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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7-13 10:09:4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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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国发(2005)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长期以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家有关政策,积极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取得很大成绩。但随着劳动人事、社会保障等各项改革的不断深入,这项工作也遇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安置难的问题越来越突出。城镇退役士兵有的长期得不到安置,有的安置后长期不能上岗,有的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和优惠政策不能兑现。为此,现就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问题通知如下:

  一、依法保障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就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在现行法规政策框架内,强化政府调控职能,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有效措施,努力挖掘安置潜力和就业岗位资源,在规定时限内安置城镇退役士兵上岗就业。

  (一)坚决执行现行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坚决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严肃性,所有机关、 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依法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义务。坚决纠正片面强调局部利益和困难,拒绝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错误做法。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严禁下发针对城镇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文件,严禁限制或禁止下属单位接收城镇退役士兵。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及国务院、 中央军委有关政策规定相抵触的部门或行业文件,一律不得执行。

  (二)坚决将未安置的城镇退役士兵尽快安排到位。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立即组织民政、人事、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对本地区历年来未安置的城镇退役士兵情况进行清理,在切实摸清情况的基础上,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及时拟订、下达安置计划,落实接收单位。各地区务必于2005年8月底前开出所有安置介绍信,并督促有关单位尽快落实,确保城镇退役士兵真正上岗就业。

  (三)坚决落实已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工作岗位。要督促有关单位不折不扣地落实政府下达的安置计划,认真落实分配到本单位的城镇退役士兵的工作岗位;未落实工作岗位的,接收单位要于2005年10月底前予以落实。因接收单位原因导致城镇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应当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文件要求,从当地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当月起,接收单位要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放生活费;对未发生活费的,接收单位要于2005年10月底前全额补发。

  (四)坚决维护已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接收单位要确保城镇退役士兵享受本单位同工龄、同岗位、同工种职工的一切相应待遇。非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企业生产经营基本正常的,三年内不得安排下岗。对因企业破产、倒闭或停产半停产而下岗失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优先推荐其再就业。对符合《失业保险条例》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条件的,要及时提供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城镇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督查力度,组织开展执法监察,对拒绝接收、变相拒收或损害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单位,要责令改正,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大力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是解决当前城镇退役士兵安置难问题的有效途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创造条件,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

  (一)尽快落实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要求,抓紧制定并落实具体实施办法。没有下发具体实施办法的,要于2005年10月底前制定下发相应办法。

  (二)切实兑现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把落实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作为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的重点,通过地方财政预算安排等渠道筹措资金,确保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按时足额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对已选择自谋职业但仍未领到一次性经济补助的城镇退役士兵,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于2005年10月底前全部兑现。对确有困难的县(市),省级人民政府要给予帮助。中央财政对退役士兵安置任务重和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资金予以适当支持。

  (三)做好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的技能培训和就业服务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对城镇退役士兵技能培训和就业服务工作进行统一规划。要充分利用现有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院校和培训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帮助城镇退役士兵尽快转换角色,掌握就业基本技能,提高就业竞争能力。要利用现有各类人才、劳动力市场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为城镇退役士兵举办人才交流活动,拓宽城镇退役士兵和用人单位之间的沟通渠道。有条件的地方要尽快建立城镇退役士兵就业服务信息网络,为他们提供就业服务。培训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中央和省级财政给予补助。

  三、切实加强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

  解决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事关社会稳定大局,事关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事关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从政治高度,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

  要把妥善处理城镇退役士兵安置问题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摆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专题研究部署,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负总责,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要把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与干部考核和政绩评价以及双拥模范城(县)评选工作结合起来,对因责任心不强、措施不力、作风不实,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主要领导人的责任。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

  要有针对性地做好城镇退役士兵的宣传教育工作,教育他们正确认识形势,理解和体谅国家的困难,服从政府安排。要加强有关法规和政策宣传,增强全社会的国防意识,营造有利于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和维护城镇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良好社会氛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于2005年10月30日前将贯彻落实本通知的情况报民政部汇总上报。国务院将适时派出督导组,对各地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二○○五年七月十日

来源:国务院公报2005年第23号


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控股企业深入实行厂务公开制度的通知》的意见

国家经贸委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文件

国经贸监督[2002]564号


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控股企业深入实行厂务公开制度的通知》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控股企业深入实行厂务公开制度的通知》(中办发[2002]13号,以下简称《通知》)充分肯定了厂务公开工作三年多来取得的明显成绩和成功经验,对深入实行厂务公开制度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为贯彻落实《通知》要求,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级经贸委要组织全体干部认真学习、深入理解《通知》精神,充分认识厂务公开对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加强企业管理的重要意义和作用,严格执行厂务公开的一系列政策和规定,把握厂务公开的主要内容、实现形式和工作要求。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加强指导,推动厂务公开工作深入开展。

  二、贯彻《通知》要与推进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有机结合起来。公司制是现代企业制度的一种有效组织形式,国有大中型企业要实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革,除必须由国家垄断经营的企业外,其他大中型国有企业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逐步改制为多元股东结构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制企业要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依法明确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职责,并规范运作。依法设立监事会的公司,其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三、贯彻《通知》要与加强企业管理有机结合起来。坚持和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充分发挥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在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方面的作用。企业的重大决策问题、经营管理方面的重要问题、职工下岗分流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与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密切相关的问题,都必须向职工群众公开,切实保障职工群众对企业重大问题的知情权、审议权、通过权、决定权和评议监督权,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指导方针。

  四、各级经贸委要在地方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对企业厂务公开工作的指导。要结合经贸工作实际,明确目标,落实责任,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推动厂务公开工作。要结合贯彻《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企业管理的基本规范(试行)》,不断总结实行厂务公开制度的经验,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新问题,促进企业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高科学管理水平。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OO二年八月一日

关于印发《镇江市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镇江市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镇政办发〔2006〕68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镇江市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四月十八日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我市应对涉及公共危机的突发环境污染应急事件的能力,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首要任务,建立环境污染事件风险防范体系,提高环境污染事件防范和处理能力。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坚持属地为主,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实行分级响应,在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后,责任单位和事发地人民政府必须作出“第一反应”,果断、迅速采取应对措施,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全力控制事态发展,并立即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

  (3)协同应对,科学处置。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部门之间协同与合作,提高快速反应能力。针对不同污染源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污染的特征,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使采取的措施与环境污染事件造成的危害范围和社会影响相适应。

  1.3编制依据

  依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江苏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以下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环境污染事件;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较大或对生态有较大影响的环境污染事件;

  (3)因环境污染事件造成跨辖市、区行政区划的环境污染事件;

  (4)市环委会需要指导、协调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

  (5)核与放射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另行制定。

  2事件分级

  按照环境突发污染事件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级。分级标准见附件。

  3组织体系

  3.1机构与职责

  成立镇江市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中心,统一领导全市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由市政府领导担任总指挥,成员单位由市安监、环保、卫生、公安、交通、建设、海事、通信、宣传、水利等部门组成。主要职责有:指挥和协调全市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准备与应急响应工作;决定污染事件应急重大事项;及时向省、国家报告监测情况和应急处置情况,协调确定宣传报道事项;指导地方做好善后和灾后重建工作。

  市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中心下设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市环委会,与市环委会办公室合署办公。主要职责有:协助应急中心实施应急预案;落实应急中心的指令,制定应急响应方案;甄别环境污染事件等级,提出预警级别建议;建立专家库;建立和维护环境污染事件应急信息平台;开展相关人员培训和应急演习工作计划。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中心,负责指挥本辖区内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3.2工作程序

  进入Ⅲ级应急响应后,市应急中心立即投入运作,设立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全市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处置。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派出若干由相关部门组成的现场监测组、抢险救援组、后勤保障组等工作小组赴现场进行处置工作。

  3.3成员组成

  市突发环境污染应急中心由下列成员组成:

  总指挥:市长(或常务副市长)

  副总指挥:分管环保、公安、安全生产的副市长

  成员:

  (1)市政府分管秘书长

  (2)市政府办公室

  (3)镇江军分区

  (4)市委宣传部

  (5)市公安局

  (6)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7)市财政局

  (8)市建设局

  (9)市交通局

  (10)市水利局

  (11)市卫生局

  (12)市环保局

  (13)市气象局

  (14)镇江质量技术监督局

  (15)镇江工商行政管理局

  (16)镇江海事局

  (17)镇江电信分公司

  (18)镇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9)市其它有关部门(依据事件类型临时增加)

  3.4各成员单位职责

  3.4.1总指挥:负责重大决策和全面指挥。

  3.4.2副总指挥:按分工负责指挥、协调各成员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

  3.4.3市政府分管秘书长:协助正、副总指挥工作。

  3.4.4镇江军分区:根据总指挥的决定,组织部队参与抢险救援。

  3.4.5市政府办公室

  (1)负责指挥部内部的信息沟通;

  (2)负责向上级政府报告应急救援进展的情况;

  (3)对正、副总指挥的命令执行情况跟踪反馈;

  (4)为指挥部提供车辆运输、通讯及后勤保障;

  (5)负责应急救援涉外人员(含港、澳、台人员)的安置和处理。

  3.4.6市委宣传部

  统一协调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的信息发布工作;做好应急救援中先进事迹的宣传和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

  3.4.7市公安局

  (1)负责在第一时间进入事故现场,封锁危险区域、设立隔离区,实行交通管制、维持治安秩序,组织疏散人员;

  (2)根据事故性质、危害程度、影响范围,适时调集消防、交巡警、治安等警力参与救援;

  (3)负责架设现场350M无线通讯网络并负责维护;

  (4)协同有关部门做好事故现场的记录、视听资料、证人证言收集等取证工作;

  (5)负责事故中失踪、死亡人员身份的核查及对死亡人员的法医鉴定工作。

  3.4.8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负责搜集与事故原因及过程有关的信息资料,在职权范围内组织事故的调查、分析、定性、处理工作。

  3.4.9市财政局

  负责应急救援资金的安排。

  3.4.10市建设局

  (1)负责调集并组织使用起重机、挖掘机等抢排险设备;

  (2)负责提供市政、建筑等工程技术资料支持;

  (3)按照有关预案负责燃气、供排水等公用设施的排险和修复工作。

  3.4.11镇江质量技术监督局

  (1)负责提供特种设备技术资料支持,并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现场指导;

  (2)负责协调安排应急救援所需的叉车、吊车等特种设备。

  3.4.12镇江工商行政管理局

  负责为应急救援提供相关企业基本情况资料和生产资料、消费资料市场信息;对灾后生产经营单位恢复正常生产经营给予政策优惠。

  3.4.13市交通局

  (1)负责内河水上应急救援工作;

  (2)负责应急救援所需的物资和人员疏散交通运输车辆的调度;

  (3)负责航道、桥梁、道路的排险、疏通、修复工作;

  (4)支持镇江海事局在长江的应急救援工作。

  3.4.14市卫生局

  (1)负责事故现场受伤、中毒人员的抢救工作;

  (2)负责事故发生区域疫情监测和防治工作;

  (3)负责向应急中心和上级卫生部门报告人员伤亡、疫情监测及防治情况;

  (4)在紧急情况下向兄弟城市或上级卫生部门寻求医疗支援。

  3.4.15市环保局

  (1)负责环境污染事故现场的调查取证,搜集与事故原因及过程有关的信息资料,对污染事故进行分析、定性、处理工作;

  (2)现场分析主要污染物种类、浓度、污染程度和范围,并提出对环境和人员保护措施的建议;

  (3)组织专家对抢险救援提供对策并提出建议;

  (4)负责向上级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汇报事故及救援情况;

  (5)分析对周边生态环境的影响;

  (6)建立环境污染事故档案;

  (7)承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工作。

  3.4.16镇江海事局

  (1)负责对落水人员、沉船的搜救和船舶大面积污染水域的应急处理;

  (2)支持地方海事部门在内河的应急救援工作。

  3.4.17市气象局

  负责抢险救援过程中,有针对性的气象监测和气象预报工作。

  3.4.18镇江电信分公司

  为应急救援提供信息通信保障。

  3.4.19市水利局

  (1)负责对相关河流、水体的应急控制处置工作;

  (2)负责提供相关水文资料。

  3.4.20镇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负责抢险救援过程中的食品安全;

  (2)负责抢险救援过程中使用的药品供应和安全。

  4预警和预防机制

  4.1预警监测与报告

  市有关部门和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对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常规环境监测数据的收集、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

  (1)环境污染事件、生态环境安全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预警信息监控由环保部门负责;

  (2)长江船舶、港口污染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预警信息监控分别由海事、交通部门负责。

  4.2预警预防

  环境污染事件的预警分级与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分级相一致,共四级,分别用红、橙、黄、蓝色表示。Ⅲ级预警由市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中心确认,报请省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中心后发布。

  4.2.1预警预防措施

  收集到的有关信息证明环境污染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按照相关应急预案执行。

  进入预警状态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应立即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2)发布预警公告;

  (3)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4)指令环境应急中心成员单位进入应急状态,环境监测部门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5)针对环境污染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6)调集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保障工作。

  4.2.2预警支持系统

  依托现有的环境监测网络,在全市范围内布设水质监控点,空气质量监控点,设置水质自动监测站,空气自动监测站,长年密切监控全市水质、空气环境质量。

  建立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队伍,强化我市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监测和处置能力建设,配置并完善相应的应急装备。

  5应急响应

  5.1分级响应

  Ⅲ级环境污染事件由镇江市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中心处置,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请求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

  5.2信息报告

  环境污染事件责任单位的责任人以及负有监管责任的单位,在发生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后,应立即向110和12369报警,同时报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

  报告信息内容应包括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污染程度、人员受害等情况,并注意及时续报进展情况。

  如环境污染事件中的伤亡、失踪、被困人员有港澳台人员或外籍人士,市有关部门要及时向市外办、台办等部门进行通报。如事件可能影响到市(境)外时,由市政府及时向省政府报告,并通报有关辖市(区)。

  5.3响应程序

  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应立即组织、指挥当地的环境应急工作,并及时将污染情况和应急工作情况上报。市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中心办公室迅速了解污染情况,确定应急响应级别,启动相应级别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5.4指挥协调和紧急处置

  5.4.1指挥和协调机制

  依照属地为主的原则,事发地人民政府在发生较大环境污染事件时,应立即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由事发地人民政府的负责同志任总指挥,组织应急中心成员单位和事发责任单位,在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按照各自的预案和处置规程,相互协同,密切配合,共同实施环境应急和紧急处置行动。

  发生环境污染事件单位要及时、主动向现场指挥部提供应急救援有关的基础资料。环保、安监、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提供事件发生前的相关监管检查资料,供应急指挥机构研究救援和处置方案时参考。

  5.4.2指挥协调主要内容

  (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2)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指挥部的应急指挥工作;

  (3)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支援行动;

  (4)协调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5)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6)根据现场监测结果,确定被转移、疏散群众返回时间;

  (7)及时向省政府、国务院及相关部门报告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

  5.5处置措施

  (1)水环境污染事件的处置,按相关水域水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实施;

  (2)危险化学品及废弃化学品污染事件的处置,按国家环保总局《危险化学品、废弃化学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实施;

  (3)城市光化学烟雾污染事件的处置,按国家环保总局《城市光化学烟雾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实施;

  (4)生物物种安全环境事件的处置,按国家环保总局《生物物种安全环境应急预案》组织实施;

  (5)船舶、港口突发污染事件的处置,按《中国船舶污染应急计划》组织实施。

  5.6应急监测

  环境监测组负责组织协调环境污染事件地区环境应急监测工作,综合分析环境污染事件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的方式,预测并报告环境污染事件的发展情况和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作为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决策的依据。

  5.7信息发布

  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后,由市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中心办公室统一发布准确、权威的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5.8应急结束

  环境污染事件得到控制,紧急情况解除后,市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中心办公室根据应急调查、应急监测结果做出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报告,报市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中心决定宣布终止应急状态,转入正常工作。

  6应急保障

  6.1资金保障

  市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中心各成员单位根据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需要,提出项目支出预算报市财政局审批后执行。

  6.2通信保障

  负责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救援的职能部门、专家组、值班电话等内容予以公布,值班电话保持24小时畅通。建立现场指挥部与市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中心畅通的通信保障体系。

  6.3应急队伍保障

  建立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专业队伍,必要时可调用医疗、消防等专业队伍和群众性队伍。

  6.4技术储备与保障

  加强先进技术、装备的研究工作;加大科技含量,建立科学的应急指挥决策支持系统。要在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污染评估的基础上,实现智能化和数字化,确保决策的科学性。

  建立危险化学品数据库、专家库,确保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后,在预先应对的同时,由专家对化学物品的毒性进行勘查确认、分析危害、对症处置。

  6.5安全防护与生活保障

  现场监测和处置工作人员在正确、完全配戴好防护用具后,方可进入事故现场以确保自身安全。

  由市卫生局负责调度卫生技术力量,抢救伤员,对重大疫情实施管理,防止疫情、疾病的传播、蔓延;由市民政局管理、分配救灾款物,指导转移、安置灾民,确保24小时内应急物资运送到位。

  7后期处置

  7.1善后处置

  各级人民政府做好受灾人员的安置工作,组织有关专家对受灾范围进行科学评估,提出补偿和对遭受破坏的生态环境进行恢复的建议。

  7.2调查分析

  调查报告由市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中心办公室汇总,报市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中心审核。

  7.3保险

  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后,保险机构在第一时间对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审核和确认,根据保险条例进行理赔。

  8宣传、培训和演习

  通过媒体向社会广泛宣传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和相关的应急法律法规,让群众正确认识如何应对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并公布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值班电话。

  加强对环境污染事件预警应急管理人员、专业抢险救援队伍等应急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选择重点污染源地区开展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综合演习,模拟污染事件,启动应急预案。演习结束后进行评估和总结。

  9附则

  9.1奖励与责任

  9.1.1在环境污染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地方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的;

  (2)在抢险救援过程中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免受损失或减少损失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且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9.1.2责任追究

  在环境污染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分别在管辖范围内进行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规定制定应急预案,拒绝承担应急准备义务的;

  (2)不按规定报告、通报事件真实情况,延误处置时机的;

  (3)不服从应急指挥部的命令和指挥,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救援资金或者物资的;

  (5)阻碍应急救援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他危害应急救援工作行为的。

  9.2制定、更新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镇江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制定、更新和解释。

  9.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分级标准

  (摘自《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特别重大环境污染事件(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污染事件:

  (一)死亡30人以上,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

  (二)因环境污染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三)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

  (四)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五)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

  (六)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件。

  2.重大环境污染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环境污染事件:

  (一)造成人员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

  (二)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

  (三)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四)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及沿海水域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

  3.较大环境污染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环境污染事件:

  (一)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中毒(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

  (二)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地级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4.一般环境污染事件(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环境污染事件:

  (一)发生3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10人以下;

  (二)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