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富汗王国边界条约

时间:2024-07-04 16:15:1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74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富汗王国边界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 阿富汗王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富汗王国边界条约的决议

(1963年11月9日通过)

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06次会议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富汗王国边界条约,决定派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部长陈毅为全权代表,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富汗王国边界条约,本条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富汗王国边界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和阿富汗国王陛下,
为了保证存在于中国和阿富汗两个独立和主权国家之间愉快的友好睦邻关系获得进一步的发展;
决定根据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等原则和万隆会议十项原则,本着友好合作和互相谅解的精神,正式划定和标定中国和阿富汗在帕米尔地区的边界;
坚信,两国边界的正式划定和标定,将进一步加强这一地区的和平和安全;
为此目的,决定缔结本条约并各派全权代表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特派外交部长陈毅;
阿富汗国王陛下特派内务大臣阿布杜·卡尤姆。
双方全权代表互相校阅全权证书,认为妥善后,议定下列各条:
第一条 缔约双方同意,两国之间的边界,从南端高程为5630米的山峰(参考座标约为东经74度36分、北纬37度03分)起,沿着以塔什科老干河的支流卡拉秋库尔苏河为一方、阿克苏河的源流和瓦罕河的上游瓦合知尔河为另一方的穆斯塔格山脉的分水岭而行,经过高程为4923米的南瓦根基达坂(阿方图称瓦根基山口)、北瓦根基达坂(仅中方图有此名)、西克克吐鲁克达坂(仅中方图有此名)、东克克吐鲁克达坂(阿方图称卡拉吉勒尕山口)、托克满素达坂(阿方图称米赫满育里山口)、沙拉克他什达坂(仅中方图有此名)、克克拉去考勒达坂(阿方图称铁盖满苏山口),到高程为5698米的克克拉去考勒峰(阿方图称波万洛什维科夫斯基峰)。
本条所述的全部边界线,标明在本条约所附的比例尺为1:200000的中方的中文地图和比例尺为1:253440的阿方的波斯文地图上。
上述两种地图都附有英文。
第二条 缔约双方同意,两国沿分水岭和达坂(山口)而行的边界,以分水岭山脊和达坂(山口)的分水线为边界线。
第三条 缔约双方同意:
一、本条约生效后,即成立由双方同等人数的代表和若干名顾问所组成的中国阿富汗联合勘界委员会,根据本条约第一条的规定,实地具体勘察两国间的边界并树立界桩,然后起草关于两国边界的议定书并绘制边界地图,详细载明边界线的走向和界桩的实地位置。
二、本条第一款所述的议定书和边界地图,经双方政府代表签字生效后,即成为本条约的附件,联合勘界委员会绘制的边界地图将代替本条约所附的地图。
三、上述议定书和边界地图签字后,中国阿富汗联合勘界委员会的任务即告终止。
第四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两国边界正式划定后,如果发生任何边界争议,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第五条 本条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条约于1963年11月22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波斯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阿富汗王国
全权代表 全权代表
陈毅 阿布杜·卡尤姆
(签字) (签字)
相关文件
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富汗王国边界条约的决议





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自贡市农民集中居住区规划和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自贡市农民集中居住区规划和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自府办发〔2010〕2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自贡市农民集中居住区规划和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日



自贡市农民集中居住区规划和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规范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民集中居住区是指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在集体建设用地上集中建设的农民社区。一般聚集规模不低于40户。
第三条 我市市辖区内的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国土资源、城乡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和权限开展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的指导、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 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的总体要求是统一规划,统一设计,控制单家独院,推广多户联建,鼓励建设多层高层住宅。城镇规划区内的农民集中居住区采取统规统建方式,以建设多层和高层住宅为主;其他区域的农民集中居住区采取统规统建和统规自建相结合的方式,以建设多层和低层多户联排住宅为主。
第六条 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规划原则。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组织编制其乡镇规划、村庄规划,按法定程序批准后用以指导农民集中居住区的规划建设。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所在乡(镇)规划、村庄规划和所在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涉及历史文化古镇、街区的,必须与保护规划相衔接。
(二)节约用地原则。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必须严格控制用地规模,坚持一户一宅,建新拆旧,原宅复垦。
(三)配套建设原则。农民集中居住区要同步规划、配套建设水、电、气、路网及医疗、教育、文化、体育、广电等基础设施和公益设施。

第二章 报批程序

第七条 农民集中居住区采用项目建设形式报批。项目建设主体为项目所在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八条 农民集中居住区规划建设和用地的报批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农户向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建(购)房申请,并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退出原宅基地协议,经村民会议到会人员过半数通过并形成决定,再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向乡镇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办公室和国土所提出农民集中居住区规划申请和用地申请。
(二)乡镇审查上报。乡镇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办公室和乡镇国土所在8个工作日内对农民集中居住区的规划申请和用地申请进行初审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附农户建(购)房申请、退出原宅基地协议、村民会议决定、集中居住区位置示意图、规划范围内1:1000或1:500现状地形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或登记表)、水土保持方案、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地质勘察报告等资料分别报市、区县政务服务中心按基本建设程序审批办理(规划区内的报市政务服务中心、规划区外的报区县政务服务中心)。
(三)用地预审。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接件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用地预审,提出用地预审意见。
(四)规划选址。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农民集中居住区规划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踏勘,并根据相关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用地预审意见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提出选址意见,同意选址的拟定出规划设计条件,交由项目业主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农民集中居住区规划设计方案(须编制两个以上方案)。
(五)用地审批。在规划区外的,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区人民政府审批。区人民政府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意见后,由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颁发《农村建设用地批准书》。在规划区内的,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后,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市人民政府作出批复意见后,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颁发《农村建设用地批准书》。乡镇人民政府需将批准结果进行公示,属统规自建的,应逐宗落实到建房申请户。跨组或跨村建设集中区的,参照《自贡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实施细则》(自统领〔2010〕3号文印发)的有关规定执行。
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用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须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
(六)规划审批。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对农民集中居住区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并依法取得用地手续的,在5个工作日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送同级城乡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备案。
(七)建筑设计审查和备案。农民集中居住区项目业主应依据审查合格的规划设计方案,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建设工程勘察和施工图设计,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技术审查和向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性审查和备案。
(八)施工许可。农民集中居住区项目属统规统建且投资和建设规模达到法定限额的,建设业主还须依法招标确定符合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对经审查合格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项目业主的申请和相关报件资料,在5个工作日内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报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城乡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备案。
(九)竣工验收。农民集中居住区项目建设竣工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时申请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进行综合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的,在10个工作日内由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通知书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核发建设用地竣工验收通知书。
(十)档案报送。项目业主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单位报送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要求的建设工程档案。档案经审查合格后,再进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十一)登记发证。农民集中居住区项目竣工验收后,凭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通知书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竣工验收通知书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的退还宅基地证明书以及相关报件资料办理房屋、土地登记。

第三章 规划建设管理

第九条 规划区、风景名胜区、自然资源保护区、历史文化保护区(或名镇、名村)、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农民集中居住区的规划管理工作由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他区域的规划管理由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驻区规划办负责。
第十条 农民集中居住区的建设管理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项目应当委托符合资质的监理单位实施监理,并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第四章 建设用地管理

第十一条 农民集中居住区内农户宅基地面积不得突破法定标准。农民集中居住区内应安排相应规模的基础设施和公益设施用地。农民集中居住区用地总规模不得突破参与建(购)房农户原宅基地复垦的总面积。
第十二条 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购)房户必须放弃原有宅基地使用权。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督促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原宅基地拆迁和退出,原宅基地未退出前,不得办理新址土地使用证。建(购)房户退还原宅基地后,应书面申请原宅基地使用权注销,由原登记机关负责注销登记,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收回原宅基地使用权;建(购)房户在入住农民集中居住区3个月后不退出原宅基地的,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可以由原登记机关直接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的注销登记。新址建设经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验收合格,且原宅基地复垦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新址土地使用证。原有住房拆除和宅基地复垦可参照自统领〔2010〕3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乡镇农民集中居住区的建设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城乡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加强日常巡查,对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过程中违反规划建设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及时责令其停止建设,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查处。
第十四条 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过程中,出现违法用地、破坏耕地以及进行房地产开发等情况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及时制止,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查处。
第十五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以权谋私等行为的,由有关机关追究其违法、违纪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荣县、富顺县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匈牙利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合作协定

中国 匈牙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匈牙利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合作协定


(签订日期1989年6月8日 生效日期1989年6月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匈牙利人民共和国政府为进一步发展两国的经济、科学技术合作和现代化的经济建设,为加强两国人民的友好关系,决定重新修订一九五三年十月三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匈牙利人民共和国科学和技术合作协定”。

  第一条 缔约双方将根据平等互利原则开展科学技术合作。科学技术合作的宗旨是:发展两国的科技和经济联系,改进生产技术水平和产品质量以及提高经济效益。

  第二条 双边合作应在中匈科技合作委员会范围内进行,并与中匈经济、贸易和科技合作委员会的活动保持一致。

  第三条 科技合作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匈牙利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合作共同条件(一九八九年六月八日签署)执行。

  第四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十年。如缔约任何一方在期满前六个月未提出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的有效期将每次自动延长三年。

  第五条 本协定将取代一九五三年十月三日在北京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匈牙利人民共和国科学和技术合作协定”。
  本协定于一九八九年六月八日在布达佩斯签署,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匈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匈牙利人民共和国政府
    全权代表             全权代表
     赵明生            塞卡奇·伊姆雷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