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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严格制止企业滥发加班加点工资的通知

时间:2024-05-15 20:09:1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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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严格制止企业滥发加班加点工资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严格制止企业滥发加班加点工资的通知
国务院


近年来,企业组织职工加班加点过多,发放的加班加点工资数额很大,其中有些是生产(工作)所需要的,但有很大一部分并不需要。加班加点过多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有些企业把它作为增加职工收入的手段,有的甚至违反财经纪律,巧立名目,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加班加点工资。这
种任意组织职工加班加点,滥发加班加点工资的做法,不仅减少国家财政收入,降低企业经济效益,不利于国民经济的调整,而且影响职工身体健康,腐蚀了职工的思想。为了有效地控制企业加班加点和制止滥发加班加点工资,现特通知如下:
一、各企业单位和企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教育职工增强主人翁的责任感,出满勤,干满点,提高工时利用率,提高工作效率和劳动生产率,在正常的工作时间内努力完成和超额完成生产(工作)任务。同时,要加强企业管理,组织好均衡生产,注意职工的劳逸结合,保护
职工身体健康。要纠正那种依靠加班加点来完成生产任务,以及把发放加班加点工资作为变相增加职工收入的手段等错误做法。
二、各企业单位在正常情况下不得加班加点,只有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时候,才能组织职工加班加点:
(一)在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内工作不能间断,必须连续生产、运输或者营业的;
(二)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
(三)由于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等临时发生故障,必须进行抢修的;
(四)由于发生严重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灾害,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资财遭到严重威胁,需要进行抢救的;
(五)为了完成国防紧急生产任务,或者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它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的。
三、企业在上述情况下组织职工加班加点,应当事先提出理由,计算工作量和加班加点的职工人数,在征得同级工会组织同意后办理审批手续;个别情况特殊,事先确实难以预料的,应当在事后补办审批手续。加班加点的审批权限,由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研究确
定。
四、企业工人在法定节日加班后,能够安排补休的,给予同等时间补休,不发加班工资;确实不能安排补休的,发给加班工资。在公休假日加班后,原则上不发给加班工资,只给以同等时间的补休;少数人由于生产(工作)需要确实不能补休的,才发加班工资。在正常的工作时间以外
加点,只给予同等时间的补休,不发加点工资,也不准将加点工时累计发给加班工资。
法定节日加班工资的发放,实行计时工资制的职工,按照本人日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二百发给;实行计件工资制的职工,除按照本人当天完成的定额和规定的计件单价发给应得的计件工资外,再按照本人日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一百发给加班工资。公休假日加班工资的发放,实行计时工资制
的职工,按照本人日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一百发给;实行计件工资制的职工,发给应得的计件工资,不发加班工资。执行其他工资制度的职工,其加班工资如何计发,由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研究确定。
五、企业的正副科长级以上领导干部,以及实行请事假在一定天数内照发工资制度的干部和工人,加班后均不发给加班工资。必须随同生产工人一起加班的正副车间主任、一般干部和工人,又不实行请事假在一定天数内照发工资制度的,可以发给加班工资。统配煤矿企业干部的加班工
资,仍照国家经济委员会经燃〔1979〕36号文件中的规定执行。
凡是领取了加班工资的职工,不应同时享受夜餐费。夜间加班加点超过二十三点而不发加班工资的,可以按照现行规定发给夜餐费。发夜餐费也要严格控制,不得随意乱发。
六、职工加班加点后的补休时间,由企业在保证生产(工作)正常进行的条件下及时安排,不得拖延过长,也不得随意改发加班工资,并教育职工遵守执行。
七、生产任务不足或者没有按计划完成生产任务的企业,为了突击完成任务或者突击完成临时承揽的生产任务而加班的,不得发放加班工资。
八、对发放加班工资的总额必须进行严格控制。企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通知的精神和各企业的不同生产情况分别核定企业全年发放的加班工资总额,并报当地劳动部门审批。企业全年发放的加班工资总额超过核定限额的部分,应该从核定的可以用于当年发放的奖金总额中予以扣除。


九、加强对发放加班工资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各级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要认真核定与审批企业提出的加班计划和加班工资总额。在核定企业全年加班工资总额时,应当抄送当地银行,以便监督执行。凡未经核定加班工资限额的,银行不得支付加班工资。各级企业主管部门、劳动部
门对加班工资的发放应加强监督检查,对于违反现行规定和财经纪律,采取不正当手段滥发加班工资的单位和乱批加班工资的部门,要严肃处理,坚决纠正,对严重违法乱纪的有关领导人员,还应给予纪律处分。



1982年4月8日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兰新通信设备集团有限公司进一步深化改革完善体制方案的批复

甘肃省人民政府


甘政函[2004]5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兰新通信设备集团有限公司进一步深化改革完善体制方案的批复


省体改办:

  你办关于《兰州兰新通信设备集团有限公司进一步深化改革完善体制方案的请示》(甘体改发[2004]3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兰州兰新通信设备集团有限公司进一步深化改革完善体制的方案》。请你办结合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03]139号)精神,做必要修改后,负责督促实施。

  二、兰新通信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在改制中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法规,规范操作,准确核实和界定国有产权,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其国有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19829.86万元,划归兰新集团。有关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管。

  三、兰新通信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在改制中要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妥善解决拖欠职工的债务问题,做好职工安置工作。职工安置方案要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组织实施。

  四、兰新通信设备集团有限公司要以改制为契机,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深化企业内部改革,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积极推动技术进步,加强科学管理,制定企业发展战略,不断提高企业综合实力和竞争能力。

二○○四年二月五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孟加拉人民共和国政府贸易议定书(1981年)

中国政府 孟加拉人民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孟加拉人民共和国政府贸易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1年7月17日 生效日期1981年7月1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孟加拉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一九八0年三月一日两国政府签订的长期贸易协定第七条的规定,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授权其对外贸易公司从孟加拉人民共和国进口附表“甲”所列的货物和商品。

  第二条 孟加拉人民共和国政府授权其国营贸易公司和通过正常商业途径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附表“乙”所列的货物和商品。孟加拉国主管当局应签发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附表“乙”所列货物和商品的单一国家进口许可证。

  第三条 本议定书的附表“甲”和附表“乙”为本议定书的组成部分。必要时经双方同意,可对上述附表“甲”和附表“乙”所列的商品和金额进行调整。

  第四条 中国对外贸易公司和孟加拉国国营贸易公司以及其他进出口商将就本议定书项下的进出口商品的价格和其他交易条件进行商谈并签订合同。

  第五条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在有效期内,根据本议定书签订的合同,在本议定书期满后仍继续有效,直到合同执行完毕为止。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一年七月十七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附表“甲”、“乙”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孟加拉人民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李   强       乔杜里·坦坡·艾哈迈德·西迪基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