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门峡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门峡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三门峡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二月二十日
三门峡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推动依法行政工作深入开展,根据《三门峡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县两级政府确认并公布的行政执法主体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全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
第二章 行政执法责任制管理
第四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纳入同级政府责任目标。
第五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采取百分制,考核结果按比例折算为政府责任目标相应分值。
第六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和各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根据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具体负责考核工作,市政府有关部门配合参与考核工作。
第三章 考核项目及分值管理
第七条 行政执法部门以行政首长责任制为核心的行政执法责任体系建立情况(15分)。
(一)部门主要负责人重视本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过错责任追究制、政务公开制的建立和履行工作,并将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权限、处罚(收费)标准、办理期限、投诉电话等向社会公开(5分)。
(二)对本部门所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分类排序,列明目录,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审核确认(4分)。
(三)明确部门内部各科(室)、队(所)等执法单位及执法人员的执法权限、执法责任、执法工作目标(4分)。
(四)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日常工作由独立设置、人员到位的法制机构承担,未独立设置法制机构的,明确有兼管法制工作的机构(2分)。
第八条 法律知识培训和执法人员执法证件管理情况(12分)。
(一)按要求及时向同级政府法制机构报送年度培训计划,并明确培训的内容和目标(3分)。
(二)每年对执法人员的法律知识培训时间不少于10天(总时数不少于80学时)(5分)。
(三)严格行政执法证件管理,按规定申领、审验行政执法证件,无不合格人员从事执法工作,执法人员档案健全(4分)。
第九条 案件办理情况(15分)。
(一)案件受理工作规范,记录清楚,应受理的案件依法及时办理,不予受理的有法律文书或书面记录(3分)。
(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亮证执法(3分)。
(三)执法中依法履行了告知、听证等法定程序(3分)。
(四)重大行政行为经本部门法制机构审核,并经本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3分)。
(五)全年结案率达到90%,低于此每10个百分点扣1分(3分)。
第十条 罚没财物收缴管理情况(9分)。
(一)票据使用符合规定(3分)。
(二)罚没款及时、足额上缴财政(3分)。
(三)无下达收费或罚款指标的情况(3分)。
第十一条 执法文书、案卷的归档情况(9分)。
(一)执法文书、案卷规范,及时组卷归档(5分)。
(二)在政府法制机构组织的行政执法案卷抽查和年度评查中,全部合格的,记4分,出现不合格案卷的,扣减相应分数。行政执法机关在抽查或评查中应报送行政执法案卷而不报的,扣4分。
第十二条 办案质量情况(25分)。
(一)被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复议结果为撤销、变更、改变行政机关决定的,发生1起扣2分。
(二)被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发生败诉的,发生1起扣2分。
(三)因行政执法过错被追究责任的,发生1起扣2分。
第十三条 执行行政执法监督制度情况(15分)。
(一)行政执法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按规定及时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审核、备案(3分)。
(二)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并认真落实(2分)。
(三)配合同级政府法制机构依法进行的个案监督和执法检查(5分)。
(四)执行重大行政处罚、行政决定、行政强制措施备案制度(3分)。
(五)执行行政复议、诉讼、赔偿案件统计报告制度,各项统计准确、及时(2分)。
第十四条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加分,最高不得超过20分。
(一)履行法定职责,严格依法行政,社会效果显著,受到群众好评和主管部门肯定的。
(二)正确处理执法与服务的关系,结合执法实际,制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关规定,作出一定成绩,受到各方面好评和肯定的。
(三)解决执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效果显著,受到各方面好评和肯定的。
(四)加强队伍建设成果突出,廉政、勤政制度建设创出经验,在全市有一定影响,受到各方面好评和肯定的。
(五)其他方面成绩突出的。
第十五条 每项考核扣分以本项分值扣完为止,不设负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及有关部门对考核对象采取定期检查和日常监督相结合的办法进行考评,做到规范、公平、公正、公开。
第十七条 同级政府对考核成绩名列前10名的行政执法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对考核成绩低于部门平均分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龙岗大工业区若干规定(2004年)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市龙岗大工业区若干规定
(2000年12月1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97号发布,根据2004年8月2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深圳市龙岗大工业区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深圳市龙岗大工业区(以下简称工业区)是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设立的,在市政府领导下,以电子信息产业为主体,先进技术工业为核心,配套兴办金融、房地产、贸易、服务业等第三产业,进行经济技术开发的区域。
第三条 工业区应为投资者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做好土地平整及供水、供电、排水、通讯、道路、环保等各项公共设施工程。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深圳市龙岗大工业区、深圳出口加工区领导小组,是工业区的决策协调机构;组长由市长兼任,设副组长若干名,成员由市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兼任。
第五条 领导小组职责为:
(一)制定工业区发展的方针、政策;
(二)审定工业区发展规划及年度资金计划;
(三)对工业区的各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和监督;
(四)协调解决工业区开发、建设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领导小组下设工业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作为市政府的派出机构,行使市一级的经济管理权限,负责管理工业区的行政事务。管委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
第七条 管委会职责为:
(一)组织拟订工业区的总体规划及产业发展、土地利用、信息化建设、城市设计、环境保护等规划,组织拟订有关规章及具体管理办法,并按法定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根据依法委托的权限审批投资者在工业区投资的项目;
(三)在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根据依法委托的权限负责工业区内施工许可证发放等管理职能;
(四)负责工业区的劳动人事、社会保障管理。根据需要拟订年度招聘员工计划,经市人事、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按计划办理招调审批和聘用事宜;
(五)负责工业区内财政管理、市属国有资产的管理;
(六)办理工业区中方人员因公短期出国和赴港、澳及境外培训的前期手续,报市外事部门审批;
(七)协调海关、税务、外汇等管理机关在工业区开展有关业务;
(八)市政府授予的其他权限。
第八条 市规划国土、工商行政、公安、税务部门在工业区设立分局,由管委会和业务主管部门双重领导,以业务主管部门为主。
第九条 工业区管委会及政府有关部门办理企业的立项审批、签订土地使用合同、办理施工报建等各项手续,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三章 投资与经营
第十条 鼓励国内外的投资者在工业区投资兴办以下实业或经营以下业务:
(一)高新技术企业;
(二)技术先进企业;
(三)出口创汇企业;
(四)大型骨干项目;
(五)能源、交通、通讯、环保等基础设施项目。
工业区内禁止兴办高污染项目及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项目。
第十一条 管委会可委托工业区开发管理公司负责区内的开发建设及物业管理。
第十二条 工业区内由市政府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市政府给予同类企业的各种优惠待遇。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政府1995年2月10日颁布的《深圳市龙岗大工业区管理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