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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对全国小轿车经营单位进行检查的通知

时间:2024-06-23 09:31:1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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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对全国小轿车经营单位进行检查的通知

国家工商局 国家计委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对全国小轿车经营单位进行检查的通知
国家工商局、国家计委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计委(计经委):
自一九八九年二月以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计划委员会会同物资部、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分六批核定了全国小轿车经营单位777家。经核准的小轿车经营单位大多数能够守法经营,但也有少数经营单位没有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个别经营单位违法现象比较严重。为进一步加
强小轿车销售管理,维护小轿车经营秩序,根据国务院领导的指示精神,决定对全国小轿车经营单位进行一次检查。现作如下通知:
一、这次检查的对象是经国家核准的小轿车经营单位。要从小轿车的来源、流向等各个环节,检查经营单位遵守国家政策法规的情况,同时对未经国家批准的小轿车经营单位(含“一次性”、“临时性”经营单位)进行清理。通过检查,杜绝违法经营和超范围经营的情况,实现小轿车
在国家规定的合法渠道内流通,保证销售价格符合国家的政策规定,使小轿车市场健康、稳定发展,保持良好的交易秩序。
二、这次检查的主要依据是国务院发布的《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和国家计委等有关部门制订的《关于加强小轿车销售管理的实施办法》以及国家物价局下发的有关价格管理规定。通过检查坚决制止下列违法行为:超范围经营小轿车,无“准运证”或使用假“准运证”从广东、
福建、海南三省内运小轿车,违反小轿车销售价格管理规定(含开两张或多张发票)的行为,其它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
三、检查中要坚持原则,注意掌握政策。对检查中发现的各种违法行为,要严格按照有关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理。对超范围经营小轿车、从事走私汽车销售、违反“准运证”管理的规定内运、抬价销售、牟取暴利等严重违法行为要坚决查处;对各地越权批准的经营单位,应予以纠正;对
已经批准但实际上不具备经营条件的经营单位,要按级提出处理意见,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汇总后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计委。
四、自接到本通知起到一九九二年三月十五日,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计委(计经委)统筹安排所辖地区的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于一九九二年三月底前汇总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计委,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计委向国务院写出专题报告。
五、搞好这次检查,对维护小轿车经营秩序,促进国产轿车工业的发展都有着重要的意义。请各地政府加强领导,支持做好这项工作。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计委(计经委)要与物价、税务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搞好这次检查。各小轿车经营单位的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



1991年12月14日

黑龙江省引荐外资奖励办法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引荐外资奖励办法的通知

黑政发〔2001〕54号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现将《黑龙江省引荐外资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七月三日



黑龙江省引荐外资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有效地利用外资,保持利用外资的持续增长,加大招商引资力度,鼓励招商引资中介人的积极性,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引进境外资金(含技术,设备)活动中,起到引荐和介绍作用的企业、部门(不含职责范围内从事招商引资工作的部门)或个人(以下简称中介人),经有关部门确认后,按本办法给予奖励。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受益企业是指直接利用引进境外资金、技术、设备的企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引进境外资金(含技术、设备),不包括外国政府借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证券融资。
  第五条 引进外资用于高新技术产业、农产品深加工、环保、旅游、基础设施项目的奖励标准。
  引进境外资金(含技术、设备)投资总额500万美元以内的(含500万美元),同级财部门按实际引资总额的3‰给予奖励,受益企业可以按不超过实际引资总额的2%给予适当奖励;投资总额超过500万美元以上的部分,同级财政部门按实际引资总额的5‰给予奖励,受益企业可以按不超过实际引资总额的4%给予适当奖励。
  第六条 引进外资用于建设或者改造其他行业企业的奖励标准。引进境外资金(含技术、设备)投资总额500万美元以内的(含500万美元),同级财政部门按实际引资总额的2‰给予奖励,受益企业可以按不超过实际引资总额的1%给予适当奖励;投资总额超过500万美元以上的部分,同级财政部门按实际引资总额的3‰给予奖励,受益企业可以按不超过实际引资总额的3%给予适当奖励。
  第七条 引进外资用于收购、兼并和进行股份制合作等改造省内国有企业项目的奖励标准。
  引进境外资金收购、兼并和进行股份制合作等改造省内国有企业项目,投资总额500万美元以内的(含500万美元),同级财政部门按实际引资总额的3‰给予奖励;投资总额超过500万美元以上的部分,同级财政部门按实际引资总额5‰给予奖励。
  第八条 引进境外金融机构及资金的奖励标准。
  引进境外金融机构的,同级财政部门给予奖励人民币30万元;对引进境外金融机构投入的资金,同级财政部门按实际投入资金的0.1‰给予奖励。
  第九条 引进独资项目,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第五条至第八条奖励标准奖励。
  第十条 申报程序及考核认定。
  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八条规定,中介人可向所在地招商引资管理部门申报奖励。
  (一)中介人在其引进资金(含技术、设备)后,到同级招商引资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申报手续。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1、提交受益企业及其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对第一中介人的确认证明。
  2、提交验资报告和有关资信证明、营业执照、财政登记证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确认时需核对原件)。
  3、引进合资、合作项目,应当提交正式合同复印件。
  4、以货币投入的,应提交银行进帐单复印件。
  5、以设备投入的,应提交设备发货票及企业收到设备入库凭证复印件;属进口的,应提交海关报关单及商品检验报告复印件。
  6、以技术投资的,应提交该技术的无形资产评估证明;引进高新技术的,应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
  7、提交中介人同受益企业签订的有关奖励的书面协议。
  (二)招商引资管理部门对中介人申报手续在10日内审核确认后,由中介人填报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黑龙江省引荐外资中介人奖励申报审批表》(见附表),并将该表分送同级财政部门和受益企业。
  第十一条 引进资金(含技术、设备)经同级招商引资管理部门会同有关单位确认后,按以下规定予以奖励:
  (一)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引进资金全部到位后30日内
  引进设备及技术投入使用3个月后),根据中介人提交的《黑龙江省引荐外资中介人奖励申报审批表》,由同级财政部门和受益企业奖励资金划拨到同级招商引资管理部门,再转交中介人。
  (二)按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引进资金全部到位后30日内引进设备及技术投入使用3个月后),根据中介人提交的《黑龙江省引荐外资中介人奖励申报审批表》,由同级财政部门将奖励资金划拨到同级招商引资管理部门,再转交中介人。
  (三)中介人在引进资金全部到位后,引进设备及技术投入使用3个月后),12个月内确因中介人的原因未办理登记、申报奖励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奖励。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的奖励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支付。受益企业支付的奖励资金,可以计入企业成本、费用。
  第十三条 中介人引进的一项外资,同时符合本办法两个以上奖励条款时,按标准高的条款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中介人在符合有关条款规定申请、领取奖励过程中与受益企业发生争议的,由同级招商引资管理部门进行裁决;中介人在符合有关条款规定申请、领取奖励过程中认为招商引资管理部门侵害合法权益的,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骗取奖励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提前抽回资金的,由同级招商引资管理部门追回全部奖金,并追究当事人及有关部门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各行署、市、县政府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奖励标准。
  第十七条 对引进省外资金中介人的奖励,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外经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应用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引荐外资奖励办法的通知》(黑财外经字[1992]第71号)同时废止。《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厅关于赋予省外和国外投资者若干优
惠政策意见的通知》(黑政发[1997]77号)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黑龙江省引荐外资中介人奖励申报审批表    年  月  日     
  编号  
  项目名称
  法人代表
  项目地址
  用地性质
  企业性质
  经营项目及方式
  投资者姓名
  投资者护照号(身份证号)
  企
  业
  状
  况
  投资方式
  产品名称
  投资日期
  预计年产值
  注册资金
  预计实现利润
  资金使用年限
  预计上缴税金
  实际到位金额
  固定资产
  流动资产
  中介人姓名
  工作单位
  职务
  受益企业
  符合《奖励办法》第   条   款和第   条   款
  应核发奖金
    年  月  日     元
  领奖人签字:      年  月  日
  受益企业
  意 见
  签字    公章招商引资
  管理部门
  意  见
  签字    公章
  财政部门
  意  见
  签字    公章



关于加强农资市场监督管理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加强农资市场监督管理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党和政府历来十分重视农业工作。去年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工作安排,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集中力量,真抓实干,为维护农资市场秩序,理顺农资经营主渠道,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保障农业生产顺利进行,做了大量工作
。截止1997年9月底,全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共查获假冒伪劣化肥35924吨,农药6962吨,种子23052吨,有力地打击了制售假冒伪劣农资坑农害农的违法行为,防止了大面积绝收欠收恶性事件的发生,为保障农业生产稳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受到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和广大农民群众的肯定。
1998年春耕季节即将来临。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关于“把农业放在经济工作的首位”,“进一步稳定和加强农业的基础地位”,全国工商行政管理会议提出的重点整治“严重危害农业生产的各种假农资”的精神,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在认真总结1
997年打假护农,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农资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现作如下通知:
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继续把打击假冒伪劣农资,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维护农业生产稳定、持续发展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加强对农资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做到领导重视,人员到位,组织周密,措施得力,使广大农民群众在1998年用上“放心”农资。
二、农资市场监督管理要坚持预防为主,打防结合的原则。在春耕等农用高峰期到来之前,要对农资市场进行普遍的清理检查,对市场状况做到心中有数;要帮助农资经营企业建立健全规章制度,防止假冒伪劣农资流入市场;要向广大农民群众宣传有关法律政策和农资知识,帮助他们
识假辩假,增强自我保护能力。
三、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充分发挥现有举报投诉网络的作用,进一步健全监督管理体系,充分发挥社会各界打假护农的积极性,及时发现案源,制止违法,把大案、要案消灭在萌芽状态,把可能的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四、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汇报农资市场监督管理工作,在政府领导下,加强与农业、技术监督、公安、检察等部门的配合协作,充分发挥部门合力和整体优势;要加强与新闻单位的配合协作,及时曝光违法行为,宣传农资市场监督管理工作。
五、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加强信息沟通,及时上报本地区打假进展情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分别于1998年4月15日和9月15日前,将春耕、夏秋收期间的农资市场监督管理情况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报材料包括以下内容:(一)检查情况:出动人员、车辆数,被检查对象数,举报宣传咨询活动数及接受宣传人员数;(二)案件查处情况;查处案件数,涉案农资品种、数量及价值;(三)为农民挽回经济损失的数量或价值;(四)查处假冒伪劣农资的大要案案例。


1998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