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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城中村改造实施办法(试行)

时间:2024-07-22 17:03:3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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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城中村改造实施办法(试行)

河北省秦皇岛市人民政府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城中村改造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秦政〔2003〕2号                                      
二○○三年一月六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
  《秦皇岛市城中村改造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10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秦皇岛市城中村改造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我市城中村改造的顺利实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中村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域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已经转为城市居民的区片。
  第三条 城中村土地为国有土地。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第四条 城中村拆迁改造要在城市规划指导下,采取群众参与、政府组织、逐级审批的方法进行。使城中村拆迁改造实现社会、环境、经济三个效益的统一。
  第五条 城中村拆迁改造工作由各区政府(市开发区)负责组织实施,拆迁改造工作与撤村建居同步进行。
第二章 拆 迁
  第六条 城中村拆迁安置政策由各区政府(市开发区)根据本区实际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拆迁任务由各区政府(市开发区)委托具有房屋拆迁资格的单位承担。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介入拆迁工作。
  第七条 房屋拆迁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市房屋拆迁办公室负责裁定。
  第八条 制定拆迁安置政策必须经过下列程序:
  (一)入户调查,掌握第一手资料;
  (二)依据规划要求进行可行性研究;
  (三)提出确保改造项目顺利实施的保障措
施;
  (四)拆迁安置政策必须向被拆迁人进行公
告,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并得到大多数被拆迁人的认可。
  第九条 拆迁冻结令下达后,拆迁范围内停止办理下列事项的审批,并在拆迁范围内予以公告。
  (一)新建、改建、扩建房屋;
  (二)租赁房屋;
  (三)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四)买卖交易。
  第十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拆迁安置、补偿达成一致意见后,双方应签订书面拆迁协议,并在规定期限内搬迁。
第三章 补 偿
  第十一条 被拆迁人在拆迁协议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的,由拆迁人按照有关规定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
  第十二条 城中村住宅拆迁补偿采取产权调换或作价补偿形式。
  第十三条 城中村拆迁改造的补偿遵循下列标准:
  (一)对宅基地内有证房屋、房屋附属物、地上附着物应予分类补偿。
  1、有证房屋可以实行产权调换,也可实行作价补偿。产权调换按拆一还一的方法偿还。作价补偿依据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2、对房屋附属物、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参照《秦皇岛市城市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由各区政府(市开发区)具体制定标准,但不予产权调换。
  (二)非住宅房屋的补偿。
  1、非住宅房屋进行产权调换时,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依照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计算被拆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2、作价补偿以所计算出的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为作价补偿金额。
  (三)村集体房屋、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的房屋补偿采用评估作价方法进行补偿。
  第十四条 对未经规划批准在宅基地院内、外所建房屋和拆迁冻结令下达后所建房屋,一律不予补偿。所建房屋由被拆迁人自行拆除。被拆迁人无能力拆除的,由拆迁人组织拆除,被拆迁人承担拆迁费用。
第四章 安 置
  第十五条 城中村拆迁改造本着先安置后开发的原则进行。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依法签定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第十六条 城中村拆迁改造前必须完成产权界定工作。对于符合分户条件而未分户的应予分户安置。
  第十七条 进行产权安置,每人安置标准不得低于20平方米。平均每人建筑面积不足20平方米的,可从转城前无证房屋中补足20平方米,产权归被拆迁人所有。被拆迁人转城前没有无证房屋或无证房屋不足以补足20平方米的,不足部分的面积以经过物价部门认定的成本价格向拆迁人购买。
  第十八条 政府鼓励被拆迁人选择货币安置形式。对选择货币安置的拆迁户,除享受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外,可购买市区内与拆迁面积相同的中低档商品住宅,享受一定的优惠。
第五章 开发建设
  第十九条 在城中村拆迁改造中,用于安置拆迁户的土地实行划拨,所占土地不予补偿,在划拨土地上所建房屋不能擅自出售。如需出售,必须补交土地出让金和各种税费,否则房产部门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 城中村拆迁改造的土地使用权处置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选择开发单位,按照规划要求进行开发建设。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一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由拆迁人给予奖励:
  (一)区、镇、村在实施城中村改造中,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改造任务的;
  (二)被拆迁人在拆迁协议规定期限内完成
搬迁的;
  (三)住宅房屋选择作价补偿,购买市内商品
住宅的;
  (四)商业用房选择产权调换的;
  (五)从区位好的地段迁入区位差的地段进
行安置的。
  第二十二条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国家规定,予以处罚或强行拆除。
  (一)无正当理由,没能如期完成改造任务,造成土地荒芜的,依法收回土地,取消开发资格;
  (二)无正当理由,拒不签订拆迁协议的强行拆除;
  (三)无正当理由,在拆迁协议规定时间内没有完成搬迁的强行拆除。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对城市规划区内的非转城村、各县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城中村改造,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3年2月1日起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以人质勒索他人巨额财物案件如何定罪处罚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以人质勒索他人巨额财物案件如何定罪处罚问题的复函

1990年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
关于以人质勒索他人巨额财物案件如何定罪处罚的问题,同意你们的意见,即对于掳人勒赎(以人质勒索他人巨额财物)案件,在刑法未作修改以前,可以按照抢劫罪定罪处罚。

附一: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关于当前以人质勒索他人巨额财物案件如何定罪处罚问题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我们最近收到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以人质勒索他人巨额财物案件如何定罪处罚的请示》。经研究,我们认为:对于以人质勒索他人巨额财物案件,可以按照抢劫罪论处。特征求你室意见,请予答复。
附:四川省人民检察院的请示

附二: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以人质勒索他人巨额财物案件如何定罪处罚的请示 川检研(1989)74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
近几年,我省不断发生以人质勒索他人巨额财物的案件,对社会危害性较大。以人质勒索他人巨额财物的形式从已发生的案件看,主要有三种:一是使用暴力绑架;二是背着监护人将幼童、幼儿、少年骗走;三是乘监护人不备,将幼童、幼儿偷走。然后传书带信(包括口信、电话等)给人质的亲属,威胁、要挟其用巨额钱物赎人。处理这类案件时,对杀害、伤害人质的犯罪分子按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司法机关之间和检察机关内部基本没有争论。但对未杀害、伤害人质的案件的犯罪分子如何定罪处刑,常有不同看法。有的主张定敲诈勒索罪,以“情节严重”处刑;有的认为,应以敲诈勒索罪和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有的则主张按抢劫罪中的“情节严重”处罚。
在我国《刑法》未设立新罪名之前,我们认为,对这类案件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区别对待。公然用暴力把人劫走,拘禁起来作“人质”,勒索他人巨额财物的,犯罪手段和目的与抢劫罪基本相同,应以抢劫罪定罪处刑;用欺骗、偷取的手段把人劫走,再用信件,电话等威胁人质家属交钱赎人的,与敲诈勒索案件的基本特征相似,应以敲诈勒索罪定性,按“情节严重”处罚。也有的同志认为,无论是用抢劫、抢夺还是用欺骗、偷取的手段劫持人质,以杀害、伤害人质威胁、要挟其亲属用巨款赎人的,都是社会危害性很大的一种新型犯罪,一出现就应予严厉打击,不能使之形成“气候”。因此,对这类犯罪,一律应按抢劫罪从重处罚。
上述意见,如何执行为好,请予指示。
1989年12月9日


加强基层民主法制教育 强化基层民主法制建设

林书设 范功强

江泽民同志指出:基础不牢,地动山摇。而我国的基本国情是地大物博,人口众多,农村人口占总人口的80%以上,因此,强化农村基层的民主与法制建设,促进基层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推进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具有十分重要意义。近年来,大田县各级各部门在基层民主法制建设中从实际出发,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探索和积累了一系列成功的经验和做法,初步形成了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的模式和路子。使我县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找到了切入点和突破口。都贯穿着“系统工程”观念、“以人为本”原则和“关键在党”的思想,使我县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轨道。
当前,广大农村经济结构进一步优化,税费改革稳步推进,基层党的建设不断加强,治安局势比较平稳,总的形势是好的。这为我们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创造了良好的条件。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别是我国加入WTO之后,农村面临着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比如在经济方面,农民收入增长减缓,有的地方农民负担还比较重,有些地方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压力还比较大;一些地方的盗窃、抢劫、杀人、放火、伤害等刑事案件比较突出,不安定的因素仍然存在,由土地延包、园林承包、农民负担、基金会、村委会直选,以及婚恋、家庭、债务、宅基地纠纷等引发的人民内部矛盾时有发生,邪教、非法宗教活动也不容忽视。这对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提出了挑战,我们一定要从实践“三个代表”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性、迫切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归根到底就是要实现、维护、发展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目前,农民群众有“四盼”,即盼富裕、盼稳定、盼公正、盼尊重。这“四盼”就是群众根本利益的一种反映。每一“盼”都与基层民主法制建设密切相关。今后,全县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就是要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和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紧紧抓住“村”这个环节,全面落实民主法制建设的各项措施,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现就如何强化基层民主法制建设谈几点粗浅认识。
一、农村社会稳定是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的首要任务和重要目标
扩大基层民主、完善基层法制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创造安定和谐的社会环境,保障经济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平稳运行,为百姓谋利益。总结实践经验,我们发现,一个区域的民主法制建设工作往往与其经济发展水平是成正比的。因此,对于发展相对滞后的后进村,要采取重心下移,工作前移的办法,以机关干部下村挂职为契机,对后进村进行集中整顿转化升级,工作中要坚持把民主法制建设的成果转化为推进农村招商引资、发展经济的现实动力,使两者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发展。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加快农村产业结构调整,搞好农村税费改革,减轻农民负担,不断增加农民收入。要用发展和改革的办法解决农村出现的新问题;要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理农村人民内部矛盾,及时发现、解决影响农村稳定的各种纠纷,防止矛盾激化;要深入贯彻“严打”方针,严厉打击严重危害农村治安秩序的刑事犯罪活动,特别是各类霸头和黑恶势力团伙,要坚决打掉。要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继续推行定包案领导、定责任单位、定责任人、定办理要求和定办结时限的“五定”制度,建立健全党委和政府负总责、综治委牵头协调、各部门各负其责、基层狠抓落实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机制。排查调处工作要始终注意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着重解决 好改革中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从源头上防止和化解引发矛盾纠纷的各种因素。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综治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意见》和省综治委《关于县乡两级加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意见》,积极改进干部工作作风,变群众上访为领导下基层接访,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导群众按正常的渠道反映和解决问题,努力做到一般矛盾不出村,重大矛盾纠纷不出乡镇;对于治安混乱的村庄,党委、政府要坚持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共同参与,对“乱、瘫、穷、愚”综合整治。
二、农村事务民主管理是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的核心内容
要坚持依法建制、以制治村,健全完善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把农村财务、土地承包、村办企业、计划生育、社会治安、宅基地划分等农村经济和社会各项事务全部纳入依法管理的轨道。要注意双向制约,不仅要“约民”,更要“约官”。各级各部门都要尊重群众的民主权利,要建立健全村民和村民代表议事制度,规范村级重大事务的民主决策程序,凡是与村民根本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都要进入民主决策程序,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保障群众当家做主。
(一)要抓好“两个规范”。即规范干部行为:针对少数村干部讲“人治”不讲“法治”,擅长下命令,不愿意搞服务,重政策、轻法律,说话办事随意性大等问题,要采取有力措施规范干部行为。通过各种学习培训,加强教育引导,使村干部工作理念上由“人治”向“法治”和“德治”转变,工作方法上由命令型向服务型转变,自身素质上由“经验型”向“市场型”转变。同时要加强制度约束,制定完善《村民委员会工作规则》、《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制度》,要充分发挥村民代表和村民大会对规范干部行为的作用,把各项工作真正纳入“公开、民主、规范”的轨道。规范群众行为:针对少数村民只要权利,不尽义务,重物质利益,轻精神文明,只顾个人利益,不顾集体利益等问题,着力规范村民行为。按照合法性、民主性、针对性和互约性原则,结合“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对原有的《村规民约》进行重新修订,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制定《村民自治章程》,并发送到每家每户。组成由村干部、村民代表参加的遵规守章监督委员会,对村民遵守《村规民约》和《自治章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与村级系列文明创建评比活动相结合,与上级执法执纪部门检查相衔接,实施激励奖惩机制,通过精神和物质利益的双重引导,促使村民能够识大体、顾大局,依法支持村两委的合法决策,正确处理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关系,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
(二)要抓好民主决策制度的落实。针对少数村做决策由少数人“拍脑袋”,科学性、民主性差,盲目性、随意性大的问题,要按照“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切实珍惜民力”要求,努力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对关系村集体利益和村民利益的事项以及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如本村各类经济合同完善、变更和解除,集体财产发包、处理,土地承包、税费征收、财务收支等重大村务事项,实行民主决策制度。
(三)要抓好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制度落实。针对少数干部自由散漫、工作不出力、年底争待遇等问题,要加大对村干部的管理力度,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和民主评议制度。每年年初,对每名村干部和工作人员的工作职责和责任目标进行全村公示,请村民监督;年底由乡镇党委派人主持,组织全体党员、干部和村民代表,对村党支部成员、村委成员和工作人员进行民主评议,综合考虑德能勤绩情况打分,评议结果与工资奖金挂钩,以达到干部有压力,群众有动力,干部服务群众、群众监督干部的目的。针对村民普遍关心的村务、财务公开问题,将“两公开”作为落实“四民主”的重要内容列入各村目标责任制考核,并注意从各村实际出发,区别不同情况,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做到群众需要什么、就公开什么,群众关心什么、就公开什么,对村务公开中遇到的新问题、新情况,随时发现、随时解决。对财务公开这个群众最为关心的问题,要做到“三统一”:即“统一公开模式、统一公开时间、统一公开内容”,以提高财务公开质量,增加工作透明度,强化对农村干部的监督约束,这样,可以有效密切干群关系,进一步激发农民当家作主的热情。
三、基层民主法制建设要切实加强对广大党员干部和群众的教育
首先要抓好村级干部的法制教育。通过举办村两委干部轮训班等各种形式,有组织地开展学习教育活动,以有效增强村级干部队伍的法制意识,提高民主管理和依法办事的水平。其次,要着力营造广大群众学法、用法的浓厚氛围,按照与阶段性中心工作相结合、与专项工作相结合、与村民的生产生活需要相结合的原则,采取村民夜校、集市咨询、征订普法教材、开展法律知识竞赛、联户组织送法上门、电视广播专栏以案说法等灵活形式,有计划、有重点、有目标地开展群众性法制宣传教育,使广大群众在学法中守法用法护法。第三,以贯彻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为抓手,加强道德教育。通过开展文明村、文明家庭、文明行业等文明创建活动,大力抓好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诚实守信为重点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教育,以推动全社会道德水平的提高。要按照“四五”普法规划要求,加大农村普法工作力度,充分运用现代传媒、农村法制夜校、“148”法律服务专线、法制文艺等形式进行普法宣传,使广大群众学会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在搞好法制宣传教育的同时,还要按照《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的要求,加强对农民的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以及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教育,引导农民群众自觉遵守“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基本道德规范。要重点抓好有重新违法犯罪倾向的刑释解教人员的动态管理,落实监管、帮教和安置措施,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要把辍学生、失学生、学校中有不良行为的学生、社会闲散青少年等作为重点,充分发挥学校、社区和家庭的综合教育作用;继续总结推广“青少年维权岗”、配备兼职法制副校长的经验和做法,结合“严打”整治斗争,继续抓好学校及周边环境的清理整顿,为青少年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治安环境.
四、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是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和保障
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能不能搞好,农村基层组织和干部队伍至关重要。要认真按照省、市关于社区建设和乡镇工作的两个《纲要》、《实施意见》的要求,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工作纳入社区建设和乡镇工作发展的整体规划,在机构改革中进一步加强乡(镇)综治机构建设,配齐配强专抓综治工作的副职和综治办工作人员,确保社会治安 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在基层有人抓,能落实;要大力加强公安派出所、人民法庭、司法办等基层政法组织的建设,加强以党支部为核心的基层组织建设和治保会、调解会等配套组织建设。切实做到组织、人员、工作、报酬“四落实”,使其真正发挥第一道防线的作用。要重点把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这“两委”班子建好,“两委”班子的关键在两个“一把手”,同时要选准、配好治保会和调委会主任———只要他们“两个人”真正负起责任来,许多治安问题不出村就能解决。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切实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各级干部要尽职尽责,扎实工作,让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结出更加丰硕之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