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印发梅州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24 04:26:4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52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梅州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梅市府办〔2005〕24号





关于印发梅州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梅州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反映。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梅州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促进我市经济快速、健康、协调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5〕10号)精神,市政府决定定期开展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


一、考核对象


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负有安全生产责任部门(以下简称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即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即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以下统称为安全生产责任人)。


二、考核内容


(一)对各县(市、区)政府安全生产责任人考核内容:


1、本县(市、区)政府辖区内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完成情况,包括辖区内各类生产安全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和财产损失;辖区内亿元生产总值(GDP)死亡率、亿元工业产值死亡率、10万人死亡率、工矿企业10万人死亡率、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各产煤县(市、区)辖区内煤矿死亡人数、煤矿百万吨死亡率;辖区内重特大事故。


2、安全生产责任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


(1)按照《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以及国家和省、市关于安全生产的职责要求,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


(2)建立事故防范体系的情况,包括:制定安全生产规划、目标,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落实安全生产监管机构、人员及必需的经费;开展安全生产巡查和执法,建立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处理、监控制度,督促和组织有关部门对各类重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整改;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组织开展安全宣传教育活动等;


(3)建立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和安全生产保障体系情况,包括:建立安全生产会议制度,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防范重特大事故会议,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地区防范重特大事故工作;组织制订重特大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提高对重特大事故的应急能力;事故发生后及时组织救援,妥善处理善后工作,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等;


(4)建立事故报告和查处制度,严肃处理责任事故,包括:发生事故后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无瞒报、漏报事故,及时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并在规定的期限内结案等。


(二)对市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责任人考核内容:


1、本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情况(各有关部门职责附后);


2、安全生产责任人为落实本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所采取的措施。其中,对市经贸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劳动和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市工商局、市林业局、市农业局、市质监局、市安全监管局、市旅游局、市中小企业局等部门安全生产责任人的考核内容包括:


(1)是否把安全生产列入本部门的重要议事日程,是否研究制定本部门(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计划;


(2)是否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奖惩制度,明确各级领导和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并作为考核有关领导政绩的重要内容;


(3)是否定期分析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形势,并检查、指导、督促监管范围内的部门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4)是否重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并参与重要安全生产宣传活动;


(5)是否建立和落实分管职责范围内事故报告、查处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


其余部门参照上述内容,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会有关部门结合该部门职责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三、组织实施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采取自评考核和组织考核相结合的方式,由市政府统一部署,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二)自评考核。原则上每年一次,由安全生产责任人认真总结本地区(或分管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对照考核内容及各自相关职责,进行自评考核,并撰写述职报告,其中直接责任人的自评情况,需经第一责任人审核。安全生产责任人的述职报告和自评考核表,须于每年1月30日前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由该办公室汇总后报市政府。


(三)组织考核。在自评考核的基础上,原则上两年进行一次,也可视情况不定期考核。


1、考核组织实施单位提出年度考核计划及考核方案,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考核组由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监察部门、人事部门和市总工会等单位组成。


2、考核组要提前2个月通知被考核单位和及其安全生产责任人。


3、考核组应认真听取被考核人的述职,现场了解情况,查阅有关资料和记录,召集有关部门人员召开座谈会,广泛听取群众意见。


4、考核组要与被考核人当面交流考核情况,提出整改意见,并报考核组织实施单位。


5、考核不合格的或辖区(分管职责范围)内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被考核人,要在1个月内制订并落实整改措施,并将整改情况报送考核组织实施单位。


6、考核组织实施单位要在考核结束后1个月内,向市政府报告考核情况。考核报告经市政府批准后,由考核组织实施单位书面通知被考核单位和责任人,并抄送被考核人的同级党委和人大常委会。


7、考核结果优秀的,市政府予以表彰;考核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


8、考核评分标准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另行印发。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职责





市发展和改革局:将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列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审查新建、改建、扩建重大建设工程项目(设施)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竣工验收时,列入安全生产专项内容。


市经贸局:在审查重大技改工程项目(设施)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竣工验收时,必须列入安全生产专项内容;煤矿和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环节的安全管理。


市教育局:督促检查全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技工学校除外)和校办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组织指导上述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市公安局:全市道路交通、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破器材公共安全、烟花爆竹和消防方面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对全市道路交通和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组织有关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依法处罚道路交通违章行为,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负责发放剧毒物品的准购证和购买凭证;按规定参与有关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生产安全事故简称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全市道路交通、消防安全方面事故统计工作,并按有关规定上报。


市监察局:参与重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督促落实责任追究;参与全市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考核;受理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因不服主管行政机关对其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给予行政处分的申诉。


市财政局:将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和安全生产宣传、奖励以及其他安全生产必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证安全生产经费落实;按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做好工伤预防费的支出预算和提取工作。


市劳动保障局: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落实工伤预防宣传、教育和安全生产奖励经费;做好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工作;监督用人单位遵守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息休假制度,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矿山资源管理工作。在采矿许可证核发和年审工作中,严格审查矿山开采范围和开采技术条件。负责开采石矿、粘土矿的安全管理工作;按规定参与上述矿山重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查处无证非法开采和超层越界开采。


市建设局:对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市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全市燃气设施、公园和风景名胜区游乐设施等的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协助做好建筑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工作;指导、监督全市建筑、燃气、环卫、市政公用等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按规定参与上述单位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建设系统伤亡事故的统计并按规定上报。


市交通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本系统、本行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指导全市公路、水路交通运输和建设安全生产管理;检查督促全市本系统、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定期分析本系统、行业安全生产形势和存在问题,并提出相应对策,组织实施落实;按规定参与有关重大事故调查处理。负责全市交通系统安全生产伤亡事故统计工作,并按规定上报。


市水利局:按照有关规定指导协调、检查督促全市水利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全市汛期水利安全生产大检查;组织、指导水利设施、江河水域及其岸线安全管理;负责水库、小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管理;按规定参与全市水利设施、水利施工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


市卫生局:负责全市职业卫生工作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职业病的预防、保健、检查和救治,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职业卫生评价及化学品毒性鉴定工作,参与重大职业卫生事故的调查处理。


市环保局:组织、指导环境保护、事故预防应急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全市环境保护、事故预防和应急方面的安全生产教育宣传工作。


市文广电局: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公益宣传活动,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安全生产的广播电视宣传工作规划。


市工商局:依法把好市场主体准入关。对申请设立按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办理前置审批的涉及公共安全的企业,在未取得相关许可证书或前置审批文件前,不予核准登记;对安全生产监察、监督部门认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依法取消相关经营范围或吊销其营业执照;依法查处无照生产经营行为。


市林业局:制定全市林业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全市林业系统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按规定参与林业系统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全市林业系统安全生产伤亡事故统计并按规定上报。


市农业局:负责组织实施国家、省渔业系统安全生产管理有关法规、规章和制度,并进行监督检查;组织指导全市渔业系统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按规定参与全市本系统、本行业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全市本系统、本行业安全生产伤亡事故统计并按规定上报。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指导全市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管,并督促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整改;组织、指导、监督和管理全市上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按规定组织、参与全市上述特种设备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全市特种设备生产安全伤亡事故的统计并按规定上报。


市安全生产监管局:综合管理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监察职权;危险化学品、煤矿和非煤矿山的安全管理;组织、指导全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负责矿山一般事故及组织协调全市重特大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负责全市事故统计工作,发布全市安全生产综合信息。


市旅游局:负责组织、贯彻实施国家和省旅游系统安全生产管理有关法律、规章和制度,并进行监督检查。组织指导全市旅游系统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按规定组织、参与旅游系统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全市旅游部门生产安全伤亡事故的统计并按规定上报。


市中小企业局:实施对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行业管理。审查批准、监督实施非煤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三同时”工作;协助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的有关手续,并协助做好审查年检等管理工作;组织对非煤矿山企业矿长和安全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参与非煤矿山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


国家基本建设基金管理办法

国家计委


国家基本建设基金管理办法

1988年6月24日,国家计委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使基本建设的资金来源保持稳定,建设项目能够按照合理工期组织施工,经国务院批准,从1988年起建立中央基本建设基金(以下称基本建设基金)。

第二章 基金的组成和来源
第二条 基本建设基金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由以下部分组成:
(一)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中的中央使用部分;
(二)建筑税中的中央使用部分;
(三)铁道部包干收入中用于预算内基本建设部分;
(四)国家预算内“拨改贷”投资收回的本息(利息部分扣除建设银行业务支出);
(五)财政定额拨款。
第三条 1989年、1990年基金中,财政定额拨款按1988年计划数不变,其余各项均按当年实际收入计算。如果国家对征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建筑税办法有较大的改变时,另行调整。
第四条 中央投资的项目,收回的投资本息(利息部分扣除建设银行业务支出)和参股部分按规定分得的股利(包括外汇),除按规定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可留成一部分外,均转为基本建设基金。
第五条 基本建设基金与财政费用分开,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转,周转使用,在财政预算中列收列支,并受财政部门监督。
第六条 基本建设基金中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建筑税仍按原渠道征收,连同财政定额拨款,由财政部统一在每月15日将下月资金拨交建设银行。按照常年基本建设拨款规律,及时供应资金。
第七条 各种财政专项投资和基本建设储备资金不属于基金范围,仍由国家财政根据需要和可能安排。
第八条 国务院批准的七个下放港口,国家年度计划安排的预算内投资,如少于“七五”计划原安排的数字,港口应将调减的数额上交中央财政。
第九条 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建筑税,除国务院已有规定可减免的之外,各部门、各地区均无权批准减免。
第十条 经过若干年后,基本建设基金回收的本息可以满足国家重点建设需要时,基金中的其他部分即可停止拨付。

第三章 基金的使用范围
第十一条 基本建设基金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制的产业政策、投资政策、生产力布局和中长期计划的要求,必须坚持量入为出的原则。
第十二条 基本建设基金的使用分为经营性与非经营性两种。经营性资金主要用于中央举办的关系国民经济全局的重大能源、原材料工业基地,跨地区的、面向全国的交通运输、邮电通信骨干设施,重大的、关键的机械电子、轻纺工业项目,重大农业基地和重点防护林工程,关键的新兴产业项目的建设等,以及对经济不发达地区建设的扶持。非经营性资金主要用于中央各部门直接举办的无经济收入的文化、教育、卫生、科研等建设和大江大河的治理。
第十三条 在基本建设基金中每年确定一定数额的银行贷款贴息资金,按国家规定对基建贷款项目贴息。
第十四条 基本建设基金可单独对中央项目投资,或用于几种资金的拼盘项目,或向地方、企业用自有资金新建、改扩建的工程参股。

第四章 基金的管理
第十五条 基本建设基金在国家预算中列收列支,由财政部按期拨给建设银行。基本建设基金由建设银行会同各专业投资公司按规定向财政部报送预算、决算和分年、分月执行情况,并在每年九月底将本年度基建基金收入和使用预计情况以及下年度可使用的基建基金总额及来源情况,送国家计委和财政部。
第十六条 国家计委对基本建设基金以及其他资金,进行统筹安排。基本建设基金安排的经营性投资由国家计委对各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实行切块安排,数额以1988年计划为基础核定基数;以后年度增加的投资,由国家计委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确定投向。各专业投资公司将国家切给的基本建设基金和其他资金对建设项目进行安排后,由国家计委商有关方面(包括行业归口管理部门)制定下年度中央部分的基本建设计划(草案),连同审核后的地方基本建设计划(草案),汇编为全国基本建设计划(草案),报国务院审批后下达。
对非经营性投资,其中的小型项目,由国家计委核定投资基数,由主管部门管理,包干使用,三年不变;新建大中型和限额以上项目按程序报批,实行招标,按项目安排投资。
第十七条 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安排的经营性投资,由各专业投资公司与建设银行签订借贷合同(不包括国家规定免还基金本息的投资);其他经营性建设项目投资,由建设单位和建设银行签订借贷合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计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1988年起施行。


全国妇联 教育部、共青团中央、公安部、民政部、卫生部、国家人口计生委、国家广电总局、中国关工委关于在全国开展“争做合格家长、培养合格人才”家庭教育宣传实践活动的通知

全国妇联 教育部、共青团中央、公安部、民政部、卫生部、国家人口计生委、国家广电总局、中国关工委


全国妇联 教育部、共青团中央、公安部、民政部、卫生部、国家人口计生委、国家广电总局、中国关工委关于在全国开展“争做合格家长、培养合格人才”家庭教育宣传实践活动的通知


2004-10-25



妇字[2004]39号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精神,进一步扩大家庭教育的社会宣传,推进家庭教育工作的有效开展,全国妇联、教育部等9部委决定,共同发起在全国开展“争做合格家长、培养合格人才”家庭教育宣传实践活动(以下简称“双合格”活动)。现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双合格”活动的重要意义

  《意见》从确保党的事业兴旺发达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战略高度,对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作出重大部署,强调家庭教育在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中具有特殊重要作用,要求重视和发展家庭教育,把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社会教育紧密结合起来。以“为国教子、以德育人”为主题的“双合格”活动,是贯彻落实《意见》精神、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重要举措,是促进家庭教育知识传播与实践的有效载体,是各地丰富多彩的家庭教育宣传实践活动在新形势下的发展和创新。各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开展“双合格”活动对优化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环境、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大意义,增强做好家庭教育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加强对“双合格”活动的领导,从各自的职能出发,制定具体可行的活动方案和措施,从思想上高度重视,从资源上切实保障,从行动上狠抓落实。

  二、准确把握“双合格”活动的主要目标和基本原则

  “双合格”活动以家庭道德教育为重点,以提高家长素质、帮助家长更新家庭教育观念、掌握科学的家庭教育知识和方法、营造有利于儿童健康快乐成长的家庭环境为目标,以面向基层、服务家庭,因地制宜、突出特色为原则,以自主参与、自我教育、亲子互动、共同提高为特征,通过开展家庭教育宣传、实践和表彰活动,促进家庭教育知识的普及和传播。各地要明确目标,突出重点,丰富内容,创新形式,以“双合格”活动为龙头,上下联动,在全国共同实施“六个一”工程,即:喊响一个“为国教子、以德育人”口号,推出一批家庭道德教育丛书,组建一批家庭教育讲师团,培训一批家庭教育工作骨干,发展一批示范家长学校,表彰一批家庭教育先进典型,引导和激励更多的家长争做合格家长,培养合格人才。

  三、大力弘扬“为国教子、以德育人”的主旋律

  “为国教子、以德育人”是“双合格”活动的主题与核心。要围绕这一主题,集中开展强势宣传,大力弘扬家庭道德教育主旋律,把“为国教子、以德育人”的口号在全国叫响,使之走进千家万户,成为广大家长的共识和自觉行动。要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主流媒体的优势,运用好少儿频道、公益广告、招贴画等宣传途径及各类宣传阵地,抓住节日契机,全方位多角度地开展家庭教育社会宣传,大力宣传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重要意义,宣传家庭教育在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中的特殊重要作用,宣传先进的家庭教育理念和知识,宣传“为国教子、以德育人”的好典型好经验,扩大家庭教育宣传覆盖面,努力营造全社会人人关心、人人重视、人人支持家庭道德教育的良好氛围。

  四、积极倡导家庭教育读书活动

  家庭教育读书活动是提高家长素质、普及家庭教育知识的有效途径。针对新形势下广大家长在子女教育方面的知识需求,各地要把组织家长多读书、读好书作为“双合格”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要面向家庭,有计划地编写、推荐一批家庭道德教育指导用书和通俗读物,为家长提供更多的精神食粮;依托文化站、图书馆、大众读书会等阵地,为家庭教育读书创造有利条件;通过开展读书交流、读书竞赛等活动,激发家长自觉学习的热情,把更多的家庭教育新观念新知识普及到广大家长中。要把家庭教育读书活动与创建学习型家庭、五好文明家庭结合起来,引导家长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努力提高自身素质,以良好的思想品德为子女作表率。

  五、广泛开展家庭教育传播行动

  组织家庭教育讲师团是基层开展家庭教育宣传实践活动的一个创造,在普及宣传家庭教育先进理念和科学知识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各地要继续发展壮大家庭教育讲师团队伍,紧紧依靠专家学者和先进典型的力量,广泛开展以组织巡回演讲为主要形式的家庭教育传播行动。要面向社区,面向农村,面向厂矿,继续组织“更新家庭教育观念报告团”和家庭教育讲师团巡回演讲,用通俗的道理、典型的案例和生动的语言,向更多的家长传播家庭教育新知识新理念,推广家庭教育新典型新经验。要依托各级家庭教育学会和研究机构,加强家庭教育的经验总结和应用研究,为家庭教育传播行动提供科学依据。要重视发挥部门优势,动员各方力量,积极参与传播行动,以不同的形式和载体,为普及家庭教育知识作贡献。

  六、不断壮大家庭教育骨干队伍

  培养一支高素质的骨干队伍,是做好家庭教育工作的重要保证。各地要把培训家庭教育骨干作为“双合格”活动的基础工作来抓。要运用所属各类教育活动阵地,依托各级家庭教育学会,层层举办家庭教育示范培训班,有计划、有重点地培训一批基层家庭教育工作骨干。通过培训,发展壮大从事家庭教育研究、指导和服务工作的专家队伍、讲师团队伍、宣传工作队伍、专职工作者队伍和社区志愿者队伍,更好地发挥他们在传播家庭教育知识、提高家庭教育水平中的示范、辐射和带动作用。尤其要重视发挥以“五老”为主体的老年志愿者队伍的作用。各有关部门都要运用自身资源,配合开展家庭教育骨干培训工作,在人力、物力、财力上给予实实在在的支持与帮助。

  七、大力推进家长学校的建设和发展

  家长学校是传播家庭教育知识、实施家庭教育指导的主阵地。要进一步巩固发展中小学、幼儿园家长学校,突出规范管理、师资培训和教材编写等工作重点,不断提高办学质量和水平。要把家长学校的建设纳入社区文明建设的总体规划,依托社区各类阵地和设施,发挥社区人才优势,积极创建社区家长学校、社区家庭教育指导中心、流动人口子女家长学校等各类家庭教育指导机构,以满足不同群体家庭教育的新需求。针对农村家庭教育的薄弱环节,要大力发展农村家长学校、“留守儿童”家长学校等,为农民提供有效的家庭教育知识帮助。各级儿童活动中心、青少年宫等教育活动阵地都要因地制宜创办家长学校,开通家长服务热线,为广大家庭办实事办好事。

  八、大力表彰家庭教育先进典型

  运用典型力量进行示范引导,是家庭教育工作的有效方法。“双合格”活动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组织表彰先进工作,树立合格家长典型,总结推广典型经验,推进面上工作开展。明年“六一”将首次对“双合格”家庭教育先进典型进行表彰,拟在全国评选100个“为国教子、以德育人”好家庭,100名“为国教子、以德育人”好家长,100个“双合格”活动“优秀组织奖”,100名家庭教育工作先进工作者,100个家庭教育工作先进集体,并同时命名31个家庭教育示范县。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评比条件,层层组织评选表彰,为全国的先进表彰工作做好准备。

  九、努力形成“双合格”活动的工作合力

  “双合格”活动是一项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必须在党的领导下,依靠政府和社会力量,整合资源,通力合作,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各级妇联和有关部门要审时度势,善抓机遇,统筹规划,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组织实施好“双合格”活动,并把这项活动与 “三优”工程、小公民道德建设计划等活动紧密结合,与学校教育、社会教育紧密结合。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确定“双合格”活动的重点,从各地的实际出发,增强活动的针对性和科学性,真抓实干、务求实效,使家长和儿童切实受益。要将这项活动纳入妇联及有关部门工作的目标管理,认真组织好活动的检查、评估和考核,及时反馈和交流信息,注重总结基层创造的新鲜经验,确保“双合格”活动持续健康有效开展。



全国“争做合格家长、培养合格人才”家庭教育宣传实践活动组委会成员名单

  主 任: 黄晴宜 全国妇联副主席、书记处第一书记

  副主任: 陈小娅 教育部副部长

       张晓兰 共青团中央书记处书记

       陈杰昌 民政部副部长

       蒋作君 卫生部副部长

       潘贵玉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副主任

       胡占凡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副局长

       闵振环 中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张世平 全国妇联书记处书记

  委 员: 蒋月娥 全国妇联儿童工作部部长

       杨 进 教育部基础教育司副司长

       刘进喜 共青团中央少年部副部长

       王英斌 公安部宣传局助理巡视员

       戚锦芳 民政部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巡视员

       王志勇 卫生部妇幼保健与社区卫生司助理巡视员

       施春景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宣教司副司长

       王丹彦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总编室副主任

       陈 田 中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

  组委会办公室: 全国妇联儿童工作部

  主 任: 蒋月娥(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