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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加强全国社区管理和服务创新实验区工作的意见

时间:2024-07-13 00:16:4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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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加强全国社区管理和服务创新实验区工作的意见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加强全国社区管理和服务创新实验区工作的意见

民发〔2013〕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自中央作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大决策以来,民政部先后确认了一批全国社区管理和服务创新实验区(以下简称实验区),围绕创新社区管理体制、丰富社区自治形式、完善社区服务制度、优化社区服务手段等领域进行了积极探索,在夯实基层、做实社区方面积累了初步经验,推动社区建设不断向深度和广度拓展。党的十八大作出了完善基层民主制度、加强基层社会管理和服务体系建设的战略部署,为深化社区管理体制改革和服务机制创新提供了发展机遇,为提升实验区的创新能力和示范作用提出了更高要求。经研究,现就做好新形势下的实验区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紧扣“推进社区治理,增强社区自治和服务功能”主题,创新体制机制、拓展理论实践、完善制度规范,围绕社区治理多元化、社区自治法制化和社区服务标准化等重点领域攻坚克难,促进基层社会服务管理水平的全面提高。


  二、把握基本原则


  (一)坚持创新引领、示范带动。准确把握加快社会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积极借鉴国内外社区发展的科学经验,着力破除制约社区服务管理的认识误区和制度障碍,形成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和制度创新的示范成果。


  (二)坚持以人为本、问需于民。尊重社区居民的首创精神,从居民群众需求出发确定创新方向,以社区居民满意与否作为评价创新成效的根本标准,确保全体社区居民从创新实验中共同受益。


  (三)坚持统筹规划、重点突破。切实做好地区层面的整体规划和顶层设计,周密制定实验方案和配套政策,力争在社区服务管理的制度设计、体系支撑、政策创制、经费投入等难点问题上有所突破。


  (四)坚持因地制宜、形成特色。在深入研究论证的基础上,立足本地实际选择和实施实验项目,使社区服务管理与经济社会发展保持一致,并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适度超前,避免脱离实际、一哄而上和贪多求全。


  三、拓展创新实践


  实验区探索创新的重点内容包括:


  (一)提高社区治理水平。转变基层政府职能,加快服务型政府建设,推进基层管理体制改革,探索通过区直管社区或街道“中心制”等方式,实现人力、财力、物力向社区下沉。完善社区治理结构,形成社区党组织领导,社区居委会主导,社区公共服务机构、社区社会组织、业主组织、驻区单位和社区居民多元参与、共同治理的格局。推动“社区、社团、社工”三社联动,建立以社区为平台、社会组织为载体、专业社会工作人才队伍为支撑的运行机制。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建立公益创投机制,充分发挥社区社会组织作用,引导其他社会组织和专业社会工作人才进入社区。


  (二)增强社区自治功能。完善发展社区居民自治的具体制度,稳步提高社区居委会直接选举比例,构建农村进城务工人员融入社区、参与社区管理机制。发展院落(楼宇、门栋)自治、业主自治、社团自治等民主形式,拓宽社区媒体、互联网络、移动设备等参与渠道。加强议事协商,推进基层协商民主实践,健全民情恳谈、社区听证、社区论坛、社区评议等对话机制,建立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系社区制度。强化权力监督,推进社区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完善社区党务、居务、财务、服务等信息公开制度,健全社区信息公开目录。


  (三)提升社区服务能力。认真落实《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国办发〔2011〕61号),推进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扩大社区服务设施网络覆盖,提高社区服务设施使用效率。推动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对社区居民和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全覆盖,推进社区志愿服务制度化和社区便民利民服务多样化,建立行政机制、志愿机制和市场机制互联互补的社区服务供给方式。推进社区信息化建设,建立以区(县)管理信息系统为中心,街道和社区综合信息平台为辐射,社区自助终端、个人服务终端为节点的信息网络。实施社区信息化建设运营方式改革,强化政府支持,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引进合格市场主体,建立社区信息化建设多元筹资机制。


  (四)创新社区党建工作。健全和优化社区党组织设置,发挥社区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建立社区党建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大驻社区单位设施开放、人员交流和资金帮扶力度,整合发挥社区公共资源效能。逐步实行社区党组织领导成员直接选举,健全社区党员代表议事制度,探索党内基层民主的多种实现形式。完善社区“两委”议事协调机制,改进社区党组织的工作方式,有效发挥支持社区自治功能。加快推进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社区党组织建设,建立在职党员到社区报到机制,开展社区党员志愿服务、结对帮扶等活动。


  四、强化组织保障


  (一)优化实验布局。考虑到社区建设综合性强的特点,实验区主要以市辖区为申报单位,极个别涉及层次高、实施难度大的实验项目,也可以地级市为申报单位。实验区原则上不设名额和数量限制,申报单位应具备一定的工作基础和工作条件,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和改革积极性。各省级民政部门应统筹群众意愿、重视程度、保障力度、辐射效应等多方因素,对省内社区管理体制改革和服务体系建设进行整体规划,在充分尊重地方创新取向、充分考虑现实可能性的基础上,科学合理确定实验区的项目布局和申报进度。


  (二)完善申报程序。实验区的申报遵循“自主申请、逐级审批、单独确认”的原则,由所在地党委、政府提出申请,报省级民政部门审核,通过后由省级民政部门报民政部审核批复。报民政部的申请材料(纸质版一式3份,同时附电子版光盘)应包括地方申请文件、实验方案和省级审核意见。地方申请文件应阐述申报理由,实验方案应明确实验背景(发展状况、存在问题等)、实验主题(主要目标、基本任务等)、实验内容(具体举措、工作安排等)和实验保障(组织领导、经费投入等)。实验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


  (三)落实实施责任。各实验区应根据批复的实验方案,明确领导责任和部门分工、制定实施计划和工作方案、配备工作人员和工作条件,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强化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实验目标和任务有序推进。凡涉及内容变更、进度调整和实验中止等事项,均应报部批准后方可进行。在实验期内,各实验区应按时上报年度实验计划和总结,及时通报工作进展和成效,实事求是地做好实验成果总结、提炼和宣传工作。在实验期末,各实验区应如期提交实验工作终期报告,由民政部组织对实验成果进行验收评审,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实验周期的,须向民政部提交延期申请。


  (四)加强工作指导。各省级民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本地区实验区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支持保障。民政部将建立实验区工作的规范管理制度,通过新闻宣传、会议交流、实地考察等方式,交流各地推进创新实验的具体举措、实践成效和群众反响,并适时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学者和新闻媒体,对成熟经验进行理论提升和宣传推广。同时建立实验区工作的动态管理制度,按照实验方案对创新实验工作进行考核评价和检查验收,切实加强对实验区的跟踪指导和日常管理,形成上下联动、进出平衡的良好局面。


2013年1月15日

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卖方信贷中短期额度贷款暂行办法

中国进出口银行


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卖方信贷中短期额度贷款暂行办法
中国进出口银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产业政策、金融政策和外贸政策,加强对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出口的政策性金融支持,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卖方信贷试行办法》等有关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出口卖方信贷中短期额度贷款是指中国进出口银行根据贷款申请人的资信状况和机电产品出口能力,核定该申请人在一定时期内除项目贷款外可以获得的最高贷款限额。
第三条 根据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本着“择优扶持”和“以销定贷”的原则安排出口卖方信贷中短期额度贷款(以下简称额度贷款),确保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出口卖方信贷人民币贷款。

第二章 贷款对象与适用范围
第五条 额度贷款的对象是具有法人资格,资信良好并经国家批准有权经营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出口的外贸、技贸、工贸企业和拥有自营进出口权的生产企业。
第六条 额度贷款的适用范围:
一般是单笔合同金额小、批量多、累计出口量大、合同期限较短的机电产品和小型成套设备的出口。

第三章 额度贷款的使用条件
第七条 申请额度贷款的企业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使用额度贷款的出口产品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外贸政策;
(二)申贷企业财务状况、信用及经济效益较好,还贷能力强;
(三)提供相应的还款保证;
(四)机电产品出口具有一定规模。

第四章 贷款金额、期限和利率
第八条 额度贷款的最低授予金额为2000万元人民币。
第九条 额度贷款的授予期限一般为1年,对出口规模稳定、经营状况良好的机电产品出口公司,可适当延长授予期限,但最长不超过3年。
第十条 额度贷款利率分为两档:出口产品中成套设备、技术服务及技术含量较高的机电产品比重超过50%的,执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人民币出口卖方信贷档次利率的第一档;其他执行档次利率的第二档。
第十一条 额度贷款利息按照实际使用的贷款金额所发生的利息按季计收,对应付未付利息按规定计收复利。
第十二条 对逾期贷款、挪用贷款等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三条 企业申请额度贷款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额度贷款申请书;
(二)近3年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其他表明其资信和经营状况的资料;
(三)近3年的机电产品出口情况及当年的出口计划和已签约的出口合同;
(四)还款担保意向书或财产抵押意向书;
(五)中国进出口银行需要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经审查符合额度贷款对象、范围和条件的申请,予以正式受理。

第六章 额度贷款的审批
第十五条 对出口规模和产品尚不稳定的机电产品、成套设备出口企业,实行“一次审批、逐笔核贷”的审批原则。
逐笔核贷是指在批准的贷款额度和期限内,每笔贷款由借款企业提供用款项目的出口合同、国内采购合同及其他有关文件,经中国进出口银行逐笔核准后发放贷款。
第十六条 对出口产品和规模相对稳定、经营状况、经济效益良好的机电产品、成套设备出口企业,可以实行“一次审批、一次放贷、周转使用、一次归还”的审批原则。
周转使用是指在额度和期限内,额度贷款可以一次发放,供借款企业周转使用。
第十七条 额度的审批程序按照中国进出口银行有关出口卖方信贷审批规章制度执行。

第七章 额度贷款的使用与偿还
第十八条 额度经审批后,中国进出口银行正式通知申请人,并根据《借款合同条例》与借款企业签订《额度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
第十九条 对于实行“一次审批、一次放贷”的额度贷款,在额度内凭用款证明、借款借据发放贷款;对于实行“逐笔核贷”的额度贷款,在额度内,凭出口合同、国内采购合同、用款证明及借款借据逐笔发放贷款。
第二十条 借款企业应按借款合同规定专款专用,不得挪用贷款。
第二十一条 实行逐笔核贷的额度贷款,如因个别合同未执行完毕无法按期归还的,借款企业可以在贷款期满之前提前一个月申请单个合同展期,中国进出口银行按有关规定审定展期金额、期限、利率,并签订展期协议。
第二十二条 额度贷款期满之前借款企业可以提前申请新一轮的额度贷款,贷款金额、期限和利率由中国进出口银行根据企业申请及其资信状况、额度贷款使用情况重新核定并签订借款合同。
第二十三条 借款企业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本息,中国进出口银行依法向借款单位和担保单位索偿;以抵押或质押作为还款保证的贷款,中国进出口银行依法处置抵押(质押)物。

第八章 额度贷款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对额度贷款实行专户管理,即在贷款发放之前,借款企业必须在指定的代理行开立专门账户,一般采用共管账户或托管账户。由代理行对额度项下的资金划拨、收汇结汇及本息偿还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借款企业如果违反额度贷款约定,中国进出口银行有权按合同规定处置,直至终止或取消额度。
第二十六条 借款企业必须按季向中国进出口银行提供财务报表、额度贷款项下的出口合同和各类出口单据,接受并协助中国进出口银行对贷款使用和收汇情况进行检查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 借款企业应加强内部管理,监督、跟踪额度贷款项下的每一笔资金的使用情况,及时向中国进出口银行报告,确保专款专用,并接受代理行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卖方信贷额度的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管理,按中国进出口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进出口银行制定、解释和修改,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1998年7月3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对判决不服可否提起上诉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对判决不服可否提起上诉问题的复函

1958年3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

陕西省、浙江省、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
我院先后接陕西省、浙江省、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及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请示关于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对判决不服可否提起上诉问题。查这一问题,司法部在1957年1月23日对湖南省司法厅已有批复(见附件)。我们认为司法部的批复是对的。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对判决不服,可以被害人的资格提起上诉。另外,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来文所提判决书正本应向被害人送达的意见。我们同意。

附:司法部关于执行法律程序审判制度几个问题的批复 (1957年1月23日)
湖南省司法厅:
你厅1956年10月4日〔56〕司审管字第120号文收悉。你厅所询问的关于执行法律程序审判制度的几个问题。经与有关单位共同研究,答复如下:
1、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判决后,检察院没有意见,不提抗议,被害人不服是否可以上诉,是否算上诉案件问题,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关于保障当事人上诉权利的基本精神,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各级人民法院刑事案件审判程序总结”上诉一节内有关上诉权问题的意见,我们认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在判决后虽然检察院没提抗议,被害人不服仍是可以依法提起上诉的,应按照上诉程序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