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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表彰全国优秀公诉人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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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表彰全国优秀公诉人的决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00年12月26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表彰全国优秀公诉人的决定



高检发政字[2000]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1997年“两法”修改实施以来,全国检察机关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的大局,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作出了重要贡献。广大公诉干警在人员紧缺、任务繁重的情况下,爱岗敬业,顽强拼搏,无私奉献,为检察事业的发展作出了显著的成绩。在公诉队伍中,涌现出一大批政治过硬、业务精通、秉公执法、廉洁清正的优秀检察官。


为了进一步推动检察机关的公诉队伍建设,提高公诉队伍的整体素质,大力弘扬和表彰在公诉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业务标兵,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授予祁治国等64名同志“全国优秀公诉人”的荣誉称号。这些同志用实际行动展现了人民检察官的精神风貌,塑造了国家公诉人的崇高形象,是全国检察干警学习的先进典型。


最高人民检察院号召,全国检察机关干警要向他们学习,学习他们大胆探索、开拓进取、锐意改革的进取精神;学习他们求真务实、虚心好学、自强不息的工作作风;学习他们勤于钻研、精通业务、勇挑重担的良好素质;学习他们对党赤胆忠心、对人民满腔热情、对检察事业呕心沥血的高尚情操。


各级检察机关要借宣传和表彰全国优秀公诉人这股东风,在检察工作中形成“比、学、赶、帮、超”的大好局面,把检察干警的素质和公诉队伍建设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希望这次受到表彰的同志,谦虚谨慎,戒骄戒躁,再接再厉,在新的起点上继续努力,争取更大的成绩。


附件:全国优秀公诉人名单




全国优秀公诉人名单(共64人)


北京市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祁治国


天津市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尹东华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 赵志辉


河北省

河北省廊坊市人民检察院 岳林山

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检察院 金润山

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检察院 贾春梅


山西省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杨 慧

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检察院 韩少峰

山西省阳泉市人民检察院 王建明


内蒙古自治区

内蒙古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检察院 张志强

内蒙古乌海市渤湾区人民检察院 孙闻华

内蒙古赤峰市人民检察院 王晓文


辽宁省

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检察院 孙 涌

辽宁省丹东市人民检察院 陈 革


吉林省

吉林省人民检察院 曾 天

吉林省松原市人民检察院 丛向东


黑龙江省

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绥化地区分院 赵沂河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 王吉霞


上海市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刘金泽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陈荣清


江苏省

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检察院 朱 毅

江苏省无锡市郊区人民检察院 李 营

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检察院 浦志强


浙江省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陈志君

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检察院 沈 亮

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检察院 黄 敏


安徽省

安徽省芜湖市人民检察院 潘政治

安徽省淮南市人民检察院 桑 涛


福建省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检察院 黄秀勇

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检察院 吴仰晗


江西省

江西省人民检察院 孙牯昌


山东省

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检察院 姚红秋


河南省

河南省商丘市人民检察院 宋国强

河南省漯河市人民检察院 苗东海

河南省濮阳市人民检察院 扶 新


湖北省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闻 业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徐玲利


湖南省

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检察院 王东珲


广东省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付正权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陈焯霖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自治区桂林市人民检察院 王慧谦

广西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南宁分院 黄继平


海南省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 徐 伟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南分院 池晓娟


重庆市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钟晓云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 周 静


四川省

四川省乐山市人民检察院 周 宇


贵州省

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安顺分院 尚 军

贵州省玉屏县人民检察院 刘开松


云南省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丽江分院 何树云


西藏自治区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人民检察院 赵 涛

西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西饶多吉


陕西省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 李伟民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 姜 杰


甘肃省

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张掖分院 丁 勇

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检察院 张鸿林


青海省

青海省人民检察院 孙文胜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检察院 党 民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夏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检察院 郝光彦

宁夏自治区吴忠市人民检察院 孙治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 田 升

新疆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和田分院 艾白尼亚孜


解放军军事检察院

广州军区军事检察院 李玉林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新疆兵团库尔勒垦区人民检察院 赵建伟

上海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


上海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

(2002年10月31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通过)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七十八号

《上海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已由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于2002年10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10月31日

第一条 为了促进本市行业协会的发展,保障行业协会依法开展活动,规范行业协会的组织和行为,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行业协会,是指由同业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自愿组成、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行业协会的宗旨是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保障行业公平竞争,沟通会员与政府、社会的联系,促进行业经济发展。
行业协会遵循自主办会的原则,实行会务自理,经费自筹。
行业协会的活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行业的整体利益和要求,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行业协会的正常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促进、扶持行业协会的发展,支持行业协会自主办会,依法进行管理,保障行业协会独立开展工作。
市行业协会发展署、市社团登记管理部门和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行业协会发展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行业协会按照国家现行行业分类标准设立,也可以按照产品、经营方式、经营环节及服务功能设立。行业协会应当具有全市的行业代表性。
设立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协会章程。行业协会的宗旨、业务范围、组织机构、活动规则以及会员的权利义务等,由行业协会章程规定。
行业协会设立的基本程序和审批条件,按照国家关于社会团体登记的规定和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行业协会应当对不同的区域、部门、所有制、经营规模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设定相同的入会标准,保证其平等的入会权利。
同业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自愿申请加入行业协会的,经行业协会批准,可以成为该行业协会的会员。
行业协会会员可以自愿退会。对严重违规违约的会员,行业协会也可以依据行业协会章程规定,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七条 行业协会实行会员制。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是行业协会的权力机构。行业协会设立理事会,作为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行业协会设立秘书处,作为行业协会的办事机构。
行业协会会长、副会长和理事按照行业协会章程规定的方式选举产生。秘书长是行业协会的专职管理人员,由理事会聘任,也可以按照行业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产生。行业协会秘书处工作人员应当逐步职业化。
第八条 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的机构、人事和财务应当与行业协会分开,其工作机构不得与行业协会办事机构合署办公。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兼任行业协会的领导职务。
第九条 行业协会可以根据会员需求,组织市场拓展,发布市场信息,推介行业产品或者服务,开展行业培训,提供咨询服务。
第十条 行业协会可以制订本行业的行规行约,可以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提出制订有关技术标准的建议或者参与有关技术标准的制订。
第十一条 行业协会可以对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或者会员与消费者之间就行业经营活动产生的争议事项进行协调,可以对本行业协会与其他行业协会或者其他组织的相关经营事宜进行协调,可以代表本行业参与行业性集体谈判,提出涉及行业利益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行业协会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代表行业内相关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提出反倾销调查、反补贴调查或者采取保障措施的申请,协助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完成相关调查。
行业协会可以参与反倾销的应诉活动。
第十三条 行业协会可以代表本行业向有关国家机关反映涉及行业利益的事项,提出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行业协会对违反行业协会章程或者行规行约、损害行业整体形象的会员,可以按照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行业自律措施,并可将有关行业自律措施告知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对行业内违法经营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行业协会可以建议并协助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予以查处。
行业协会可以根据需要,制订行业内争议处理的规则和程序。
第十五条 有关国家机关在制订涉及行业利益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公共政府、行政措施、技术标准或者行业发展规划时,应当听取行业协会的意见;制订有关技术标准时,也可以委托行业协会起草。
第十六条 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应当支持行业协会开展行业服务,并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将行业评估论证、技能资质考核、行业调查、行业统计、产品展览展销等职能转移或者委托给行业协会承担。
第十七条 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应当为行业协会提供行业信息和咨询,并向国家主管部门反映行业的需求。
政府有关工作部门或者社会组织应当支持行业协会参加反倾销、反补贴、反不正当竞争的有关活动。
第十八条 行业协会可以通过收取会费、接受捐赠、开展服务或者承办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委托事项等途径,筹措活动经费。行业协会的会费标准,由行业协会章程规定。经费使用应当限于行业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并接受会员及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的监督。
行业协会承担公共管理事务的经费,由公共资金支出。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委托行业协会承担事务的,应当采用购买服务的方式。对设立初期经费确有困难的行业协会,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必要的公共资金资助。
第十九条 行业协会不得通过制订行业规则或者其他方式垄断市场,妨碍公平竞争,损害消费者、非会员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滥用权力,限制会员开展正当的经营活动或者参与其他社会活动,或者在会员之间实施歧视性待遇;不得利用组织优势开展与本行业经营业务相同的经营活动。
行业协会的任何会员不得利用其经营规模、市场份额等优势,限制其他会员在行业协会中发挥作用。
第二十条 行业协会会员对行业协会实施行业规则、行业自律措施或者其他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提请行业协会进行复核,或者依法提请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处理。
消费者、非会员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认为行业协会的有关措施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要求行业协会调整或者变更有关措施,也可以依法提请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 市社团登记管理部门、市行业协会发展署以及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对行业协会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由鉴证类市场中介机构组成的行业协会或者法律、法规规定执业人员必须加入的行业协会,参照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卫生部关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问题的批复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问题的批复
卫生部




江西省卫生厅:
你省赣州市卫生局《关于医疗事故鉴定中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1、发生医疗纠纷的医患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向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提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只要符合鉴定的受理条件,即应当受理。
2、行政复议的范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办理。
此复。


2000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