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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现有企业、事业更新改造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4-07-23 13:39:1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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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现有企业、事业更新改造管理暂行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现有企业、事业更新改造管理暂行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更新改造措施是指现有企业、事业单位,为提高社会综合经济效益而对原有设施进行的技术改造(包括固定资产更新),以及相应的辅助生产、生活福利设施等工程和有关工作。
第二条 更新改造的目标:
1、提高工业技术基础。
2、提高产品质量。
3、加快产品更新换代,增加适销对路产品的花色品种和产量。
4、提高各项技术经济指标的水平。
5、加强环境和劳动安全保护。
第三条 根据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的要求,由省经委组织省直各部门、各地市编制、汇总全省更新改造计划,并纳入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二章 更新改造的范围和重点
第四条 更新改造主要包括:
1、对现有企、事业原有车间、生产线的工艺、工程设施和技术装备进行技术改造或设备、建筑物更新,以及与生产性主体的技术改造相应配套的辅助生产、生活福利设施。
2、为了改善原有交通运输设施和港口码头的运输条件,提高运输装卸能力,而进行的更新改造工程。
3、为了节约能源,更新改造低效的炉窑、设备,利用余热、低热质燃料和专业化改组的更新改造措施工程。
4、为了节约原材料、治理“三废”污染和综合利用原材料,而对现有企、事业进行的技术改造工程。
5、结合技术改造引进先进技术(软件)和适用的关键设备,检验手段和生产线。
6、为了防止职业病和人身事故,对现有建筑和技术装备采取的劳动安全保护措施。
7、对城市现有供热、供气、供排水和管道、桥涵等市政设施的改造。
8、现有企、事业单位因城市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需要而进行的迁建工程。
第五条 现有企、事业单位的更新改造工程,要尽量少搞土建,单项工程新增建筑面积不能超过原有面积的30%,用于土建工程量的资金一般不得超过项目资金总额的20%。个别项目确实需要超过以上规定的,必须按照项目分级管理的规定报批。经批准列入更新改造措施计划的项
目和建筑面积,要报国家经委备案。对未经批准列入更新改造措施计划的项目,除追究负责人的责任外,还应按项目总投资额加收30%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
地市和省主管部门用于土建工程量的资金,不得超过当年更新改造计划资金总规模的15%。
第六条 限额一千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必须按基本建设办法进行管理,并在更新改造措施统计中单独立项。
限额一百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单项工程所增建筑面积超过单项工程原有面积30%的(属于扩建性质),按基本建设办法管理。
第七条 下达内容,不包括在更新改造固定资产投资计划范围之内,由各地市、各部门安排,报省计委、经委、财政厅和统计局备案。其中属于固定资产建造和购置的,按统计制度规定的办法单独统计。
1、现有企业、事业、行政单位零星购置单台设备和建造单项工程,投资在五万元以下的(不含五万元)。
2、设备大修、房屋翻修、加固和拆迁工程(指为建设工程腾出建设场地,拆除原有房屋而另行建设的一般民用建筑和房屋工程)。
3、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堤坊、水库的岁修和加固,油田维护,采掘采伐工业的开拓延伸工程(指用油田维护费和煤炭、矿山、森林等开拓延伸费,按国家规定的使用范围安排的建设工程)。
4、市政设施工程维护(指对城市现有道路、桥涵、防洪堤坝、上下水道工程进行修理、维护和必要的改善)。
5、铁路大修及水毁工程的修复(包括加固和原地更新),航道、渡口维修和公路桥涵养护。
6、商业、粮食、外贸和供销部门搞的简易仓棚等建筑。
以上不纳入更新改造固定资产计划范围内的工程,应按工程性质划分,不按资金来源划分。
第八条 更新改造要突出重点。目前,要把节约能源,发展交通运输放在首位,把对国计民生影响大、投资少、见效快、经济效益好、市场紧缺的日用消费品,换汇率高的出口产品,以及部分基础原材料产品作为重点,并把生产该产品的工厂和主要协作配套厂列为重点项目,优先安排


第三章 更新改造计划的编制及审批程序
第九条 各厅局、各地市、各企业,要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本行业、本地区的更新改造方向和重点,制订年度计划草案,逐级报批,分别纳入省、地、市、部门更新改造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第十条 凡固定资产投资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要编制项目建议书(附可行性研究报告);一百万元以下五万元以上的项目,要编制更新改造方案。
第十一条 更新改造项目的审批程序:
1、总投资在一千万元以上(含一千万元)的项目,由省经委、计委联合申报国家计委和国家经委审批,报批前,要征得国务院归口主管部门的同意。
2、总投资一百万元以上不足一千万元的项目,凡用地方各级自有资金安排的,按隶属关系分别由省主管厅局、地市经委申报,省经委审批。其中五百万元(纺织、轻工为二百万元)以上不足一千万元的项目,还要报国家经委、国家计委和主管部备案。凡是全部或部分用国家拨款、集
中的折旧基金、银行专项贷款安排的一千万元以下的项目,由省经委、主管厅局报国务院归口主管部门审批由人民银行专项贷款安排的轻工一百万元以上、纺织二百万元以上的项目和由机械、节能专项贷款安排的项目,由省经委、省主管厅局会同省人民银行报国家经委、归口主管部审批)

3、总投资额五万元以上不足一百万元的自筹资金项目,按隶属关系分别由省主管厅局、地市经委审批,报省经委备案,地市企业项目同时抄报省主管厅局备案。其中需申请省补助资金的项目,要报省经委审批(地市企业的项目,先由省归口主管厅局提出审核意见,再报省经委审批)

按照审批程序批准的项目,要将批文同时抄送各有关部门,以便安排施工、供应物资和资金等。
第十二条 更新改造项目的建议书或方案,除有设计权单位或科协部门组织编制的外,凡是自行组织无设计权单位的技术力量编制的,都要经同级或上级科协咨询部门进行技术经济论证评审。
第十三条 严格控制更新改造资金总规模。省各有关部门和各地市经委,要在省经委下达的更新改造资金计划控制规模指标内安排技术改造项目。任何部门和地区都无权扩大更新改造措施资金总规模。由于特殊情况必须调整计划时,须报省经委批准。
第十四条 要求列入年度更新改造措施计划的项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项目建议书或扩初设计、更新改造方案已经批准;
2、产品已经完全定型,工艺方案成熟;
3、引进技术的项目,必须是外汇已经落实,有已经签订的合同;
4、资金来源和贷款偿还能力落实;
5、企业领导班子好,规章制度和经济核算比较健全,经营管理好。
第十五条 更新改造年度计划草案,要自下而上进行编制,并按隶属关系逐级进行审查、平衡后,一般在上年七月底前报省经委,由省经委汇总编制和上报全省年度计划草案。
第十六条 为了既能够控制住更新改造投资规模,又能够发挥各级的积极性,把更新改造适当搞活,各部门、各地市在安排年度计划时,对批准权限内安排的项目,要报省经委备案。凡违犯规定的,要追究有关部门和地市经委领导的责任,并通报财政、银行停止拨款。
第十七条 更新改造一定要讲求经济效益。在编制计划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予以安排:
1、没有做设备能力平衡和采取节能措施的;
2、地质资源不清的;
3、工艺技术未过关,能源和原材料消耗大,经济效益差的;
4、燃料、动力、原材料、供水、运输等条件没有保证的;
5、产品不适销对路的;
6、没有安全生产措施,环境污染解决不了的;
7、盲目发展,重复布点,与先进企业争原料、争市场的。
第十八条 要注意条块结合。省安排给地方企、事业单位的项目,应事先征求地市主管部门的意见;地方企、事业申请纳入省更新改造重点规划的项目,事先要征求省主管部门的意见,审批文件应互相抄送。年度计划安排的项目,要和当年分配的投资、材料、设备相适应,并与配套项
目同时安排,相互衔接。

第四章 资金的筹集、使用与还贷
第十九条 更新改造措施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下列各项:
1、国家拨款补助:国家集中的企业折旧基金30%部分,国家财政拨款部分。
2、省拨款补助:省集中的直属企业折旧基金10%部分,省财政拨款部分。
3、部门、地方、企业自筹:省主管厅局和地、市分别集中的企业折旧基金10%和20%部分,地方财政拨款部分,企业留用折旧基金50%和企业生产发展基金用于更新改造部分。
4、银行贷款:技术改造各种专项贷款。
5、利用外资,包括各种外资贷款和中外合营、补偿贸易、来料加工等形式可利用的外资。
6、其它资金。
以上各项资金,除利用外资和中国银行外汇贷款外,均列入省更新改造投资计划的有关指标之内。
第二十条 企业留用的基本折旧基金,要按折旧性质分别管理。
1、企业的生产性折旧基金,按照企业的隶属关系,分别由各部门、各地市给企业核定一般不超过30%的比例(一个部门、一个地区也可在不超过30%的比例范围内,根据大、中、小型企业,分别核定一定比例),由企业自行用于维持简单再生产或小改小革;其余部分,按照项目
的审批权限范围和年度计划的管理规定,根据批准的技术改造规划,用于企业的技术改造,以更新设备。
2、非生产性折旧基金,可由企业用于职工住宅及其它非生产性设施的更新改造。要按照项目的审批权限范围和年度计划的管理规定,纳入更新改造计划。
第二十一条 安排更新改造措施项目,首先要充分利用企业、部门和地市的自有资金,不足时可由企业申请银行贷款,申请单位要有按期归还贷款的资金来源。安排用于更新改造的各项贷款,按照更新改造项目的审批权限,由有关部门会同银行具体安排。对于确实没有偿还能力的项目
,省可根据财力情况适当给予拨款补助。
第二十二条 更新改造资金要统筹安排,搞好平衡。各级经委以及财政、银行部门审查项目时,要对自筹资金是否落实,贷款的偿还能力是否可靠,资金来源是否符合规定等,进行全面审查,要本着有多少钱办多少事,先存后用的原则,分别轻重缓急,优先保证国家和省重点项目的需
要,做到上一个保一个,按时按质投产,早日取得经济效果。
第二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银行对更新改造项目的资金,要严格按计划监督使用,如发现用更新改造资金搞基本建设,或把基本建设项目转为更新改造措施项目,有权拒付资金,并通报省主管厅局或地市经委及时处理。
第二十四条 更新改造措施项目竣工后,按规定经验收批准投产的,其工期提前二个月以上者,并经考验确实达到或超过设计经济效益指标的,提前完工期内所增的利润全部留给企业,主要作为企业技术改造使用,并允许从中提取少量集体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对贡献大的技术人员和
其他有关人员给予必要的奖励。项目竣工后凡不按规定验收批准而投产的,其所增利润企业不能留用,并要重新按规定进行验收。
第二十五条 用于更新改造的各种自有资金,各单位可以集中使用,但必须专款专用,除按国家规定的限额上交外,任何部门不准平调或挪用。
第二十六条 利用贷款进行更新改造的企业归还贷款,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设备、物资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设备更新(包括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计量、理化测试手段的更新)必须具有一定水平的先进性,要与生产技术的发展相适应。凡属下列情况的设备,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批准手续,进行更新:
1、损耗严重,性能、精度、效率不能满足工艺要求,造成严重不良的技术经济后果的;
2、经济上已经失去大修意义的;
3、两三年之内浪费能源和原材料价值超过购置新设备费用的。
第二十八条 因设备更新而退役的老设备,凡降级转用的,必须符合工艺要求,不得造成产品质量下降和消耗增加。不宜转用的老设备应当报废,从固定资产中注销。
第二十九条 需要纳入成套供应的通用设备和专机,由企业向主管部门申请,省主管部门按规定向物资、成套部门统一汇总申请订货。非标设备,地方和企业不能加工制造的,可搞外协。
第三十条 更新改造项目所需有关物资,各级物资部门要纳入各级物资分配计划,统一平衡安排。
第三十一条 技术改造所需的各种设备和物资,应当立足于国内,国内确实不能解决或达不到工艺技术要求的,允许进口,引进具体办法,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设计和施工
第三十二条 项目建议书经批准后,要尽快进行扩初设计并报国家和省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设计单位而自行设计的扩初设计,必须经有批准设计权的设计单位或省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以确保设计工程的水平和质量。
第三十三条 设计文件审批实行分级管理,总规模在一千万元(含一千万元)以上的项目,按基建程序办法由省经委会同省计委组织审查,报国家计委和国家经委(或委托主管部门)审批;一百万元以上不足一千万元的项目,由省主管部门审查,省经委批准或省经委委托省主管部门批
准;一百万元以下项目,由省主管部门或地市经委批准,报省经委备案。
第三十四条 对国家和省安排的重点更新改造项目,要统筹安排,优先施工,确保工程的高质量和按期完成。
第三十五条 更新改造总投资一百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在其扩初设计或项目建议书经审查批准并将项目列入年度计划后,才能开工建设。一百万元以下的项目,也必须在列入年度计划后才能开工建设。凡当年未完工的项目,须经重新报批后,方可结转下年继续施工,并纳入下年投资
规模。

第七章 项目的管理
第三十六条 加强对更新改造项目的组织领导。对技术改造项目的调研、申报、审批、施工、验收等各个环节,都要逐级建立责任制。企业要确定项目总负责人,分项工程负责人和技术、财务负责人。主管部门要明确本项目的主管人员和负责人。
第三十七条 建立更新改造项目的检查统计报表制度。各级计委、经委、财政、银行、物资、物价、统计等部门,要按照省批准的更新改造计划,对更新改造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省各厅局和地市经委要按隶属关系逐季汇总统计报表,在季后十天内,向省经委作出书面报告,
同时抄报省统计局、省主管厅局,贷款项目还要抄送发放贷款单位。年终要全面总结项目实施情况,于下年度二月十日前向省经委、省计委作出书面报告,同时抄报省财政厅、省统计局,地市还要抄报省主管厅局。
各部门、各地市经委和各级主管技术改造的部门,都要指定专人,积极配合同级统计部门,督促有关企业、事业单位,搞好更新改造措施项目的统计表报工作。
第三十八条 更新改造措施项目竣工后,要填报竣工决算表。国家重点更新改造措施项目,省经委委托省主管厅局组织验收,并向省经委写出验收报告,由省经委分别报送国家有关部门。省各级安排的项目,按隶属关系,由企业主管部门或地市经委按照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初步设计的
内容组织验收,资料要归档。省重点更新改造措施项目和投资额一百万元以上的项目,要向省经委作出书面竣工报告,一百万元以下的项目向省主管局报告,并报省经委备案。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的解释由省经委负责。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1983年10月8日

财政部关于颁发《农业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颁发《农业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的通知
1997年6月17日,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部、林业部、水利部、中国气象局、国家土地局:
为了规范农业事业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农业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及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我部制定了《农业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现随文颁发,从1997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我们。

附件:农业事业单位财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业事业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农业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农业事业单位健康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类各级国有农业事业单位(包括农业、农垦、畜牧、水产、农机、林业、水利、气象、土地管理等事业单位,简称农业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
第三条 农业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事业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 农业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单位预算,如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单位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
第五条 农业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二章 预 算 管 理
第六条 农业事业单位预算是指农业事业单位根据国家发展农业方针政策以及农业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农业事业单位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七条 国家对农业事业单位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定额或定项补助的标准由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商主管部门根据农业事业特点、农业事业发展计划、农业事业单位收支状况以及国家财政政策和财力可能分别确定。定额或者定项补助可以为零。定额或者定项补助原则上一年一定。
少数非财政补助收入大于支出较多的事业单位,可以实行收入上缴办法。具体办法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八条 农业事业单位收支预算要按照“稳妥可靠、量入为出、自求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九条 农业事业单位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预算年度的收入增减因素和措施,测算编制收入预算;根据农业事业单位发展需要与财力可能,测算编制支出预算。
第十条 农业事业单位于每年10月底以前提出下年度预算建议数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对所属事业单位预算建议数进行审核汇总后于每年11月底以前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定(一级预算单位可直接报财政部门,下同)。财政部门根据国家发展农业的方针政策、农业事业发展计划以及财力可能下达预算控制数。主管部门按照“保证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将预算控制数下达给事业单位。事业单位根据主管部门下达的控制数编制预算再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十一条 农业事业单位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国家对财政补助收入和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一般不予调整。但是,上级下达的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或者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增加或减少支出以及发生特大自然灾害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时,事业单位可以报请主管部门或者财政部门调整预算;非财政补助收入部分需要调增或调减的,由单位自行调整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收入预算调整后,相应调增或调减支出预算。

第三章 收 入 管 理
第十二条 收入是指农业事业单位为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十三条 农业事业单位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农业事业单位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事业经费。包括正常经费和专项经费。
(二)上级补助收入,即农业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即农业事业单位开展农业事业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财政的资金和应当缴入财政专户的预算资金,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和部分经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要单列反映,并计入事业收入。
(四)经营收入,即农业事业单位在农业事业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农业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十四条 农业事业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四章 支 出 管 理
第十五条 农业事业单位支出是指农业事业单位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十六条 农业事业单位支出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和上缴上级支出。
事业支出,即农业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包括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他费用。
经营支出,即农业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经营支出的具体科目,比照事业支出的相应科目执行。
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农业事业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上缴上级支出,即附属于上级单位的独立核算单位按照财政核定的标准或比例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农业事业单位应严格按照支出类别划分支出。有预算外资金的事业单位,其预算外资金支出要在事业支出中单列反映。
第十七条 中央在地方的农业事业单位工资、补助工资标准原则上执行中央有关规定,情况特殊的单位如执行地方政府部门的规定,其经费自筹解决。农业事业单位参加当地政府部门举办的养老、医疗等保险发生的支出在有关专用基金中列支。
第十八条 农业事业单位开展非独立核算的经营活动所发生的全部支出,都应纳入经营支出核算反映。对于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要正确归集,不能归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合理分摊。具体比例由主管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十九条 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
第二十条 农业事业单位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要定期向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报送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并接受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验收。
第二十一条 农业事业单位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事业单位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农业事业单位的规定违反法律和国家政策和财务规定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

第五章 成 本 管 理
第二十二条 农业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的实际需要实行内部成本核算办法。
第二十三条 农业事业单位开展的事业活动和经营活动应分别进行内部成本核算。农业事业单位进行内部成本核算采用完全成本法。
第二十四条 农业事业单位实行内部成本核算办法,必须加强管理,健全原始记录,严格按照成本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核算,努力降低成本。
第二十五条 农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开展事业活动和经营活动的特点确定成本核算对象和成本计算期。
第二十六条 农业事业单位在开展事业活动和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直接费用包括直接人员经费、直接材料费、直接业务费和其他直接费用,直接计入成本;发生的间接费用,包括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和其他费用,分配计入成本。
第二十七条 直接人员经费包括农业事业单位直接从事事业活动及经营活动人员的工资、补助工资。直接材料费指单位在进行事业活动和经营活动中直接消耗的各种材料、燃料和动力等。直接业务费是单位为开展事业和经营活动直接消耗的业务经费。其他直接费用包括直接从事业务活动和经营活动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等。
管理费用指农业事业单位为管理和组织事业活动和经营活动发生的各项费用。财务费用指单位为筹集资金所发生的各项费用等。
第二十八条 农业事业单位下列支出不得列入成本:为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的支出;对外投资的支出;被没收的财物,支付的滞纳金、罚款、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各种赞助、捐赠支出;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各种付费;国家规定不得列入成本的其他支出。

第六章 结余及其分配
第二十九条 农业事业单位结余是指单位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农业事业单位经营收支结余应当单独反映。
第三十条 农业事业单位的结余(不含实行预算外资金结余上缴办法的预算外资金结余),除专项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外,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单位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专项资金在指定项目完成后,如有结余应转入单位事业基金。

第七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三十一条 农业事业单位的专用基金是指单位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农业事业单位的专用基金包括职工福利基金、修购基金、医疗基金和其他基金。
第三十二条 农业事业单位专用基金的管理应遵循“先提后用、专设帐户、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三十三条 农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福利基金是单位从结余中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的,用于单位职工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方面支出的资金。
农业事业单位从结余中提取职工福利基金比例的确定,既要保障职工的正当福利权益,又要有利于事业的发展,一般不超过结余的50%。单位结余较多的,职工福利基金的提取应低于此比例。
第三十四条 农业事业单位的修购基金是指单位按照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修缮费和设备购置费中列支(各列支50%)的以及按其他规定转入用于固定资产维修和购置的资金。
农业事业单位修购基金提取比例的确定,原则上要保证单位固定资产更新和维护的需要。具体比例由单位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并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确定。
第三十五条 农业事业单位医疗基金是指未纳入公费医疗经费开支范围的单位,根据当地财政部门规定的公费医疗经费开支标准,在事业支出和经营支出中列支后转入,并参照公费医疗制度有关规定用于职工医疗费用开支的资金。
第三十六条 农业事业单位其他基金是指单位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专用基金。

第八章 资 产 管 理
第三十七条 资产是指农业事业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三十八条 农业事业单位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十九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1年内变现或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款项、暂付款项、预付款项和存货等。
应收款项是指农业事业单位应该收取而尚未收到的各种款项。
暂付款项是指农业事业单位暂时垫付给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各种款项。
预付款项是指因农业事业单位因购买材料、物资或者接受劳务供应时而预付给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
存货是指农业事业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为耗用而储备的资产,包括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
农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对应收及暂付款项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帐;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对存货应当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帐实相符,存货的盘盈、盘亏应及时进行调整。
第四十条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农业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五类: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图书和陈列品;其他固定资产。农业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各类固定资产明细目录。
第四十一条 农业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报废和转让,一般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核销。大型、精密贵重的设备、仪器报废和转让,应当经过有关部门鉴定,报主管部门或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批准。具体审批权限由财政部门会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
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应当转入修购基金。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 农业事业单位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做到帐、卡、物相符。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应当按规定程序及时处理。
农业事业单位应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四十三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备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力。
农业事业单位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计入事业收入,农业事业单位取得无形资产发生的支出,应当计入事业支出。
第四十四条 对外投资是指农口事业单位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农业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或者备案。
农业事业单位以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第九章 负 债 管 理
第四十五条 负责是指农业事业单位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四十六条 农业事业单位的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款项、暂存款项、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
借入款项是指农业事业单位向其他单位借入的各种款项,包括借入的周转金,银行贷款等。
应付款项是指农业事业单位应当支付而尚未支付的各种款项。
暂存款项是指农业事业单位已经收到但尚未结算的款项。
应缴款项包括农业事业单位收取的应当上缴财政预算的资金和应当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应缴税金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
代管款项是指农业事业单位接受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
第四十七条 农业事业单位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十章 农业事业单位清算
第四十八条 经有关部门批准,农业事业单位发生划转撤并时,应当进行清算。
第四十九条 农业事业单位清算时,应当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五十条 划转撤并的农业事业单位清算结束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其资产分别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一)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的事业单位,全部资产无偿移交,并相应划转事业经费指标。
(二)转为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全部资产扣除负债后,转作国家资本金。
(三)撤销的事业单位,全部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四)合并的事业单位,全部资产移交接收单位或者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国有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第十一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五十一条 农业事业单位财务报告是反映农业事业单位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
农业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五十二条 农业事业单位于年度终了后,要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时间、表式和编报要求等编报年度财务报告。
农业事业单位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情况总表、预算外资金收支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五十三条 财政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农业事业单位收入及其支出、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的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四条 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预算执行、资产使用、支出状况等。
财务分析的指标包括经费自给率,人员支出、公用支出与业务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资产负债率等。农业事业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的业务特点增加财务分析指标。

第十二章 财 务 监 督
第五十五条 农业事业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单位及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收支、预算执行情况等进行检查;同时接受财政、审计和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六条 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定期和不定期对农业事业单位预算执行、财政管理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促进农业事业单位加强财务管理。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国家对农业事业单位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八条 非国有农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五十九条 国有农牧渔良种场、国有林场和苗圃、国有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分别执行《国有农牧渔良种场财务会计制度(暂行)》、《国有林场与苗圃财务会计制度(暂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财务会计制度(暂行)》,不执行本制度。
第六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可以根据本制度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并抄送财政部备案。
第六十一条 本制度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
第六十二条 本制度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附件:农业事业单位财务分析指标
1.经费自给率 衡量农业事业单位组织收入的能力和满足经常性支出的程度。计算公式为:
事业 经营 附属单位 其它
+ + +
收入 收入 上缴收入 收入
经费自给率=---------------×100%
事业支出+经营支出
支出中因特殊原因需要扣除的项目,应经财政部门批准。
2.资产负债率 衡量农业事业单位利用债权人提供资金开展业务活动的能力,以及反映债权人提供资金的安全保障程度。计算公式为:
负债总额
资产负债率=--------×100%
资产总额
3.人员支出、公用支出、业务支出占事业支出的比率衡量农业事业单位事业支出结构。计算公式为:
人员支出
人员支出比率=--------×100%
事业支出
公用支出
公用支出比率=--------×100%
事业支出
业务支出
业务支出比率=--------×100%
事业支出
上述公式中人员支出包括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和助学金;公用支出包括公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他费用。


中国地震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2011年度报告

中国地震局


中国地震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2011年度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编制本年度工作报告并依法公开。本年度工作报告主要内容包括:概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收费情况等。

本年度工作报告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为2011年1月1日——2011年12月31日。

一、概述

遵照《条例》的有关规定,中国地震局积极组织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一)为进一步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组织有关人员认真调查研究,结合《条例》实施以来的工作情况,对2008年4月17日发布的《中国地震局政府信息清理工作办法(试行)》、《中国地震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试行)》和《中国地震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办法(试行)》进行认真修订,合并为《中国地震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程(试行)》,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规范化建设奠定基础。

(二)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的有关工作要求,组织2批次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和技术人员赴国家行政学院参加交流培训。

(三)中办、国办印发《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中办发〔2011〕22号)后,及时发文了解文件的贯彻落实情况,并向有关主管部门上报贯彻落实的措施、面临的问题及下一步工作安排等。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2011年中国地震局在中央国家机关中率先向社会公开了部门经费决算,不仅公开了局机关本级的“三公经费”预算,同时公开了所属46个单位的“三公经费”预算。

全年共公开各类政府信息129项,同比上一年度增加32%,其中:人事任免49项、地震小区划报告批准文件46项、综合政务18项、法制建设6项、地震标准与计量5项、地震事业规划5项。公开目录及部门经费决算在通过中国地震局政务门户网站及时发布的同时,编印了纸介质的目录供社会公众索取。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受理情况

2011年共接到1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后,告知申请人申请的有关信息尚未形成以一定的形式记录、保存的政府信息,因此无法提供。

2011年我局将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审定及抗震设防要求确定行政许可决定列为依申请公开事项,编制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目录,共计181项,同比上一年度增加11%。

四、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情况

2011年我局没有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而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案件。

五、收费及减免情况

2011年中国地震局没有政府信息公开收费事项。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