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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关扣留走私罪嫌疑人的时间可否折抵刑期的批复

时间:2024-05-15 06:54:5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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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关扣留走私罪嫌疑人的时间可否折抵刑期的批复

最高法


关于海关扣留走私罪嫌疑人的时间可否折抵刑期的批复
最高法

批复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鲁法(研)发〔1987〕79号请示报告收悉。现对海关扣留走私罪嫌疑人的时间可否折抵刑期的问题,答复如下:
海关法第四条第(四)项中规定:“对走私罪嫌疑人,经关长批准,可以扣留移送司法机关,扣留时间不超过24小时,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48小时。“该条规定的扣留,是限制了人身自由的。我们同意你院意见,人民法院对犯走私罪的被告人作出拘役和有期徒刑的刑事判决后
,原在海关扣留的时间,可以扣留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对于被判处管制的,扣留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1988年2月9日



1988年2月9日

财政部关于新增粮食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会计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新增粮食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会计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务院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
设兵团:
根据《关于调整新增粮食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处理政策的通知》(财经字〔1999〕484号)、《关于核算新增粮食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及其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经字〔1999〕640号)、《关于核复新增粮食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及消
化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经字〔1999〕641号)的规定,现对新增粮食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简称“新增挂账”)的会计处理通知如下:
一、企业应在“应收补贴款”科目中增设“新增政策性财务挂账”明细科目,核算在中央核算基础上省级政府确定的应由地方政府归还本金的新增挂账消化、结存情况。
企业对应收补贴款的核算内容进行调整,借记“应收补贴款——新增政策性财务挂账”科目,贷记“应收补贴款”的相关明细科目或“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对地方政府不予认定的企业多计提的粮食政策性补贴,从“应收补贴款”中分离出来,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
润(新增经营性财务挂账)”科目,贷记“应收补贴款”科目。
二、企业应在“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中增设“新增经营性财务挂账”明细科目,核算在中央核算基础上省级政府确定的应由粮食企业归还本金的新增挂账消化、结存情况。
对省级政府确定的应由企业归还的新增挂账没有计入当期损益的,从有关科目转出,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新增经营性财务挂账)”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摊费用”、“递延资产”等科目;已计入当期损益的,从“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中分离出来
,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新增经营性财务挂账)”科目,贷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
三、企业应在“长期借款”科目中增设“贴息的新增挂账借款”和“不贴息的新增挂账借款”两个明细科目,分别核算中央核定纳入中央财政和地方政府贴息范围的新增挂账和中央财政不予贴息的新增挂账占用农业发展银行粮油收购贷款的归还、结存情况。
对中央核定贴息的新增挂账,分别从“短期借款”、“长期借款”科目中转入“长期借款——贴息的新增挂账借款”科目,借记“短期借款——××贷款”、“长期借款——××贷款”科目,贷记“长期借款——贴息的新增挂账借款”科目;对中央核定不贴息的新增挂账,分别从“短
期借款”、“长期借款”科目中转入“长期借款——不贴息的新增挂账借款”科目,借记“短期借款——××贷款”、“长期借款——××贷款”科目,贷记“长期借款——不贴息的新增挂账借款”科目。
四、1998年7月1日后,企业已支付的纳入贴息范围的新增挂账利息,收到银行退回的该部分利息,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财务费用”、“在建工程”科目;企业已计提尚未支付的纳入贴息范围的新增挂账利息,借记“预提费用”、“长期借款”科目,贷记“财务费用
”、“在建工程”科目。
五、按规定纳入贴息范围的新增挂账,企业不得再计提利息。
六、企业归还新增挂账本金和利息,按现行会计制度规定进行处理。



2000年1月19日

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人事部关于适当解决高等学校和中国科学院所属科研单位部分实验师职务工资问题的批复

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 等


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人事部关于适当解决高等学校和中国科学院所属科研单位部分实验师职务工资问题的批复
1988年5月7日,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人事部

国家教育委员会、中国科学院: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适当解决部分实验师职务工资问题的意见》(<88>教计字010号)和中国科学院《关于实验技术人员职务工资问题的请示》(<88>科发干字0079号)均悉。经研究,同意你委、院拟定的关于适当解决高等学校和中国科学院所属科研单位部分实验师职务工资问题的意见,请分别按解决意见严格掌握,认真执行,并注意做好思想工作。上述人员的职务工资发放时间,按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有关工资发放问题的通知》(职改字〔1987〕1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一:关于适当解决部分实验师职务工资问题的意见

劳动人事部:
一些学校反映,高等学校中实验师的最低工资标准为89元(六类工资区基础工资与职务工资之和,下同),比其他职务系列的中级职务工资97元低了一级,矛盾较大,影响到高校实验队伍的稳定,需要加以合理解决。
我们意见,结合高等学校的实际,对已聘为实验师技术职务的人员,近年来在实验技术开发、维修高档仪器设备或实验教学工作中成绩突出者,在实验技术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者,这两种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其工资可以进入实验师工资标准的第六档97元。
1.大学本科毕业从事实验室工作五年以上;
2.大学专科毕业从事实验室工作八年以上;
3.中专(高中)毕业从事实验室工作十年以上;
4.虽不具备上述学历,但从事实验室工作十五年以上的。
妥否,请批复。
国家教育委员会
一九八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附二:关于实验技术人员职务工资问题的请示

劳动人事部:
在一九八五年工资制度改革中,我院根据科技工作的需要;设置了实验技术职务系列,并经国务院工改小组批准确定了相应的工资标准。执行中曾出现了一些矛盾,主要是: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实验师,其最低工资标准89元(六类工资区,基础工资加职务工资之和,下同),比其他系列中级职务的最低工资标准97元低了一级。而在受聘为实验师的人员中,有一部分人的文化水平、专业素质较高,并在工作中有突出成绩和贡献,其受聘后的工资如按89元执行,则与他们的实际水平及贡献不相适应。为了有利于实验技术队伍的稳定,对于上述部分实验师的职务工资
问题,我们建议采取如下解决办法:
对已经聘任的实验师,近年来在实验技术工作中成绩突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其工资可进入实验师工资标准的第六档97元:
大学本科毕业从事实验技术工作五年以上;
大学专科毕业从事实验技术工作八年以上;
高中、中专毕业从事实验技术工作十年以上;
初中及其以下学历从事实验技术工作十五年以上。
以上报告当否,请批示。
中国科学院
一九八八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