二)申报单位已经取得较大的成就,包括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申报单位在行业或全市乃至全省具有较大的示范带头作用,在项目实施工程中总结的经验和体会在全市乃至全省具有较大的推广意义。
第四条 信息化示范单位评选程序:
(一)信息化示范单位的申报。
申请信息化示范的单位,须提交项目的总结材料以及填写《信息化示范单位申报书》。表格可从省信息产业厅网站(www.gdiid.gd.gov.cn)下载。
(二)信息化示范单位的受理。
市信息产业局统一受理信息化示范单位申请;各单位于每年3月31日前将有关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和软盘一张上报市信息产业局。
(三)信息化示范单位的评审。
市信息产业局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并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实地考察、评审后,按照有关条件和标准选出全市信息化示范单位,并报省信息产业厅备案。
(四)市信息产业局在评选的中山市信息化示范单位中,有计划、有选择地将一部分示范单位推荐给省信息产业厅参加全省信息化示范单位的评审。
第五条 获市信息化示范单位称号的,由市政府授予证书并进行表彰,在有关新闻媒体上公布。
第六条 评选工作在每年6月底完成初评,9月底完成评选并举行表彰及颁发证书活动。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