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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村级兴办集体公益事业“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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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村级兴办集体公益事业“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暂行办法

山东省菏泽市人民政府


菏泽市村级兴办集体公益事业“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暂行办法

政府令[2005] 第6号





  《菏泽市村级兴办集体公益事业“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二十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发布施行。


  市长:
  二○○五年七月十一日


  菏泽市村级兴办集体公益事业“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农村各项事业快速、健康发展,保护农民合法权益,规范村级兴办集体公益事业“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行为,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辖区内村级兴办集体公益事业筹资筹劳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实施农村税费改革取消“两工”后,村级兴办集体公益事业所需资金和劳务,不再向农民固定收取,实行“一事一议”,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第四条 市、县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村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指导、监督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村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村级兴办集体公益事业主要是指与村民生活和生产密切相关,必须由村统一组织兴办的农田水利设施、人畜吃水设施、村庄道路建设、植树造林工程等全体村民直接或间接受益的,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不由政府财政支付的公益性设施和项目。
  第六条 兴办村级集体公益事业筹资筹劳,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并遵循量力而行、群众受益、事前预算、上限控制的原则。要兼顾村民的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充分考虑村民的承受能力。
  第七条 兴办村级集体公益事业的资金来源主要有:国家投入补助资金、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村级集体积累资金和“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资金。
  第八条 兴办村级集体公益事业所需资金,首先从国家投入、财政转移支付及集体积累中列支,如无上述资金或资金不足,可启动“一事一议”筹资筹劳。
  第九条 承担村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对象:(一)户口在本村,且承包本村耕地的,负有兴办村级集体公益事业筹资筹劳义务。(二)没有承包本村耕地,已在本村居住三年以上且继续居住的,负有修路、办电、用水等生活方面集体公益事业的筹资义务。(三)居住和承包地不在同一村的,只承担居住村兴办村级集体公益事业的筹资筹劳义务。第十条 兴办村级集体公益事业“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实行上限控制。筹劳范围是:男性18周岁至60周岁村民,女性18周岁至55周岁村民。每个劳动力负担的劳务不得超过10个工。在不筹劳的情况下,劳动力可以负担不超过15元的筹资义务。
  筹劳范围之外的非劳动力一年内每人所负担的“一事一议”资金不得超过15元。
  第十一条 “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要按有关规定照顾弱势群体。符合劳动力年龄条件的烈属、伤残军人、在校就读的学生、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妇或分娩未满一年的妇女按非劳动力对待,其中,烈军属、伤残军人、老复员军人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出资上给予减免照顾;现役军人既不出劳也不出资;因疾病、伤残等原因不能承担出资、出劳义务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过半数通过后,可予以减免。
  第十二条 兴办村级集体公益事业启动“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按下列程序进行:(一)提出项目。村委会根据实际需要和村民要求提出项目,广泛征求村民意见。(二)编制方案。编制项目预算方案,按照第八条规定,确定村民筹资筹劳数额,并张榜公示5天以上。(三)村民表决。张榜公布后的项目方案需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审议表决,也可以采取逐户征求意见的方式表决,不论采取那种方式,均应征得80%以上的农户签字通过。(四)审核报批。筹资筹劳方案通过后,村委会应当将筹资筹劳的项目、数额以及讨论表决情况等,填入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村级兴办集体公益事业申报表》,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乡镇人民政府应将本乡镇筹资筹劳情况报县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备案。
  第十三条 经批准的筹资筹劳项目、标准,由乡镇经管部门会同村委会按照有关规定分解到户,并张榜公布,同时填入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监制的农民负担监督卡。
  第十四条 “一事一议”兴办集体公益事业筹资筹劳原则上一年一次。特殊情况确需增加次数的,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在本年度内增加“一事一议”次数的,劳动力负担的资金或劳务均不得超过第十条的规定。
  第十五条 在实施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时,村委会要向村民开具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监制的筹资收据和用工凭据。
  第十六条 对负有出劳义务的村民,因故不能出劳,自愿以资代劳的,本人(或委托家庭成员)应提出书面申请,村委会研究同意,以乡镇为单位,经县区减轻农民负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报市减轻农民负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以资代劳工值标准以县区为单位,按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日平均数计算,不得突破。非村民自愿,未经批准,不得强行以资代劳。
  第十七条 “一事一议”资金属村集体资金,由村委会负责收取,纳入村集体资金帐户,统一由乡镇经管站管理,实行报帐制,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准挪用、平调,不得进行非所议项目开支。项目完工后,村级组织要将决算后的资金和劳务使用情况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并及时张榜公布。
  第十八条 县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村级“一事一议”资金的监督管理。县区要进行抽查审计,乡镇要进行普遍审计。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对不顾农民承受能力,不按规定程序办事,强行筹资筹劳加重农民负担的,按《关于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实行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中办发〔2002〕19号)和《关于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实行责任追究的实施细则》(鲁办发〔2002〕9号)等有关规定处理,并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确需兴办集体公益事业而推诿不办的,也要给予通报批评,情况严重影响经济发展的可按法定程序调整村级领导班子负责人。
  第二十条 按规定程序兴办的村级集体公益事业,村民负有出资、出劳义务而无故不履行的,村委会有权按照村规民约督促其履行义务。第二十一条 除抢险救灾等特殊原因外,超过规定的筹资筹劳上限或不按规定程序、强行筹资筹劳的,村民有权拒绝出资、出劳。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筹资筹劳的,村委会和村民可向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举报。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十三条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村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管理和监督。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指导、督促基层和有关单位,按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范围、上限控制标准、议事规则和程序规范操作。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农业植物保护办法

辽宁省人民政府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33号


  《辽宁省农业植物保护办法》业经2009年6月24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陈政高

二○○九年七月十一日



辽宁省农业植物保护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业植物保护,预防、控制、治理农业有害生物危害,保障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植物保护,是指对农作物及其产品易产生危害的病、虫、鼠、软体动物、草和其他生物(以下简称农业有害生物)实施监测、预报、预防、控制、治理和与之相关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业植物保护工作。
  第四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植物保护工作,其所属的农业植物保护机构负责农业植物保护的具体工作。
  财政、科技、气象、环保、工商和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业植物保护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植物保护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省、市、县农业植物保护机构应当配备具有植物保护专业或者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的专职监测预报技术人员;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备具有中专以上相关专业学历的乡(镇)农业植物保护人员。
  第六条 农业植物保护遵循预防为主、综合防治和灾害治理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环境保护并重的原则。
  第七条 鼓励有关组织和个人开展与防治农业有害生物相关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农业植物保护无公害技术及产品;支持单位和个人成立防控农业有害生物服务组织,开展农业有害生物的联防、联控;引导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农业生产者)使用农业防治、生物防治、物理防治和其他非化学防治技术,预防、治理农业有害生物。
  第八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业植物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农业植物保护防灾减灾体系和农业有害生物监测预警网络。
  第九条 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健全监测预报工作制度,建立全省农业重大有害生物预警系统,制定农业有害生物监测预报办法,保证信息畅通。
  第十条 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环境保护的要求,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有害生物的发生情况,制定科学用药技术规范和农业有害生物防治技术标准。
  第十一条 省、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植物保护规划,制定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和外来有害生物入侵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省、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农业植物保护规划,建设农业有害生物监测预报站(点)和信息网络,设置测报仪器,完善试验检测、数据处理等设施,保障监测预报工作有效开展。
  省、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农业有害生物预警、预报及防治信息,并适时向社会发布。
  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农业有害生物预警、预报信息。 
  第十三条 省、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在山区、平原和丘陵地带建立观测圃,观测农业生态环境。  
  第十四条 农业有害生物监测预报站(点)安装监测预报设施,或者因监测、预报或防治农业有害生物,需要进入农田、果园或者其他农业生产场所时,农业生产者应当予以配合。
  实施前款行为给农业生产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补偿。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迁农业有害生物监测预报站点,改变观测圃位置,占用、移动监测预报设施。确需拆迁、改变、占用、移动的,应当征求设置该站(点)、观测圃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上一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六条 省、市、县农业植物保护机构应当按照农业有害生物监测预报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有害生物进行监测,并将监测结果报其隶属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省、市、县农业植物保护机构应当开展农业有害生物综合防治技术的宣传、培训工作,无偿提供咨询服务,指导农业生产者实施有效防治。
  第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宣传、普及农业植物保护知识,调查当地农业有害生物发生、危害情况,及时传递农业有害生物防治信息,指导、组织农业生产者防治农业有害生物。
  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宣传、普及农业植物保护知识,传递农业有害生物防治信息,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调查当地农业有害生物发生及危害情况。
  第十九条 气象台站应当及时向当地农业植物保护机构提供监测农业有害生物的公益性气象服务。
  新闻媒体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农业有害生物预警、预报信息。
  第二十条 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从省外不同农业生态区引进农业植物保护新技术和农药、药械新产品,必须进行试验示范,对其先进性、安全性、适用性进行评价后方可推广。
  第二十一条 农业生产者应当依据农业有害生物预报防治信息或者发生情况,及时预防和治理农业有害生物。防治农业有害生物使用的农药,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避免或者减少对农产品和环境的污染。
  第二十二条 农业生产者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农作物遭受有害生物侵害,并具有迁飞性、暴发性和流行性可能的,应当立即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乡(镇)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调查工作。
  第二十三条 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害,按照下列规定调查、核实、认定:
  (一)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立即赶赴现场,经调查认为危险性较大、有可能蔓延的,立即向县人民政府和省、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二)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核实,报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三)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为灾情严重、有继续蔓延可能的,立即报告省人民政府。
  禁止迟报、虚报、瞒报农业有害生物灾情。
  第二十四条 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害认定后,发生地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通报毗邻地区。
  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应急指挥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灾区实施紧急救助,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扑灭农业有害生物。
  第二十五条 控制、扑灭农业有害生物需要使用航空器的,由航空作业单位按照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提出作业方案,报航空管制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航空作业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提前公告作业范围、时间,并做好准备工作,保障作业安全。
  第二十六条 控制、扑灭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害所需资金、物资,由人民政府统一组织调配,所需物资可以依法征用。被征用物资在灾害解除后予以返还;造成消耗或者毁坏的,予以补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调配、征用的物资。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侵占、破坏农业有害生物监测预报站(点)、观测圃和监测预报设施的;
  (二)非法向社会发布农业有害生物预报防治信息的。 
  第二十八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植物保护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有关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布农业有害生物预报防治信息不实的;
  (二)虚报、瞒报农业有害生物灾情的;
  (三)截留、挪用预防、控制农业重大有害生物专项资金和物资的;
  (四)未及时组织采取控制和扑灭措施,给农业生产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有关控制、扑灭及救助条款,适用于农业植物疫情的控制、扑灭及救助工作。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


关于印发《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交公路发【2009】2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部属各单位,部内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有关要求,部总结2008年抗击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和汶川特大地震抗震救灾经验,对《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进行了修订,现予发布。2005年原交通部发布的《公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交公路发〔2005〕296号)同时废止。

  本预案是交通运输部应对特别重大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的规范性文件,同时是全国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及总体预案,请你们按照本预案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完善本部门相关预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

二○○九年五月十二日

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二〇〇九年四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切实加强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建立完善应急管理体制和机制,提高突发事件预防和应对能力,控制、减轻和消除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及时恢复公路交通正常运行,保障公路畅通,并指导地方建立应急预案体系和组织体系,增强应急保障能力,满足有效应对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的需要,保障经济社会正常运行,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国家相关专项预案和部门预案制订本预案。

1.3 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公路交通突发事件是指由下列突发事件引发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路以及重要客运枢纽出现中断、阻塞、重大人员伤亡、大量人员需要疏散、重大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以及由于社会经济异常波动造成重要物资、旅客运输紧张需要交通运输部门提供应急运输保障的紧急事件。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2)公路交通运输生产事故。主要包括交通事故、公路工程建设事故、危险货物运输事故。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经济安全事件和涉外突发事件。

各类公路交通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涉及跨省级行政区划的,或超出事发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置能力的,或由国务院责成的,需要由交通运输部负责处置的特别重大(Ⅰ级)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以及需要由交通运输部提供公路交通运输保障的其它紧急事件。

本预案指导地方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

1.5 工作原则

1.5.1 以人为本、平急结合、科学应对、预防为主

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高度重视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高应急科技水平,增强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能力,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提高防范意识,做好预案演练、宣传和培训工作,做好有效应对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的各项保障工作。

1.5.2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联动协调

本预案确定的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在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分级响应、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上下联动,充分发挥各级公路交通应急管理机构的作用。

1.5.3 职责明确、规范有序、部门协作、资源共享

明确应急管理机构职责,建立统一指挥、分工明确、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工作机制和响应程序,实现应急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加强与其他部门密切协作,形成优势互补、资源共享的公路交通突发事件联动处置机制。

1.6 应急预案体系

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是全国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及总体预案,是交通运输部应对特别重大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的规范性文件,由交通运输部制定并公布实施,报国务院备案。

(2)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专项预案。交通突发事件应急专项预案是交通运输部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公路交通突发事件而制定的专项应急预案,由交通运输部制定并公布实施。主要涉及公路气象灾害、水灾与地质灾害、地震灾害、重点物资运输、危险货物运输、重点交通枢纽的人员疏散、施工安全、特大桥梁安全事故、特长隧道安全事故、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方面。

(3)地方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地方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是由省级、地市级、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交通运输部制定的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在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指导下,为及时应对辖区内发生的公路交通突发事件而制订的应急预案(包括专项预案)。由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订并公布实施,报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4)公路交通运输企业突发事件预案。由各公路交通运输企业根据国家及地方的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结合自身实际,为及时应对企业范围内可能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而制订的应急预案。由各公路交通运输企业组织制订并实施。

2 应急组织体系

公路交通应急组织体系由国家级(交通运输部)、省级(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级(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县级(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四级应急管理机构组成。

国家级公路交通应急管理机构包括应急领导小组、应急工作组、日常管理机构、专家咨询组、现场工作组等。省级、市级、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参照本预案,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成立应急管理机构,明确相关职责。



图2-1应急组织体系图

2.1 应急领导小组

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领导小组”)是Ⅰ级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的指挥机构,由交通运输部部长任组长,分管部领导任副组长,交通运输部内相关司局负责人为成员。

日常状态下的职责如下:

(1)审定相关公路交通应急预案及其政策、规划;

(2)审定应急经费预算;

(3)其他相关重大事项。

应急状态下的职责如下:

(1)决定启动和终止Ⅰ级公路交通突发事件预警状态和应急响应行动;

(2)负责统一领导Ⅰ级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发布指挥调度命令,并督促检查执行情况;

(3)根据国务院要求,或根据应急处置需要,指定成立现场工作组,并派往突发事件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根据需要,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应对突发事件的联合行动方案,并监督实施;

(5)当突发事件由国务院统一指挥时,应急领导小组按照国务院的指令,执行相应的应急行动;

(6)其他相关重大事项。

2.2 应急工作组

应急工作组在应急领导小组决定启动Ⅰ级公路交通突发事件预警状态和应急响应行动时自动成立,由交通运输部内相关司局组建,在应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具体承担应急处置工作。应急工作组分为八个应急工作小组:

(1)综合协调小组:由办公厅主任任组长,公路局、安全监督司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办公厅、公路局、安全监督司相关处室人员组成。负责起草重要报告、综合类文件;根据应急领导小组和其他应急工作组的要求,统一向党中央、国务院和相关部门报送应急工作文件;承办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2)公路抢通小组:由公路局局长任组长,公路局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公路局相关处室人员组成。负责组织公路抢修及保通工作,根据需要组织、协调跨省应急队伍调度和应急机械及物资调配;拟定跨省公路绕行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协调社会力量参与公路抢通工作;拟定抢险救灾资金补助方案;承办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3)运输保障小组:由道路运输司司长任组长,道路运输司分管副司长任副组长,道路运输司相关处室人员组成。负责组织、协调人员、物资的应急运输保障工作;负责协调与其他运输方式的联运工作;拟定应急运输征用补偿资金补助方案;承办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4)通信保障小组:由科技司司长任组长,办公厅、通信中心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科技司、办公厅、通信中心相关处室人员组成。负责信息系统通信保障工作;负责电视电话会议通信保障工作;保障交通运输部向地方公路交通应急管理机构下发应急工作文件的传真和告知工作;承办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5)新闻宣传小组:由政策法规司司长任组长,政策法规司分管副司长任副组长,政策法规司相关处室人员及新闻办联络员组成。负责收集、处理相关新闻报道,及时消除不实报道带来的负面影响;按照应急领导小组要求,筹备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突发事件影响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负责组织有关新闻媒体,宣传报道应急处置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事迹与典型;指导地方应急管理机构新闻发布工作;承办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6)后勤保障小组:由机关服务中心主任任组长,机关服务中心分管副主任任副组长,机关服务中心相关部门人员组成。负责应急状态期间24小时后勤服务保障工作;承办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7)恢复重建小组:由综合规划司司长任组长,公路局、财务司、质监总站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综合规划司、公路局、财务司、质监总站相关处室人员组成。负责公路受灾情况统计,组织灾后调研工作;拟定公路灾后恢复重建方案并组织实施;承办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8)总结评估小组:由公路局局长任组长,由其他应急工作小组、专家咨询组、交通运输部直属科研单位有关人员组成。负责编写应急处置工作大事记;对突发事件情况、应急处置措施、取得的主要成绩、存在的主要问题等进行总结和评估,提出下一步工作建议,并向应急领导小组提交总结评估报告;承办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综合协调小组、公路抢通小组、运输保障小组、通信保障小组、后勤保障小组在应急领导小组决定终止Ⅰ级公路交通突发事件预警状态和应急响应行动时自动解散;新闻宣传小组、恢复重建小组、总结评估小组在相关工作完成后,由应急领导小组宣布解散。

2.3 日常管理机构

交通运输部设立公路网管理与应急处置中心(以下简称“路网中心”),作为国家级公路交通应急日常管理机构,在应急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

日常状态下的职责如下:

(1)负责国家高速公路网、普通国道干线公路、重要客运枢纽的运行监测及有关信息的收集和处理,向社会发布公路出行信息;

(2)负责与国务院相关应急管理机构和地方交通运输应急管理机构的联络、信息上传与下达等日常工作;

(3)拟定、修订与公路交通运输相关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有关规章制度;

(4)指导地方公路交通应急预案的编制和实施;

(5)组织公路交通应急培训和演练;

(6)组织有关应急科学技术研究和开发,参加有关的国际合作;

(7)提出年度应急工作经费预算建议;

(8)参与公路交通应急规划的编制;

(9)根据地方公路交通应急管理机构的请求,进行应急指导或协调行动;

(10)负责督导国家公路交通应急物资储备点建设与管理;

(11)承办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应急状态下的职责如下:

(1)负责24小时值班接警工作;

(2)负责接收、处理应急协作部门预测预警信息,跟踪了解与公路交通运输相关的突发事件,及时向应急领导小组提出启动Ⅰ级预警状态和应急响应行动建议;

(3)负责收集、汇总突发事件信息及应急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的相关信息,编写应急工作日报;

(4)根据应急领导小组和应急工作组的要求,负责应急处置的具体日常工作,统一向地方公路交通应急管理机构下发应急工作文件;

(5)承办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2.4 专家咨询组

专家咨询组是由公路交通运输行业及其他相关行业工程技术、科研、管理、法律等方面专家组成的应急咨询机构。专家咨询组具体职责如下:

(1)参与拟定、修订与公路交通运输相关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有关规章制度;

(2)负责对应急准备以及应急行动方案提供专业咨询和建议;

(3)负责对应急响应终止和后期分析评估提出咨询意见;

(4)承办应急领导小组或路网中心委托的其他事项。

2.5 现场工作组

现场工作组是由应急领导小组按照国务院要求,或发布公路交通运输Ⅰ级预警和响应时,或根据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请求,指定成立并派往事发地的临时机构。当现场工作组由国务院统一组建时,交通运输部派出部级领导参加现场工作组;当现场工作组由国务院其他部门统一组建时,交通运输部派出司局级领导参加现场工作组。现场工作组具体职责如下:

(1)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参与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应急领导小组报告现场有关情况;

(2)负责跨省公路交通应急队伍的现场指挥和调度,并保障作业安全;

(3)提供公路交通运输方面技术支持;

(4)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公路建设工程、道路运输、客货运站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5)承办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2.6 应急协作部门职责

公路交通突发事件预警和处置,需要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和共同实施。在突发事件应急响应中,应急管理机构根据突发事件的级别和类型,在国务院应急管理机构的统一领导下,协调相关部门参加应急协作,各协作部门的应急任务分工据其职责而定。

武警交通部队纳入国家应急救援力量体系,作为国家公路交通突发事件专业应急队伍。国家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专业队伍参与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 运行机制

3.1 预测与预警

3.1.1 预警信息

涉及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的预警及相关信息包括:

(1)气象监测、预测、预警信息

每日24小时全国降水实况图及图示最严重区域降水、温度、湿度等监测天气要素平均值和最大值;

72小时内短时天气预报(含图示),重大交通事件(包括黄金周、大型活动等常规及各类突发交通事件)天气中期趋势预报(含图示),气象灾害集中时期(汛期、冬季等)天气长期态势预报;

各类气象灾害周期预警信息专报(包括主要气象灾害周期的天气类型、预计发生时间、预计持续时间、影响范围、预计强度等)和气象主管部门已发布的台风、暴雨、雪灾、大雾、道路积冰、沙尘暴预警信息。

(2)强地震(烈度5.0以上)监测信息

地震强度、震中位置、预计持续时间、已经和预计影响范围(含图示)、预计受灾人口与直接经济损失数量、预计紧急救援物资运输途经公路线路和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配合的运力需求。

(3)突发地质灾害监测、预测信息

突发地质灾害监测信息包括突发地质灾害发生时间、发生地点、强度、预计持续时间、受影响道路名称与位置、受灾人口数量、疏散(转移)出发地、目的地、途经公路路线和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配合的运力需求。

突发地质灾害预测信息包括突发地质灾害预报的等级、发生时间、发生地点、预计持续时间、预计影响范围。

(4)洪水、堤防决口与库区垮坝信息

洪水的等级、发生流域、发生时间、洪峰高度和当前位置、泄洪区位置、已经和预计影响区域(含图示)、预计受灾人口与直接经济损失数量、需疏散(转移)的人口数量、出发地、目的地、途经路线、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配合的运力需求。

堤防决口与库区垮坝的发生时间、发生地点、已经和预计影响区域(含图示)、预计受灾人口与直接经济损失数量、需疏散(转移)的人口数量、出发地、目的地、途经路线、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配合的运力需求。

(5)海啸灾害预测预警信息

风暴潮、海啸灾害预计发生时间、预计影响区域(含图示)、预计受灾人口与直接经济损失、预计紧急救援物资、人口疏散运输的运力要求和途经公路线路。

(6)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

突发疾病的名称、发现事件、发现地点、传播渠道、当前死亡和感染人数、预计受影响人数、需隔离、疏散(转移)的人口数量、该疾病对公路交通运输的特殊处理要求,紧急卫生和救援物资运输途经公路线路、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配合的公路干线、枢纽交通管理手段和运力需求。

(7)环境污染事件影响信息

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运输泄漏事件的危险品类型、泄漏原因、扩散形式、发生时间、发生地点、所在路段名称和位置、影响范围、影响人口数量和经济损失、预计清理恢复时间,应急救援车辆途经公路路线;

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事件的原因、疏散(转移)人口数量、疏散(转移)时间、出发地、目的地、途经路线、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配合的运力需求。

(8)重大恶性交通事故影响信息

重大恶性交通事故的原因、发生时间、发生地点、已造成道路中断、阻塞情况、已造成道路设施直接损失情况,预计处理恢复时间。

(9)因市场商品短缺及物价大幅波动引发的紧急物资运输信息

运输物资的种类、数量、来源地和目的地、途经路线、运载条件要求、运输时间要求等。

(10)公路损毁、中断、阻塞信息和重要客运枢纽旅客滞留信息

公路损毁、中断、阻塞的原因、发生时间、起止位置和桩号、预计恢复时间、已造成道路基础设施直接损失、已滞留和积压的车辆数量和排队长度、已采取的应急管理措施、绕行路线等。

重要客运枢纽车辆积压、旅客滞留的原因、发生时间、当前滞留人数和积压车辆数及其变化趋势、站内运力情况、应急运力储备与使用情况、已采取的应急管理措施等。

(11)其他

其他需要交通运输部门提供应急保障的紧急事件信息。

3.1.2 预测、预警支持系统

建立面向交通行业的气象灾害、地震、地质灾害等突发事件影响的预测、预警支持系统。建立各级预警联系人常备通讯录及信息库,建立公路交通突发事件风险源数据库,建立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影响的预测评估系统。

联合相关应急协作部门,建立长效预测、预警机制。

路网中心负责交通运输部预测预警支持系统的建设,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路网中心指导下建设本省各级预测、预警支持系统。

3.1.3 预警分级

根据突发事件发生时对公路交通的影响和需要的运输能力分为四级预警,分别为Ⅰ级预警(特别严重预警)、Ⅱ级预警(严重预警)、Ⅲ级预警(较重预警)、Ⅳ级预警(一般预警),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来表示。交通运输部负责Ⅰ级预警的启动和发布,省、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Ⅱ级、Ⅲ级和Ⅳ级预警的启动和发布。

表3-1 公路交通突发事件预警级别

预警级别
级别描述
颜色标示
事件情形

I级
特别
严重



l 因突发事件可能导致国家干线公路交通毁坏、中断、阻塞或者大量车辆积压、人员滞留,通行能力影响周边省份,抢修、处置时间预计在24小时以上时

l 因突发事件可能导致重要客运枢纽运行中断,造成大量旅客滞留,恢复运行及人员疏散预计在48小时以上时

l 发生因重要物资缺乏、价格大幅波动可能严重影响全国或者大片区经济整体运行和人民正常生活,超出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运力组织能力时

l 其他可能需要由交通运输部提供应急保障时

II级
严重



l 因突发事件可能导致国家干线公路交通毁坏、中断、阻塞或者大量车辆积压、人员滞留,抢修、处置时间预计在12小时以上时

l 因突发事件可能导致重要客运枢纽运行中断,造成大量旅客滞留,恢复运行及人员疏散预计在24小时以上时

l 发生因重要物资缺乏、价格大幅波动可能严重影响省域内经济整体运行和人民正常生活时

l 其他可能需要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供应急保障时

III级
较重



l Ⅲ级预警分级条件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参照Ⅰ级和Ⅱ级预警等级,结合地方特点确定

IV级
一般



l Ⅳ级预警分级条件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参照Ⅰ级、Ⅱ级和Ⅲ级预警等级,结合地方特点确定





3.1.4 预警启动程序

公路交通突发事件Ⅰ级预警时,交通运输部按如下程序启动预警:

(1)路网中心提出公路交通突发事件Ⅰ级预警状态启动建议;

(2)应急领导小组在2小时内决定是否启动Ⅰ级公路交通突发事件预警,如同意启动,则正式签发Ⅰ级预警启动文件,并向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报告,交通运输部各应急工作组进入待命状态;

(3) Ⅰ级预警启动文件签发后1小时内,由路网中心负责向相关省级公路交通应急管理机构下发,并电话确认接收;

(4)根据情况需要,由应急领导小组决定此次Ⅰ级预警是否需面向社会发布,如需要,在12小时内联系此次预警相关应急协作部门联合签发;

(5)已经联合签发的Ⅰ级预警文件由新闻宣传小组联系新闻媒体,面向社会公布;

(6)路网中心立即开展应急监测和预警信息专项报送工作,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形成突发事件动态日报制度,并根据应急领导小组要求增加预警报告频率;

(7)交通运输部各应急工作组开展应急筹备工作,公路抢通组和运输保障组开展应急物资的征用准备。

Ⅱ、Ⅲ、Ⅳ级预警启动程序由各级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参考Ⅰ级预警启动程序,结合当地特点,自行编制;在预警过程中,如发现事态扩大,超过本级预警条件或本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置能力,应及时上报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议提高预警等级。

3.1.5 预警终止程序

Ⅰ级预警降级或撤销情况下,交通运输部采取如下预警终止程序:

(1)路网中心根据预警监测追踪信息,确认预警涉及的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已不满足Ⅰ级预警启动标准,需降级转化或撤销时,向应急领导小组提出Ⅰ级预警状态终止建议;

(2)应急领导小组在同意终止后,正式签发Ⅰ级预警终止文件,明确提出预警后续处理意见,并在24小时内向国务院上报预警终止文件,交通运输部各应急工作组自行撤销;

(3)如预警降级为Ⅱ级,路网中心负责在1小时内通知Ⅱ预警涉及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12小时内启动预警程序,并向路网中心报送已正式签发的Ⅱ预警启动文件;

(4)如预警降级为Ⅲ或Ⅳ级,路网中心负责通知预警涉及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涉及的市或县启动预警;

(5)如预警直接撤销,路网中心负责在24小时内向预警启动文件中所列部门和单位发送预警终止文件;

(6) Ⅱ、Ⅲ、Ⅳ级预警终止程序由各级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参考Ⅰ级预警终止程序,结合当地特点,自行编制;

Ⅰ级预警在所对应的应急响应启动后,预警终止时间与应急响应终止时间一致,不再单独启动预警终止程序。

3.1.6 应急资源征用

公路抢通小组和运输保障小组应根据预警事件的特征和影响程度与范围,提出公路交通应急保障资源征用方案,经应急领导小组同意后下发。

在交通运输部征用通知下发后24小时内,相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按照通知的要求,负责组织和征用相关应急保障资源,签署公路交通应急保障资源征用通知书并下发相关单位,征调相关公路抢险保通和运输保障的人员、车辆、装备和物资,并到指定地点集结待命。

3.2 应急处置

3.2.1 分级响应

3.2.1.1响应级别

公路交通突发事件按照其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分为特别重大事件(Ⅰ级)、重大事件(Ⅱ级)、较大事件(Ⅲ级)和一般事件(Ⅳ级)四个等级。

交通运输部负责Ⅰ级应急响应的启动和实施,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Ⅱ级应急响应的启动和实施,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Ⅲ级应急响应的启动和实施,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Ⅳ级应急响应的启动和实施。

特别重大事件(Ⅰ级):对符合本预案3.1.4款的公路交通Ⅰ级预警条件的公路交通突发事件或由国务院下达的紧急物资运输等事件,由应急领导小组予以确认,启动并实施本级公路交通应急响应,同时报送国务院备案。

重大事件(Ⅱ级):对符合本预案3.1.4款的公路交通Ⅱ级预警条件的公路交通突发事件或由交通运输部下达的紧急物资运输等事件,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省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予以确认,启动并实施本级公路交通应急响应,同时报送交通运输部备案。

较大事件(Ⅲ级):符合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的公路交通运输Ⅲ级预警条件的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由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市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启动并实施本级公路交通应急响应,同时报送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一般事件(Ⅳ级):符合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的公路交通运输Ⅳ级预警条件的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县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启动并实施本级公路交通应急响应,同时报送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3.2.1.2交通运输部负责的其它突发事件

除Ⅰ级预警或应急响应外,交通运输部根据突发事件的严重性、紧急程度、可控性、敏感程度、影响范围等,还负责处置如下突发事件:

(1)根据路网中心的日常监测或对已启动的Ⅱ级应急响应事件的重点跟踪,已经发展为特别严重事件(Ⅰ级)或已引起国务院和公众特别关注的、交通运输部认为需要在不启动I级应急响应的情况下予以协调处置的突发事件;

(2)根据省级应急管理机构请求,需要交通运输部协调处置的突发事件;

(3)按照国务院部署由交通运输部负责协助处置的突发事件。

3.2.2 应急响应启动程序

Ⅰ级响应时,交通运输部按下列程序和内容启动响应:

(1)路网中心提出公路交通突发事件Ⅰ级应急响应启动建议;

(2)应急领导小组在2小时内决定是否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如同意启动,则正式签发Ⅰ级应急响应启动文件,报送国务院,并于24小时内召集面向国务院各相关部门、相关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电话或视频会议,由应急领导小组组长正式宣布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并由新闻宣传小组负责向社会公布Ⅰ级应急响应文件;

(3)Ⅰ级应急响应宣布后,应急领导小组根据需要指定成立现场工作组,赶赴现场指挥公路交通应急处置工作;

(4)Ⅰ级应急响应宣布后,路网中心和各应急工作组立即启动24小时值班制,根据本预案2.2.款、2.3款规定开展应急工作。

各地应急管理机构可以参照Ⅰ级响应程序,结合本地区实际,自行确定Ⅱ、Ⅲ、Ⅳ级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程序。需要有关应急力量支援时,及时向上一级公路交通应急管理机构提出请求。

3.2.3 信息报送与处理

建立部际信息快速通报与联动响应机制,明确各相关部门的应急日常管理机构名称和联络方式,确定不同类别预警与应急信息的通报部门,建立信息快速沟通渠道,规定各类信息的通报与反馈时限,形成较为完善的突发事件信息快速沟通机制。

建立完善部省公路交通应急信息报送与联动机制,路网中心汇总上报的公路交通突发事件信息,及时向可能受影响的省(区、市)发布,并提供跨区域出行路况信息服务。

严重以上预警信息发布和应急响应启动后,事件所涉及的省级公路交通应急管理机构应当将进展情况及时上报路网中心,并按照“零报告”制度,形成每日情况简报。路网中心及时将进展信息汇总形成每日公路交通突发事件情况简报,上报应急领导小组,并通报各应急工作组。

信息报告内容包括: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影响范围和程度、已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和成效。

公路交通运输管理有关单位在发现或接到社会公众报告的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后,经核实后,应依据职责分工,立即组织调集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全力控制事态发展,并在2小时内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

3.2.4 指挥与协调

3.2.4.1部省路网协调与指挥机制

当发生Ⅱ级以上公路交通突发事件时,路网中心和事发地公路交通应急管理机构均进入24小时应急值班状态,确保部省两级日常应急管理机构的信息畅通。

建立交通运输部与相关省份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之间的定期视频应急会商机制。

路网中心协调各省级公路交通应急管理机构,科学实施跨区域公路网绕行分流措施,同时及时发布路况信息。

3.2.4.2部门间协调机制

当发生Ⅰ级公路交通突发事件时,交通运输部与公安部等部门建立协调机制,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作,共同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同时,指导地方公路交通应急管理机构建立与公安交警的联合调度指挥机制,实现路警“联合指挥、联合巡逻、联合执法、联合施救”。

3.2.4.3现场指挥协调机制

现场工作组负责指导、协调Ⅰ级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收集、掌握相关信息,根据应急物资的特性及其分布、受灾地点、区域路网结构及其损坏程度、天气条件等,优化措施,研究备选方案,及时上报最新事态和运输保障情况。

3.2.5 国家应急物资调用

当省级应急物资储备在数量、种类及时间、地理条件等受限制的情况下,需要调用国家公路交通应急物资储备时,由使用地省级公路交通应急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应急领导小组同意,由路网中心下达国家公路交通应急物资调用指令,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单位接到路网中心调拨通知后,应在48小时内完成储备物资发运工作。

3.2.6 跨省支援

在交通运输部协调下,建立省际应急资源互助机制,合理充分利用各省级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处置力量,以就近原则,统筹协调各地方应急力量支援行动。对于跨省应急力量的使用,各受援地方应当给予征用补偿。

3.2.7 应急响应终止程序

Ⅰ级应急响应终止时,交通运输部采取如下终止程序:

(1)路网中心根据掌握的事件信息,确认公路交通恢复正常运行,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平息,向应急领导小组提出Ⅰ级应急响应状态终止建议;

(2)应急领导小组决定是否终止Ⅰ级应急响应状态,如同意终止,签发Ⅰ级应急响应终止文件,提出应急响应终止后续处理意见,并在24小时内向国务院及相关部门报送;

(3)新闻宣传小组负责向社会宣布Ⅰ级应急响应结束,说明已经采取的措施和效果以及应急响应终止后将采取的各项措施。

Ⅱ、Ⅲ、Ⅳ级应急响应终止程序由各级应急管理机构参照Ⅰ级应急响应终止程序,结合本地区特点,自行编制。

3.3 恢复与重建

3.3.1 善后处置

3.3.1.1抚恤和补助

事发地各级公路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配合属地人民政府,对参加应急处置的有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并提供相关心理和司法援助。

3.3.1.2救援救助

事发地各级公路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配合民政部门及时组织救灾物资、生活必需品和社会捐赠物品的运送,保障群众基本生活。

3.3.1.3奖励

应急响应终止后,各级公路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3.3.2 调查与评估

总结评估小组具体负责Ⅰ级响应的调查与评估工作。

省级公路交通应急管理机构应按照国家公路交通应急管理机构的要求上报总结评估材料,包括突发事件情况、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取得的成效、存在的主要问题、建议等。

3.3.3 补偿

3.3.3.1国家公路交通应急物资储备的补偿

在由交通运输部负责处置的Ⅰ级突发事件中使用国家公路交通应急物资储备,采取“无偿使用”原则,对可回收重复使用的应急储备物资由使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回收、清洗、消毒和整理,由代储单位清点后入库。损耗、损毁的物资由交通运输部负责补充。其他等级突发事件中经交通运输部同意使用国家公路交通应急物资储备的,按照“谁使用,谁补偿”的原则,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补偿。

3.3.3.2征用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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