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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除四害管理规定

时间:2024-07-13 12:03:4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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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除四害管理规定

广东省广州市政府


广州市除四害管理规定
广州市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病媒虫害的防治,提高环境卫生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四害是指蚊、蝇、鼠和蟑螂(以下统称四害)。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街和城镇范围内的单位、住户和个人均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除四害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一切单位、住户和个人都负有义务。各单位均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除四害责任人,加强管理,确保四害密度不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都有检举和控告责任。
第五条 广州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下称市爱卫会)负责本市除四害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其办公室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
卫生防疫部门、卫生检疫部门按权限分工,负责技术指导和密度监测。
第六条 电视、广播、报刊、宣传、文化、卫生、教育等部门必须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采取各种方法、形式,做好除四害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二章 防治责任与标准
第七条 除四害以治本为主,标本兼治。各单位和住户应按以下规定做好防治工作:
(一)下水道、沟渠、低洼地、水池及各种积水容器均应经常清理,保持畅通和净洁。
(二)粪池、粪缸应严密封盖。
(三)垃圾、腐烂有机物应有容器装载并加盖;栽种花木不施未经发酵的有机肥。
(四)室内外无鼠洞、鼠窝。
(五)地下管线沟或暗渠应封密。
(六)新建和改建房屋、马路、街巷的沙井口,应设置活动闸板或水封曲管。
第八条 单位辖内控制四害的标准:
(一)蚊:每百间厅、房有成蚊的不超过5间,每间成蚊不超过3只。
(二)蝇:饮食业、食品业、食品加工行业,医院、诊所的病房、诊室,机场、车站、码头的候机、船、车室,以及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厨房、餐厅、会议室、办公室、教室内无苍蝇,其他行业的工作间、车间等有蝇房间必须低于3%,有蝇房间的成蝇不超过2只。
(三)鼠:食品、饮食业室内无鼠迹,其他单位室内鼠密度不得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粉迹法5%、夹日法1%)。
(四)蟑螂:食品、饮食业的餐厅、厨房、熟食间、熟食店、食品车间(仓库)内无蟑螂,其他单位有蟑螂的厅、房数不超过5%;每间有蟑螂不超过5只。
第九条 单位、住户可自行购置除四害的药物器械对四害进行治理,也可雇请所在街道除四害管理站或除害杀虫专业服务机构承包治理,但应签订合同,明确责任。
第十条 居民住户应按照街道、城镇的统一安排和要求,做好除四害工作。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市、区、县级市爱卫会办公室(下称爱卫办)负责本辖区除四害工作的检查监督,街、镇爱卫会负责本辖区内除四害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街道、镇以及单位、住户除四害及除害杀虫专业服务机构所使用的杀虫药物,须经省、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生产,并经省、市级卫生防疫部门检验鉴定认可,方可使用。不得使用卫生行政部门禁用的除害杀虫药械。
第十三条 街道除四害管理站及除害杀虫专业服务机构,每月应将承包单位或地区四害密度测定列表,分别上报所在街、镇、区爱卫办和卫生防疫站。
卫生防疫站每月应按全国统一规定,对辖区内街道、镇以及单位、住户的四害密度进行抽查监测,逐级上报,并由市防疫部门综合上报全国四害密度监测中心。
第十四条 街道、镇除四害管理站或除害杀虫专业服务机构只承包本街道、镇范围内的单位、住户的除害杀虫消毒任务,超出本街道、镇范围的,须报经区、县级市爱卫办批准,超出区、县级市范围的,须报经市爱卫办批准。外地进入本市承包除四害工作的单位、个人,须到市爱卫办
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 全市性统一的除四害行动,由所在区、县级市爱卫办组织实施。所需的药物由市爱卫办会同市卫生防疫部门确定,药物由市爱国卫生服务中心统筹,分派街道、镇供应。
公共环境(指外环境)药物费由区、县级市和街道、镇共同负担。单位和住户的药物费用自行负责,并由所在街道办事处统一收取。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另行规定。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六条 凡在除四害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和举报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有功人员,由市、区、县级市政府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十七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街道、镇爱卫会给予处罚,但罚款累计超过2000元的须经区、县级市爱卫办批准,累计超过5000元的须经市爱卫办批准:
(一)单位、住户的粪池、粪缸、水池、沟渠、容器积水、建筑工地积水而孳生蚊虫的,责令限期清理,并按水体面积计算罚款,单位每平方米(不足一平方米者按一平方米计)罚款100元,住户罚款10元。
(二)单位、住户堆积垃圾、腐烂有机物,已孳生蝇蛆虫的,责令限期清理,并对单位处以500元、住户50元罚款。
(三)单位室内的四害中的一害超过规定标准的,责令限期除害,并按房间数计算,每间罚款100元。
(四)管线沟、暗渠没有封密而成为四害孳生地的,责令限期清理,并按长度计算,每米处以100元罚款。
(五)街道、镇除四害管理站、除害杀虫服务机构未经批准超越承包范围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00元至500元罚款。
(六)新建及改建房屋、道路、街巷的沙井没有按规定设置活动闸板、水封曲管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建设单位按每个处以500元罚款。
上述(一)至(六)项的行为,逾期仍不改正的,加倍处罚。
第十八条 使用违禁除害杀虫药物的,由卫生防疫部门依法处理。造成重大伤害事故,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外地进入本市承包除四害工作的单位或个人,未经登记的,由市爱卫办责令其停止除害工作,并罚款500元至2000元。
第二十条 凡雇请街道、镇除四害管理站或除害杀虫专业机构承包除四害的单位或住户,如在承包期内违反本规定被罚款,属于承包责任的,所罚款项由承包者负责。
第二十一条 凡刁难、阻挠、殴打依法执行公务的工作人员的,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单位或个人对爱卫办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按《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规定,申请复议和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三条 执罚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贪脏枉法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除四害达标范围由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自行划定。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爱卫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本市1987年3月23日颁发的《广州市除“四害”消毒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1994年7月7日

济南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规定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


济南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规定
济南市人民政府



现发布《济南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的管理,促进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科学化、专业化,提高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效益和建设水平,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的委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工程合同,对建设工程进行投资、进度、质量控制和组织协调的技术经济服务活动。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业务,实施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济南市建设委员会是本市建设工程监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监理工作的统一管理。
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的建设监理管理工作。
第五条 下列工程建设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须实行监理:
(一)国家、省和市重点工程项目;
(二)使用国外贷款、赠款的工程项目;
(三)工程造价在500万元以上的交通、市政公用设施项目;
(四)4000平方米以上的工业、民用建筑项目;
(五)住宅小区或2000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组团项目;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项目。
前款规定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是否实行监理,由建设单位自行决定。
第六条 建设工程监理由依法成立的监理单位承担,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进行建设工程监理业务。
第七条 成立监理单位,应持下列资料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按规定程序取得工程建设监理资质证书,并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一)单位章程;
(二)法定代表人任命文件;
(三)监理工程师名单;
(四)注册资金证明;
(五)其他有关证明。
第八条 凡在本市从事监理业务的监理单位,属部、省属、军队系统驻济和省内其他地区进济的,应当持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省外(含境外)的,应当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登记后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业务的人员,必须按规定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并由所在的监理单位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后,方可从事监理业务。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采用招标的方法择优选择监理单位。因工程性质特殊不宜采用招标方式的,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直接委托监理单位承担工程建设监理业务。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委托一个监理单位承担工程建设的全部监理任务,也可以委托多个监理单位分别承担不同阶段的监理业务。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委托监理单位承担工程建设监理业务,应当签订监理合同。监理合同应当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一)监理的范围和内容;
(二)监理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三)监理酬金及其支付的时间、方式;
(四)违约责任;
(五)发生争议的解决方式;
(六)对合理化建议的奖励办法;
(七)双方认为必须明确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监理合同签订后10日内,将合同副本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应实行监理而未委托监理单位监理的工程,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开工手续。
第十四条 监理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的营业范围和资质等级承接监理业务,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监理与本单位有同一隶属关系的单位所承建的工程;
(二)禁止将本单位监理的业务转让给其他监理单位;
(三)不得从事承包施工或建筑材料、设备的销售业务。
第十五条 监理业务人员不得在政府机关或施工、建筑材料、设备生产供应单位和其他监理单位任职或兼职,不得参与施工、建筑材料、设备生产供应单位的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承包施工和建筑材料销售业务。
第十六条 监理单位应当根据监理业务情况,组成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其他监理人员参加的建设工程监理机构。在工程建设施工阶段,监理人员应当进驻施工现场。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责任制,总监理工程师行使监理合同赋予监理单位的权限,并领导监理工程师对工程的投资、进度和质量进行全面的监督和管理。监理工程师对总监理工程师负责,承担核定专业的监理业务。
第十八条 实施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监理单位、监理内容、总监理工程师姓名及所赋予的权限,书面通知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并为监理单位开展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将其授予监理工程师的有关权限,书面通知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应当根据监理单位的要求,提供完整的工程记录、检测记录等技术、经济资料,为监理单位开展工作提供方便。
第十九条 总监理工程师危及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施工,按照监理权限可以下达停工指令,对施工单位人员不符合工作要求的,可以要求撤换,施工单位应当执行。
第二十条 对监理的工程项目,施工单位结算工程进度款要经总监理工程师核定签字认可,建设单位同意并报开户银行审查后方可支付。总监理工程师拒绝签字认可的,建设单位不予支付工程款。
第二十一条 对影响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以及不合理的设计图纸,监理单位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材料、设备和构配件,监理单位有权要求生产或者供应单位退换。
第二十二条 实施监理过程中,监理单位应当定期向建设单位报告工程建设情况。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监理实行有偿服务,其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计取,列入工程概(预)算。
使用国外贷款、赠款及其他涉外的工程项目,其监理酬金的计取标准和支付方式,可以参照国际惯例,并应当在监理合同中作出明确规定。
第二十四条 凡实施监理的建设工程,仍应当接受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其工程质量监督费的征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因监理单位的过错给工程建设造成经济损失的,监理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从事监理业务的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
(一)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
(二)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监理业务的;
(三)转让监理业务的;
(四)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从事监理业务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收回《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和《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一)出卖、出借、涂改、转让《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和《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的;
(二)在影响公正执行监理业务的单位兼职或从事与影响公正执行监理业务有关的经营业务的。
第二十八条 对未经批准或注册登记擅自从事监理业务的,予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对未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和《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擅自从事监理业务的,予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条 建设监理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主管部门应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4月4日

关于转发《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关于<内部审计人员岗位资格证书实施办法>和 <内部审计人员后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审计司


国烟审审[2003]10号



关于转发《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关于<内部审计人员岗位资格证书实施办法>和 <内部审计人员后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大连、深圳市烟草专卖局审计处,各省级工业公司财务审计部,昆明、珠海、南通醋酸纤维有限公司财务审计部,郑州烟草研究院、合肥设计院财务审计部,国家局各直属公司财务审计部:
  现将《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关于〈内部审计人员岗位资格证书实施办法〉和〈内部审计人员后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中内协发[2003]2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内部审计人员岗位资格证书实施办法》
     《内部审计人员后续教育实施办法》






国家烟草专卖局审计司
二00三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