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人事部关于做好1995年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接收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7-23 15:25:1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97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人事部关于做好1995年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接收工作的通知

人事部


人事部关于做好1995年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接收工作的通知
人事部


1995年是建国以来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数量最多的一年,毕业生就业任务十分艰巨。为了做好1995年高等学校毕业生接收工作,合理配置、合理使用、充分开发人才资源,维护社会安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人事部门要积极与有关部门协调配合,从大局出发,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积极疏通接收毕业生的渠道,充分发挥人才市场的功能和作用,为用人单位和毕业生服务,确保1995年高校毕业生接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积极主动地抓好高校毕业生供需信息工作。信息工作是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各级人事部门在高校毕业生就业分配期间,要定期收集、整理毕业生供需信息,及时掌握本地区、本部门的毕业生供需情况。要利用各种手段发布需求信息,如印制专门的高校毕业生需
求信息册,在各类人事、人才报刊上开辟毕业生供需信息专栏,通过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介发布毕业生供需信息,推进高校毕业生供需信息社会化、系统化、经常化,促进学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的联系。
三、人事部门要利用职能优势,帮助和指导国有企业根据自身发展的需要,积极接收毕业生。鼓励企业主动与学校和毕业生建立联系,加强宣传,扩大影响,增强对人才的吸引力。鼓励企业在接收急需人才的同时,进行适当的人才储备。
四、人事部门要积极为事业单位接收毕业生创造条件,搞好服务。指导事业单位结合人事制度改革,从有利于加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和有利于减轻国家财政负担的原则出发,在编制和国家下达的增人计划内,优先考虑接收高等学校毕业生。
五、省级以上国家行政机关要根据机构改革的要求,在做好机关人员分流工作的同时,经过考试考核,有计划地从高等学校接收少量特殊专业或有两年基层工作经历的毕业生;地市级以下国家行政机关可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在考试考核的基础上,从高等学校中接
收毕业生。
六、支持、鼓励集体企业、乡镇企业、“三资”企业及私营企业等多种经济成份的单位接收毕业生。各级人事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对这些单位接收毕业生给予支持和帮助。在毕业生接收计划、见习管理、人才档案、工作调整等多方面提供服务,解除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
后顾之忧。
七、积极开展以接收高等学校毕业生为主要内容的人才市场活动,促进用人单位和毕业生通过人才市场实现双向选择。高等学校毕业生比较集中的大中城市政府人事部门,要积极举办以招聘高等学校毕业生为主要内容的人才市场活动,要通过配套的政策、周到的服务、丰富的信息,促
进毕业生择业。地市政府人事部门要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大力推进高校毕业生进入人才市场,有条件的,要做到毕业生主要通过双向选择落实工作单位。在毕业生就业高峰时期,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还要指导各类人才中介机构,开展不同层次、不同规模、不同形式的以招聘高校毕
业生为主要内容的人才市场活动。
八、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在进行1995年毕业生接收工作时,要充分考虑基层单位的需要,保证生产、科研、教学第一线急需的毕业生;优先收集、优先发布、优先保证国家重点单位和重点项目的人才需求;在做好
本地区、本部门毕业生接收工作的同时,还要积极接收国家重点院校的毕业生,尤其是长线专业的毕业生。边远地区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制定优惠政策,采取多种措施,积极接收高校毕业生。
九、毕业生接收工作要有计划地进行。出现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接收计划的,要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毕业生分配到单位报到后,如出现专业不对口等特殊原因需要调整工作的,由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按照人事部的有关规定进行。
1995年高校毕业生接收工作任务重,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影响大,各级人事部门一定要予以高度重视,要有规划,有检查,认真抓落实。同时要制定相应的工作规范和工作纪律,公开办事程序,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确保1995年高等学校毕业生接收工作圆满完成。



1995年3月2日

商务部关于“十二五”期间促进典当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商务部


商务部关于“十二五”期间促进典当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商流通发[2011]481号


  为进一步发挥典当业在满足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和居民应急需要、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的积极作用,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商务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国内贸易发展规划(2011-2015)》,促进我国典当业健康有序发展,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十一五”期间我国典当业发展情况

  “十一五”期间,我国典当业实现了健康、快速发展,服务领域涵盖动产典当、房产典当、财产权利典当等方面,以其小额、短期、简便、灵活等特点,在满足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和居民应急需要、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一是行业规模稳步扩大。截至2010年底,全国共有4433家典当企业,全行业注册资本584亿元,从业人员3.9万人。与“十一五”初期相比,企业数增长了2.3倍,注册资本总额增长了5.1倍,从业人员增加了1.2倍。二是典当行业务全面增长。“十一五”期间,全行业累计发放当金近6000亿元,2010年典当总额达1801亿元,中小微企业的融资占典当业务总额的80%以上,典当业在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三是经营管理水平逐步提升。典当企业经营实力不断增强,加强经营风险防控,全行业不良贷款率长期保持在1%以下。四是行业监督管理力度不断加强。2005年,商务部、公安部出台《典当管理办法》,建立行业信息系统,采取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核查相结合的方法加强日常监管,实行年审制度,典当业管理逐步规范。

  “十一五”期间,我国典当业发展总体良好,但还存在法律法规建设相对滞后,标准化体系不完善,行业组织化程度较低,一些企业经营行为有待规范等问题,应在“十二五”期间积极予以解决。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为中小微企业和居民融资服务的宗旨,提高行业发展质量,创新行业管理制度和方式,推动法规建设,加强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推进典当企业现代化、规范化、品牌化、连锁化发展,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促进典当业健康稳定发展,更好地发挥典当业作为金融体系补充融资渠道的积极作用。

  (二)基本原则。

  促进发展与加强规范相结合。加强部门协调,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创造良好环境,推动行业发展。同时,推动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完善标准规范体系,提高行业规范水平。

  市场主导和政府引导相结合。坚持市场化运作,充分发挥市场主体作用,政府部门要为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对行业发展进行科学引导,并依法实施监管,促进行业稳步发展。

  总体规划和区域布局相结合。加强行业发展总体规划,制订科学的发展目标,保持与经济发展需求同步。优化区域布局,考虑在市场需求旺盛的地区重点布局。

  行业自律和政府监管相结合。一方面推动企业和社团组织加强行业自律,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行业自律方面的作用,另一方面加强政府监督工作,建立健全监管机制。

  (三)总体目标。

  到2015年,典当业法规体系初步形成,协调联动、科学有效的行业监管体系基本建立,标准规范体系基本形成,服务体系日益完善,行业自律逐步加强,企业经营管理信息化、现代化水平大幅提高,资产质量、风险控制水平明显提升。行业发展规模与国民经济发展相适应,进一步满足中小微企业和居民融资需求。

  三、主要任务

  (一)加强品牌化连锁化建设。推动企业建立现代化经营理念,加强管理,提升企业的综合素质和市场竞争力,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管理要求,完善内控机制,促进企业规范化、品牌化经营。提高企业管理信息化水平,降低服务成本。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做大做强,开展品牌建设,发展连锁经营,培育一批信用良好、品牌知名度高、创新能力强、管理理念先进、服务意识强的龙头企业。

  (二)提高服务水平。树立服务第一的服务理念,结合市场需求不断创新服务模式。学习其他现代服务行业的先进服务理念和经营方式,针对客户不同需要,开发创新典当业务经营方式,不断丰富当物品种,拓展绝当物品销售方式和渠道。发挥典当企业应急融资服务的特点,推动开展一条龙服务,进一步发挥对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服务功能。

  (三)加强制度建设。指导企业加强公司治理、业务规则、人才培育、内部控制、安全防范和风险管理等方面的制度建设,制订业务操作流程和合同范本,完善信息报告制度,大力开展诚信经营活动,加强从业人员诚实信用、守法遵规的职业道德教育,通过建立规范化管理、标准化操作、优质化服务的经营模式,提升行业的整体素质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四)建设风险防范体系。建立企业、地市、省、国家四级风险防范体系。指导企业建立内部风险控制制度,注意防范典当业务过于集中于单一类当物的风险。建立健全典当业市场监测、风险防范和预警机制,及时发布典当业防范风险相关指引。加大防范和查处违规经营的力度,严格执行典当行从银行贷款的比例限制,严禁违规吸收公众资金甚至从事非法集资活动,严禁发放信用贷款。落实专人,充分利用全国典当行业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加强信息实施录入上传,加强系统数据实时监控,深入分析行业动向,及时发布分析报告,与公安等部门信息共享。密切关注重点地区、重点企业的业务运行经营情况,防范和处置可能出现的重大违规和系统性、区域性风险。

  (五)健全行业监管机制。进一步加强对典当行的监管,建立并落实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核查、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行业日常统计与重大事项报告等行业管理制度。完善典当监督核查工作方案,加强地方监管力量,严格落实监管职责。制订有效的监管配套措施,建立扶优限劣和考核奖惩制度。

  (六)建立科学完善的准入退出机制。研究建立并不断完善典当企业的准入和退出制度,按照科学发展、合理布局、从严把关、公开透明的原则开展典当业准入工作。及时对新设典当行进行行业准入教育,促使其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遵守经营规则,严格操作程序,规范化运营。通过年审机制,对违法违规企业限期整改,对严重违法违规的企业依法取消其典当经营资质。

  (七)加强人才培养,研究建立从业人员资格认证。统筹规划典当业培训工作, 分层次、有针对性地开展行业人员培养工作,发挥和利用好高校教学资源及典当研究机构的科研优势。鼓励典当行业协会开展专业性、基础性业务培训。建立典当从业人员进入教育和继续教育机制,制订业务培训教育大纲,研究设立典当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典当从业人员等资格认证制度,逐步形成与现代典当业发展相适应的初、中、高级专业人才队伍。

  四、保障措施

  (一)加快制定法规规划。加快典当业立法步伐,推动《典当行管理条例》尽早出台,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地区性法规。编制全国典当业发展和布局规划,典当业发展要与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相适应。各地要立足本地实际,科学规划,合理布局,重视推动县域和西部地区典当业发展,推动东、中、西部地区和大、中、小城市典当业的协调发展。

  (二)建立和完善标准规范体系。加快各类典当业务的标准制订工作,针对典当业各项业务流程和主要环节,加快研究制订相关标准,逐步形成行业标准体系。加大标准宣传和贯彻力度,充分发挥各项标准在规范典当业发展中的基础性作用,引导典当企业规范运作,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三)加强政策指导,优化发展环境。积极宣传典当业在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和居民应急融资需要方面发挥的积极作用,提高典当业社会认知度。加大部门协调力度,争取出台促进典当业发展的政策,研究解决典当业发展与监管中遇到的困难与问题。帮助典当企业拓宽融资渠道,推动建立典当企业之间、典当企业与银行、担保公司等其他社会融资机构之间的合作机制,并强化对擅自从事典当经营行为的整治。

  (四)建立和完善部门合作协调机制。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公安、工商、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的联系与合作,加强部门间信息交流与共享,建立和完善日常沟通机制,密切部门协作,共同促进行业稳步健康发展。

  (五)积极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积极推动成立中国典当业协会,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规范经营、加强自律、制订规范、教育培训、诚信建设、行业宣传等方面的作用。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典当行业协会的指导,鼓励典当行业协会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性管理制度,制订职业道德准则,大力推动诚信建设,维护市场公平交易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关于印发《财政部行政许可专用章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印发《财政部行政许可专用章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办发[2004]77号

部内有关司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32条的规定,我部制定了《财政部行政许可专用章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行政许可专用章管理办法

二〇〇四年九月二十日

附件:

财政部行政许可专用章管理办法

为方便工作、提高效率、明确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行政许可专用章”采用编号刻制。按业务司分工,专用章分别标以阿拉伯数字1、2、3、4,由相关业务司自行管理、使用。具体管理办法如下:
一、印章的名称、规格、样式
(一)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行政许可专用章(1)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行政许可专用章(2)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行政许可专用章(3)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行政许可专用章(4)
(二)规格、样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行政许可专用章(1-4)”直径4.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单位及公章名称,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公章名称自左而右横行。          
二、印章的使用范围
1、财政部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2、财政部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3、财政部行政许可补正申请材料通知书。
4、财政部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
三、印章的使用权限
具有行政许可权的单位,须由现职司长签字才能使用。
四、印章的管理
根据财政部印章管理办法中“谁使用谁管理”的规定,相关业务司局要依照财政部印章管理办法,制定并完善本单位具体的印章管理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行政许可专用章(1)”由国库司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行政许可专用章(2)”由企业司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行政许可专用章(3)”由金融司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行政许可专用章(4)”由会计司使用。
五、印章的制发及缴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行政许可专用章(1-4)”由办公厅制发。印章的缴销按照财政部印章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