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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5年度全市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和奖励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6-26 09:35:2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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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5年度全市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和奖励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晋市政办[2005]22号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2005年度全市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和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2004年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制定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我市制定了全市安全生产考核指标体系。一年来,各级、各部门层层分解安全生产考核指标,明确责任,有力地促进了安全生产各项工作的落实,确保了我市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和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制定的2005年全国、全省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我市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和奖励办法如下,请认真执行。

  一、安全生产考核指标体系的主要内容

  (一)全市控制指标

  全市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由绝对指标和相对指标构成,以绝对指标为主,相对指标为辅。

  绝对指标为:

  1、全市各类事故死亡人数(包括火灾、道路交通、工矿商贸、铁路交通四项合计)

  2、工矿商贸企业死亡人数

  其中:(1)煤矿企业死亡人数

     (2)金属与非金属矿死亡人数

     (3)危险化学品死亡人数

     (4)烟花爆竹死亡人数

     (5)建筑业死亡人数

     (6)特种设备死亡人数

  3、道路交通死亡人数

  4、火灾死亡人数

  5、水上交通死亡人数

  6、铁路交通死亡人数

  7、农业机械死亡人数

  8、3人以上重大事故起数 相对指标为:

  9、煤矿百万吨死亡率

  10、道路交通死亡率

  11、亿元GDP死亡率

  12、1O万人死亡率

  (二)各县(市、区)安全生产考核指标

  市对各县(市、区)确定的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包括控制指标和工作目标两部分。控制指标由绝对指标和相对指标构成,以绝对指标为主,相对指标为辅。

  1、安全生产控制指标

  (1)各类事故死亡人数(包括火灾、道路交通、工矿商贸三项合计)

  (2)工矿商贸企业死亡人数

  其中:①煤矿企业死亡人数

     ②金属与非金属矿死亡人数

     ③危险化学品死亡人数

     ④烟花爆竹死亡人数

     ⑤建筑业死亡人数

     ⑥特种设备死亡人数

  (3)道路交通死亡人数

  (4)火灾死亡人数

  (5)水上交通死亡人数

  (6)农业机械死亡人数

  (7)3人以上重大事故起数

  (8)煤矿百万吨死亡率

  (9)亿元GDP死亡率

  (10)10万人死亡率

  2、安全生产工作目标

  (1)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领导所辖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乡(镇、街道办事处)要设立安全生产监管站,村(居委会)要明确专人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并要保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编制、人员、经费、职能、装备“五落实”。加强安全生产执法队伍建设,加大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安全监管工作要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对驻地中央、省属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2)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坚持每月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例会,由政府主要负责人召集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分析、布置、督促、检查和协调解决本地区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和安全防范工作,会议应当做出决定并形成纪要,会议确定的各项防范措施必须严格实施、落到实处。

  (3)坚决关闭取缔非法和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矿、小厂、经营网点。对于资源整合减少的煤矿,要严格按照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6号文件的实施意见》(晋市政发[2005]5号),摸清底子,确定名单,做出规划,按照“六条标准”一律实施关闭。通过加大打击力度,进一步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积极推动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安全生产评估和安全生产质量标准化活动。

  (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积极督促、引导企业足额提取安全经费,加大安全投入,还补安全欠帐,加快企业安全生产技术改造步伐,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全面提升企业本质安全生产水平;同时要认真做好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工作,努力提高各类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素质和全民自我安全保护意识。每年针对本地各生产经营企业特殊工种要有计划、有组织进行全面培训和复训;每年至少组织两次大型综合性的安全生产宣传活动,努力营造全社会“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良好氛围。

  (5)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年必须组织开展春季、冬季、“五·一”、“十·一 ” 黄金周等四次综合性安全生产大检查;并要经常性不间断地开展以煤矿“一通三防”、道路交通、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危险化学品、民爆器材和非煤矿山等为重点的专项安全大检查和跟踪回查。检查要做到有方案,有落实,有总结,确保不走过场。

  (6)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安全生产责任追究。企业要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和防范措施,并确保落到实处,保障安全投入,抓好基础建设,搞好人员培训。重、特大事故发生后,要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及时报告,并积极组织自救,不得隐瞒不报、漏报、谎报或拖延报告。对发生的事故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认真调查,严肃处理,及时结案。

  (7)完成国家、省、市人民政府安排的安全生产工作任务。

  (三)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考核指标

  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考核指标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根据部门、行业特点,分别制定。

  二、安全生产考核指标的签订

  市人民政府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和驻市大中型企业签订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和驻市大中型企业要将安全生产目标层层分解,落实到乡、村及企业、班组、个人。与市人民政府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的市直部门有:晋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市经贸委,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公安局,市文化局,市教育局,市林业局,市水利局,市旅游文物局,市交通局,市建设局,市中小企业局;市农机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公安交警支队,市公安消防支队,市城镇集体联合社。与市人民政府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的市直及驻市大中型企业有:市供电公司,市石油公司,市兰花集团,市丝麻集团,亚美大宁能源有限公司,晋城煤化工有限公司,天脊集团晋城煤化工有限公司。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对辖区内未与市人民政府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状的重点单位签订目标责任状,强化责任制落实。

  三、安全生产考核指标的考核、奖励

  (一)市人民政府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实行跟踪检查和监督考核,每季度以新闻发布会、政府公告、简报等形式向社会公布。对亿元GDP死亡率、10万人死亡率和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等相对指标,因受有关部门统计时限的限制,每年统计公布一次。

  (二)年终,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组成考核组,对本年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完成安全生产考核指标情况进行考核。考核采用百分制进行,控制指标70分,工作目标30分,考核得分80分以上为完成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单位。凡年度内发生一起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事故或两起一次死亡3人以上重大事故的县(市、区),实行一票否决。

  (三)市人民政府对完成年度安全生产考核指标以及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重奖。

  1、完成年度安全生产考核指标,根据考核评分结果分别给予、奖励:95分以上为一等奖,90~94分为二等奖,80~89分为三等奖。县(市、区)按评分等级分别奖励20万元、18万元和16万元,市直单位分别奖励2~5万元。其中:县(市、区)长、分管副县(市、区)长、市直单位的第一责任人和分管负责人分别在本单位奖金总额中划出15%给予奖励。

  2、对驻市重点企业根据考核情况分别奖励2~5万元(其中第一责任人和分管责任人各15%)。

  3、对本年度在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安全生产创新和抢险救灾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给予重奖。

以上奖励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四)对考核评分在60分以下未完成年度安全生产考核指标或发生影响较大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县(市、区)、市直有关部门及单位,要进行通报批评,并给予与获奖金额相应的罚款,同时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要求,安全生产实行一票否决,单位当年不能评为先进单位,负责人不能评为先进个人。

  (五)对重点产煤乡镇的考核和奖励兑现,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进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通知制定本地具体的奖励办法,加大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考核奖惩力度,促进我市安全生产状况的持续平稳发展。






                         二○○五年三月八日

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海洋局


财综[2006]24号
财政部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河北、天津、山东、江苏、上海、浙江、福建、广东、广西、海南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海洋与渔业厅(局):

  为规范海域使用金减免行为,切实保障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办法


财政部 国家海洋局
二○○六年七月五日


抄送: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财政局、海洋与渔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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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海域使用金减免行为,切实保障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请人申请减免海域使用金,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减免海域使用金,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减免国务院审批的项目用海应缴的海域使用金,减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审批的项目用海应缴中央国库的海域使用金,由财政部和国家海洋局审查批准。

  减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审批的项目用海应缴地方国库的海域使用金,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减免养殖用海应缴的海域使用金,由审批项目用海的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同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四条 下列项目用海,依法免缴海域使用金:

  (一)军事用海。
  (二)用于政府行政管理目的的公务船舶专用码头用海,包括公安边防、海关、交通港航公安、海事、海监、出入境检验检疫、环境监测、渔政、渔监等公务船舶专用码头用海。
  (三)航道、避风(避难)锚地、航标、由政府还贷的跨海桥梁及海底隧道等非经营性交通基础设施用海。
  (四)教学、科研、防灾减灾、海难搜救打捞、渔港等非经营性公益事业用海。

  第五条 下列项目用海,依法减免海域使用金:

  (一)除避风(避难)以外的其他锚地、出入海通道等公用设施用海。
  (二)列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名单的项目用海。
  (三)遭受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经核实经济损失达正常收益60%以上的养殖用海。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情形的项目用海,申请人应当在收到《项目用海批复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提出减免海域使用金的书面申请:

  (一)申请人申请减免国务院审批项目用海应缴的海域使用金,应当分别向财政部和国家海洋局提出书面申请。
  (二)申请人申请减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审批项目用海应缴的海域使用金, 应当分别向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其中:申请减免应缴中央国库海域使用金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分别报财政部和国家海洋局审批。

  第七条 申请人申请减免海域使用金,应当提交下列相关资料:

  (一)减免海域使用金的书面申请,包括减免理由、减免金额、减免期限等内容。
  (二)能够证明项目用海性质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 财政部和国家海洋局在收到申请人的书面申请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审核意见后30日内,由国家海洋局对申请减免海域使用金的合法性提出初审意见,经财政部审核同意后,由财政部会同国家海洋局以书面形式联合批复申请人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人的书面申请后30日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减免海域使用金的合法性提出初审意见,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以书面形式联合批复申请人。其中:涉及减免应缴中央国库海域使用金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复申请人之前,应当依照规定报经财政部和国家海洋局审批。

  第九条 按照规定程序依法经批准减免海域使用金的用海项目,发生转让、出租海域使用权或者经批准改变海域用途或者用海性质的,海域使用权受让人或者海域使用权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履行海域使用金减免申请和报批手续。

  第十条 除本办法规定以外,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均不得批准减免海域使用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权限批准减免海域使用金。违反本办法规定批准减免海域使用金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申请人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弄虚作假,骗取减免海域使用金。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骗取减免海域使用金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减免养殖用海海域使用金的申请和审批程序,按照审批项目用海的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同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和国家海洋局备案。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海洋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6年10月1日起实施。

深圳市金融创新奖评选办法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金融创新奖评选办法》的通知

(2004年9月28日)

深府办〔2004〕178号
   《深圳市金融创新奖评选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金融创新奖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调动我市金融机构和金融从业人员金融创新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我市金融产业发展,依据《深圳市支持金融业发展若干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深中外金融机构和金融从业人员申请深圳市金融创新奖及相关评审、授予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金融创新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 金融创新奖是授予金融机构或金融从业人员的荣誉,授奖证书不构成确定项目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五条 市金融发展服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金融办)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金融创新奖评选的组织和日常工作。
第二章 奖项设置和奖励范围
   第六条 金融创新奖原则上每年评选一次。
   第七条 金融创新奖设一等奖2名,二等奖5名,三等奖10名。如无符合标准的奖项,可以缺额。
   第八条 金融创新奖授予在金融创新项目的研究、开发、应用、推广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金融机构或个人。
   第九条 金融创新奖的获奖单位应当是在金融创新项目的研究、开发、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获奖单位必须是主要完成人所在的单位。各级监管部门和政府部门不能作为金融创新奖的获奖单位。
   第十条 金融创新奖的获奖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设计项目的总体思路和方案中起决定性作用者;
   (二)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做出直接贡献者;
   (三)在成果转化、推广应用及产业化过程中做出创造性贡献者。
第三章 申报
   第十一条 下列项目可以申报金融创新奖:
   (一)为满足市场需求,通过改变金融要素的搭配和组合所提供的比现有产品性能更好、质量更好的新工具、新业务和新服务;
   (二)为适应市场和经营管理需要,通过制定完善制度或改变机构组织形式,取得显著成效的金融制度创新或金融机构创新。
   第十二条 申报项目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是在深中外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研究开发,并首先在深圳辖区内应用推广的金融创新项目;
   (二)近两年内完成研究开发并向市场推出一年以上;
   (三)产生了特别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影响力,产生了鲜明的品牌效应或对该机构降低经营风险,改善资产质量,改进经营和收益结构等方面起到了明显的推进和带动作用,对该行业发展有较大的导引示范效应;
   (四)不违反现行金融监管法规或政策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申报程序与规则如下:
   (一)申报单位和申报个人申报金融创新奖应当填写由市金融办制作的统一格式的申报书,并附以下材料:
   1.项目的研究报告;
   2.项目的鉴定证书、验收报告或评估报告;
   3.已获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证明;
   4.要求出具的其他证明。
   申报书(软盘一同报送)及附件一式六份,附件按上述顺序排列,与申报书一并装订成册。
   (二)申报金融创新奖的项目由各金融机构总部或地区总部统一收集材料,并出具奖励等级、奖励单位、奖励人员的申报意见后,报市金融办。
   (三)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合作完成的项目,由主持单位与其他单位协商一致后,由项目主持单位组织申报。
   第十四条 各金融机构总部或地区总部负责对其分支机构的申报项目出具审核意见。
   第十五条 凡在项目权属以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员方面存在争议的,不受理其申报。
第四章 评审
   第十六条 市金融创新奖由深圳市金融发展决策咨询委员会聘请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根据评审工作需要,评审委员会可设若干专业评审小组,各专业评审小组负责对本专业领域金融创新项目的初审工作。
   第十七条 市金融办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材料,可以要求申报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补充,逾期不补充或经补充仍不符合要求的,不提交评审。
   第十八条 对形式审查合格的申报材料,由市金融办提交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第十九条 评审程序如下:
   (一)各专业评审小组以会议或书面评审方式出具拟奖项目、单位、人员、等级的建议;
   (二)召开评审委员会全体会议,以无记名投票产生评审结果。评审时一等奖须有全体评审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二、三等奖须有全体评审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同意;
   (三)将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向社会公示;
   (四)将公示后的评审结果提交市金融发展决策咨询委员会表决。
   第二十条 对于拟奖项目,市金融办可根据需要组织评审委员会委员或咨询委员会委员对项目进行现场考察或组织答辩。
   第二十一条 金融创新奖的评审和表决实行回避制度。与金融创新奖的候选项目或候选人有利害关系的评审委员会委员或咨询委员会委员,必须回避(该委员不计入应投票人数)。
   第二十二条 参与评审活动的评审委员和咨询委员,应当对所涉及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或利用其技术成果。
   第二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委员要本着科学、公正、独立的原则行使评审权力,并对评审结论负责。
第五章 异议及处理
   第二十四条 市金融创新奖评选接受社会监督。市金融办将评审委员会表决的拟奖项目在公开报刊上向社会公示。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市金融创新奖拟奖项目、人员的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评审结果公示之日起30日内向市金融办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二十五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六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实质性异议是指对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和申报资料的真实性有不同意见;非实质性异议是指对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及其排序的异议。申报单位、完成单位、完成人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二十七条 市金融办受理异议后,由市金融办负责组织调查,并将结果提请市金融发展决策咨询委员会审定。
   第二十八条 逾期未提出异议或在期限内提出异议,经核查仍维持原评审结果的即为授奖项目。
第六章 授奖
   第二十九条 市金融创新奖由市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并通报表彰。
   第三十条 奖金数额分别为:一等奖50万元,二等奖30万元,三等奖20万元。奖金应主要用于对获奖个人的奖励。奖金颁发给获奖单位,由获奖单位按照按劳分配的原则,根据获奖项目完成者的贡献大小合理分配。
   第三十一条 对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授予集体证书;对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者,授予个人证书。
   第三十二条 获奖项目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者,经查属实,撤销其奖励,收回荣誉证书和奖金。
   第三十三条 申报材料不予退回。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对于已有的较为成熟的、有较好应用价值但尚未推广使用的有关金融创新的研究成果,由市金融办根据需要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对通过评审的成果,由市政府给予一定资助,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