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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博茨瓦纳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博茨瓦纳工作的议定书(1987年)

时间:2024-07-11 14:25:5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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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博茨瓦纳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博茨瓦纳工作的议定书(1987年)

中国政府 博茨瓦纳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博茨瓦纳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博茨瓦纳工作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7年2月1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博茨瓦纳共和国政府,为了发展两国卫生事业的友好合作关系,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应博茨瓦纳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博方)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同意继续派遣医疗队赴博茨瓦纳工作。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批医疗队(以下简称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同博茨瓦纳医务人员共同进行医疗工作(不包括法医工作),密切合作,通过医疗实践交流经验,互相学习。

  第三条 中国医疗队由十三名医生(外科二名、内科二名、麻醉科二名、小儿科二名、针灸科二名、妇产科一名、放射科一名、眼科一名)和六名辅助人员(译员、厨师、司机各二名)组成。其中五名医生(内科一名、外科一名、小儿科一名、麻醉科一名、针灸科一名)和译员、厨师、司机各一名在哈博罗内玛利娜医院工作,其余人员的工作地点是弗朗西斯敦新建成的医院。一九八六年三月来博的在洛巴策医院工作的两名针灸医生和一名译员在博工作延长一年,属第四批医疗队成员。

  第四条 中国医疗队工作所需的医疗设备、器械、药品、医用敷料和化学试剂由博方供应。如为了中国医疗队工作的需要,中方提供医疗设备和器械等时,则该医疗设备和器械等应免除进口税。

  第五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往返博茨瓦纳的国际旅费和他们的国内工资,由中方担负。
  中国医疗队人员在博茨瓦纳工作期间的住房(包括家具、水、电)由博方免费提供。因工作需要用车和在哈博罗内及弗朗西斯敦市区合理的因私用车由博方免费提供,经卫生部批准后亦可在哈博罗内及弗朗西斯敦以外因私免费用车。并付给每人每月(不包括译员、厨师和司机)九百一十普拉的税后薪金和一百五十四普拉加班补贴费。并同其他外国专家一样,按博茨瓦纳政府规定的比例,兑换外汇。中国医疗队的薪金(不包括译员、厨师和司机)将按博茨瓦纳文职人员工资审议委员会的建议,不断进行调整。
  上述费用,由博方按月拨付给中国驻博茨瓦纳大使馆经商处。

  第六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不包括译员、厨师和司机)享有博方为博茨瓦纳医生规定的假日,并每工作期满十一个月享有一个月的带薪休假。如因工作需要,不能在当年休假,可保留在下年度补休。

  第七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应尊重博方的法律和博茨瓦纳人民的风俗习惯。博方为他们提供与在博茨瓦纳工作的其他医生相同的工作条件。

  第八条 本议定书如有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异议,应由两国政府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九条 本议定书有效期为两年(自中国医疗队抵达博茨瓦纳之日起计算),期满后,中国医疗队按期回国。如博方要求延长,应在期满前六个月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另签议定书。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七年二月十日在哈博罗内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博茨瓦纳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张德政             哈伍拉蒂
    (签字)             (签字)

国务院关于中国出版集团转制为中国出版集团公司并授权管理国有资产等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中国出版集团转制为中国出版集团公司并授权管理国有资产等有关问题的批复

2003年3月25日
国函[2004]22号


新闻出版总署:

  你署《关于授权中国出版集团作为集团所属成员单位出资人管理集团国有资产的请示》(新出办〔2003〕526号)收悉。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中国出版集团转制为中国出版集团公司。工商总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中国出版集团公司进行企业法人登记,中国出版集团公司依法从事经营管理活动。

  二、同意中国出版集团公司进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试点。中国出版集团公司要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方向,认真进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试点,配套推进相关改革。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对试点工作中涉及的有关问题进行研究和协调,推动试点工作健康有序地发展。

  三、中国出版集团公司要对所属成员单位(人民文学出版社、商务印书馆、中华书局、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中国美术出版总社、人民音乐出版社、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东方出版中心、新华书店总店、中国出版对外贸易总公司、中国图书进出口总公司)现有国有资产清产核资。同意授予中国出版集团公司对所属成员单位占用的经营性国有资产行使出资人权利,依法经营、管理和监督所属成员单位的经营性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四、在国家有关文化资产管理新规定出台前,国务院作为中国出版集团公司的出资人,授权财政部依法对中国出版集团公司经营性国有资产进行监管。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报财政部审批。财政部应切实加强对中国出版集团公司国有资产的监督。

五、中国出版集团公司负责人和资产重大事项的管理,按原有关系保持不变。决定资产重大事项应听取财政部的意见。六、新闻出版总署依法对中国出版集团公司实行行业管理,促进中国出版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七、中国出版集团公司以资产为纽带,对所属企业依法实行资产或股权管理。保障所属企业经营自主权,鼓励有优势的出版、发行企业通过市场方式组建有竞争力的运营主体。中国出版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要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要求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中国出版集团公司内部事业单位转为企业。原中国出版集团所属的人民出版社划出,保留事业单位性质,重新明确其隶属关系。

  八、中国出版集团公司发展所需的资源和生产经营条件,凡属国家统一配置范围的,均在国家相应计划中实行单列,并由中国出版集团公司统一组织实施。计划单列后,中国出版集团公司在固定资产投资、直接吸收外商投资、技术引进及境外投资等方面,享有国家规定的决策权。中国出版集团公司的财务关系在财政部单列。

  九、中国出版集团公司可与国务院有关部委直接对口联系,接转各种工作关系,报送、接收各种文件,保障中国出版集团公司工作的正常开展。

  十、中国出版集团公司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十一、原则同意《中国出版集团公司章程》,由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工商总局等有关部门进一步修改后印发。

中新(西兰)关于航运方面互给最惠国待遇的换文

中国 新西兰


中新(西兰)关于航运方面互给最惠国待遇的换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副部长
柴树藩先生
阁下:
  我荣幸地提及一九七三年十月九日在北京签署的新西兰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贸易协定(以下简称“贸易协定”)和我们两国政府代表就航运方面给予最惠国待遇所进行的讨论。
  现在,我谨代表新西兰政府提议对该贸易协定加以补充,紧接第五条之后增加以下一项新的条款,作为该贸易协定的组成部分,其有效期限与贸易协定相同:
              第五条  (甲)
  缔约一方对缔约另一方的商船在使用其港口和港口设备以及对船员、货物和船舶吨税方面,应给予最惠国待遇。
  缔约双方应根据缔约任何一方主管当局按照其本国现行法律和规定所颁发的船舶登记证书,互相承认船舶的国籍。
  缔约双方应互相承认对方主管当局颁发的吨位证书或在登记证书内所表明的吨位和其他船舶证书,无须重新丈量、检验和检查。有关船舶凡以船舶证件计收的港口费用,应按这些文件为基础计收。
  上述规定不适用于沿海航行、引水、拖船或类似的服务以及缔约任何一方的渔船卸下或转运捕获物。
  以上如蒙贵国政府同意,则本函和您就此事的复函即构成我们两国政府之间的一项协议,并自您复函之日起生效。
  顺致崇高的敬意。
                  新西兰驻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R.B.阿特金斯
                        (签 字)
                     一九七六年五月一日于北京
  注:我方同日去函内容与来函内容相同,故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