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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银行会计核算系统》管理规定

时间:2024-07-05 10:20:4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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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银行会计核算系统》管理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银行会计核算系统》管理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央银行会计核算系统》管理,根据财政部《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所称《中央银行会计核算系统》(以下简称《核算系统》)系指由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司和中国金融电子化公司联合开发的在中国人民银行系统统一应用的会计核算系统。
第三条 《核算系统》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确保会计核算真实、准确、完整、高效。
二、防范风险,保障资金安全。
三、为中央银行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提供会计信息。

第二章 《核算系统》软件的开发与管理
第四条 《核算系统》软件的开发、优化和升级以会计司的业务需求书为依据。业务需求书应符合会计基本制度。业务发生变化时,应首先修改业务需求书,然后再按照业务需求书的要求修改应用软件程序。
第五条 《核算系统》软件应具备数据处理准确、高效和安全可靠的性能;具备防弊、故障处理和数据恢复功能。
第六条 《核算系统》软件开发、优化和升级,必须经过验收、认定或鉴定通过后,才能投入使用。
第七条 《核算系统》软件交用户使用时,开发人员应提供系统安装手册和用户操作手册等文档资料。
第八条 《核算系统》软件正式投入使用前,必须先进行试运行,试运行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正式使用必须经省级分行批准,并报总行备案。
第九条 《核算系统》由总行负责统一修改、优化和升级,各级分、支行不得修改其源程序。
第十条 《核算系统》的运行维护。
一、总行负责程序故障维护,省级分行负责组织所辖进行日常操作问题的维护。
二、系统运行维护可采取远程通讯维护或现场维护等方式。
三、进行系统运行维护时,不得更改各项账务数据,并必须对维护过程进行记录。
四、利用远程通讯功能进行系统维护时,必须经本行会计主管批准。维护后,应及时将联机的电话线拆除,并立即修改用户口令。
第十一条 《核算系统》软件(含资料)应妥善管理,注意保密,不得扩散。源程序由总行负责保管。

第三章 内部控制
第十二条 应用《核算系统》进行会计核算,必须加强内部控制。确保账务的准确和资金的安全,防范利用计算机犯罪。
第十三条 根据相互制约和分工负责的原则,合理设置岗位。
接柜岗:负责受理和审核客户提交的各种会计业务凭证,编制记账凭证,填写会计分录,并受理日常查询。
记账岗:负责录入账务数据和办理账务查询。
复核岗:负责复核录入的账务数据,办理账务查询。
联行岗:负责处理日间联行业务,打印联行报单、电报稿和联行信封;编押、核押;进行联行对账处理和联行卡片维护工作等。
综合岗:负责进行日终、月终和年终处理;并负责整理传票,与科目日结单核对相符后,装订传票;编制和打印各类账表。
会计主管岗:负责组织《核算系统》的应用和管理,并管理开销账户、维护科目、调整计息积数、调整利率、错账冲正、数据恢复等重要事项,审查重要自制凭证的编制。
事后监督岗:负责对每天发生的会计业务进行全面检查。
有条件的行可设置系统维护岗,该岗负责《核算系统》的安装及硬件和软件的日常维护工作。
第十四条 对各岗位分工的基本要求:
一、根据人员状况,以不违反会计制度为原则,岗位设置和职责可交叉或合并。
二、记账与复核必须交叉,每笔业务不得一人兼办,严禁“一手清”。
三、事后监督人员不得参与日常账务处理。
四、系统维护员不得进行业务操作。
五、会计主管授权下级处理业务,应履行必要的手续。
第十五条 级别管理。《核算系统》按照岗位职责和处理权限设置不同的操作员级别。各级操作员除有会计主管正式授权外,不得越级操作。
第十六条 代号及密码管理。
一、每个操作人员只能拥有一个代号。
二、会计部门必须设置用户登录密码口令,对科技人员的软件维护工作进行控制和管理。
三、操作人员的密码必须保密,并定期或不定期更换,使用时注意离岗签退,防止盗用。
四、操作人员的代号和密码应由本人密封、盖章,交会计主管入保险柜保管。代号和密码更换或停用后,会计主管应在操作人员在场的情况下,将原有代号、密码销毁。若操作人员不在,遇紧急情况需使用其代号和密码时,需会计主管和另外两名操作人员共同开启该人的代号和密码,
并进行登记,该操作员的代号和密码只能被使用一次,用后必须由会计主管删除停用。
第十七条 日志文件管理。对每天上机操作的人员和操作内容进行实时记录;对账户管理、错账冲正、调整积数、调整利率、补记账务、联行卡片管理以及恢复数据等重要操作内容进行详细记录。
第十八条 事后监督。可采取再审查方式,或用凭证与流水账逐笔勾对等方法,对前一日已作账务处理的全部凭证、账表、卡片、日志文件等进行全面检查,并记录检查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会计主管或上级领导报告。
第十九条 数据库的管理。除总行运行支持中心进行维护工作外,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方式打开数据库。

第四章 操作管理

印发广东省广播电影电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粤府办[2000]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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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印发广东省广播电影电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广东省广播电影电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
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广东省广播电影电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
方案〉的通知》(粤发[2000]2号),广播电影电视厅更名为广播电影电
视局。广播电影电视局是省人民政府主管广播电影电视事业的直属机构。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将原广播电影电视厅的广播电视传送网(包括无线和有线电视网)的统筹规
划与行业管理,拟定广播电视传送网络的技术体制与标准的职能,交给信息产业
厅。
  (二)划入的职能
  将原由新闻出版局承担的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出的广播电视节目进口管
理职能,交给广播电影电视局。
  (三)增加的职能
  监督管理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视听节目。
  (四)转变的职能
  将广播电视节目的交流、交换和交易运营职能以及技术性、辅助性的工作,
交给事业单位承担。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广播电影电视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党和政府关于广播、电影、电视方面的路线、方针、政策,把握
舆论导向;指导广播电视宣传和广播影视创作并协调其题材规划;指导广播电影
电视管理体制改革;研究并起草广播电影电视事业管理的地方法规;制定广播电
影电视管理规章和事业的发展规划。
  (二)监督管理广播电视节目、卫星电视节目收录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
播的视听节目;负责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出的广播电视节目的进口管理。
  (三)审核乡镇以上(含乡镇)广播电视播出(含转播)机构和电影、广播
电视节目、电视剧制作单位的建立和撤销;组织审查在广播电视中播出的电影、
电视剧及其它节目的内容和质量;审核发放或吊销电视摄制、公映许可证和电视
剧制作、发行许可证。
  (四)管理广播电影电视科技工作,研究并拟订有关技术政策和标准,指导
广播电影电视系统适用高新技术的科学研究和开发应用,研究制订广播电影电视
方面的经济政策。
  (五)按照国家和省的统筹规划、宏观政策和法律法规,对广播电视专用网
进行具体规划并管理;制订广播电视专用网的具体政策、规章和技术标准,指导
分级建设和开发工作,保证广播电视节目的安全播出;受信息产业行政主管部门
委托,编制广播电视专用频道的规划,指配广播电视频率(频道)和功率等技术
参数。
  (六)管理并指导广播电影电视对外和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的交流与合作。
  (七)领导广东人民广播电台、广东电视台、省有线广播电视台和广东广播
电视技术中心等单位,对其重大宣传进行协调和检查,统一组织和管理其节目的
传输和覆盖。
  (八)管理电影生产、制作工作;管理珠江电影制片公司及其他事业单位。
  (九)负责局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
  (十)承办省委、省人民政府和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广播电影电视局设7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挂外事处牌子)
  督办局决定的重要事项,综合协调各处(室)及直属单位的有关工作;负责
重要文件的起草和组织对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负责文秘、档案、信息、办公自
动化、信访、保密、审计工作;承办与外国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广播电影电视的交流与合作。
  (二)总编室
  实施对广播电视宣传、影视文艺的管理工作;拟订广播电视宣传的规划和方
案并组织实施;对直属电台、电视台重大宣传进行管理、协调和检查;指导地方
广播电视宣传工作;研究广播电视宣传工作的改革;组织审查引进的境外电视剧;
指导并协调广播剧、电视剧创作题材规划;监督管理广播电视节目的评奖活动;
负责对广播电视宣传纪律的监督检查,查处违反宣传纪律案件。
  (三)社会管理处(挂电影管理处牌子)
  拟订广播电影电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政策;实施对广播电视节目、卫星电
视节目收录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视听节目的监督管理工作;审批和监督管
理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安装使用和开设闭路电视;承办审批广播电影电
视节目和电视剧制作、经营单位的建立和撤销工作,核发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和发
行许可证;组织审查合拍的电视剧以及国产、进口电视剧等节目内容;管理电影
生产、制作工作;审查各类影片,核发、吊销影片摄制、公映许可证;审核对外
合作制片、输出输入影片等国际合作与交流事项。 
  (四)事业发展处
  拟订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的总体布局和科技发展规划;承办审核乡镇以上(含
乡镇)广播电视播出(含转播)机构的建立、撤销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拟订
广播电视网络的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广播电视网络的分级建设和开发工作;
受信息产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编制广播电视专用频道的规划,指配广播电视频
率(频道)和功率等技术参数;管理广播电视系统的技术维护和安全播出工作;
组织协调新技术的科研应用工作。
  (五)计划财务处
  编制广播电影电视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研究并拟订广播电影电视方面
的经济政策;监管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各项事业经费和专项经费,负责局
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财务、统计、基建工作;受委托监督本系统的国有资产管
理工作。
  (六)人事教育处(与直属机关党委办公室合署)
  负责局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人事编制、培训工作;管理省广播电视学校的
有关教育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党建、政治思想和共青团、工会、
妇女、计划生育等工作。
  (七)监察室(与纪检组合署,挂保卫处牌子)
  负责局属单位和指导本系统的监察、纪检工作;统一管理局机关和重点防护
单位的安全、保卫和消防工作;组织制订有关规章制度和处置重大治安、消防突
发事件的应急方案,并组织或监督实施。 

  四、人员编制 

  广播电影电视局机关行政编制51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不含纪
检组长),总工程师1名,正副处长20名(含直属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为离退休干部服务的机构和人员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五、与有关部门的关系 

  电影的生产、制作由广播电影电视局管理;电影的发行、放映由文化厅管理。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二○○二年第92号——禁止未达到排污标准的企业生产、出口柠檬酸产品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二○○二年第92号——禁止未达到排污标准的企业生产、出口柠檬酸产品

  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柠檬酸产品生产国和出口国,在国际市场上占有重要的地位。但是,有些企业不惜以破坏环境为代价谋求自身利益,不仅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而且扰乱市场价格,给全行业的生产经营带来很大冲击。为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对柠檬酸产品的生产、出口采取以下管理措施:

  一、凡在中国境内从事柠檬酸生产的企业,必须建设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环保治理设施,主要污染物排放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对不达标的企业按照有关环境保护法律进行停产或限产治理并予处罚。柠檬酸行业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和《大气污染综合排放标准》中相关的标准。根据目前实际情况,要求企业排放的主要污染物(即水中的COD和废气中的烟尘、二氧化硫)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定期公告主要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柠檬酸生产企业名单。

  三、未列入本公告第二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的柠檬酸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不得出口。

  四、柠檬酸生产企业需将生产规模、相应的环保设施建设情况和省级环保部门出具的排污达标证明,报国家经贸委备案;将每季度环保设施运行主要监测数据加盖当地县级以上环保局公章后,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或新疆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备案。

  五、各地经贸委负责检查、督促、协调此项工作的落实。

  以上各项措施从2003年2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