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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电子政务专网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4-07-06 21:03:4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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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电子政务专网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电子政务专网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咸宁经济开发区:

   《咸宁市电子政务专网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 〇 一一年六月一日

  

  


  

   咸宁市电子政务专网运行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电子政务专网的运行和管理,确保电子政务专网和信息安全、稳定、高效运行,根据《国务院电子公文传输管理办法》(国办函〔 2003 〕 65 号)、《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 2000 〕 23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市电子政务建设的通知》(咸政办发〔 2010 〕 51 号)和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全市电子政务专网开通运行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咸政办发 [2011]18 号) 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咸宁市电子政务专网指市、县、乡三级共享的、统一的覆盖市直副县级以上行政事业单位、县市区直副科级以上行政事业单位的电子政务专用网络和协同办公平台,包括已部署的协同办公系统、行政审批系统、电子监察系统和部署在该平台上的其他应用系统。本专网是与因特网实行物理隔离的非涉密网。

   第三条 电子政务协同办公系统主要设置了政务门户、公文管理、督查督办、会议管理、值班管理、信息报送、及时通信等功能模块,着力提高办公效率。

   第四条 市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负责全市电子政务建设规划、指导、工作协调等日常工作;市电信公司负责全市电子政务专网建设与维护,软件系统升级与维护,网络数据安全及数据备份、异地备份等工作。

   第五条 电子印章指能够在电子公文流转中保证公文安全性和真实性,以及具有不可篡改性,与手工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电子技术手段。

   第六条 凡接入电子政务专网的单位和个人在使用和维护中,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用户职责

   第七条 电子政务专网使用规范包含以下三类用户

   一、市、县市区超级系统管理员;

   二、各单位系统管理员、公章管理员、公文管理员;

   三、各单位普通用户。

   第八条 市、县市区超级系统管理员职责

   一、负责本地各单位系统管理员的帐号和密码管理工作。

   二、负责本地各单位系统管理员账户管理,严格按照单位系统管理员职责分配相关权限。

   三、负责整个系统的用户数据信息安全及数据录入的准确性。

   四、负责本地各单位系统管理员的操作指导和问题解答。

   第九条 单位系统管理员职责

   各单位系统管理员由各单位指定,经当地主管电子政务工作的机构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若人员发生变动,各单位应及时安排好工作交接,并向当地主管电子政务工作的机构报告。

   一、单位系统管理员必须使用单位指定的电脑并绑定 IP 地址,妥善保管好账户和密码,不得委托他人进行系统操作。

   二、负责本单位内部局域网管理与网络信息安全工作。负责维护更新本单位及单位人员信息,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并严格按照各用户的职责分配相关权限。对本单位及单位人员信息的新建、修改、删除等操作必须做好记录。

   三、负责及时更新政务门户网站上涉及本单位的信息。

   四、负责解答和指导本单位人员的操作使用。若遇到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及时告知当地主管电子政务工作机构。

   五、负责收集电子政务专网在本单位使用过程中的问题和建议,并及时向当地主管电子政务工作机构报告。

   第十条 公章管理员职责

   负责管理本单位电子印章密钥和密码,严格按本单位公章使用审批权限使用电子印章,并做好使用登记。公章管理员人员变动时需办理好交接手续。新任公章管理员应及时修改密码。

   第十一条 公文管理员职责

   负责本单位各类公文的及时收发和分办督办工作,对所收发的各类公文做好登记。

   第十二条 普通用户职责

   各单位普通用户经当地主管电子政务工作的机构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一、按照 “ 谁上网谁负责 ” 的原则,不得在电子政务专网上随意复制散发与工作无关的信息。严禁使用来历不明的软件和移动存储设备。

   二、在操作使用过程中如发现问题应及时与本单位系统管理员联系。若遇到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及时联系本地超级系统管理员。

   三、妥善保管好帐号和密码,离开工作岗位时,及时退出系统。

  

   第三章 电子公文传输及电子印章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电子公文传输制度

   一、电子公文传输是指电子公文的生成、发送、签收过程。

   二、电子公文传输的内容 : 各级、各部门的非涉密公文和非涉密信息。

   三、涉密公文和涉密信息仍按照原纸质流转方式处理。

   四、通过电子政务专网传输的电子公文与纸质公文具有同等效力。

   五、上报公文程序应参照纸质公文办文原则。

   六、各单位公文管理员每天应及时收发公文,不得延误和积压。对不能正常接收的电子公文,接收单位应及时与发送单位联系。各单位公文管理员不得随意更改手机号码,如更改应及时通过本单位系统管理员在电子政务专网上更新。未经许可,不得由他人代理收发工作。

   七、各单位发出的正式电子公文必须与现有纸质公文格式保持一致,并加盖电子印章。

   九、电子公文 及 附件大小原则上不超过 3M 。

   十、各单位公文管理员应根据公文的缓急程度对所接收公文及时催办、督办。

   十一、公文管理员由于个人原因延误公文收发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电子印章使用管理制度

   一、电子印章是指在电子政务专网上进行电子公文传输使用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印章。

   二、电子印章的使用和管理,原则上和实物公章相同。

   三、电子印章由单位指定的公章管理员在专用计算机上使用。

   四、接入电子政务专网所有单位的电子印章由市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统一制发。因机构调整和单位更名需新增或修改电子印章,应报请市政府办公室批准,由专门机构统一制作。新增和更换电子印章收取成本费。

   五、电子公章的使用范围

   (一)只能用于非涉密性质的电子公文,如请示、报告、函件等各类正式电子公文;

   (二)本单位与有关部门的联合发文;

   (三)以本单位名义发出的便函、报表、证明及其他有关事项等。

   六、电子印章的使用

   (一)使用电子印章时,应由单位主要领导或由单位领导授权的负责人批准。

   (二)以本单位名义发出的公文或与有关部门联合发文,由单位领导批准后,使用电子印章。并进行年月日和使用事项及使用人登记,流转记录与签批意见纸质存档。

   (三)以本单位名义发出的便函、报表、证明及其他有关事项等,应由单位领导或领导授权的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后使用公章,并进行年月日和使用事项及使用人登记。同时,需将签批纸质存档。

   七、电子印章的管理

   (一)各单位指定一名电子印章管理员保管电子印章密钥和密码,并报市政府办公室备案。

   (二)严禁公章私自带出使用,联合发文需局外套印时,要登记并派专人监管电子印章使用情况。

   (三)除电子印章管理员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保留电子公章的密钥及密码。

   (四)对不符合用章规定的,电子印章管理员应拒绝用章。

   (五)严禁以任何理由在空白介绍信和空白表格上盖章。

   (六)电子公章的密钥不得外借,不得存储其他资料。

   (七)如因电子印章遗失、损毁、违反印章管理规定等原因造成责任事故的,电子印章管理员需承担相关责任。

   (八)如遇电子印章遗失、损毁,电子印章管理员应立即报告单位主要领导和书面报告市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市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接报后,应立即注销该印章。

  

   第四章 安全与保密

   第十五条 接入电子政务专网的所有工作人员和用户,必须遵守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和制度,并对所提供信息负责。不得利用计算机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犯罪活动。

   第十六条 在电子政务专网内不得进行任何干扰、破坏破坏网络设备和网络运行的活动,包括 ( 但不局限于 ) 在网络上发布不真实的信息、散布计算机病毒、不以真实身份使用网络资源等。

   第十七条 接入电子政务专网的各单位要定期对本单位用户进行相关的信息安全和网络安全教育。

   第十八条 网络平台维护和保障单位应保证网络畅通和平台正常运行。平台和终端用户故障须在申告后 4 个工作小时内恢复网络正常。终端用户移机须收取材料人工费。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 2011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13 年 5 月 31 日。




印发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粤府办〔2004〕11号
━━━━━━━━━━━━━━━━━━━━━━━━━━━
印发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一月十七日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发〔2003〕17号),在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基础上组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是省人民政府综合监督食品安全管理和主管药品、保健品、化妆品监管的直属机构。

  一、职能调整
  (一)继续承担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能。
  (二)划入卫生部门承担的保健品、化妆品的准入(含标准)、安全监管、行政执法职能。
  (三)增加对食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开展对重大事故查处职能。

  二、主要职责
 根据上述职能调整,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食品、保健品、化妆品、药品、医疗器械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起草保健品、化妆品、药品、医疗器械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并监督实施;组织有关部门拟订食品安全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综合监督政策、工作规划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保健品、化妆品的准入(含标准)、安全监管和行政执法工作。
  (三)依法行使食品综合监督职能,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承担的食品安全监督工作。
  (四)依法组织、协调全省重大、特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根据省政府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授权,组织协调食品安全专项执法监督活动;组织协调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应急救援工作。
  (五)综合协调食品安全和指导实施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的检测与评价及其体系建设工作,制定保健品、化妆品安全信息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食品安全信息的分析、预测及发布办法并定期向社会发布。
  (六)贯彻实施国家药品法定标准,组织制订审核药品标准并监督实施;审核注册新药、仿制药品、进口药品、中药保护品种;监督实施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事件)、药物滥用的监测及药品再评价、淘汰工作;指导临床试验、临床药理基地建设;组织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和药品行政保护制度。
  (七)依法对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八)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的研究、生产、流通、使用和中药材种植、医疗机构制剂、药物非临床研究、药物临床试验的质量管理规范并组织认证工作;依法核发药品、医疗器械、药品包装材料生产、经营和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九)监督检验生产、经营和医疗机构的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定期发布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公告;依法查处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和责任人;监督管理中药材集贸市场。
  (十)依法核准药品和医疗器械产品广告;指导全省药品、医疗器械检验机构的业务工作。
  (十一)依法监督管理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及特种药械。
  (十二)负责实施执业药师注册和管理,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工作。
  (十三)领导省以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和直属技术机构,实行垂直管理。
  (十四)承办省人民政府、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国家相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12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协调机关日常政务,负责会议、文电、机要、档案、信息、宣传、统计、保密、信访等工作;负责政务督查督办工作;组织起草综合性报告和文件;承担综合性调研工作,并协调全局调研工作。
  (二)财务装备处
 拟订本系统基建、装备规划和财务计划;组织编制本系统经费收支预算、决算,办理各项经费的划拨;监督、指导市、县局及直属事业单位的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系统内部审计和本局机关财务、资产管理工作;按照规定管理规费。
  (三)政策法规处
拟订保健品、化妆品、药品、医疗器械管理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组织有关部门起草食品安全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综合监督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有关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协调和发布工作;负责行政执法监督和听证的组织工作,实施行政处罚执法责任制,指导本系统法制工作;承担行政复议、应诉和国家赔偿等相关工作;负责组织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
  (四)食品安全协调处
 组织有关部门拟定食品安全管理的工作规划并监督实施;依法行使食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职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承担的食品安全监督工作;综合协调食品安全检测和评价及其体系建设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食品安全信息的分析、预测及发布办法并综合情况定期向社会发布;承担研究、协调食品安全统一标准的有关工作;组织、指导全省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协调全省重大、特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全省食品安全伤亡事故统计和上报工作;组织协调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执法监督检查活动;组织协调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应急救援工作。
  (五)保健品和化妆品安全监管处
 监督国家保健品、化妆品标准的执行,承担保健品、化妆品行业标准的有关工作;审核保健品、化妆品的注册;指导实施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的检测与评价及其体系建设工作;制定保健品、化妆品安全信息的分析、预测及发布办法并定期向社会发布;负责保健品、化妆品生产许可审查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贯彻实施保健品、化妆品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六)药品注册处
 监督国家药品标准的执行;审核新药、中药保护品种的注册;核准医疗机构制剂品种注册;审核(核准)药包材产品注册;负责部分药品委托生产的审核,指导药品检验机构的业务工作。
  (七)医疗器械处
 依法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核发医疗器械注册证、生产许可证,组织实施医疗器械生产管理规范;监督、组织实施医疗器械产品分类管理目标和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事件监测制度;监督实施医疗机构医疗器械质量;核准医疗器械产品广告;指导医疗器械检测机构的业务工作。
  (八)药品安全监管处
 组织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药品分类管理制度、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及药物滥用的监测制度,负责非处方药审核登记,参与药品再评价及制定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监督实施药品生产、中药材生产、医疗机构制剂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工作并核发许可证;监督实施药物非临床研究、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工作,负责药品研究机构的日常监管;依法监管特殊药品(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并核发医疗机构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
  (九)药品流通监管处
 监督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认证工作;监督实施流通领域处方药、非处方药、中药材、中药饮片的购销规则;依法审批药品经营许可证,核准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并组织实施《许可证》年检工作;监管中药材专业市场;核准药品广告;负责监管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和交易行为工作。
  (十)人事教育处负责本系统的人事、机构编制及劳动工资、专业技术职称、保卫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做好有关干部的管理工作;指导本系统干部队伍建设,组织制定、实施本系统教育培训规划和规章制度;负责实施执业药师注册和管理,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工作;承办出访报批工作。
  (十一)监察室(与纪检组、机关党委办公室合署)负责本系统纪检、监察工作;负责本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工作;承办局机关党委的日常工作;负责本系统的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十二)稽查处(挂稽查分局牌子)
 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化妆品市场的稽查工作,监督抽查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化妆品质量,并定期发布质量公报,依法打击制售假冒伪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化妆品的行为,处罚违法违规的责任人;负责对举报投诉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化妆品质量案件或上级布置查处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化妆品案件进行调查处理;检查、督促、指导全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化妆品稽查工作。

  四、人员编制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58名,执法专项编制48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5 名(含纪检组长),正副处长(主任)38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为离退休干部服务人员编制按有关规定核定。

  五、其他事项
 根据职能调整,从省卫生厅机关原行政编制中划转1名用于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监管工作;收回省卫生监督所用于保健品、化妆品监督检查工作的5名事业编制,相应增加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处5名执法专项编制(包含在局机关48名执法专项编制内),人员随同划转。


商业、供销社系统商品包装工作规定

商业部


商业、供销社系统商品包装工作规定

(1990年12月15日商业部以(90)商包字第298号文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商品包装管理,提高包装质量和包装技术水平,促进商业、供销社系统包装事业的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国商业、供销社系统所属的行政、企业、事业单位。
第三条 商品包装工作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政策、法律,坚持“科学、安全、美观、经济、适用”的原则。
第四条 商业、供销社系统包装工作的基本任务是:
(一)开展调查研究,实行对商办工业产品、农副产品包装的科学管理;
(二)研究开发商品包装的新技术、新设备;
(三)组织制定并贯彻实施包装标准;
(四)研究改进商品的运输包装和销售包装;
(五)发展商办包装工业,提供合格的包装产品;
(六)组织旧包装的回收复用。
对工业部门生产的产品包装,主要是坚持标准,验收把关;调查研究,反馈信息;提出建议,促其改进。

第二章 包装管理
第五条 搞好商品包装工作是各级商业行政部门和供销社的重要工作之一。商业部包装办公室是负责协调、指导和管理商业、供销社系统包装工作的职能部门。商业部各有关业务司、局分别负责本行业的商品包装工作。
各级商业行政部门和供销社,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本地区本系统的各项包装工作,负责制定包装工作的计划和重点项目,并组织落实。
商业企业可以根据生产和经营情况设立相应的机构和人员负责研究、设计和改进商品包装。
第六条 商业、供销社系统的生产、购销、调运、储存以及涉及的其他有关部门,要密切协作,分工负责,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共同做好包装工作。
第七条 商业、供销社企业签订的购销合同,必须有包装方面的条款,必须符合国家(行业)包装标准;没有包装标准的,必须有明确的包装要求;明知商品包装不合格而仍然购货的,应由购货单位承担责任。
在收发商品时,要检验包装质量是否符合标准(或合同),包装不合格的不得进入流通领域。
第八条 储运部门在运输、装卸、储存等作业中,要把好包装质量关。对不符合标准(或储运要求)的包装件,不予承运,并通知货主及时处理。
要做到文明作业,轻装轻卸,保护商品安全。
对储运过程中的破损包装,必须加以修补、加固或换装,不得破来破转。
第九条 商办工业企业,必须对产品的包装进行严格的质量检验,商品包装不合格的不准出厂。
第十条 凡是国家和地方评定的优质产品,以及名、特产品和礼品,都必须是优质包装。
第十一条 大宗农副产品、食品的运输包装,要逐步实现标准化。肉禽、鲜蛋、水果、蔬菜等鲜活易腐商品,要逐步实现保鲜包装和冷藏运输。
第十二条 食品包装,必须按照《食品卫生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建立严格的生产、加工、监督管理制度,使用的包装材料、容器及其辅助材料等,必须符合卫生标准。
第十三条 食品的包装,应当按照《食品标签通用标准》和《商标法》的要求,进行设计、印刷和管理,不得随意减少标签内容。
第十四条 剧毒、易燃易爆和易腐蚀等化学危险品的包装,必须牢固严密,并印贴品名和危险标志。运输、装卸、储存等环节,按有关危险品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商品旧包装的回收复用,应当遵循“先复用、后回炉”的原则,在保证包装质量的前提下,扩大回收量,提高复用率。
第十六条 旧包装回收复用的机构、网点、渠道、价格和奖励政策,应当按国务院1978年69号文件和商业部等四部1979年商储联字第53号文件以及与生产使用单位的协议办理。
第十七条 复用的旧包装,应当有质量标准,用于食品包装的,必须符合《食品卫生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对危险品的旧包装,实行定向回收复用,不得用于包装其他商品。

第三章 商办包装工业
第十八条 各级商业行政部门和供销社要根据需要和可能,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统筹考虑,鼓励发展商办包装工业。
第十九条 商业部门和供销社要将包装工业的发展和整个商办工业与商品包装改进工作统筹考虑,协调发展。
第二十条 商办包装工业企业,要加强自身建设,加强技术改造,努力提高包装产品的质量,并不断地开发新技术和新产品。

第四章 商品包装的科技开发与情报
第二十一条 要加强对商品包装新技术、新材料、新的包装机械设备、新的装潢设计、集合包装及科学管理方法等的研究。包装的科技开发等列入各级商业科技发展计划。
第二十二条 要重视包装科技成果的推广工作,加强包装技术改造。要运用科研成果,视商品性能、经营方法、消费水平和国家资源,有计划、分档次地改进商品运输包装、销售包装。
第二十三条 引进国外先进的包装技术和机械设备,要讲求实效,并注意消化吸收,研制适合我国国情的包装技术和机械设备。
第二十四条 各级商业行政部门和供销社应当注重包装科技情报的交流。
全国商品包装科技情报站应根据商业、供销社系统包装工作的基本任务开展以下工作:
(一)组织调查研究,搜集、整理包装科技情报,完善包装科技信息库;
(二)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包装技术交流,提供包装技术及情报咨询服务,开展包装难题诊断;
(三)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包装技术研究,促进包装的改进。

第五章 包装标准化工作
第二十五条 对商业、供销社系统的商办工业产品、农副产品,要制订相应的包装标准,逐步实现包装标准化、系列化。
归口商业部制订标准的商办工业产品、农副产品包装,由商业部或地方商业部门分别组织制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同时,商业部门和供销社应积极参与工业部门的包装标准制订工作。
商品包装质量检验必须以包装标准为技术依据。
第二十六条 各级商业部门和供销社,必须认真组织贯彻国家(行业)和地方包装标准,检查监督实施情况,不得违反、擅自更改或降低标准。

第六章 包装人才培训与使用
第二十七条 各级商业部门和供销社应把包装人才的培训列入同级商业教育规划。要根据实际需要,接收包装专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委托有关院校代培在职包装工作人员、培训包装工人。
第二十八条 对在职包装工作人员的培训,要进行思想政治和职业道德教育,学习有关商品包装的法规、标准、包装管理制度和包装材料、包装机械、包装技术等基本知识,使他们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全面熟悉和掌握商品包装工作的业务、技术技能。
第二十九条 凡是新招包装工人,必须先通过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才准予上岗。包装操作人员必须熟悉本岗位操作规程和职责。
第三十条 对从事包装管理、设计及操作的干部、工人,要按国家有关经济、技术职称评定条件及工人业务技术等级标准,评定和聘任经济、技术职称及技术等级,明确相应的待遇。

第七章 奖励与惩处
第三十一条 各级商业部门和供销社要组织对所属单位包装工作情况的检查评比,评选出包装工作做得好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以及优质包装,给予表彰,根据各地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奖励有关人员。
第三十二条 在省级获得包装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以及“优质包装”等称号的,可向商业部推荐,由商业部评选和表彰全国商业、供销社系统的包装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和优质包装。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的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造成经济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由当地商业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对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者,分别给予行政、经济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业行政部门和供销社,可根据本规定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并报商业部备案。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商业部包装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发布的《关于商品包装工作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