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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郑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20:44:0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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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郑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郑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通知

郑政办〔2005〕3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郑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143号,以下简称《规定》)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现就贯彻实施《规定》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明确指导思想

全市各级、各部门、派出机构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以下统称政府机关)要使每个工作人员深刻认识到我们是人民公仆,人民了解并监督政府的全部行政活动是人民政府的本质要求,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消除腐败现象的高度,认真学习、准确理解、严格执行《规定》。要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总要求,将《规定》的实施与转变政府职能相结合,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结合,与电子政务建设相结合。要转变观念,妥善处理公开与保密的关系,合理界定信息公开的范围,积极稳妥地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二、健全工作机制

《规定》明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室)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监察部门依照各自职能,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组织监督检查。市、县(市、区)信息化工作管理机构负责政府信息网上公开的监督实施工作。上述部门和机构要认真落实各自的职责,加强协调,共同推进我市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各政府机关要建立“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职能部门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在搞好本部门信息公开的同时,加强对下级政府机关的对口指导,协调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三、落实工作要求

各政府机关要按照《规定》要求,迅速组织力量,对应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梳理、归集,从今年10月1日起公布本机关负责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和电子邮箱,公开已梳理完毕、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和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并开始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一)制定计划

各政府机关要结合本机关工作实际,将政府信息公开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工作的重点,制定工作计划,突出重点,规范内容,明确标准,规定时限。要根据政府信息公开具体工作的不同特点,调配内部力量,形成有机整体,提高工作效率,努力培养和造就一支讲原则、精业务、高素质并相对固定的人才队伍。

(二)梳理信息

各政府机关要按照《规定》的要求,对本机关的政府信息进行全面梳理,将信息划分为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和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三类。要抓好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公开,对已公开的政府信息要进一步清理更新。教育、人事、规划、工商、劳动保障、民政、建设、公安、卫生、计划生育、国土资源和房地产、行政执法等部门要特别注意归集梳理依申请公开的信息。这类信息量大面广,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关系密切,受关注度高。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抓紧组织专人制定制度,研究方案,归集资料,保证届时按《规定》要求受理公民查阅。

(三)编制指南和目录

各政府机关要按照统一的要求,编制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目录》,并通过政府网站等途径公开,以供查询。《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目录》正式使用前,应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并根据有关意见予以调整、充实和完善。

(四)公开信息

各政府机关要按照形式服从内容、方便公众办事和监督的原则,采取《规定》中明确的形式,优先选用信息化的手段,公开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要拓宽公开渠道,创新公开方法,丰富公开形式,并对阅读有困难的残疾人和文盲申请人提供必要的帮助。有条件的部门应设置公共查阅室或公共查阅点,方便公众进行政府信息检索、查询、复制。市、县(市、区)档案馆作为查询、利用同级政府部门主动公开信息的场所,应为公众做好服务工作。

(五)受理申请

各政府机关要认真做好政府信息申请公开的受理工作。要根据统一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格式文本,规范程序,妥善办理。

(六)落实经费

各政府机关要将实施信息公开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确保政府信息公开活动的正常进行。

四、完善保障措施

政府信息公开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各政府机关要从规范程序入手,健全工作制度;从加强监督着眼,完善保障措施。

(一)制定实施细则

各政府机关要结合本机关各组成机构的职责,制定《规定》的实施细则,建立健全内部工作制度与工作机制,做到职责明确、措施得当、运作规范、奖惩分明,保证信息公开及时准确,申请受理规范公正。

(二)规范梳理程序

信息梳理是信息公开的前提和基础。各政府机关业务部门要及时处理新增的政府信息;分管领导和保密部门要严格把关,确保信息内容完整、界定准确;负责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机构要及时更新本机关的《政府信息目录》。承办过程中遇有难以把握的问题,应及时报请上级机关或业务主管部门给予指导或帮助。

(三)稳妥处置申请

各政府机关要确定受理部门,可以在本机关办事大厅设立窗口,制定受理方案,规范受理程序。同时,要开展受理人员的岗位培训,规范行为,提高服务水平。

(四)加强工作监督

在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总体安排下,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监察部门应依据各自的职责,加强对《规定》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各政府机关要自觉接受人大和政协的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地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巡视,不断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设立监督电话和举报信箱,鼓励干部群众积极参与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各政府机关要指定专门机构实行内部监督,同时及时处理各类举报,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布。市政府办公厅、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局将组织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公布。各政府机关要将实施政府信息公开作为廉政建设和干部年度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监察、人事等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细则,量化考核标准。

五、确定进度安排

(一)9月下旬前,各政府机关完成本机关实施《规定》工作方案的制定,明确处理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专门机构,指定人员,并落实相关工作经费。

(二)10月1日前,各政府机关要对各自的政府公众网站进行梳理,在网上公布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和《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并制定相关细则,完善有关措施,做好受理申请的各项准备。

(三)2006年1月1日前,充实和完善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网站等形式,公开所有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完成各政府机关《政府信息目录》的编制工作,并予公布。

(四)2006年1月1日至1月底,开展《规定》实施情况的检查评议工作。





二○○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渔业协定

中国 日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渔业协定


(签订日期1975年8月15日 生效日期1975年12月2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根据一九七二年九月二十九日在北京发表的两国政府联合声明,为保护和合理地利用黄海、东海渔业资源,维持海上正常作业秩序,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一、本协定的适用海域(以下称协定海域)为以下规定的黄海、东海的海域(领海部分除外):
  1.下列各点连结的直线以东:
  (1)北纬三十九度四十五分、东经一百二十四度九分十二秒之点,
  (2)北纬三十七度二十分、东经一百二十三度三分之点;
  2.下列各点顺次连结的直线以东:
  (1)北纬三十七度二十分、东经一百二十三度三分之点,
  (2)北纬三十六度四十八分十秒、东经一百二十二度四十四分三十秒之点,
  (3)北纬三十五度十一分、东经一百二十度三十八分之点,
  (4)北纬三十度四十四分、东经一百二十三度二十五分之点,
  (5)北纬二十九度、东经一百二十二度四十五分之点,
  (6)北纬二十七度三十分、东经一百二十一度三十分之点,
  (7)北纬二十七度、东经一百二十一度十分之点;
  3.北纬二十七度线以北。
  二、本协定的任何规定都不得认为有损缔约双方关于海洋管辖权的各自立场。

  第二条 缔约双方为了保护和合理地利用渔业资源,在协定海域内就机轮渔业采取本协定附件一所规定的措施。

  第三条
  一、缔约任何一方为了确保本国渔轮切实地遵守本协定附件一的规定,防止违约事件的发生,应对本国渔轮进行适当的指导和监督,并应对违约事件予以处理。
  二、缔约任何一方可将缔约另一方渔轮违犯本协定附件一规定的情况和事实通知缔约另一方。缔约另一方应将违约事件处理结果及时通知缔约一方。
  三、缔约双方在协定海域内作业的渔轮应相互合作,以保证实施本协定的规定。

  第四条 缔约双方为了航行和作业安全,维持正常作业秩序,以及顺利和迅速地处理海上事故,应各自对本国有关渔民和渔轮采取指导等必要措施。

  第五条
  一、缔约任何一方的渔船在缔约另一方沿海遭到海难或其他紧急情况时,缔约另一方对该渔船及其船员应尽力予以救助和保护,并以最快的方法将有关情况告知缔约一方的有关部门。
  二、缔约任何一方的渔船,由于天气恶劣或其他紧急情况有必要避难时,经与缔约另一方有关部门联系后,可驶往指定的港口等避难。该渔船应遵守本协定附件二的规定,并应服从缔约另一方的有关法规和指示。

  第六条
  一、缔约双方为了达到本协定的目的,设立中日渔业联合委员会(以下称委员会)。委员会由缔约双方政府各自任命的三名委员组成。
  二、委员会的一切决议、建议和其他决定,应由出席的双方委员协商一致后才能做出。
  三、委员会每年开会一次,在北京和东京轮流举行。如有需要,经缔约双方的同意,可召开临时会议。
  四、委员会的任务如下:
  1.研究本协定的执行情况。
  2.如有需要,对本协定附件的修改,向缔约双方提出建议。
  3.交换有关渔业资料和研究协定海域内的渔业资源状况。
  4.此外,如有需要,可对协定海域内的渔业资源保护等有关问题进行研究,也可向缔约双方提出建议。

  第七条
  一、本协定的附件,包括按本条第二款规定修改后的附件,为本协定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二、缔约双方政府可通过换文,采纳委员会按第六条第四款第二项规定提出的建议,对本协定的附件予以修改。

  第八条
  一、本协定在各自国家履行为生效所必要的国内法律手续并交换确认通知之日起生效。本协定有效期为三年,三年以后,在根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宣布终止以前,继续有效。
  二、缔约任何一方在最初三年期满时或在其后,可以在三个月以前,以书面预先通知缔约另一方,随时终止本协定。
  下列代表,经各自政府正式授权,已在本协定上签字为证。
  本协定于一九七五年八月十五日在东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日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双方相互照会通知,已履行了法律手续,本协定于一九七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生效。附件和“同意事项记录”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              日 本 国
   政府代表                政府代表
   陈  楚                宫泽喜一
   (签字)                (签字)

关于做好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做好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工商个字〔2004〕第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的通知》精神,按照文化部等九部门关于《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安排,现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好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当前,一些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利用互联网传播有害文化信息,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特别是无照经营网吧的大量出现,严重损害了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干扰了中小学正常的教学秩序,人民群众对此反映十分强烈。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清醒地认识到网吧问题的严重性和危害性,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网吧管理、开展专项整治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本着对社会和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深入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坚决遏制网吧违法违规经营的势头,使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尽快走上健康有序的发展轨道,为青少年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要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把此项工作作为近期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任务,抓紧抓好。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专项整治实施方案,明确整治的任务、重点、步骤和时间;要明确相应的网吧整治工作机构,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度,把责任落实到基层,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各项工作到位;要组织执法人员认真学习《条例》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切实加强对网吧的登记和营业执照的管理,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活动;要加强对整治工作的督查和指导,及时研究解决基层在整治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二、严格依法确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市场主体资格。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条例》的规定,加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工商登记管理,严把市场主体准入关。凡申请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必须提交文化部门核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并符合企业登记条件,方可核发营业执照;未经文化部门许可的,一律不得违规核发营业执照。对在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和居民住宅楼(院)内申请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一律不予核准。从专项整治之日起,暂停登记新的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三、严厉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违法行为。证照不全或无照经营的黑网吧问题,是这次专项整治工作的重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或者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要依照《条例》和《办法》的规定坚决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没收违法所得,扣押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依法予以罚款。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以电脑学校、劳动职业技术培训班、电子新闻照片室、计算机房名义变相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和变相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按无照经营予以查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在新闻媒体、网吧经营场所、中小学校公布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网吧的举报电话、举报信箱。一经接到对无照经营网吧的举报,应当立即调查核实,依法查处。

  四、加强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监督管理。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整顿期间要对本辖区内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摸清底数。检查的重点:一是检查证照是否齐全,特别是《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是否有效;二是检查是否有超范围经营的行为;三是检查是否有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营业执照的行为;四是检查是否做到了亮照经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要把专项整治与日常监管结合起来,通过专项整治强化日常监管工作,在日常监管中巩固专项整治成果;要把专项整治与完善市场巡查制度结合起来,既要对已登记的网吧进行巡查,也要对市场进行巡查,特别要加大对城乡结合部等无照经营易发、多发地区的巡查力度;要把专项整治与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结合起来,区分守法、轻微违法、严重违法等情况实施不同的监管措施。要对照《条例》赋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以及系统履行职责的情况,普遍进行一次自查自纠,发现有违规登记和疏于管理的问题,及时予以整改,确保监督管理工作到位。

  五、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做好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整治工作,需要各有关部门协调配合,联合行动,实行综合治理。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在文化部门的统一组织和协调下,进一步加强与文化、公安、电信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及时沟通信息,齐抓共管,形成合力,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积极的成果,使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经营秩序明显好转,经营活动进一步规范,无照经营网吧蔓延的势头得到有效的遏制,逐步建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长效监管机制,促进网吧市场的健康发展。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接此通知后,于2004年3月5日前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负责同志名单及工作机构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专项整治进行中,请各地分别于4月底、6月底和8月底将工作进展情况和工作总结等文字材料上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四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