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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对名牌产品实施奖励的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15:09:1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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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对名牌产品实施奖励的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岳阳市人民政府


岳政发[2005]20号岳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对名牌产品实施奖励的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及中央、省属驻市各单位:
《关于对名牌产品实施奖励的办法》已经2005年9月21日市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月八日



关于对名牌产品实施奖励的办法

为了落实《国家质量振兴纲要》、《湖南省质量振兴规划(2001-2010年)》(湘政发〔2000〕2号)和《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质量、名牌兴业战略的意见》(岳政发〔2004〕16号)文件精神,大力实施名牌战略,提高质量总体水平,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经市政府研究决定,从2005年起,对全市获得名牌产品的企业实施奖励。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省、市《质量振兴规划》和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质量、名牌兴业战略的意见》,调动全市企业加强质量体系建设、争创名牌产品的积极性,提升全市产品质量、工程质量和服务质量的总体水平,促进全市产品上档次、质量上台阶、经济持续提高、社会和谐发展、人民安居乐业,为实现“民本岳阳”打下坚实基础。

二、奖励范围和标准
(一)凡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国家质量管理奖”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二)凡获得“国家免检产品”、“湖南名牌产品”、“湖南省著名商标”、“湖南省质量管理奖”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严密组织。为加强对我市名牌产品企业实施奖励工作的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以市长为组长,主管副市长、分管副秘书长为副组长,市委宣传部、市质量监督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农业局、市食品药品监督局、市检验检疫局、市畜牧水产局为成员单位的工作领导小组。各县、市、区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积极推进名牌战略,创造我市产品的“湘字号”、“国字号”品牌和名、优、特产品,抢占国内外市场。
(二)保护名优,打击假冒。要加大对名优企业的扶持力度,建立名牌产品激励机制,加强对名牌产品的培育,使其发展壮大,成为带动地方经济发展的龙头企业。同时,要加大打击假冒伪劣力度,保护名牌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兑现奖金,抓好落实。2005年的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安排,从2006年起,要将奖励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对获得名牌产品企业的奖金,要确保发放到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或理由克扣、挪用和截留。一经发现,将严肃查处。




海洋预报业务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海洋局


海洋预报业务管理暂行规定
1999年7月13日,国家海洋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海洋预报系统的整体效益,加强对海洋预报业务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的管理,更好地为沿海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预防和减轻海洋灾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服务,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遵循建立和完善分工明确、避免重复、有机结合、协调发展的海洋预报业务体制的原则。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海洋预报台和相关业务单位从事的海洋预报工作。
第四条 各级海洋预报台应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适合本台特点的实施细则,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 海洋预报业务分工
第五条 国家海洋预报台:
(一)负责全球气象资料(GTS),海洋站、浮标、雷达站、航空监测、 卫星遥感和传真资料及公共信息网资料的获取、处理、质量控制以及传输。
(二)制作并发布我国近海、邻近洋区和大洋海洋预报、警报以及预报要素的诊断分析产品。
(三)开展为沿海经济建设、社会发展、防灾减灾和海上其他活动的专项海洋预报服务和海洋环境条件评价等活动。
(四)对全国的年度海洋灾害进行分析评估及预测;对重大海洋灾害进行灾情调查、分析评估和预报经验总结,并报上级主管部门;编制《中国海洋灾害公报》。
(五)对全国海洋预报技术进行指导、解释和示范,开展与各级海洋预报台的预报会商。
(六)开展海洋预报业务的科技攻关、新方法、新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应用及业务培训,促进海洋预报技术的发展。
(七)对各级海洋预报台(站)海洋预报新技术、新方法业务化的检验和评审;对本台海洋预报质量的评定。
第六条 区域海洋预报台:
(一)负责所辖海区海洋站、浮标资料的获取、处理、质量控制及传输。
(二)制作并发布所辖海区及邻近洋区海洋预报、警报及预报要素的诊断分析产品。
(三)开展为沿海经济建设、社会发展、防灾减灾和海上其他活动的专项海洋预报服务和海洋环境条件评价等活动。
(四)对所辖海区的年度海洋灾害分析评估及预测;对所辖海区的重大海洋灾害进行灾情调查、分析评估和预报经验总结,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
(五)对所辖海区海洋预报技术进行指导与示范,开展与各级海洋预报台的预报会商。
(六)开展所辖海区海洋预报业务技术攻关、新方法、新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应用以及业务培训。
(七)对本台海洋预报质量的评定。
第七条 省(市)级海洋预报台:
(一)制作并发布辖区内及邻近海区海洋预报、警报及预报要素的诊断分析产品。
(二)开展为沿海经济建设、社会发展、防灾减灾和海上其他活动的专项海洋预报服务和海洋环境条件评价等活动。
(三)对辖区内的年度海洋灾害分析评估、预测和预报经验总结;对辖区内海洋灾害进行灾情调查、分析评估,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
(四)对所属的海洋站(台)海洋预报业务的技术指导,参加与各级海洋预报台的预报会商。
(五)对本预报台海洋预报质量的评定。

第三章 海洋预报资料获取及传输
第八条 海洋站观测资料:
(一)各海洋观测站必须根据《海滨观测规范》,及时、准确采集各类海洋环境要素,并按照《海洋站海滨观测报告电码》的格式按时传输观测资料。
(二)各中心海洋站负责将海洋站发报资料汇总、整理、校正,按时向区域海洋预报台传输资料。
(三)各区域海洋预报台负责将辖区内的海洋站资料按时向国家海洋预报台传输。
(四)各海洋站按照预约部门确定的时间、时次、方式,向预约部门及时传输资料(预约报OWT)。
(五)海洋站资料传输流程为:
海洋站中心海洋站区域海洋预报台国家海洋预报台。
第九条 浮标资料:
(一)各分局浮标队负责接收辖区内浮标资料,并按时传输到区域海洋预报台。
(二)各区域海洋预报台负责将浮标资料按时传输到国家海洋预报台。
(三)浮标资料的传输按照《海洋资料浮标实时数据传输规程》进行。
(四)浮标资料传输流程为:
浮标浮标队区域海洋预报台国家海洋预报台。
第十条 航空监测资料:
负责航空监测的单位,应及时将与海洋预报有关的航空实时监测资料处理分析后,传输到国家海洋预报台和飞行辖区的区域海洋预报台。
第十一条 岸基雷达站监测资料:
负责岸基雷达监测的单位,应及时将岸基雷达实时监测资料分析处理后, 传输到国家海洋预报台和辖区内的区域海洋预报台。
第十二条 卫星遥感资料:
负责获取卫星遥感资料的单位,应及时将卫星遥感实时资料分析处理后, 传输到国家海洋预报台。
第十三条 国家海洋预报台负责将获取的各类资料按时传输到各区域和省(市)级海洋预报台。
各区域和省(市)级海洋预报台按时接收国家海洋预报台传输的各类资料。

第四章 海洋要素分析、预报及发布
第十四条 各级海洋预报台根据沿海经济建设、社会发展、防灾减灾和海上各类生产活动的需要公开发布海洋短期预报、中期预报、长期预报等。
短期预报:未来72小时(三天内)海洋预报要素的描述。
中期预报:未来72240小时(十天内)海洋预报要素的描述。
长期预报:未来240小时以上(十天以上)海洋预报要素的描述。
第十五条 海洋要素分析、预报内容包括:海浪、海温(包括海洋锋)、海冰、风暴潮、海啸、潮汐、潮流、海流、海平面、厄尔尼诺、海洋天气(内部)、赤潮、海水水质、海水盐度、海洋溢油扩散、海洋污染事件、海岸侵蚀、海岸土地盐碱化等。
第十六条 海洋要素诊断分析图包括:中国近海及邻近洋区海浪图、中国近海及邻近洋区海温图、中国近海及邻近洋区海流图、渤海及黄海北部海冰图、中国近海潮流图、近海及邻近洋区海洋天气图(地面、高空)、低纬度海洋天气图(地面、高空)、卫星遥感分析图等。
第十七条 各级海洋预报台通过广播、电视、传真、电话、公共信息网、报刊、信函等新闻媒介,以文字(预报单)、图象、图表、语音等形式公开发布海洋预报和诊断分析产品。
第十八条 各级海洋预报台公开发布的海洋预报和诊断分析产品,除在公共信息网和新闻媒介上发布外,应及时存放在各级海洋预报台的预报数据库内,供各海洋预报台相互交流使用。
第十九条 各海洋预报台根据国家、当地政府,沿海经济建设、社会发展、防灾减灾和海上其他活动的需求,确定公共服务用户,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 海洋灾害预报、警报发布
第二十条 海洋灾害主要包括:风暴潮、巨浪、海啸、严重海冰、异常海温、厄尔尼诺现象、海平面上升、赤潮、海洋溢油扩散、海洋污染、海岸侵蚀、海岸土地盐碱化等。
第二十一条 海洋灾害的发布方式有:消息、预报、警报、紧急警报;还有预测、公报、通报、速报等。
第二十二条 各级海洋预报台根据海洋灾害影响的时间、危害程度发布消息、预报、警报和紧急警报。
海洋灾害远离或尚未影响到预报海区时,发布消息;解除警报、紧急警报时,也可以用消息方式发布。
预计海洋灾害在未来72小时(三天)内将影响预报海区和沿海地区时,根据海洋灾害影响的程度,发布预报。
预计海洋灾害在未来48小时(二天)内将威胁预报海区和沿海地区时,根据海洋灾害危害程度,发布警报。
预计海洋灾害在未来24小时(一天)内将袭击预报海区和沿海地区时,根据海洋灾害危害程度,发布紧急警报。
第二十三条 国家海洋局组织全国海洋灾害年度预测会商并发布预测结果。区域和省(市)级海洋预报台对所辖海区的年度海洋灾害预测意见,应报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发布。
第二十四条 国家海洋预报台负责组织编制中国海洋灾害公报,由国家海洋局审批并发布。各级海洋预报台可根据需要及具体情况发布通报、速报。
第二十五条 国家海洋预报台对重大海洋灾害警报、紧急警报的发布,应及时报国家海洋局审批后,报国家领导人和有关部门。
区域和省(市)级海洋预报台对重大海洋灾害警报、紧急警报的发布,应及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审批后,发所辖海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
第二十六条 国家海洋预报台将各类海洋灾害预报、警报、紧急警报发布给在京有关部门有:全国防汛抗旱总指挥部、民政部(中国国际减灾十年委员会)、国土资源部、交通部、农业部、环境保护总局、国家海洋局、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远洋运输总公司、军事部门等。
第二十七条 国家海洋预报台根据海洋灾害的影响范围和程度,可将海洋灾害预报、警报、紧急警报直接发送到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及有关部门。在发送上述部门的同时,应传输到上述部门辖区内的区域和省(市)级海洋预报台(站)。
第二十八条 国家海洋预报台发布的海洋灾害警报、紧急警报,需经中央办公厅机要局全国机要通讯网(简称明传电报),发国家领导人、国务院办公厅或受影响的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的,报国家海洋局审批后,通过局机要部门发送。
第二十九条 各区域海洋预报台发布的海洋灾害预报、警报、紧急警报应传输到所辖海区的省(市)各级海洋预报台(站),如需向所在辖区内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发布,应商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确定。
第三十条 各省(市)级海洋预报台(站)发布的海洋灾害预报、警报、紧急警报应发布到当地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

第六章 工作制度
第三十一条 为保证预报质量,使海洋预报业务制度化,各级海洋预报台应建立如下工作制度:
(一)海洋预报值班制度;
(二)海洋预报会商制度;
(三)海洋灾害预报、警报签发制度;
(四)海洋灾情调查、上报制度;
(五)海洋预报质量检验、评价制度。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在海洋预报工作中凡与本规定有悖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国家海洋局海洋环境保护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几年,各地在加快造林绿化步伐,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强化林业管理,建设绿色屏障,发展森工产业等方面都取得了新的进展,全国林业生产建设呈现蓬勃发展的好势头。但是,目前我国林业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主要是:全国林木资源过量消耗呈上升趋势,局部地区超
限额采伐相当严重;基础设施建设薄弱;乱砍滥伐林木和乱捕滥猎野生动物又重新抬头;森林资源保护管理职能有所削弱,国有森林资源资产大量流失;木材流通秩序混乱,违法运输、非法经营木材活动加剧;林业案件尤其是大案要案急剧上升,森林资源和林政管理队伍不稳,有些林业生
产经营单位的合法权宜受到侵害。对此,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研究解决。
为进一步强化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经国务院同意,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林业的重要地位,加强对林业工作的领导,促进林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当前环境和生态问题已成为全球关心的热点。发展林业是环境建设的首要任务,造林绿化是保护环境和改善生态环境的重要措施。发达的林业不仅对于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农牧业稳产高产,保障水利设施充分发挥效益有着重要的作用,而且对于加快国民经济发展,促进我国改革开放和
社会全面进步,推动农民脱贫致富具有重要意义。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是林业工作的根本,是深化林业改革,加快林业发展,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迫切需要。我国虽然实现了森林面积和蓄积量双增长,但仍是一个少林国家,森林资源的基础还很薄弱,可采伐利用的成过熟林资源越来越
少,质量不高,潜在危机仍然存在。各级人民政府要正确处理改革开放、经济发展与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关系,强化造林绿化和森林资源保护意识,加强对森林资源的保护管理。要综合运用经济和法律手段,采取有利于森林资源保护和发展的行政措施,进一步健全森林资源保护管理体系,
切实把森林资源保护好,管理好。
二、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和木材凭证运输制度,坚决扭转林木资源过量消耗的局面。
国务院批准的一定时期内分年度森林采伐限额,是各地每年采伐林木资源的最大消耗量,具有法定的效力。凡未经国务院或受权单位批准,各地不得突破限额,严禁乱开口子,乱批条子。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坚持凭证采伐,总量控制,全额管理。各地要在1994年下半年,对近几
年采伐限额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凡是超限额采伐的单位,特别是对领导干部违反有关法规擅自超限额批准采伐林木的,必须严肃处理,坚决扭转林木资源过量消耗的局面。
要积极探索既有利于保护森林资源,又有利于搞活木材流通,实行贸工林一体化的改革措施。继续坚持重点产材县的木材由林业部门统一管理和组织进山收购的政策,不得随意撤销依法设立的木材检查站。林业部门要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认真搞好服务,严禁压等压价收购。铁路、交
通等部门要坚持木材凭证运输制度,积极协助林业主管部门依法查处违章运输木材的行为,凡没有国家统配木材调拨通知书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签发木材运输证的木材,不得承运。林区和重点产林县的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必须先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再向工商行政管
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严格持照经营、加工。严禁行政机关和执法部门以各种名义和形式经营木材。各地林业、工商、税务、物价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木材流通的监督管理,坚决取缔非法的木材经营、加工单位。
三、强化林地利用监督管理,实行有偿使用林地的制度。
各地要制定、完善林地管理地方性法规和征用、占用林地补偿制度,维护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凡未依法办理手续的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借口侵占和无偿划拨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使用的林地。林权证是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的法律凭证,对没有核发林权证的单位
,各级人民政府要按有关法规抓紧办理。征用、占用林地要先经林业主管部门初审同意,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严禁乱批滥占林地。各级人民政府要对1992年下半年以来非法征用、占用林地情况进行一次清理,限期办理审批补偿手续,凡不补办有关手续者,其非法征用、占用的林地应予收回
。要抓紧制定调处山林权属纠纷的有关法规,对于有争议的林木、林地在权属争议未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借口砍伐争议区的林木和侵占争议区的林地。为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林业部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国有林地有偿使用政策和法规,报国务院审定后施行。
四、切实加强对野生动物和珍稀植物的保护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保护野生动物和珍稀植物作为重要职责,建立岗位责任制,落实各项保护措施。对当前乱捕滥猎和倒卖、走私珍稀、濒危野生动物和珍稀植物及其产品的违法活动,要坚决打击。要进一步加强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经销和进出口管理,坚持实行狩猎证、特许猎捕证、驯
养繁殖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制度,严格对猎枪、弹具生产、销售和使用的管理,实行定点生产,统一分配,凭证持枪。严格对捕杀野生动物的管理,为野生动物创造一个良好的栖息和繁衍环境。
五、加强森林资源林政基础建设,稳定林业执法队伍。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尤其是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基础建设,稳定林政、林业公安和木材检查站、林业工作站等管理和执法队伍,支持他们依法行使职权,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积极解决人员编制、经费等实际问题,逐步改善装备设施,为他们创
造良好的工作条件。要加强林业行政执法人员的自身建设。林业执法人员要忠于职守,廉洁自律,文明执法,依法办事,努力提高执法水平,实现资源保护管理规范化、制度化。
六、坚持依法治林,严厉打击各种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活动。
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林业、公安、司法、工商和税务等有关部门,对哄抢、盗伐国家和集体所有林木,非法侵占林地,非法猎杀、走私贩卖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破坏珍稀植物,以及殴打、伤害林业执法人员等违法犯罪行为,要采取果断措施,及时开展专项打击。对影响
大、危害重的案件要公开处理,以震慑罪犯,教育群众,保护森林资源,维护林区社会治安。对非法干涉、阻挠林业执法和包庇、怂恿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格依法处理,决不姑息。
七、坚持实行领导干部保护、发展森林资源任期目标责任制。
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能,强化森林资源林政管理是国家在新形势下保护森林资源和宏观调控生态环境的主要手段。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把保护、抚育和发展森林资源,制止乱砍滥伐林木、非法侵占林地,以及乱捕滥猎野生动
物,作为重要任务来抓。坚持把森林资源消长作为考核各级领导,特别是考核县、乡领导政绩的内容之一。凡任期内对乱砍滥伐、非法侵占林地和乱捕滥猎制止不力,造成重大损失的,必须追究行政主要领导人的责任。对保护、抚育和发展森林资源成绩卓著者,要给予表彰和奖励。要提高
全民法制观念,增强全社会保护管理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意识,动员和组织广大人民群众共同做好森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1994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