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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关闭粘土砖厂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7-08 13:20:3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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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关闭粘土砖厂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关闭粘土砖厂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成都市禁止生产和使用实心粘土砖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的各项指标要求,为切实保护国家土地资源,改善生态环境,市政府决定对我市全部粘土砖厂实施限时关闭的工作进行专项督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一)市政府成立关闭粘土砖厂工作督查小组,负责统一指导并督促检查全市限时关闭粘土砖厂工作。组长由副市长孙平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副秘书长张学爱、市政府目督办主任刘汉固、市建委主任翁大伟、市环保局局长包惠担任,成员由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政府法制办、存在粘土砖厂的各区(市)县政府分管领导组成。督查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督查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建委主任翁大伟兼任,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区)市县政府应于12月10日前将督查小组成员名单报督查小组办公室。
(二)市政府目督办将限时关闭粘土砖厂工作纳入2005年市政府一级目标进行考核。
(三)各区(市)县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组织实施本区域内限时关闭粘土砖厂工作,各级部门要予以积极配合。

二、实施范围
对全市范围内的粘土砖厂全部实施关闭。据统计,我市目前共有粘土砖厂288家,其中:成华区3家、龙泉驿区38家、双流县58家、郫县10家、蒲江县13家、新津县18家、新都区28家、都江堰市9家、彭州市41家、邛崃市39家、青白江区10家、金堂县14家、大邑县7家;金牛区、青羊区、武侯区、锦江区、高新区、温江区、崇州市无粘土砖厂。

三、补偿政策
安排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用于对关闭的粘土砖厂给予一定补贴。由市财政局、市墙材节能办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核定各区(市)县关闭粘土砖厂所需的补贴资金,各区(市)县分别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各区(市)县财政补足。

四、实施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落实责任
今年是我市争创国家环保模范城市最关键的一年,各区(市)县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限时关闭粘土砖厂工作,将这项工作纳入目标管理,成立相应的工作督查小组,落实责任目标和责任人,并根据实际情况,从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等各个层面采取切实有效措施。

(二)加强宣传,严格执法,稳步推进
关闭粘土砖厂是创模的要求,是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也是法律的要求。要加强宣传教育,使粘土砖生产企业和广大群众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对有非法生产、销售、排污等违法行为的粘土砖生产企业和个人要依法严肃处理,同时要做好关闭和拆除粘土砖厂的安全指导和法律指导工作,及时化解和应对好工作中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

二??四年十二月七日



法律杂谈——关于假唱

王晓楠


现在复杂的商业社会,越来越多的事、物进入了流通领域,以前没有想过能够出卖的东西都可以进来了,似乎是极大的对于马克思的政治经济学说关于生产决定消费的极大挑战,现在的情况时只要有需求就会配套相应的供给,物质的时代也是欲望的时代——这个时代好不好见仁见智——你可以说在某些层面触及了人类关于道德的划分底线但是你也不能够否认物质的扩大带来了生活的飞跃,也许《双城记》中男主人公的话是最好的注脚“这是一个最好的时代,也是一个最坏的时代”;复杂的商品社会也给我们一些消费的副产品“假货”,以前在商品不充足的情况之下假货最多的集中于生活消费品之上而在这里又以必需品充斥为冠,但是随着商品经济有了进步,我们的消费层级和消费观念有了巨大的提高,假货的范畴也在相应的扩大,出现了许多新的奇思怪想的“假”,假唱就是其中之一。
在以前没有先进的声光电设备的时候,是不会给假唱存在空间的,你想就一盘伴奏带你要假唱说不定放到什么地方就搅了带一下子就露了馅,而现在这个科技发达的时代就通过现代的设备帮助假唱解决了这一问题,数字的音效设备是不存在搅了带的尴尬的。明星们就可以肆无忌惮的假唱了,要是开个唱的话能把口型对得差不多的已经算得上是敬业了。我个人算不上音乐的发烧友,所以我觉得假唱没什么巨大的破坏力,唯一让消费者觉得不爽的是因为:要是听伴奏我直接买磁带就行了或者干脆上网上下载来听你的现场干什么?诚然,被欺骗实在是不爽,尤其在花了不菲的票价之后;但是我转念一想我们一般人不就听个热闹么,很有可能你的偶像真唱会招来狼呢,这也是为你的心脏考虑。其实在这里假唱对于其他真唱的演艺人员的意义要大于我们一般的消费者,因为这里面有着利益的博弈。在现在好一点的量贩KTV也已经嗨歌的人开设了录音棚,让你可以自己出下专集小小的虚荣一把,里面的设备算不上顶级的但是也可以让五音不全的人变成歌星。借助更专业的录音设备很多五音不全的人都走上了演艺圈的道路,只要有人愿意为你砸钱,长得不好看可以整容,名气不大可以帮你造绯闻,至于声音不好听那就更简单了——假唱呗,这样就使得很多不具备进入歌唱事业的人如潮水般的涌入。造假对于其他不造假或者说不善于造假的人来说都是一种机会的不公平,甚至是一种不正义,因为使用了不当的手段剔除了其他在唱歌上比你有天赋但是运气没有你好的人的入场机会,这属于不正当竞争,因此有实力的歌星们当然要极力抵制了,没实力的也要做做样子抵制一下要不不就承认自己没水准玩假唱了么?
既然属于不正当竞争那么国家就应该出台相应的规定来补足漏洞完善正当的竞争秩序,实际上我们国家也是这么做的。2008年7月22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修改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28号),根据决定,文化部文化市场司演出处起草了《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规定了“营业性演出不得以假唱、假演奏等手段欺骗观众。前款所称假唱、假演奏是指演员在演出过程中,利用事先录制好的歌曲、乐曲等代替现场演唱、演奏的行为。”并且规定了罚则“吊销、注销文艺表演团体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应当报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吊销、注销演出经纪机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应当报文化部备案。”真要照此实行的话力度不能说不大,虽然是征求意见稿但是毕竟是国家机关的正式发文能够发现国家对待此事上的认真态度。笔者真正感兴趣的是要是真的出台的话能不能够切实执行下去而不是只停留在表面。无独有偶,2008年11月14日北京奥组委2008,11,14表示,为了达到最好的声音效果和表演效果,组织者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在北京奥运会开幕式上使用了事先录制好的歌曲《歌唱祖国》。这样就产生一个疑问,如果是国家的规定会存在例外么,里外的外延又涵盖到怎样的范围呢?
国家自然是理直气壮因为我这是为了奥运么,百年的盛事,当然要万全万当不能够存在一点瑕疵,由于现在为止也没有规范“假唱”的正式法文而法律又是不溯及既往的,奥运会的行为不会被法律所调整,但是一旦规制假唱的条文出台了那么国家又要怎么办呢。中华民族现在正在经历着伟大的复兴,民族的盛事会有很多,喜庆的场面没有歌舞总是让人乏味的,为了保障盛事的顺利进行我们还能不能适用假唱的手段呢。从法律角度来看是不能够的因为在法治国家一切事物的进行都应该在法律之下,那么谁又来监管国家呢,看到网上相关网页好像连我们的春节晚会也存在着假唱问题,如果真要按照法律的条文处理恐怕CCTV要关门大吉了,如果不按照法律处理就会出现“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的议论了,且这么做的话也会对我国的法治建设造成不利的影响。笔者认为国家在市场经济之下,在规范市场秩序的立法情况之下应该抓大放小步应当任何事物都要通过上升到法律条文的形式来处理“法律不关心细枝末节”。当然笔者也不是绥靖,要对假唱这种现象妥协,毕竟假唱影响到了公平、正义这些最基本的法律的价值,只不过我们可以换一种途径来加以解决,我们没有必要让国家机关出面来应对这种情况,完全可以把规制处理假唱的工作交给行业自治性质的组织由他们来处理商业演出中的假唱行为还商业演出市场一片净土,还能够做出特殊规定给国家的庆典活动留下一些空间。

关于梁丽案件再次向副院长何兵教授求教

龙城飞将


  依据教授的观点,梁丽同时涉嫌盗窃罪与侵占罪。由此,我们无法知道,梁丽到底是犯了什么罪,难道我国的法律规定对盗窃罪和侵占罪的界限是如此的模糊,以致法学专家们也分不清楚,或者把二者混淆,或者把两者同时加之于同一个人的同一个行为之上?

梁丽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

  教授说:“本案的事实是,梁丽在行为之初,不仅‘秘密’形式不明显,而且事后主动告诉同事,并称如果别人来找就还给人家。这些事实说明,梁的行为不符合‘秘密窃取’”。
  接下来,教授又讲到:“刑法理论界有人认为,特定关系人将他人遗忘物占为已有,构成盗窃罪而非侵占罪……若采此种学说,梁丽作为机场的特定关系人,在明知应当返还而拒不返还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我们要问:梁丽的行为到底构成盗窃罪,还是不构成盗窃罪?教授能不能给出一个具体而明确的指引?

拒绝返还是法律的规定,还是法理的认识?

  教授非常正确的指出,“拒不交还”是指行为人拒绝交还非法侵占物的行为。法律未明之处在于,“拒不交还”是指被害人或他人发现后拒不交还,还是指行为人自已发现系遗忘物,在可以交还时,拒不交还?具体到本案来说有两点必须研习:一、梁何时产生交还的义务?二、什么才是法律上的“拒绝交还”?
  教授说,梁未依制度规定,将物品带回家,是否构成“拒绝返还”?这涉及法理上对“拒绝”的认定……机场已通过规章的形式,向所有工作人员提出概括性要求:一旦发生此类事件,请予立即返还。梁明知此规定而仍将物品带回家,此系以行为表现出来的“拒绝返还”。
  教授说,“梁将物品带出机场,即构成法律上的拒绝返还……梁的行为构成侵占罪应无争议”。
  我们要问:何为拒绝归还,是根据法律的规定,还是根据法理的认识?还是一会儿根据法律规定,一会根据法理的认识?

梁丽构成侵占罪,还是盗窃罪?

  教授做出结论:“梁的行为构成侵占罪应无异议。若依严格之法理,尚涉嫌构成盗窃罪”。
  我们要问:是不是法律的规定对侵占罪与盗窃罪分不清楚,为什么梁丽的行为同时跨上了两个罪?
  我们要问:是梁丽的同一行为同时构成两个罪,还是或者侵占罪,或者盗窃罪,反正她是必有一罪,不能逃脱?

依法理定罪,还是依法律定罪?

  教授有这样的话语:“若依严格之法理”梁丽涉嫌构成盗窃罪。
  我们要问:到底是依教授所言之“严格的法理”对犯罪嫌疑人定罪,还是依严格的法律规定定罪?

价值300万元的盗窃罪,可以减轻处罚?

  教授又做出结论:“本案也可能构成盗窃罪,具体由法官衡量。但考虑全案情况,即使成立盗窃罪,也可减轻处罚”。
  我们要问:仅仅可能构成盗窃罪,法官就可以给梁丽定罪吗?
  我们要问:若梁丽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为什么可以减轻处罚,要知道,这是价值300万元的金银珠宝呀!

2009-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