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国家教育委员会、卫生部关于认真搞好城乡各类学校厕所与供水设施卫生建设的通知

时间:2024-06-29 04:40:3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39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国家教育委员会、卫生部关于认真搞好城乡各类学校厕所与供水设施卫生建设的通知

全国爱卫会 国家教委 卫生部


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国家教育委员会、卫生部关于认真搞好城乡各类学校厕所与供水设施卫生建设的通知
全国爱卫会、国家教委、卫生部



今年8月13日我们就加强学生肠道传染病预防工作联合发出紧急通知(明传电报),要求各地采取有力措施,预防肠道传染病在学校内暴发流行。鉴于今年夏季我国一些省、市洪涝成灾,造成不少学校厕所与供水设施不同程度损坏;其他省、市的各类学校,特别是广大农村中、小学
校也程度不同地存在着厕所简陋破旧、蝇蛆孳生和生活饮用水不符合卫生要求等现象,增加了肠道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传播可能,引起社会关注。为加强学校预防工作,搞好城乡各类学校,特别是广大农村中、小学校的厕所与供水设施卫生建设,现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国务委员、全国爱卫会、国家教委主任李铁映同志指出:不管城市,还是农村,所有各类学校都要普及卫生厕所。广大学校的饮水卫生也要搞好。保护青少年健康。因此,各级政府和爱卫会、教委、卫生部门领导要贯彻铁映同志指示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爱国
卫生工作的决定》,切实把学校改厕与饮水卫生做为预防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列入各部门和学校的工作日程,并从实际情况出发,提出任务要求和措施,认真检查督促和落实。
二、制订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各地要根据实际,抓紧制订学校改厕改水计划,并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改厕改水要与校舍危房改造和改善办学条件等工作统筹规划、安排落实。所需资金、物资,各级政府要给予必要的保证,同时动员全社会给与关心、支持,多渠道筹集部分
建设资金。当前,洪涝灾区学校的厕所(包括临时厕所)与供水设施改建工作要列为救灾防病、重建家园的内容。力争在几年时间内,所有各类学校都要普及符合卫生要求的厕所,用上安全卫生水。
三、加强技术指导和管理。建设卫生厕所,厕所除有顶、有墙外,还要有防蝇和通风设施,储粪池要有盖,且不渗漏,厕内无蝇蛆,无臭味,粪便达到无害化处理后排放。校内厕所与教室、食堂、水源要有一定卫生防护距离。学校改水,凡有自来水厂的地区要优先给学校供水,没有自
来水供应条件的学校要根据当地条件建设自备水井、手压机井和其他供水设施。供水设施应配有排水暗沟,防止蚊蝇孳生和污染环境。各种形式的供水都要注意水质卫生。卫生部门要定期对学校饮水进行卫生监测,使饮用水质符合卫生要求。各地爱卫办和卫生部门要加强改厕改水的技术指
导,做到因地制宜,保证施工质量,并传授有关知识,健全专人负责保洁制度等。
四、加强健康教育工作。各地要坚持抓好学校的健康教育和各种形式的卫生知识普及活动,引导学生树立讲卫生、讲文明的新风尚,并组织学生开展热爱校园、爱护校园设施(包括卫生设施)、自力更生净化美化校园活动,增强广大学生的卫生意识和自我保健能力。
五、及时总结经验。各地开展学校改厕改水工作的有关情况和存在问题,请及时报全国爱卫会办公室。



1991年10月12日

关于发布《钢铁工业发展循环经济环境保护导则》等两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


关于发布《钢铁工业发展循环经济环境保护导则》等两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12号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保护环境,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现批准《钢铁工业发展循环经济环境保护导则》和《铝工业发展循环经济环境保护导则》两项标准为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并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一、钢铁工业发展循环经济环境保护导则(HJ 465-2009);
    http://www.mep.gov.cn/info/bgw/bgg/200903/W020090320383573900980.pdf

  二、铝工业发展循环经济环境保护导则(HJ 466-2009)。
    http://www.mep.gov.cn/info/bgw/bgg/200903/W020090320383573926594.pdf

  以上标准自2009年7月1日起实施,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环境保护部网站(bz.mep.gov.cn)查询。

  特此公告。

                       二○○九年三月十四日




关于印发滁州市关联行政审批的中介服务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滁州市关联行政审批的中介服务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滁政〔2010〕15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滁州市关联行政审批的中介服务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23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滁州市关联行政审批的中介服务项目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优化我市经济发展环境,规范关联行政审批的中介服务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介服务行为,主要是指由中介服务机构为行政审批申请人提供的审查、审核、检测、检验、计量、评估、认证、培训、保险、收款等服务行为,其结论或结果与行政审批具有关联性。

第三条 关联行政审批的中介服务项目必须进驻市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办理,与关联的行政审批一个平台对外服务。

本市范围内数量少、市场竞争不充分的中介机构,安排进驻行政服务中心。

市场竞争较充分的中介服务机构,可以依据其资质、信誉、服务承诺、收费、质量等标准,公开招标,选择一家或数家进驻中心。

第四条 申请人在咨询、申报时,相关审批窗口工作人员可以介绍进驻中心的中介机构,但不得强行指定。

第五条 行政审批过程中,对于中介机构出具的服务结果,不论该机构是否进驻中心,都应一视同仁,不得区别对待。对于外地进驻中心的中介机构,有关部门要主动跟踪服务,不得刁难。

第六条 进驻中心的中介服务项目,其设立依据、办理条件、申报材料、办理流程、承诺时限、收费标准及依据等应在办公场所公示,通过中心自动化行政审批系统受理、办理。

第七条 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应当根据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市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由中介服务机构与被收费单位协商从低收费。不得违反规定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第八条 进驻中心的中介服务机构和窗口工作人员接受中心统一管理。中心应为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服务提供必要条件。

第九条 进驻中心的中介机构,由其主管部门或关联的审批服务项目实施主体单位作为管理部门,其窗口绩效考核结果作为该管理部门年度绩效考核的内容之一。

第十条 进驻中心的中介机构,发生弄虚作假、乱收费、违背服务承诺等行为,情节较重的,中心可建议其资质管理部门、登记部门依法对其实施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建议有管理权部门依法取消其从事相关服务活动资格。其弄虚作假结果相关审批部门不予认可。

第十一条 进驻中心的中介服务项目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确定。中介机构的选择,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牵头,中介服务机构管理部门配合,共同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进驻中心的中介机构的具体管理措施由市行政服务中心制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