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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交通部行业财务指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6-17 13:25:0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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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交通部行业财务指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文件

交财发[2002]446号



关于印发《交通部行业财务指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部重点联系单位,部直属单位:

  现将《交通部行业财务指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财务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二年九月二十四日



交通部行业财务指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政府转变职能的需要,建立和完善交通行业财务指标管理体系,及时地反映并科学地分析交通企事业单位和行业财务状况,规范交通行业财务管理行为,提高管理决策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交通行业财务指标是指运用财务和其他业务信息,通过一定的方法计算确定的用以反映交通行业某一特定财务状况的考核或评价指标。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交通行业主管部门、部重点联系单位和部直属单位。

  第四条 交通行业财务指标管理的主要任务:

  (一)科学设置行业财务指标体系,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反映交通行业财务状况。

  (二)根据交通行业企事业单位内部管理的特点以及宏观管理的需要,规范行业财务指标的应用管理工作,不断提高行业财务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

  (三)加强财会信息分析,为交通企事业单位改进内部管理、进行科学决策和交通行业主管部门制定行业政策、实施宏观调控,提供参考依据。

  第五条 交通行业财务指标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财务指标的设立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财经制度。

  (二)客观性原则。财务指标反映的内容应客观真实,符合实际情况。

  (三)科学性原则。财务指标的选择方法应以科学的理论为指导,以交通财会实际工作经验为基础。

  (四)重要性原则。财务指标反映的内容,应对企事业单位或行业管理有重要影响,指标反映的结果应对改进内部管理有重要的应用价值。

  (五)完整性原则。各项财务指标反映的内容应全面完整,能够及时准确地分析单位和行业的财务效益、资产运营、偿债能力、发展能力等状况。

  (六)可行性原则。财务指标计算依据的基础数据应与财务核算与其他业务核算衔接,以使指标的应用具有可操作性。

  第六条 交通行业财务指标由通用型指标、专用型指标和内部管理指标构成。通用型指标按企业类和事业类分别设置;专用型指标按专业类别设置,企业类包括运输(含公路运输、水运、港口)、公路经营、施工企业等,为反映交通企业中上市公司的情况,同时设置上市公司专用型指标,事业类包括公路养护、收费还贷公路、救捞、航道、海事等单位;内部管理指标由企事业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根据内部管理需要补充设置。

  第七条 交通行业财务指标体系的管理,按照“规范设置、统一口径,分类应用、内部补充”的要求,实行按行业财务管理体制分类分级管理。按其使用方法分为考核指标和评价指标,用以考核、评价单位经营绩效水平和财务状况。

  第八条 交通部财务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和修订交通行业财务指标体系,收集与处理交通行业相关的财务资料,发布交通行业财会信息。

  第九条 地方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交通行业财务指标体系的管理工作,制定本地区交通行业财务指标的考核评价办法,收集和处理本地区的有关财会信息资料,按要求上报行业财会信息资料,定期发布本地区行业财会信息。

  第十条 部直属单位和部重点联系单位负责本单位的财务指标体系的管理工作,考核评价内部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状况,向部报送财会信息资料。

  第十一条 交通行业财务指标信息的主要来源:

  (一)单位内部日常会计核算和财务资料。

  (二)生产经营、基本业务、统计和其他业务核算资料。

  (三)其他外部资料。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加强财务指标的管理工作,单位信息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及时地反映本单位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信息报送单位的单位负责人要对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运用外部信息应注意分析其客观、真实性,以保证信息质量。

  第十三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部重点联系单位和部直属单位应按分级管理原则建立财务指标的考评制度,按外部考核评价与内部自评相结合的原则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定期进行财务分析和考评,有针对性的提出改进单位内部管理的建议,并按照上级要求上报有关考核资料。

  第十四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部重点联系单位和部直属单位要加强行业财务指标分析的组织领导,安排具有一定政策水平和综合管理能力的人员专职或兼职从事财务指标分析管理工作,并按规定及时向上级主管单位报送收集整理的财会信息资料。

  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将财务指标体系的应用与交通财会信息网络的建设结合起来,加强对财务信息网络管理人员和财务指标分析人员的知识和技能培训,运用高科技手段,保障财务指标信息网络的安全畅通、财务指标分析的及时高效,提高财务指标管理的水平和应用的效果。

  第十六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明确财务指标信息的发布方式,将财务指标分为优秀值、较好值、平均值、较低值和较差值五个档次定期发布。指标值的分档计算方法,参照财政部等部门关于企业效绩评价的有关规定计算确定。

  第十七条 交通行业财务指标信息的发布对象主要是:

  (一)交通行业主管部门。为各级交通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经济政策,加强政策研究提供基础性资料;为编制部门预算,加强预算控制提供依据;为实施宏观调控,合理进行产业布局,制定产业发展规划,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提供依据;为制定交通行业财务规章制度,规范行业财务管理工作,加强行业财务监督提供依据;为考核评价单位经营者经营成果,制定合理的分配政策提供依据。

  (二)各企、事业单位。为行业内单位改进财务管理工作,提高财务指标考评效果,改善企事业单位的内部管理水平、增强市场竞争力提供决策依据。

  (三)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或机构。为争取有利于行业发展的外部环境,提供咨询意见和决策参考资料。

  第十八条 财务指标信息的发布应按保密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对需要在公开刊物或公众媒介发布的,应经同级保密部门批准。按权限使用或接触保密财务指标信息的工作人员,必须按《保密法》要求对财务指标信息承担保密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交通部负责解释。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财务指标管理的具体实施细则,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实行。




附件一:
交通企事业单位财务评价指标体系

表1 交通企业通用型财务指标评价体系
指标类别 基 本 指 标
1、财务效益状况 (1)净资产收益率(2)总资产报酬率(3)营业收入利润率(4)资本保值增值率(5)成本费用利润率
2、资产运营状况 (1)总资产周转率(2)应收帐款周转率
3、偿债能力状况 (1)流动比率(2)资产负债率
4、发展能力状况 (1)营业收入增长率(2)三年资本平均增长率(3)技术投入比率



表2 交通企业专用型财务评价指标体系
交通企业类型 专用型指标
1、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1)每股收益(2)每股净资产
2、施工企业 (1)速动比率(1)现金流动负债比率(2)存货周转率
3、公路经营企业 (1)现金比率(可替代流动比率)(2)现金流动负债比率
4、运输企业 (1)主营业务收入利润率(2)速动比率(3)现金流动负债比率(4)单位成本(元/千人公里、元/千吨公里、元/千标准箱公里、元/千操作吨、元/吨天)



表3 交通事业单位通用型财务指标评价体系
指标类型 基 本 指 标
1、财务效益状况 (1)经费自给率(2)人员支出、公用支出占事业支出比率(3)收入结余率`
2、财务结构状况 (1)资产负债率
3、发展能力状况 (1)收入增长率(2)总资产增长率




表4 交通事业单位专用型财务评价指标体系
事业单位类型 专用型指标
1、公路养护单位 (1)公路小修保养单位成本和成本降低率(2)公路大修单位成本
2、收费还贷公路管理单位 (1)收入债务比率(2)债务偿还比率
3、水上救捞单位 救助待命单位成本和成本降低率
4、航道、海事单位 (1)航标维护单位成本和成本降低率(2)航道测量单位成本和成本降低率(3)航道疏浚单位成本和成本降低率(4)船闸运行单位成本和成本降低率(5)VTS单位成本和成本降低率



附件二:
交通企业财务指标体系的解释说明

1、净资产收益率
净资产收益率是指企业一定时期内的净利润同平均净资产的比率。净资产收益率体现了投资者投入企业的股权资金获取净收益的能力,突出反映了投资与收益的关系,是评价企业资本经营效益的核心指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公式为:
净资产收益率 = (净利润÷平均净资产)×100%
其中:平均净资产=(年初净资产 + 年末净资产)÷2
年末净资产是指向投资者分配年度利润前的净资产。
2.总资产报酬率
总产报酬率是指企业一定时期内获得的报酬总额与平均资产总额的比率。总资产报酬率用于衡量企业包括净资产和负债在内的全部资产的总体获利能力,是评价企业资产运营效益的重要指标。总资产报酬率的计算公式如下:
总资产报酬率=[(利润总额+利息费用)÷平均资产总额] ×100%
其中:利息费用是指计入当期损益的利息支出以及溢价和折价的摊销。如果其它财务费用数额不大,也可以用当期财务费用替代利息费用。
平均资产总额 =(期初资产总额 + 期末资产总额)÷2
3.营业收入利润率
营业收入利润率是指交通企业一定时期的营业利润与营业收入总额的比率。营业收入利润率用于衡量企业包括主营业务和其他业务在内的全部业务的获利能力,是评价企业经营效益的主要指标。营业收入利润率的计算公式如下:
营业收入利润率=(营业利润÷营业收入总额) ×100%
其中:营业收入总额 = 主营业务收入总额 + 其他业务收入总额
4、资本保值增值率
资本保值增值率是指企业年度末所有者权益总额扣除了客观影响因素后同年初所有者权益总额的比率。资本保值增值率用于衡量企业当年资本在企业自身努力下实际增减变动情况,是评价企业财务效益状况的另一重要财务指标。资本保值增值率的计算公式如下:
资本保值增值率=(扣除客观因素后的年末所有者权益÷年初所有者权益)×100%
其中:应当扣除的客观因素是指:(1)年内投资者追加投资增加的所有者权益;(2)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和用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增加或者减少的所有者权益;(3)企业接受捐赠资产增加的所有者权益;(4)“债权转股权”和债务重组增加的所有者权益;(5)住房周转金转入增加的所有者权益;(6)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核减的国有所有者权益;(7)其他客观因素影响的所有者权益。
5、成本费用利润率:
成本费用利润率是企业一定时期的利润总额同企业成本费用总额的比率。成本费用利润率表示企业为取得利润而付出的代价,从企业支出方面评价企业的收益能力。成本费用利润率的计算公式如下:
成本费用利润率=(利润总额÷成本费用总额)×100%
其中:成本费用总额是指企业主营业务成本、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之和。
6、总资产周转率:
总资产周转率是指企业一定时期营业收入总额同平均资产总额的比值。总资产周转率是综合评价企业全部资产经营质量和利用效率的重要指标。总资产周转率的计算公式如下:
总资产周转率=(营业收入总额÷平均资产总额)×100%
营业收入总额和平均资产总额的计算口径同上。
7、应收账款周转率
应收账款周转率是指企业一定时期内主营业务收入净额同应收账款平均余额的比率。应收账款周转率是反映企业应收帐款回收情况的指标,也是对流动资产周转率的补充说明。应收账款周转率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收账款周转率=(营业收入净额÷应收账款平均余额) ×100%
其中:应收账款平均余额 = (应收账款年初余额 + 应收账款年末余额)÷2。
8、流动比率
流动比率是指企业一定时期流动资产同流动负债的比率。计算该项财务比率所需的数据可从资产负债表中获取。流动比率衡量企业短期债务偿还能力,评价企业偿债能力的强弱。流动比率的计算公式如下:
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100%
9、资产负债率
资产负债率是指企业一定时期负债总额同资产总额的比率。资产负债率用来衡量企业总资产中有多少是通过负债筹集的;该指标是评价企业负债水平的综合指标。资产负债率的计算公式如下:
资产负债率 =(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
其中,负债总额是指企业承担的各项短期负债和长期负债的总和;资产总额是指企业拥有各类资产的价值总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国有交通企业清产核资中土地估价入账金额,应当从资产总额中扣除。
10、营业收入增长率
营业收入增长率是指企业当年营业收入增长额同上年营业收入总额的比率。营业收入增长率反映了与上年相比,企业营业收入的增减变动情况,该项指标是评价企业成长状况和发展能力的重要指标。营业收入增长率的计算公式如下:
营业收入增长率 =(本年营业收入增长额÷上年营业收入总额) ×100%
其中:本年营业收入增长额 = 本年营业收入总额-上年营业收入总额。
11、三年资本平均增长率
三年资本平均增长率是指用企业年末所有者权益与三年前企业年末所有者权益相比来体现最近三年所有者权平均增长速度的财务指标。三年资本平均增长率反映了企业资本积累或资本扩张的历史发展状况,以及企业稳步发展的趋势,体现了企业抗风险和持续发展的能力。三年资本平均增长率的计算公式如下:
三年资本平均增长率=[(年末所有者权益总额/三年前年末所有者权益总额)1/3-1]×100%

公式中的三年前年末所有者权益,是指距离当年三年前的年末所有者权益。例如,评价企业2001年抗风险和持续发展的能力,三年前年末所有者权益是指1998年年末的数值。
12、技术投入比率
技术投入比率是指企业当年技术转让费支出与研究开发的实际投入与当年主营业务收入的比率。它从企业的技术创新方面反映了企业的发展潜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技术投入比率的计算公式如下:
技术投入比率=(当年技术转让费支出与研发投入÷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净额)×100%
13、每股收益
每股收益是指交通股份有限公司的年度净利润与已发行平均总股数的比值。每股收益是衡量股份有限公司盈利能力最重要的财务指标,该指标反映了公司平均每股的获利水平。每股收益的计算公式如下:
每股收益 = 年度净利润÷平均总股数
其中:平均总股数 =∑(已发行总股数×持股月数)÷12
14、每股净资产
每股净资产是指公司期末净资产总额与公司期末总股数的比值。每股净资产指标用于衡量公司平均每股应当享有的净资产,是交通股份有限公司评价业绩的重要财务指标。每股净资产的计算公式如下:
每股净资产 = 年末净资产÷年末总股数
15、速动比率
速动比率是指企业一定时期的速动资产同流动负债的比率。速动比率用于衡量企业的短期偿债能力,评价企业流动资产变现能力的强弱,是在流动比率指标基础上的进一步扩展。速动比率的计算公式如下:
速动比率 = (速动资产÷流动负债)×100%
其中:速动资产 = 流动资产-存货
16、、现金流动负债比率
现金流动负债比率是指企业一定时期的经营现金净流入同流动负债的比率。现金流动负债比率从现金流动角度来反映企业当期偿付短期负债的能力。现金流动负债比率的计算公式如下:
现金流动负债比率 = (年经营现金净流入÷年末流动负债)×100%
17、存货周转率
存货周转率是指交通施工企业一定时期营业成本与平均存货的比率。存货周转率是反映企业存货占用水平的指标,也是对流动资产周转率的补充说明。存货周转率的计算公式如下:
存货周转率 = (营业成本总额÷平均存货)×100%
其中:营业成本总额,是指交通施工企业从事工程施工业务以及其他业务的实际业务成本总额,包括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成本;
平均存货 = (年初存货 + 年末存货)÷2。
18、现金比率
现金比率是指企业一定时期的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与流动负债的比率。与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相比,该项比率可以更好地衡量企业短期偿债能力,评价企业偿还短期债务能力的强弱。现金比率的计算公式如下:
现金比率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流动负债)×100%
其中: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 货币资金 + 短期投资
19、主营业务收入利润率
主营业务收入利润率是指企业一定时期的主营业务利润同主营业务收入的比率。主营业务收入利润率表明企业平均每元主营业务收入所获得的利润,反映了企业主营业务的获利能力,是评价企业经营效益的主要指标。主营业务收入利润率的计算公式如下:
主营业务收入利润率=(主营业务利润÷主营业务收入总额)×100%
公式中的主营业务利润,就交通企业而言,是指从事运输业务、装卸业务、运输代理业务、堆存业务等主营业务所取得的收入扣除主营业务成本和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后的余额;主营业务收入是指交通企业从事主营业务所取得的各项收入的总和。交通运输企业应当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分别计算运输业务、装卸业务、代理业务、堆存业务等主营业务的利润率。
20、单位成本
单位成本是运输企业一定时期的总成本与其相对应的工作量的比率。运输企业单位成本主要有:客车运输单位成本、货车运输单位成本、集装箱车运输单位成本、 装卸货种单位成本、堆存单位成本,其计算公式分别如下:
客车运输单位成本=客车总成本÷客车周转量(千人公里)
货车运输单位成本=货车总成本÷货车周转量(千吨公里)
集装箱车运输单位成本= 集装箱车总成本÷集装箱周转量 (千标准箱公里)
装卸货种单位成本=装卸货种总成本÷货种装卸工作量(千操作吨)
堆存单位成本=堆存总成本÷堆存吨天



附件三:
交通事业单位财务指标体系的解释说明

1、经费自给率
经费自给率是用于衡量事业单位组织收入的能力和收入满足经常性支出程度的指标。经费自给率的计算公式为:
2、人员支出、公用支出占事业支出比率
该指标是反映事业单位支出结构的指标,人员支出是指事业支出中用于人员开支的部分,包括职工工资和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等;公用支出是指事业支出中用于公共开支部分,包括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
和其他费用。人员支出、公用支出占事业支出比率的计算公式如下:
3、收入结余率
收入结余率是指事业本年结余与本年实际收入总额的比率。收入结余率指标用于衡量事业单位收入的实际积累程度。该指标的计算公式如下:
收入结余率 = (当年结余总额÷当年实际收入总额)×100%
其中:结余总额包括事业结余和经营结余,收入总额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
4、资产负债率
资产负债率是指事业单位一定时期终了资产总额与负债总额的比率。该项财务指标可用于衡量事业单位利用债权人提供的资金开展业务活动的能力。资产负债率的计算公式如下:
资产负债率 =(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
5、收入增长率
该指标反映事业单位自身组织收入的增长情况,是指事业单位当年所取得的非财政和上级补助收入的增长额同上年度非财政和上级补助收入合计数之间的比率。该比率的计算公式如下:
收入增长率 = [(当年总收入-上年总收入)÷上年总收入]×100%
其中:总收入是指非财政和上级补助收入,包括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
6、总资产增长率
总资产增长率是指事业单位本年总资产增长额同年初资产总额的比率。总资产增长率衡量事业单位本期资产规模的增长情况,评价事业单位业务规模总量上的扩张程度。总资产增长率的计算公式如下:
总资产增长率 = (本年总资产增长额÷年初资产总额)×100%
其中:本年总资产增长额 = 本年年末资产总额-本年年初资产总额
7、公路小修保养单位成本和成本降低率
小修保养单位成本是指按照不同道路等级(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和其他公路)以及路面条件(水泥路面、黑色路面、沙石路面、改良土路面等)所计算的公路小修保养成本总额与所小修保养公路总里程的比值。单位小修保养成本的计算公式如下:
某路面种类单位成本 = 某路面种类的实际小修保养总成本÷该路面种类实际小修保养总里程
其中:某路面种类的实际小修保养总成本,包括公路小修保养过程中发生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工具费、民工建勤费和其他费支出。
小修保养成本实际降低率的计算公式如下:
某路面种类成本降低率 = [(上年实际单位成本-本年实际单位成本)÷上年实际单位成本]×100%
8、公路大修单位成本
公路大修单位成本是指某等级的公路按规定进行大修理平均每公里支付的大修理成本。该指标反映了当某公路小修保养单位所管理的公路在大修期来临时,应当通过筹措多少资金满足公路大修理的资金需求。公路大修单位成本的计算公式如下:
某道路等级的公路大修单位成本 = 某道路等级公路大修理成本总额÷该等级公路大修总里程
其中:公路大修理工程成本总额包括公路小修保养单位实际支付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其他直接费和施工管理费。
9、收入债务比率
收入债务比率反映了特定年份用还贷收入偿还到期债务的能力。其计算公式如下:
收入债务比率 =(年内到期债务本金和利息÷年还贷收入)×100%
其中:还贷收入是指公路事业单位收取的通行费收入抵补公路养护支出和收费管理支出后的余额。
10、债务偿还比率
债务偿还比率反映了特定年度终了累计已偿还债务本金占全部债务本金的比例关系,其计算公式如下:
债务偿还比率 =(累计已偿还债务本金÷全部债务本金)×100%
11、救助待命单位成本和成本降低率
救助待命成本降低率是指水上救捞单位在一定时期内发生的救助待命总成本的降低额与上年救助待命总成本的比率。救助待命成本降低率的计算公式如下:
救助待命成本降低率 =[(上年救助待命单位成本-当年救助待命单位成本)÷上年救助待命单位成本]×100%
其中:救助待命单位成本=救助待命成本总额÷救助待命总马力小时
12、航标维护单位成本和成本降低率
航标维护成本降低率是指按实际航标维护工作量计算的航标维护总成本降低额同上年航标维护总成本的比率。航标维护成本降低率的计算公式如下:
航标维护成本降低率 = [(上年航道维护单位成本-当年航道维护单位成本)÷上年航道维护单位成本]×100%
其中:航标维护单位成本 = 航标维护成本总额÷航标维护座天总数
13、航道测量单位成本和成本降低率
航道测量成本降低率是指按实际航道测量工作量计算的航道测量总成本降低额同上年航道测量总成本的比率。航道测量成本降低率的计算公式如下:
航道测量成本降低率 = [(上年航道测量单位成本-当年航道测量单位成本)÷上年航道测量单位成本]×100%
其中:航道测量单位成本 = 航道测量成本总额÷航道测量总面积(平方公里)
14、航道疏浚单位成本和成本降低率
航道疏浚成本降低率按实际航道疏浚工作量计算的航道疏浚总成本降低额同上年航道疏浚总成本的比率。航道疏浚成本降低率的计算公式如下:
航道疏浚成本降低率 = [(上年航道疏浚单位成本-当年航道疏浚单位成本)÷上年航道疏浚单位成本]×100%
其中:航道疏浚单位成本 = 航道疏浚成本总额÷航道疏浚总工作量(立方米)
15、船闸运行单位成本和成本降低率
船闸运行成本降低率是指按实际闸次计算的船闸运行总成本降低额同上年船闸运行总成本的比率。船闸运行成本降低率的计算公式如下:
船闸运行成本降低率 = [(上年船闸运行单位成本-当年船闸运行单位成本)÷上年船闸运行单位成本]×100%
其中:船闸运行单位成本 = 船闸运行成本总额÷总闸次
16、VTS单位成本和成本降低率
VTS是指船舶交通管理系统;VTS成本降低率是指按实际VTS总工作天数计算的VTS总成本降低额同上年VTS总成本的比率。VTS运行成本降低率的计算公式如下:
VTS成本降低率 = [(上年VTS单位成本-当年VTS单位成本)÷上年VTS单位成本]×100%
其中:VTS单位成本 = VTS总支出÷VTS总工作天数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基层安全生产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基层安全生产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

安监总应急〔2010〕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各中央企业:

基层安全生产应急队伍是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基础力量,是安全生产应急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自然灾害等其他突发事件抢险救灾的重要力量。为深入贯彻落实《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09〕59号),加强基层安全生产应急队伍建设,全面提高基层安全生产应急能力,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和建设目标

(一)基本原则。坚持以安全生产专业应急队伍为骨干、以兼职安全生产应急队伍、安全生产应急志愿者队伍等其他应急力量为补充,建设覆盖所有县(市、区)、街道、乡镇的基层安全生产应急队伍体系;坚持统筹规划,各负其责,充分整合利用现有资源,建设与本地、本企业安全生产需要相适应的基层安全生产应急队伍;坚持以矿山、危险化学品应急队伍建设为重点,以处置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为主业,努力拓展抢险救灾服务功能,建设“一专多能”的基层安全生产应急队伍;坚持依靠科技进步,依靠专业装备,依靠科学管理,内练素质、外树形象,不断提高基层安全生产应急队伍整体水平。

(二)建设目标。通过三年的努力,重点县(市、区)和高危行业大中型企业全部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救援指挥机构,其他县(市、区)以及所有社区、街道、乡镇和小型企业都有专人负责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县(市、区)、社区、街道、乡镇根据实际需要建立或确定本地有关高危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业骨干应急队伍;矿山、危险化学品等高危行业大中型企业普遍建立专职安全生产应急队伍,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兼职安全生产应急队伍并与邻近专业应急队伍签订救援协议;安全生产专业应急队伍与其他应急队伍之间的协调配合机制进一步健全,社会安全生产应急志愿者队伍服务进一步规范,基本形成由专业队伍、辅助队伍、志愿者队伍构成的基层安全生产应急队伍体系和“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基层安全生产应急工作机制,预防和处置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能力明显提高。

二、加强基层安全生产应急队伍体系建设

(一)加强安全生产专业应急队伍建设。按照建设目标要求,大中型矿山、危险化学品等高危行业企业应当依法建立专职安全生产应急队伍(其中矿山救护队必须按照相关建设标准取得相应的资质)。各地要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矿山、危险化学品企业分布情况和企业专职应急队伍的建立情况,采取依托企业专职应急队伍或独立组建的方式,建立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骨干应急队伍,以满足本行政区域预防和处置生产安全事故的需要。地方要为骨干应急队伍配备先进适用装备,给予政策扶持,确保其健康持续发展。基层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积极配合和大力支持交通、铁路、质检、电力、建筑等部门建设基层专业应急队伍,建立和完善区域专业联防体系。各地要将矿山医疗救护体系建设纳入本地应急医疗卫生救援体系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之中,同步规划、同步建设。要依托本地大中型矿山企业医院建立矿山医疗救护骨干队伍,并督促指导矿山企业加强医疗救护队伍建设,将矿山医疗救护网络延伸到每一个矿山企业直至井(坑)口、车间,进一步完善三级矿山医疗救护网络。

(二)强化兼职安全生产应急队伍建设。未明确要求建立专职安全生产应急队伍的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兼职应急队伍或明确专兼职应急救援人员,并与邻近专职安全生产应急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本行政区域没有矿山、危险化学品等高危行业企业的地方,要加强其他专业安全生产兼职应急队伍建设,或整合本行政区域应急救援力量组建安全生产兼职应急队伍,或依托本行政区域综合应急队伍充实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力量,以满足本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需要。险时,兼职应急队伍应充分发挥就近和熟悉情况的优势,在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组织下开展先期处置,组织群众自救互救,参与抢险救灾、人员转移安置、维护社会秩序,为专业应急队伍提供现场信息,引导专业应急队伍开展救援工作,并配合专业应急队伍做好各项保障,协助有关方面做好善后处置、物资发放等工作。平时,兼职应急队伍应发挥信息员作用,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报告,协助做好预警信息传递、灾情收集上报和评估等工作,参与有关单位组织的隐患排查治理。

(三)加快安全生产应急志愿者队伍建设部步伐。基层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充分发挥社会志愿者的作用,把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志愿者纳入安全生产应急志愿者队伍。要组织对志愿者的安全生产应急知识培训和救援基本技能训练,建立规范的志愿者管理制度。要发挥志愿者的就近优势,险时立即集结到位,在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下,组织群众疏散,协助维持现场秩序,开展家属安抚和遇险人员心理干预,收集和提供事故情况,配合开展相关辅助工作。

三、提高基层安全生产应急队伍装备水平

(一)加强基层应急队伍装备建设。基层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对本区域应急救援技术装备配置进行统筹规划,协调和督促有关单位按照有关规程和标准规范为基层安全生产应急队伍配备充足的、先进适用的应急救援装备和器材。同时,要支持和督促本地安全生产专业骨干应急队伍配备比较先进的、必要的装备和器材,以适应本地生产安全事故救援工作的需要。

(二)大力推进应急装备的技术进步。要加强应急新技术、新装备的推广、应用,不断提高应急工作的科技水平,推动事故救援现场装备的信息化、安全化、高效化。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引进、消化国外先进的救援技术、装备,不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三)加强基层应急信息平台建设。基层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信息化建设。要加强服务信息平台建设,利用现有的计算机终端与安全生产应急平台联网;地方要积极创造条件,针对危险源、重点部位布设电子监控设备,逐步实现对辖区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的动态监控和信息、图像的快速采集、处理;生产经营单位应积极建立安全生产应急平台,重点实现监测监控、信息报告、综合研判、指挥调度等功能,实时为上级管理部门及服务区域安全生产应急基地提供相关数据、图像、语音和资料。基层安全生产应急工作机构要建立应急终端,并与基层政府和有关部门及有关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平台和系统联网,实现应急信息传递的高效、便捷,提高队伍的应急响应速度。

四、加强基层安全生产应急基础工作

(一)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应急值守、接警处置、预防性检查、培训考核、训练演练、装备器材维护与管理、技术资料管理、财务后勤管理等各项制度;建立各类工作记录和档案,如值班、会议、训练和演练、事故处理等记录以及装备管理、事故处理评估报告、隐患排查情况等档案资料;加强培训和训练工作,通过日常训练、培训、技术竞赛、经验交流、模拟实战演习等多种形式提高救援技能,提升实战能力。

(二)加强基层应急队伍的培训和训练。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把基层安全生产应急人员和志愿者的教育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教育培训体系之中,分类组织对基层应急人员和志愿者进行专门培训,使基层各级各类安全生产应急人员和志愿者熟悉、掌握应急管理和救援专业知识技能,增强先期处置和配合协助专业应急队伍开展救援的能力。同时,要加强应急知识的宣传和普及,使基层应急人员和志愿者充分了解应急知识,提高组织指挥和预防事故及自救、互救能力。

(三)增强基层应急救援队伍的战斗力。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引导基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采取有力措施,不断提高战斗力。要强化理论武装、强化政治工作、强化作风锤炼,搞好思想政治和作风建设;加强事故案例分析和救援经验总结评估工作,持之以恒地开展技战术研究,不断探索应急救援的规律和有效方法,不断提高救援的科学性、实效性;开展地震、泥石流、山体滑坡、洪灾、建(构)筑物坍塌、隧道冒顶等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技能训练,扩充配备相应装备,努力拓展救援服务功能,实现一专多能;在基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中大力开展“技术比武”和“创先争优”活动等。通过一系列措施,使基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的战斗力不断得到提升。

(四)加强基层应急联动机制建设。基层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全面掌握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安全生产应急资源,推动建立本行政区域各类应急队伍之间、基层应急队伍与地区骨干应急队伍之间、基层应急队伍与国家级应急救援基地之间的应急联动机制。要明确安全生产应急工作各环节的主管部门、协作部门、参与单位及其职责,确立统一调度、快速运送、合理调配、密切协作的工作机制,实现应急联动。要结合实际,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有针对性的应急演练,特别要组织开展多地区、多部门、多单位和多应急队伍参与的综合性应急演练,增强地方、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及应急队伍的协同作战能力。

五、健全完善基层安全生产应急体制和政策措施

(一)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组织体系建设。各地要在推动市(地)、重点县(市、区)和高危行业大中型企业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并做到机构、编制、人员、经费、装备“五落实”的同时,引导促进社区、街道、乡镇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明确机构,明确人员,确保有人管、会管理、管得好。居委会、村委会等群众自治组织,要将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作为自治管理的重要内容,明确落实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责任人,做好群众的组织、动员工作。

(二)建立基层应急队伍的经费保障制度。基层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将加强基层安全生产应急队伍建设作为履行政府职能的一项重要任务,融入日常各项工作中。要制定完善基层安全生产应急队伍建设标准,搞好基层安全生产应急队伍建设示范工作。要不断总结典型经验,创新工作思路,积极探索有利于推动基层安全生产应急队伍建设的有效途径和方法。各地和生产经营单位要根据本行政区域、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特点和需要,加强安全生产应急队伍建设,把安全生产应急队伍建设纳入本行政区域、本单位年度计划和“十二五”规划中,统一规划、统一部署、统一实施、统一推进。要加大基层安全生产应急队伍经费保障力度,建立正常的经费渠道和相关制度,努力争取将基层安全生产应急队伍建设的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三)建立健全有利于基层应急队伍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各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尽快完善基层安全生产应急队伍建设的财政扶持政策。要建立完善应急资源征用补偿制度、事故应急救援车辆执行应急救援任务免交过路过桥费用制度和基层应急救援有偿服务制度;要制定救援队员薪酬、津贴、着装、工伤保险、抚恤、退役或转岗安置等政策措施,解决基层安全生产应急队伍的实际困难和后顾之忧;要建立应急救援奖励制度,对在事故救援、事件处置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给予奖励和表彰,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联合人力资源、工会、共青团等部门和组织授予荣誉,提请政府给予表彰;要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公益性基金,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捐赠,形成团结互助、和衷共济的好风尚。此外,要制定推进志愿者参与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的指导意见,鼓励和规范社会各界从事安全生产应急志愿服务。

六、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全力推进基层安全生产应急队伍建设

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在安全生产有关行政许可审查中,要依法加强对安全生产应急队伍建设条件的审查。要审查基层生产经营单位是否有符合要求的专兼职应急管理机构、人员和应急队伍,是否与有资质的应急队伍签订了协议。同时,要建立安全生产应急队伍报备制度,及时掌握基层应急队伍建立情况,加强对应急队伍建设的指导。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基层安全生产应急队伍建设的领导,经常研究,抓住不放。尤其要抓好典型示范,督促和指导辖区内市(地)、重点县(市、区)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救援指挥机构,落实工作责任,以推动基层安全生产应急队伍建设工作的更好开展,促进基层安全生产应急队伍健康快速发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住宅储蓄存款和住宅借款暂行办法》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住宅储蓄存款和住宅借款暂行办法》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第一条 为支持城镇居民购买、建造住宅,推进住宅商品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建设银行办理住宅储蓄的城镇居民,具备本办法规定的借款条件,均可申请住宅借款。
第三条 按照本办法办理住宅储蓄存款和住宅贷款的建设银行经办行,应积极为储户提供房源信息;有条件的行,可以为储户提供房源。
第四条 住宅储备与住宅借款,是为城镇居民购买、建造住宅而开办的专项存款和专项借款。
住宅储蓄存款和借款,实行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先存后借、存借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城镇居民,可向当地建设银行申请住宅借款。
1 、具有当地城镇正式户口;
2 、具有购买、建造住宅的合同,协议或其他证明文件;
3 、在借款银行有到期住宅储蓄存款;
4 、具有偿还借款的能力;
5 、用本人房产、有价证券、 金银首饰(经有权部门鉴定的价值)作抵押和由本人工作单位、企业法人提供担保。
第六条 储户支用住宅借款,原则上采取转帐办法,不支付现金,遇有特殊情况,必须支取现金时,需经开户银行审核同意。
第七条 住宅储蓄和住宅借款种类。
以下两种住宅储蓄和住宅借款方法由省级分行和计划单列市分行任选其一,作为本地区的住宅储蓄和住宅借款方法。
一、零存整取和整存整取
1 、零存整取,整借零还。
储蓄期限分为一年、二年、三年、四年、五年、按月均存,数额不限,到期一次支取本息。
储蓄到期后,可以申请借款期限比储蓄期限长一倍,最高借款额不超过储蓄额的住宅借款。
借款人在合同规定的还款期内按月平均归还借款本息,也可提前清偿全部借款本息。
2 、整存整取、整借零还。
储蓄期限分为一年、二年,一次存入,数额不限,到期一次支取本息。
储蓄一年到期后,储户可以申请一年至五年的住宅借款,最高借款额不超过储蓄额;储蓄二年到期后,储户可以申请一年至十年的住宅借款,最高借款额不超过储蓄额。
借款人在合同规定的还款期内按月平均归还借款本息,也可提前清偿全部借款本息。
二、零存整借与整存整借
1 、零存整借、整借零还
储蓄期限分为一年、二年、三年、四年、五年。按月均存,数额不限。
储蓄到期后,可以申请借款期限比储蓄期限长一倍,最高借款额不超过储蓄额二倍的住宅借款,原储蓄额不得支取。
借款人在合同规定的还款期内按月平均归还借款本息(计算月平均还款额时应扣除储户原储蓄额,借款利息仍按原借款额计算),当储蓄额超过所欠借款额的本息时,银行可用其直接抵扣借款,所余款项,退还借款人。借款人也可提前清偿全部借款本息。
2 、整存整借,整借零还。
储蓄期限分为一年、二年,一次存入,数额不限。
储蓄一年到期后,储户可以申请借款期限一年至五年的住宅借款,最高借款额不超过储蓄额的二倍;储蓄二年到期后,储户可以申请一年至十年的住宅借款,最高借款额不超过储蓄额的二倍,原储蓄额不得支取。
借款人在合同规定的还款期内按月平均归还借款本息(计算月平均还款额时应扣除储户原储蓄额,借款利息仍按原借款额计算),当储蓄额超过所欠借款额的本息时,银行可用其直接抵扣借款,所余款项退还借款人。借款人也可提前清偿全部借款本息。
第八条 住宅储蓄和住宅借款利率不做统一规定。借款利率的确定原则是,借款一年期的月利率与同期存款利率要保持1 ·5 ‰利差,借款期限每增加一年,借款月利率相应增加0 ·6 ‰。各省级分行和计划单列市分行要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当地情况,确定本地区的住宅储蓄和住
宅贷款利率,并报当地人民银行审批。
为取得房源,只存不借的储户,其储蓄利率可执行一般居民储蓄利率,零存整取的存款利率增加二年与四年的利率档次。
采用第二种住宅储蓄和住宅借款方法的,储户在取得借款后,原储蓄额继续按住宅储蓄利率计息。
第九条 储户申请住宅借款,应填写借款申请书并提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经开户建设银行审查同意,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合同应包括借款的用途、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担保条款和违约责任条款等内容。合同的签定要符合法律程序,原则上要经过公证部门公
证。
第十条 借款担保人必须具有代为偿还借款的能力。借款人不能履行合同时,由担保人连带承担偿还借款本息的责任。
借款人以本人房产作为抵押,其房屋产权在借款未归还前不得擅自转让,如果房屋遇意外事故毁损,借款人必须及时通知贷款银行。
第十一条 借款人在合同规定的还款期内,未按规定按月平均归还借款本息,拖欠一个月以上还款额的,按拖欠额加计利息20%。住宅借款全部到期未还清的,逾期一个月以上的,按拖欠额加计利息30%;逾期超过六个月,贷款银行有权将抵押的房屋折价出售,所得款项用于偿还
借款本息,其超出借款本息部分,退还借款人;不足部分由担保单位负责偿还。
第十二条 建设银行应按照借款合同规定办理住宅贷款,如果由于银行责任影响借款人支用借款,则应按影响数额和天数,将原贷款利率提高30%计算罚金,付给借款人违约金。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在全国建设银行试行,原(87)建总经字第103 号文件印发的《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住宅储蓄存款和住宅借款试行办法》即行废止。房改城市建设银行接受委托成立的房地产信贷部,可根据国发(1988)11号文件精神,结合当地房改方案和
具体情况另行制定办法。
第十四条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附件一:对《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住宅储蓄存款和住宅借款暂行办法》的修改说明

一、修改的原因
总行1987年制定的《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住宅储蓄存款和住宅借款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为住房制度改革试点城市建设银行承办房改金融业务拟定的,与房改配套的办法。从近两年试行的情况看,一是《办法》中规定的存贷比例、贷款期限、利率不涌满足地方政府的
要求。房地产信贷部是受地方政府委托,在建设银行内部设立的相对独立的机构,根据国务院(88)11号文件精神,实行“单独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求平衡,单独缴税”的体制,其资金与盈亏单独列帐,不并入建设银行大帐。因此,各承办房改金融业务的行都根据当地的房
改模式和情况,自行制定了住宅储蓄和住宅借款办法。二是原《办法》的存贷款对象包括个人和单位,根据新的要求,住宅储蓄存款和借款的对象只允许对个人。为此,有必要对原《办法》进行修改。修改后的办法,其适用范围是建设银行办理的住房储蓄存贷款业务。

二、修改的主要内容
--原《办法》中“零存整取”的最高借款额不超过存款额的一倍,“整存整取”两年的最高借款额不超过存款额的150 %。 这次一律改为最高借款额不超过存款额。
--原《办法》中“零存整取”的借款期与储蓄期相同,这次改为最长借款期为储蓄期的二倍。“整存整取”一年的最长借款期原为四年,现改为五年;二年的最长借款期原为六年,现改为十年。
--本《办法》中取消了“同期、同额、同息住宅储蓄和住宅借款”,因为不符合人民银行关于要保持1 ·5 ‰利差的规定。
--本《办法》中取消了“单位住宅基金存款与住宅借款”,因为不符合国务院(89)39号文件精神和人民银行规定住房储蓄只对个人不对单位的要求。
--原《办法》规定借款人可以分次还款,这次修改为按月平均归还,主要是考虑便于单位代扣,并有利于保证贷款的回收。
--根据今年建总函字(89)91号文“关于转发人民银行调整银行存、贷利率的具体规定的通知”精神,未对住房储蓄存、贷款利率做出具体规定,只规定了存、贷款利率的确定原则。
--本《办法》增加了一种存、贷款方法,主要是为了使本《办法》有更大的适用性。各行可根据当地的情况进行选择。
其他文字修改不再说明。

附件二:城镇居民购建住宅借款申请书(参考格式)

编号:
┌────┬────┬───┬──────┬───┬───────┐
│ 借款人 │ │联 系│ │家 庭│ │
│ 姓 名 │ │电 话│ │地 址│ │
├────┼────┼───┼──────┼───┼───────┤
│ 工作单 │ │联 系│ │地 址│ │
│ 位名称 │ │电 话│ │ │ │
├────┼────┼───┼──────┼───┼───────┤
│ 担保单 │ │联 系│ │地 址│ │
│ 位名称 │ │电 话│ │ │ │
├────┴────┴───┴─┬────┴───┴───────┤
│ 到期住宅储蓄存款 │ 借款的财产抵押 │
├─────┬─────┬───┼───┬──┬───┬─────┤
│储蓄种类( │ 储蓄期限 │储蓄额│抵押财│数量│ 价值 │抵押·存放│
│整存.零存)│ (年) │ (元) │产名称│ │ (元) │ 方 式 │
├─────┼─────┼───┼───┼──┼───┼─────┤
│ │ 自年月日 │ │ │ │ │ │
│ │ 至年月日 │ │ │ │ │ │
├─────┴─────┴───┼───┼──┼───┤ │
│ 申请住宅借款 │ │ │ │ │
├─────┬─────┬───┼───┼──┼───┤ │
│ 借款期限 │ 借款额 │月均还│ │ │ │ │
│ (年) │ (元) │本息元│ │ │ │ │
├─────┼─────┼───┼───┼──┼───┼─────┤
│ │ │ │ │ │ │ │
├─────┴─────┴───┴───┴──┴───┴─────┤
│ 已落实房源情况 │
├────┬────┬───────┬──┬─────┬─────┤
│售房单 │是否签订│ 住宅种类 │ │ 建行面积 │ │
│位名称 │合同协议│(套房、非套房)│间数│ ( 平方米)│ 售 价 │
├────┼────┼───────┼──┼─────┼─────┤
│ │ │ │ 室 │ │ │
│ │ │ ├──┤ │ │
│ │ │ │ 厅 │ │ │
├────┼────┼───────┼──┼─────┼─────┤
│房源地址│ │ │ │ │ │
├────┴────┼───────┴──┼─────┴─────┤
│工作单位意见: │担保单位意见: │ 借款申请人签名盖章 │
│ (公章) │ (公章)│ │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

┌─────────────────────────────┐
│经办人员审查意见: │
│ │
│ 年 月 日 │
├─────────────────────────────┤
│ 主管科长意见: │
│ │
│ 签字: 年 月 日 │
├─────────────────────────────┤
│ 行领导意见: │
│ │
│ 签字: 年 月 日 │
└─────────────────────────────┘

附件三: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城镇居民购、建住宅借款合同(参考格式)

合同编号 字第 号


借款人姓名:
地 址:
(户口所在地)
联系电话:
贷款单位: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行
地 址:
电 话:

借款人 (以下简称甲方),因购买住宅资金不足,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行(以下简称乙方)申请借款,乙方同意给予住宅专项贷款。经双方商定,依据《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住宅储蓄和住宅贷款暂行办法》和《 》的规定,特签订住宅借款合同,并共同遵守

一、甲方向乙方借款(大写) 元,专项用于购买住宅,支用时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由售房单位开出的购房证明,乙方以转帐方式支付购贷款。
二、借款期限为 ,即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借款利率 年期月息为 ‰。
四、偿还借款和付息办法。按借款期计算的月平均应偿还本金和应付利息之和,甲方于每月 日定期定额偿还本息 元,至借款期满结清应偿还本息。
五、甲方用 作为向乙方借款的抵押。乙方经签定核实同意后,与甲方办理有关抵押贷款手续(附抵押财产表和有关证件作为合同附件)。
甲方作为抵押的财产,在未还清借款前,不得擅自转让,如属 遇到意外事故毁损,甲方必须及时通知乙方。
六、甲方在合同规定的还款期内,未按规定按月平均归还借款本息,拖欠一个月以上还款额的,按拖欠额加计利息20%住宅借款全部到期未还清的,逾期一个月以上的,按拖欠额加计利息30%;逾期超过六个月,乙方有权将抵押的财产折价出售,所得款项用于偿还借款本息(包括
逾期加息)其超出借款本息部分退还甲方,不足部分由担保单位负责偿还。
七、乙方应按合同规定办理贷款,如因乙方责任影响甲方支用借款,按影响天数和数额,将原贷款利率提高30%计算罚金,付给甲方违约金。
八、如遇国家调整利率,按国家规定执行。
九、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及甲方工作单位和担保单位签章后生效。甲方借款本息全部还清;乙方办完退还抵押财产手续后合同失效。本合同正本签章方各执一份,副本 份。
甲方(借款人) (签章)
年 月 日
乙方(贷款银行) (公章)
负责人: (签章)
年 月 日
担保单位: (公章)
负责人(法人代表): (签章)
年 月 日
借款人工作单位: (公章)
负责人(法人代表): (签章)
年 月 日



1989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