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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筑布字(1985)4号《通告》的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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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筑布字(1985)4号《通告》的补充规定

贵州省贵阳市政府办公厅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筑布字(1985)4号《通告》的补充规定
贵阳市政府办公厅


(1997年9月21日贵阳市人民政府批准)


为严格禁止无证、无照、无保险的车辆通行,现对筑布字(1985)4号《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机动车辆实行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的通告》,作如下补充规定:
凡本市辖区内的机动车辆,必须全面实行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对不参加保险的,一律不准上路行驶。违者,由公安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七)项规定处罚。
从事客运的,还必须办理旅客意外伤害保险。
本规定从1987年10月15日起执行。



1987年9月21日

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

国务院/政务院


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
国务院/政务院



(一九五四年二月二十五日政务院第二百零六次政务会议通过一九五四年三月二十二日政务院发布)


第一条 为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及时解决民间纠纷,加强人民中的爱国守法教育,增进人民内部团结,以利人民生产和国家建设,特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 调解委员会是群众性的调解组织,在基层人民政府与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进行工作。
第三条 调解委员会的任务为调解民间一般民事纠纷与轻微刑事案件,并通过调解进行政策法令的宣传教育。
第四条 调解委员会的建立,城市一般以派出所辖区或街道为单位,农村以乡为单位。调解委员会由委员三人至十一人组成。
第五条 调解委员会委员,城市一般在基层人民政府主持下,由居民代表推选;农村由乡人民代表大会推选。调解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并得设副主任委员一人至二人,由调解委员会委员中互选。每年选举一次,连选得连任。
凡人民中政治面貌清楚、为人公正、联系群众、热心调解工作者,均得当选为调解委员会委员。调解委员在任期内,如有违法失职或不称职情形时,得由原推选机构随时撤换改选。
第六条 调解工作必须遵守的原则:
一、必须遵照人民政府的政策、法令进行调解;
二、必须取得双方当事人同意,不得强迫调解;
三、必须了解调解不是起诉必经的程序,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 调解委员会必须遵守的纪律:
一、禁止贪污受贿或徇私舞弊;
二、禁止对当事人施行处罚或扣押;
三、禁止对当事人有任何压制、报复行为。
第八条 调解委员会调解案件时,应利用生产空隙时间进行工作,应倾听当事人的意见,深入调查研究,弄清案情,以和蔼耐心的态度,说理的方式,进行调解。案件调解成立后,得进行登记,必要时得发给当事人调解书。
第九条 调解委员会调解案件,如有违背政策法令情形,人民法院应予以纠正或撤销。
第十条 基层人民政府及基层人民法院,应加强对调解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并帮助其工作。
第十一条 本通则自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之日施行。



1954年3月22日

  云南灵照寺释永修方丈不幸被杀害,其个人名下有474万巨额存款,释永修的女儿要求继承这一遗产,但是寺院管理方“灵照寺佛教管理委员会”拒绝这一请求,为此,释永修的女儿将其告上法院。

  释永修的女儿到底有没有权利继承其亲生父亲名下的存款呢?要回答这个问题,那就要查清楚这474万是不是释永修自己的财产,如果是,那女儿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当然可以继承了,如果不是,那就不能继承。

  如何查清楚这些钱是不是释永修的钱?这就要查这些钱是在释永修出家前存进去的还是出家后存进去的。如果是出家前存进去的,那这笔钱肯定是释永修的遗产,女儿有权继承。如果是出家后存进去的,还要查清楚存的是出家前的“钱”还是出家后的“钱”,如果是前者,那也是遗产,继承人可以继承,如果是后者,那就不能继承。

  要查清楚存的是出家前的“钱”还是出家后的“钱”,难度挺大,但是也不是说无从查起,可以从释永修出前的职业、收入等情况查起,如果他出家前是普通的工薪阶层,年收入不过十万左右,也没有抓彩票中过大奖,也没有接受过大额的赠与的话,那可以判断这笔钱不是他出家前的“钱”。

  如果所有证据都证明释永修存的是出家后的“钱”,那法院完全可以驳回释永修女儿的诉讼请求,为什么这样说呢?

  因为这笔钱尽管存在释永修名下,但是这笔钱仍然属于寺院所有,释永修不过是通过自己的银行账户为寺院保管这笔钱。我们都知道,寺院的钱都是社会大众的捐赠,寺院的和尚跟一般企事业单位的职工是不一样的,他们没有工资,没有收入,即使某个和尚出去化缘得到大笔捐赠,那这笔捐赠也是捐赠给整个寺庙的,而不是捐赠给和尚个人的,如果这个和尚把这笔捐赠存到自己的银行账户里,那也改变不了这笔钱的属性。

  对于和尚去世后的遗产问题,《全国汉传佛教寺院共住规约通则》也有明确规定:僧人遗产,归常住所有。这条规定相当于和尚出家时就已经订立的一条“遗嘱”,意思是,如果我选择出家,那我死去后的遗产就由“常住”来继承,我同意“削发为僧”就表明我在这条遗嘱上签了字,这条遗嘱必须得到尊重和执行。

  当然,笔者认为把和尚去世前的所有财产一律归寺庙所有的做法并不合适,比如,和尚出家前有一套房子,这套房子登记在和尚名下,属于和尚的婚前财产,和尚出家后由其妻和子居住,和尚去世后,是不是这套房子也归寺庙所有了呢?按照上面的《全国汉传佛教寺院共住规约通则》,这套房子应该归寺庙所有,因为这套房子确确实实属于和尚的遗产。但是,如果寺庙真的去索取这套房子,恐怕会被社会嘲讽,当然肯定也行不通。所以,笔者认为“僧人遗产,归常住所有”这句话里的“僧人”是很重要的一个词,这个词告诉我们,出家前和出家后,身份是大不同的,出家前,那不叫僧人,可以叫做“俗人”吧,出家后,等于一个人重生了一次,从出家那一刻开始,一个人才算是僧人了,从这一刻开始,他通过各种方式取得的财产,在其去世后,归常住所有。出家之前的财产,如果他愿意捐给寺庙那可以通过一定的程序捐赠,如果他不愿意,那还是他个人的财产,他去世后,应该依据继承法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