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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十

时间:2024-07-13 00:04:2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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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十

商务部 澳门特别行政区经济财政司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十



  为进一步提高内地①与澳门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澳门”)经贸交流与合作的水平,根据:
  2003年10月17日签署的《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
  2004年10月29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
  2005年10月21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二》;
  2006年6月26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三》;
  2007年7月2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四》;
  2008年7月30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五》;
  2009年5月11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六》;
  2010年5月28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七》;
  2011年12月14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八》;
  2012年7月2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九》;
  双方决定,就内地在服务贸易领域对澳门扩大开放、加强金融合作、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签署本协议。
  一、服务贸易
  (一)自2014年1月1日起,内地在《安排》、《〈安排〉补充协议》、《〈安排〉补充协议二》、《〈安排〉补充协议三》、《〈安排〉补充协议四》、《〈安排〉补充协议五》、《〈安排〉补充协议六》、《〈安排〉补充协议七》、《〈安排〉补充协议八》和《〈安排〉补充协议九》开放服务贸易承诺的基础上,在法律、建筑、计算机及其相关服务、房地产、市场调研、技术检验和分析、人员提供与安排、建筑物清洁、摄影、印刷、会展、笔译和口译、电信、视听、分销、环境、银行、证券、医院服务、社会服务、旅游、文娱、体育、海运、航空运输、公路运输、货代、商标代理等28个领域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的条件,新增加复制服务和殡葬设施的开放措施。具体内容载于本协议附件。
  (二)本协议附件是《安排》附件4表1《内地向澳门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安排〉补充协议》附件3《内地向澳门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安排〉补充协议二》附件2《内地向澳门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二》、《〈安排〉补充协议三》附件《内地向澳门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三》、《〈安排〉补充协议四》附件《内地向澳门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四》、《〈安排〉补充协议五》附件《内地向澳门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五》、《〈安排〉补充协议六》附件《内地向澳门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六》、《〈安排〉补充协议七》附件《内地向澳门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七》、《〈安排〉补充协议八》附件《内地向澳门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八》和《〈安排〉补充协议九》附件《内地向澳门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九》的补充和修正。与前十者条款产生抵触时,以本协议附件为准。
  (三)本协议附件中的“服务提供者”,应符合《安排》附件5《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的有关规定。
  (四)本协议附件中的“合同服务提供者”,是为履行雇主从内地获取的服务合同,进入内地提供临时性服务的持有澳门特别行政区身份证明文件的自然人。其雇主为在内地无商业存在的澳门服务提供者。合同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期间报酬由雇主支付。合同服务提供者应具备与所提供服务相关的学历和技术(职业)资格。在内地停留期间不得从事与合同无关的服务活动。
  二、金融合作
  积极支持符合资格的澳门保险业者参与经营内地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对澳门保险业者提出的申请,将根据有关规定积极考虑,并提供便利。
  三、贸易投资便利化
  (一)双方同意进一步加强商品检验、动植物检验检疫、食品安全、卫生检疫、认证认可及标准化管理领域的合作,并据此将《安排》附件6第五条第(二)款第4项认证认可及标准化管理增加以下内容:
  “(1)推动粤澳第三方检测和认证服务的检测认证结果互认。
  (2)按照具体认证的要求,推动粤澳自愿认证的认证检测结果互认。
  (3)对于推动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检测认证结果互认问题,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安排》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条约的相关规定执行。
  (4)促进粤澳商品贸易供应链效率,对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商品条码系统成员开放商品信息平台,享受与内地系统成员相同的服务。
  (5)加强粤澳商品信息资源共享,借助商品条码的全球唯一性,实现两地流通商品信息的相互核实查验,以共同打击假冒商品,优化营商环境。”
  (二)双方采取以下措施,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合作:
  支持研究粤澳共同推进知识产权交易与融资,探讨粤澳两地合作开展知识产权评估互认等业务的可行性。
  四、附件
  本协议的附件构成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五、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代表正式签署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以中文书就,一式两份。
  本协议于二○一三年八月三十日在澳门签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
商务部副部长

高 燕
(签 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
澳门特别行政区经济财政司司长

谭伯源
(签 署)




附件

内地向澳门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十②

部门或
分部门 1.商业服务
 A.专业服务
  a.法律服务(CPC861)
具体承诺   在广东省进行试点,允许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广东省律师事务所以协议方式,由广东省律师事务所向澳门律师事务所驻粤代表机构派驻内地律师担任内地法律顾问。
部门或
分部门 1.商业服务
 A.专业服务
  d.建筑设计服务(CPC8671)
  e.工程服务(CPC8672)
  f.集中工程服务(CPC8673)
具体承诺   1.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中,出任主要技术人员且持有澳门方面身份证明文件的自然人,不受每人每年在内地累计居住时间应当不少于6个月的限制。
  2.对于注册建筑师继续教育中选修课部分,澳门服务提供者可以在澳门完成或由内地派师资授课,选修课继续教育方案须经内地认可。
  3.允许澳门服务提供者雇用的合同服务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动的方式在内地提供本部门或分部门分类项下的服务。
部门或
分部门 1.商业服务
 B.计算机及其相关服务
  b.软件实施服务(CPC842)
具体承诺   允许澳门服务提供者雇用的合同服务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动的方式在内地提供本部门或分部门分类项下的服务。
部门或
分部门 1.商业服务
 D.房地产服务
  b.以收费或合同为基础的房地产服务(CPC822)
具体承诺   允许澳门服务提供者雇用的合同服务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动的方式在内地提供本部门或分部门分类项下的服务。
部门或
分部门 1.商业服务
 F.其他商业服务
  b.市场调研服务(CPC86401* *,限于市场分析、消费者态度和偏好的分析)
具体承诺   允许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合作企业,提供市场调研服务。
部门或
分部门 1.商业服务
 F.其他商业服务
  e.技术检验和分析服务(CPC8676)及CPC749涵盖的货物检验服务,不包括货物检验服务
   中的法定检验服务
具体承诺   1.在广东省内试点将澳门检测机构获准承担的以认证为目的的检测服务范围由食品类别放宽至其他自愿性产品认证领域。
  2.在参与认证检测活动中比照内地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给予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的合资与独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同等待遇。
  3.在互信互利的基础上,允许在澳门的认证检测机构与内地认证检测机构开展检测数据(结果)的接受合作。具体合作安排另行商定。
  4.允许澳门服务提供者雇用的合同服务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动的方式在内地提供本部门或分部门分类项下的服务。
部门或
分部门 1.商业服务
 F.其他商业服务
  k.人员提供与安排服务 (CPC872)
具体承诺   取消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广东省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条件中从业年限限制。
部门或
分部门 1.商业服务
 F.其他商业服务
  o.建筑物清洁服务(CPC874)
具体承诺   允许澳门服务提供者雇用的合同服务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动的方式在内地提供本部门或分部门分类项下的服务。
部门或
分部门 1.商业服务
 F.其他商业服务
  p.摄影服务(CPC875)
具体承诺   允许澳门服务提供者雇用的合同服务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动的方式在内地提供本部门或分部门分类项下的服务。
部门或
分部门 1.商业服务
 F.其他商业服务
  r.印刷及其辅助服务(CPC88442* *)
具体承诺   1.允许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合作企业,从事出版物和其他印刷品的印刷业务,内地方投资者应当占主导地位。
  2.简化澳门图书进口审批程序,建立澳门图书进口绿色通道。
  3.允许澳门服务提供者雇用的合同服务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动的方式在内地提供本部门或分部门分类项下的服务。
部门或
分部门 1.商业服务
 F.其他商业服务
  s.会议服务和展览服务(CPC87909* *)
具体承诺   允许澳门服务提供者雇用的合同服务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动的方式在内地提供本部门或分部门分类项下的服务。
部门或
分部门 1.商业服务
 F.其他商业服务
  t.其他-复制服务(CPC87904)
具体承诺   1.允许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合资、合作或独资企业,提供复制服务。
  2.允许澳门服务提供者雇用的合同服务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动的方式在内地提供本部门或分部门分类项下的服务。
部门或
分部门 1.商业服务
 F.其他商业服务
  t.其他-笔译和口译服务(CPC87905)
具体承诺   允许澳门服务提供者雇用的合同服务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动的方式在内地提供本部门或分部门分类项下的服务。
部门或
分部门 2.通信服务
 C.电信服务
  增值电信服务,包括:
  因特网接入服务
  呼叫中心
  离岸呼叫中心
  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仅限于经营性电子商务网站)
具体承诺   1.允许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广东省设立合资企业,提供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澳资股权比例不超过55%。
  2.允许澳门服务提供者雇用的合同服务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动的方式在内地提供本部门或分部门分类项下的服务。
部门或
分部门 2.通信服务
 D.视听服务
  电影或录像带制作服务(CPC96112)
具体承诺   1.允许国产影片及合拍片在澳门进行冲印作业。
  2.允许澳门影片因剧情需要,在影片中如有方言,可以原音呈现,但须加注标准汉语字幕。
  3.允许澳门服务提供者雇用的合同服务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动的方式在内地提供本部门或分部门分类项下具体开放承诺的服务。
部门或
分部门 2.通信服务
 D.视听服务
  电影或录像的分销服务,包括娱乐软件及录音制品分销服务(CPC83202)
具体承诺   1.允许澳门与内地合拍影片的方言话版本,经内地主管部门批准,在内地发行放映,但须加注标准汉语字幕。
  2.允许澳门影片的方言话版本,经内地主管部门审查批准通过后,由中影集团进出口公司统一进口,在内地发行放映,但均须加注标准汉语字幕。
  3.允许澳门服务提供者雇用的合同服务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动的方式在内地提供本部门或分部门分类项下具体开放承诺的服务。
部门或
分部门 3.建筑及相关工程服务
  CPC511, 512, 513③, 514, 515, 516, 517, 518④
具体承诺   允许澳门服务提供者雇用的合同服务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动的方式在内地提供本部门或分部门分类项下的服务。
部门或
分部门 4.分销服务
 B.批发服务(CPC622,不包括盐和烟草)
 C.零售服务(CPC631,632,6111,6113,6121,不包括烟草)
具体承诺   允许澳门服务提供者雇用的合同服务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动的方式在内地提供本部门或分部门分类项下的服务。
部门或
分部门 6.环境服务(不包括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检查)
 A.排污服务(CPC9401)
 B.固体废物处理服务(CPC9402)
 C.废气清理服务(CPC9404)
 D.降低噪音服务(CPC9405)
 E.自然和风景保护服务(CPC9406)
 F.其他环境保护服务(CPC9409)
 G.卫生服务(CPC9403)
具体承诺   1.澳门服务提供者在澳门和内地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实质性商业经营,可共同作为评定其在内地申请企业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的依据。
  2.允许澳门服务提供者雇用的合同服务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动的方式在内地提供本部门或分部门分类项下的服务。
部门或
分部门 7.金融服务
 B.银行及其他金融服务(不包括保险和证券)
  a.接受公众存款和其他应付公众资金
  b.所有类型的贷款,包括消费信贷、抵押信贷、商业交易的代理和融资
  c.金融租赁
  d.所有支付和汇划工具,包括信用卡、赊账卡和贷记卡、旅行支票和银行汇票(包括进出
   口结算)
  e.担保和承诺
  f.自行或代客外汇交易
  h.货币经纪
具体承诺   澳门的银行在内地的营业性机构,经批准经营澳资企业人民币业务时,服务对象可包括依规定被认定为视同澳门投资者的第三地投资者在内地设立的企业。
部门或
分部门 7.金融服务
 B.银行及其他金融服务
  证券服务
  期货服务
具体承诺   1.为澳资证券公司申请内地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资格进一步提供便利,允许澳资证券公司申请QFII资格时,按照集团管理的证券资产规模计算。
  2.允许符合条件的澳资金融机构按照内地有关规定在内地设立合资基金管理公司,澳资持股比例可达50%以上。
  3.允许符合设立外资参股证券公司条件的澳资金融机构按照内地有关规定在上海市、广东省、深圳市各设立1家两地合资的全牌照证券公司,澳资合并持股比例最高可达51%,内地股东不限于证券公司。
  4.允许符合设立外资参股证券公司条件的澳资金融机构按照内地有关规定在内地批准的“在金融改革方面先行先试”的若干改革试验区内,各新设1家两地合资全牌照证券公司,内地股东不限于证券公司,澳资合并持股比例不超过49%,且取消内地单一股东须持股49%的限制。
  5.在内地批准的“在金融改革方面先行先试”的若干改革试验区内,允许澳资证券公司在合资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中的持股比例达50%以上。
部门或
分部门 8.与健康相关的服务和社会服务(除专业服务中所列以外)
 A.医院服务
具体承诺   1.允许澳门服务提供者以跨境交付的方式在内地提供本部门或分部门分类项下的服务。
  2.允许澳门服务提供者雇用的合同服务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动的方式在内地提供本部门或分部门分类项下的服务。
部门或
分部门 8.与健康相关的服务和社会服务(除专业服务中所列以外)
 C.社会服务
  通过住宅机构向老年人和残疾人提供的社会福利(CPC93311)
  非通过住宅机构提供的社会福利(CPC93323)
具体承诺   1.允许澳门服务提供者以独资民办非企业单位形式在广东省设立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开展居家养老服务。
  2.允许澳门服务提供者雇用的合同服务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动的方式在内地提供本部门或分部门分类项下的服务。
部门或
分部门 9.旅游和与旅游相关的服务
 B.旅行社和旅游经营者(CPC7471)
具体承诺   1.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投资设立旅行社,无年旅游经营总额的限制。
  2.对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旅行社的经营场所要求、营业设施要求和最低注册资本要求,比照内地企业实行。
  3.允许澳门服务提供者雇用的合同服务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动的方式在内地提供本部门或分部门分类项下的服务。
部门或
分部门 10.娱乐、文化和体育服务
 A.文娱服务(除视听服务以外)(CPC9619* *)
具体承诺   允许澳门服务提供者雇用的合同服务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动的方式在内地提供本部门或分部门分类项下的服务。
部门或
分部门 10.娱乐、文化和体育服务
 D.体育和其他娱乐服务(CPC964)
  体育服务(CPC96411,96412,96413)
具体承诺   1.允许澳门服务提供者以跨境交付的方式在内地提供本部门或分部门分类项下的服务。
  2.允许澳门服务提供者雇用的合同服务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动的方式在内地提供本部门或分部门分类项下的服务。
部门或
分部门 11.运输服务
 A.海运服务
  货物装卸服务(CPC741)
  集装箱堆场服务
具体承诺   1.澳门服务提供者投资建设港埠设施并经营港口装卸、堆场和仓储业务,其资本额和设立分公司的条件比照内地企业实行。
  2.将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广东省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经营国际海运集装箱站和堆场业务、国际货物仓储业务登记下放至广东省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3.将广东省内至澳门普通货物运输,以及在航澳门航线船舶变更船舶数据后继续从事澳门航线运输的审批权下放至广东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4.将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广东省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登记下放至广东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5.允许澳门服务提供者雇用的合同服务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动的方式在内地提供本部门或分部门分类项下的服务。
部门或
分部门 11.运输服务
 C.航空运输服务
  空运服务的销售和营销服务⑤(仅限于航空运输销售代理)
具体承诺   1.允许澳门服务提供者以跨境交付的方式为内地提供国际航线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航线机票销售代理服务。
  2.允许澳门服务提供者雇用的合同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提供本部门或分部门分类项下的服务,但不符合经营主体资格的不得从事此类服务活动。
部门或
分部门 11.运输服务
 F.公路运输服务
  b.公路卡车和汽车货运(CPC7123)
具体承诺   1.对在福建省投资的生产型企业从事货运方面的道路运输业务立项和变更的申请,委托福建省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审核或审批。
  2.取消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广东省投资道路货运和机动车维修业的立项环节,按照国家现行法规受理申请和许可审批。
  3.允许澳门服务提供者雇用的合同服务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动的方式在内地提供本部门或分部门分类项下的服务。
部门或
分部门 11.运输服务
 F.公路运输服务
  城市间定期旅客服务(CPC71213)
  道路客货运站(场)
具体承诺   1.允许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合资(澳资股权比例不超过49%)或合作道路客运站(场)。对在福建省设立道路客货运站(场)项目和变更的申请,委托福建省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审核或审批。
  2.允许澳门服务提供者雇用的合同服务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动的方式在内地提供本部门或分部门分类项下的服务。
部门或
分部门 11.运输服务
 H.所有运输方式的辅助服务
  c.货物运输代理服务(CPC748,749,不包括货检服务)
具体承诺   允许澳门服务提供者雇用的合同服务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动的方式在内地提供本部门或分部门分类项下的服务。
部门或
分部门 服务部门分类(GNS/W/120)未列出的部门
 商标代理
具体承诺   允许澳门服务提供者雇用的合同服务提供者在内地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提供本部门或分部门分类项下的服务。
部门或
分部门 服务部门分类(GNS/W/120)未列出的部门
 殡葬设施
具体承诺   1.允许澳门殡葬业者在内地以独资或合资等方式投资并经营除具有火化功能的殡仪馆以外的殡仪悼念和骨灰安葬设施。
  2.允许澳门服务提供者雇用的合同服务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动的方式在内地提供本部门或分部门分类项下的服务。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① 《安排》中,内地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部关税领土。
  ② 部门分类使用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服务部门分类 (GNS/W/120),部门的内容参考相应的联合国中央产品分类(CPC,United Nations Provisional Central Product Classification)。
  ③ 包括与基础设施建设有关的疏浚服务。
  ④ 涵盖范围仅限于为澳资建筑企业在其提供服务过程中所拥有和所使用的配有操作人员的建筑和/或拆除机器的租赁服务。
  ⑤ 适用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关于空运服务的附件〉》的定义。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家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组成单位及其成员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办函[2003]87号

2003年12月19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家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组成单位及其成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机构和人员调整情况,国务院同意对国家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的组成单位及其成员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后的国家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由国防科工委牵头,外交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卫生部、环保总局、安全监管局、港澳办、新闻办、气象局、海洋局和总参谋部、总后勤部等部门参加。现将国家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名单通知如下:
主任委员:张华祝国防科工委副主任(兼国家原子能机构主任)
副主任委员:白景富 公安部副部长
杨衍银 民政部副部长
王玉庆 环保总局副局长
章沁生 总参谋部作战部部长
委员:张业遂 外交部副部长
陈德第 发展改革委动员办主任
楼继伟 财政部副部长
洪善祥 交通部副部长
奚国华 信息产业部副部长
王陇德 卫生部副部长
王德学 安全监管局副局长
周波港 澳办副主任
王国庆 新闻办副主任
李黄 气象局副局长
陈连增 海洋局副局长
黄斌 总参谋部兵种部副部长
李建华 总后勤部卫生部副部长
国家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国防科工委国家核事故应急办公室承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企业债券风险防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企业债券风险防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办财金[2012]34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债券偿债风险防范管理,促进企业债券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发行主体资产负债率情况细化风险防范措施
对于部分企业资产负债率偏高,相应偿债保障措施比较薄弱的情况,在已有措施基础上,根据发行人最近一年末经审计财务数据计算的资产负债率水平分别采取不同的偿债保障措施。
(一)资产负债率在65%至80%之间的发债申请企业,在审核工作中对偿债风险实行“重点关注”。
主承销商在其出具的《发行人偿债能力分析报告》中,增加发行人资产负债率水平对偿债能力的影响分析。有关分析应至少包括:发行人最近三年的资产负债率情况、发行人所在行业的资产负债率情况、发行人有息负债情况、有息负债在未来五年内还本付息的时点及金额分布情况、发行人特殊负债情况等。重点是审核发行人偿债保障措施,根据负债期限时点分布,考察偿债压力水平和有关措施的保障程度。
另外,对负债率低于65%但负债绝对额较大的发债申请企业,在审核中也给予“重点关注”。应关注其流动比率、利息保障倍数、现金流、可变现资产规模等情况,必要时要求其安排担保措施。
对能够提供有效抵质押担保或第三方担保措施的“重点关注”类企业,将优先核准发债申请。
(二)资产负债率在80%至90%之间的发债申请企业,原则上必须提供担保措施。
(三)资产负债率超过90%,债务负担沉重,偿债风险较大的企业发债,不予核准发债。但实行有效的多种复合性风险防范措施的企业,可适当放宽资产负债率要求。
(四)特定行业企业资产负债率水平要求可适当放宽。
对拥有公路业务板块的企业因财政性资金计入负债以及二级公路停止收费但负债仍由原企业承担造成资产负债率较高;房地产行业企业因售房预收款等导致资产负债率较高的两类行业企业,按剔除特殊因素后计算的负债率水平安排相应偿债保障措施。
铁路、地铁、电力特别是水电企业因投资规模较大、投资期限较长,资产负债率较高。物流贸易企业和建筑施工企业自有资金杠杆率较高,大量占用资金,资产负债率较高。上述行业企业因行业特点,对资产负债率要求可适当放宽,负债率超过85%应安排担保措施,超过90%不宜发债。
二、根据发债主体信用等级完善相应偿债保障措施
对城投类企业和完全竞争产业类企业两类主体的偿债保障措施拟根据评级情况做如下规定:
(一)产业类企业主体评级为AA-及以下的,应采取抵质押或第三方担保等措施。
(二)城投类企业主体评级在AA-及以下的,应采取签订政府(或高信用企业)回购协议等保障措施或提供担保。
三、完善保障房项目手续条件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中规范利用企业债券融资支持保障房建设的精神,对于募集资金主要用于保障房建设的发债申请列入审核绿色通道,优先办理。对保障房类项目手续提出以下要求。
(一)发债募集资金拟投入的保障房项目应纳入省级保障房计划,或省级政府与地市政府签订的保障房建设目标责任书,并严格限定在公租房、廉租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的范围内。对省级计划和目标责任书之外的住房建设项目发债融资,按照一般企业债对待。
(二)保障房项目的审批、土地、环保等文件应齐备,偿债资金来源明确。
(三)一般性旧城改造、城乡一体化项目仍按照正常发债申请对待。
四、根据募集资金投向细化分类管理
(一)募集资金用于旅游基础设施建设、物流园区建设、开发区建设、产业园建设、水利、公路等基础设施投资为主的地方国有企业发债,因涉及政府投资计划及各项政策,不按完全竞争的产业类企业对待,原则上按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进行管理。
(二)按照国务院文件的要求,具有完全公益性的社会事业项目如体育中心、艺术馆、博物馆、图书馆等项目的建设,应根据地方财力和公共服务的需要量力而行,不宜通过发行企业债券筹集建设资金。
五、进一步规范企业债券担保行为
为了规范企业担保行为,防止担保流于形式,切实防范债券风险,要采取以下措施:
(一)禁止发债企业互相担保或连环担保。
(二)对发债企业为其他企业发债提供担保的,在考察资产负债率指标时按担保额一半计入本企业负债额。
(三)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为其他企业发行债券提供担保的,按担保额的三分之一计入该平台公司已发债余额。
(四)加强对抵质押担保行为的监管。抵质押物须经过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价值评估。在债券征信工作中,关注发行人是否有不良征信记录情况,发行人在综合信用承诺书中要对抵质押物没有“一物多押”进行承诺。加强对债券存续期抵质押资产状况的监管和信息披露。
六、规范信用评级,防止评级虚高
为规范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行为,防止以高评级招揽客户、“以价定级”、跟踪评级不尽职、出现兑付风险事件而不及时揭示风险等行为,将采取以下措施:
(一)加强评级机构自身信用记录的采集使用,强化综合信用承诺制度,对以高评级招揽客户、“以价定级”等行为进行处罚。
(二)我委将组织市场机构投资者定期对评级机构进行评价,加强对评级机构企业债券评级行为的监督。对评级质量差,风险揭示严重缺失的评级机构实行禁入制度。
(三)鼓励举报不规范评级行为,一经查实,按规定处罚。
七、加大对主承销商尽职工作的监管力度
为进一步规范主承销商的承销债券行为,将采取以下行为:
(一)对于发行人首次发行债券的,主承销商应提供发行人辅导报告。
(二)对于再次申请发债的,主承销商应提供发行人在存续期信息披露、募集资金使用和兑付本息情况的报告。
(三)切实提高发债材料质量,主承销商应建立完整的企业基本情况的尽职调查工作底稿,以备检查。主承销商应提供质量(风险)控制机构的审查报告。
(四)建立主承销商企业债券主办人制度,券商应提供主办人员教育背景及业绩记录,在我委备案。发债材料应由两名主办人员签字,并签署书面诚信尽职承诺。
(五)我委将加强对发债材料审核,审核中发现发债材料存在重大瑕疵、重大遗漏、披露不实不清或出现明显文字错误等情况的,将直接退回发债申请,并对主办人员给予批评,记入档案,要求主承销商进行整改。
(六)建立发债材料披露质量专家评议制度,拟邀请投资者代表定期对披露的发债材料质量进行评价。
(七)完善主承销商的自身信用记录并做好信用审核工作,逐步建立主承销商综合信用承诺制度。
八、加强对城投公司注入资产及重组的管理
(一)注入资产必须为经营性资产。政府办公场所、公园、学校等纯公益性资产不得注入城投公司。
(二)注入资产必须经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由有关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权属转移登记及变更工商登记。
(三)作为企业注册资本注入的土地资产除经评估外,必须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属于划拨、变更土地使用权人的,应证明原土地使用证已经注销。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12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