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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商业银行呆坏帐和投资损失核销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15:41:0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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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商业银行呆坏帐和投资损失核销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商业银行呆坏帐和投资损失核销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了促进商业银行加强经营管理,建立自我约束机制,并强化一级法人地位,现对商业银行呆、坏帐等损失核销的财务管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在财政部批准的坏帐损失核销计划数和总行下达的坏帐损失核销分解指标内,符合条件的各银行分行的坏帐损失(包括单个企业金额超过500万元的坏帐损失),由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按统一的规定进行审批;对总行本级和直属机构
的坏帐损失,由总行按规定审批,年终决算时一并报财政部备案。
二、对总行本级和直属机构贷款呆帐的核销,由总行根据呆帐核销条件和国家下达的呆帐核销计划进行审批,年终决算时一并报财政部备案。各银行分行贷款呆帐的核销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实施以前的对外投资发生的损失,由总行按规定严格审核后,在投资风险准备金中核销,不足部分在成本中列支,并在年终会计决算中说明,由财政部审核认定。
四、本通知自下达之日起执行。凡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的规定为准。
各商业银行应加强对呆、坏帐和投资损失的审核管理,严格掌握呆、坏帐核销条件,提高风险经营意识,维护自身资产安全。



1998年3月27日

关于粕类产品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粕类产品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部分地区反映,各地对粕类产品征免增值税政策存在理解不一致的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豆粕属于征收增值税的饲料产品,除豆粕以外的其他粕类饲料产品,均免征增值税。
  二、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甜菜粕准予退税的批复》(国税函[2002]716号)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国家开发银行行长授权书(第三号·总第十二号)

国家开发银行


国家开发银行行长授权书(第三号·总第十二号)
国家开发银行



由于一些信贷局主要领导已重新任命,根据签定各类借款合同业务的需要,特做如下授权:

一、授权东北信贷局局长 刘志雕
中南信贷局局长 姬巧玲
西北信贷局局长 罗 林
负责三千万元以下(含三千万元)硬贷款借款合同的审批,并代表我在三千万元以下合同书上签字,或根据分管行长的批准在软贷款或三千万元以上硬贷款合同上签字。
上述有权签字人承签合同时不再一事一办授权委托书。
二、以上授权自宣布任职之日起,在其职务任期内有效,职务变动后由我另行下达授权变更。
行长:
1998年7月23日



1998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