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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申报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制度的通知

时间:2024-06-26 06:54:2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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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申报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制度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申报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制度的通知

1995年11月22日,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中关于“建立法人对支付个人收入的申报制”的精神,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强化代扣代缴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个人所得税代扣缴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从1996年1月1日起,建立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扣缴义务人)申报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扣缴义务人申报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制度,是控制税源、全面掌握纳税人收入情况的重大措施,也是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各级税务机关应予高度重视,积极创造条件,尽快推行。
二、建立扣缴义务人申报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制度,涉及到各部门、各行业和各单位,工作量大、情况复杂,各级税务机关要做好深入细致的宣传解释工作,争取他们的协作配合。
三、鉴于建立该项制度需要在时间、人力、物力等方面作相应准备,各地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先在高收入行业和地区试点,然后逐步推向所有行业和单位,请各地将试点情况及时报告国家税务总局。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统一样式印制和发放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
五、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的一切应纳税收入,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不论取得收入的个人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都应列入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内。
六、扣缴义务人内部多层次、多单位支付个人收入的,由扣缴义务人指定的办税人员,将支付情况汇总后编制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
七、扣缴义务人应按月填列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以及税务机关指定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信息,在每月7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上月的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
八、扣缴义务人不报送或虚假报送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一经查实,其向个人支付的未在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中反映的款项,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在税前扣除,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及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九、税务机关应对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建档管理,作为掌握纳税人收入、核实扣缴义务人履行扣缴义务情况和税收检查的根据之一。
十、对于已扣缴税款的纳税人的有关情况已在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中反映的,为了避免重复工作,可暂在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中只填列未达到纳税标准、没有扣缴税款的纳税义务人的情况。
十一、各地要尽快将本通知下发到县级税务机关,并由县级税务机关将本通知印发所在地区的企业(公司)、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团组织、部队和外国企业在华机构等扣缴义务人。


蚌埠市预算外资金收缴分离实施办法

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


蚌 埠 市 人 民 政 府 文 件


蚌政〔2001〕114号

关于印发蚌埠市预算外资金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蚌埠市预算外资金收缴分离实施办法》已经蚌埠市人民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四日


蚌埠市预算外资金收缴分离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性资金管理,规范预算外资金收缴行为,严格“收支两条线”制度,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安徽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收缴分离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有预算外资金收入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企业主管部门(集团)和政府委托的其他机构(以下简称收费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收费单位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以下简称缴费人)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预算外资金收入, 由收费单位开票,银行代收,实行收缴分离。
  本办法所指预算外资金收入范围是:
  (一)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各项基金(专项资金、附加);
  (三)主管部门(集团)按国家规定收取、提取的专项资金和从所属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集中的资金;
  (四)各单位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创收收入、转让收入;
  (五)以政府名义获取的各项捐赠、赞助收入;
  (六)依法应当纳入预算外专户管理的其他资金。
  第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市物价局、审计局、监察局、中国人民银行蚌埠市中心支行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预算外资金收缴分离工作。
  第五条 在蚌埠市区设立的经中国人民银行蚌埠市中心支行批准有代理收付款业务的国有商业银行或股份制银行( 以下简称代收机构),可以开办预算外资金代收业务。
  代收机构由市财政局会同中国人民银行蚌埠市中心支行共同研究确定,并向社会公告。
  代收机构应当具备足够的代收网点,并在营业时间、缴款手续等方面为缴费人提供方便。
  第六条 市财政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与代收机构签订代理收费协议。代理收费协议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市财政局和代收机构的名称、地址以及负责人姓名;
  (二)具体代收网点的名称、地址、负责人姓名;
  (三)代理收费方式;
  (四)所收资金划转和对账方式;
  (五)服务质量要求;
  (六)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市财政局应对每个收费单位确定单位代码和每个收入项目编码(包括往来款项和各类代管资金),做好预算外资金收入的审核、统计和核对工作。
  第八条 由代收机构代收的预算外资金,收费单位应当向缴费人开具预算外资金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缴款书)。缴款书应当载明收费单位、对象、标准、数额、期限以及代收机构等项内容,并明确对缴费人逾期缴款加收滞纳金的标准。滞纳金标准,除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另有规定外,每日按照缴费数额的1‰执行。
  第九条 缴款书可作为代收机构结算凭证使用,缴款人凭此以转账或现金方式缴款。缴费人应当按照缴款书确定的收费项目、标准和数额到代收机构缴费。缴费人对缴费项目或者缴费标准、数额以及加收滞纳金有异议的,应当先行缴纳,再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条 代收机构在缴费人缴费时,应当审核缴款书,经审核无误后在缴款书上加盖代收机构受理印章,并将受理联退缴费人。收费单位凭加盖代收机构受理印章的缴款书,向缴费人开具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者监制的收费或收款收据,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一条 收费单位只能开设一个基本账户,用于接纳市金库、财政专户拨入款项和办理日常支出业务。其他日常收入款项、上级主管部门拨款及往来款项应当通过财政专户办理结算。
  第十二条 收费单位开设基本账户必须经市财政局批准,报中国人民银行蚌埠市中心支行审批,并领取《开户许可证》。严禁擅自开户、多头开户和私设“小金库”。原开设的收入待解户一律撤销,账户余额由市财政局直接划入市财政专户。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应当在设有收费网点的金融机构分别开设一个市级财政专户,用于本级预算外资金的收缴和拨付。
  第十四条 缴费人已按照规定缴费,收费单位未开具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收费或收款收据的,缴费人应当向市财政局举报。
  第十五条 代收机构应当按照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管理的规定,将所收资金上缴市级财政专户,纳入预算管理的预算外资金由财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金库条例》划转市级金库。
  第十六条 代收机构及其收费网点应当定期与市财政局、收费单位对账,保证收费数额与应收数额、上缴财政专户的数额一致;财政部门应当与金库定期对账,保证划入金库的数额与金库收到数额相一致。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经查属实的,市财政局给予相应奖励:
  (一)检举违反预算外资金收缴分离办法的;
  (二)举报使用预算外资金私设小金库的。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物价局、审计局、监察局、中国人民银行蚌埠市中心支行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据《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和《安徽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收缴分离暂行规定》,对预算外资金收缴分离过程中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招收退休工人子女暂行办法

北京市政府 市劳动局


北京市招收退休工人子女暂行办法
市政府 市劳动局




为了提高工人队伍素质,确保生产、工作的需要,根据国务院一九七八年《关于工人退休退职暂行办法》的规定和国务院一九八三年《关于认真整顿招收退休、退职职工子女工作的通知》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招收原则
招收退休工人子女要经过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市属单位由各区、县、局(总公司),中央在京单位由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根据生产、工作需要,统筹安排,并实行先退休后招收的原则。
二、招收范围
凡是符合《关于认真整顿招收退休、退职职工子女工作的通知》第三条规定的正常退休的工人,已经办理了退休手续的,可以申请招收一名当年符合招工条件的子女参加工作。退休工人独身在京,子女户口在农村的,退休工人必须把本人户口迁回农村后,才可以招收一名符合招工条件
的子女。对非因工作需要而延期退休的,不得招收其子女。对退休工人及其配偶都是城镇户口的,不得招收其在农村的子女。
三、招收条件
招收退休工人子女的条件为:具有初中毕业及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本人政治思想表现较好,年龄为十七周岁至二十五周岁的未婚青年。
特殊行业如矿山井下、野外地质勘探、架线、筑路、清除粪便、排污、送煤等工种,招收退休工人子女的年龄可放宽到三十周岁,文化程度可放宽到高小毕业。
四、招收计划
主管部门应本着统筹安排、合理使用的原则,于每年年初提出本部门招收退休工人子女的计划,报市劳动局审查批准后执行。原则上应该是当年退休,当年招收。当年已经搞完招收工作以后退休的工人,其符合招收条件的子女可以保留报名和考试权利到第二年。
招收计划应包括:(1)计划退休的人数。(2)招收退休工人子女的人数。(3)招收后分配的单位。(4)由于生产上的需要,招收退休工人子女对男女比例有特殊要求的,由主管部门提出,报市劳动局批准。
五、报名
经批准并办理了退休手续的工人,可向本单位申请招收自己的一名子女,并填写《报名登记表》,经本单位组织审查,符合招收条件的,准予报名。
六、考核
经批准报名的家居本市并具有城镇常住户口的退休工人子女,由各主管部门每年一次或分几次招收。每次都要集中进行德、智、体的考核。首先进行“智”的考核,即文化考试。由主管部门统一命题、印卷,统一组织考试,统一阅卷判分,确定录取分数线,并公布考试结果。达到录取
分数线的,再进行政治思想表现的考察,并由主管部门指定医院进行体检。
家居农村和外地的子女如何考核,由各主管部门确定。
七、录取
主管部门根据每个人的德、智、体考核结果,决定是否录取。由于男女比例的限制,符合招工条件的一部分男性或一部分女性退体工人子女不能被录取的,当年内可以再保留一次报名和考试的权利。
八、审批手续
退休工人子女被录用后,由录用单位填写《招收退休工人子女审批表》,经主管部门审查,并加盖公章,然后连同本人户口簿学历证明、父亲(母亲)退休证,一并送本人户口所在区、县劳动局(科)审核无误,办理招工录用手续。被招收的退休工人子女是农村户口和外地的,要报本
人父(母)原工作单位所在区、县劳动局(科)审核同意,办理招工录用和户口转迁手续。
九、签订劳动合同
退休工人子女被录用后,一律按照市劳动局〔83〕市劳服字第166号文件的规定,与录用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十、试工期
退休工人子女被录用后,一律实行半年的试工期制度。录用后半年内录用单位如发现本人不符合招工条件或患有慢性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将本人和他的档案退回户口所在地区,原地区应予接收。从外地或农村录用的,连同户口一并转回外地或农村。
十一、工作分配
退休工人子女被录用后,录用单位应对他们进行职业道德、安全、纪律等方面的教育,然后按照生产、工作需要、本人志愿,本着择优分配、量材使用的原则,分配工作。
十二、附则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本市过去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一律停止执行。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北京市劳动局。
北京市劳动局



1984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