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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州市审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4-06-28 11:03:4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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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州市审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广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关于印发《广州市审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穗编字〔2001〕106号

各区、县级市党委、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广州市审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二○○一年七月三十一日

广州市审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市级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广州市市级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穗字〔2001〕4号),保留广州市审计局。市审计局是市政府主管全市审计工作的工作部门,实行市政府和省审计厅双重领导体制。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将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的职能划归市财政局。

2.减少市统一部署的审计计划项目。区、县级市和各类经济开发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的审计项目,根据市审计局和当地实际情况自行安排。

(二)增加的职能

1.对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2.审计监督市社会保障基金和其他社会公共资金。

3.指导、监督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市审计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拟订我市审计监督的地方性法规和审计规章,制定审计工作规范办法和工作制度。

(二)向市政府提交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

(三)直接进行下列审计:

1.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

2.区、县级市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及预算外资金。

市各类经济开发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管理机构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及预算外资金。

3.市政府各部门和接受市财政拨款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及其资金使用效益。

4.市属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财务收支及信贷计划、社会集资和债券发行的执行情况。

5.市属资产经营公司、授权经营企业集团和国有企业资产、负债、损益;市属国有资产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股份制企业、境外企业中的国有资产部分的盈亏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6.市级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资金来源、预算执行和竣工决算;市财政预算内投资及专项投资的大中型项目的竣工决算。

7.市政府部门管理和受市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和其他社会公共资金。

8.接受上级审计部门授权或委托审计国家、省驻穗单位和中央、省直属企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以及国际组织、国际金融机构和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赠款项目和项目执行单位的财务收支。

9.对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10.区、县级市的重大审计事项;各类经济开发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的重大审计事项。

11.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市审计局进行审计的事项。

(四)组织实施对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方针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实施情况的行业审计、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五)向市政府、省审计厅报告或向市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提出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法规的建议。

(六)指导和监督全市内部审计工作;监督社会审计组织的审计业务质量。

(七)依法受理被审计单位的复议申请。

(八)与区、县级市政府共同领导该区、县级市审计机关审计业务;协助对区、县级市审计机关领导班子的管理及其负责人的任免。

与市各类经济开发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管理机构共同领导其所属审计机关审计业务;协助对其审计机关领导班子的管理及负责人的任免。

(九)承办市政府及上级审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审计局设9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负责处理机关文秘、会议、保密、信访、档案、财务、信息、计算机和机关后勤管理等政务和事务工作;负责特约审计员的聘任;负责审计监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财务收支。

(二)政策法规处

负责复核审计业务文书;研究草拟审计法规、规章和办法;对全市审计机关执法、审计业务质量和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业务质量进行检查;受理审计复议和应诉;组织审计听证会议;负责组织审计业务培训和普法教育;指导区、县级市审计机关的法制工作。

(三)经济责任审计管理处

负责对党政领导干部任期届满或任期内办理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对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届满或任期内办理调任、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以及在企业改制、改组、兼并、出售、拍卖、破产等国有资产重组的同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检查、监督全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落实情况;指导区、县级市审计机关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负责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四)财政金融审计处

负责审计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参与审计市地方税务系统税收征管;审计区、县级市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及预算外资金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各类经济开发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管理机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预算外资金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市财政部门及其直属单位和市注册会计师协会财务收支;审计市属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负责有关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指导区、县级市审计机关开展财政、金融审计业务;指导和监督有关单位内部审计工作。

(五)行政事业审计处

负责对市直机关、市属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财务收支及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审计;对市政府部门管理和受市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和其他社会公共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负责有关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指导和监督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指导区、县级市审计机关开展行政事业、社会保障基金和其他社会公共资金审计业务;指导和监督有关单位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市社会保障基金监督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六)经济贸易审计处

负责对经贸、交通部门的市属资产经营公司和授权经营的企业集团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负责有关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指导区、县级市审计机关开展经贸、交通部门审计业务;指导和监督有关单位内部审计工作。

(七)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处

负责审计市级国家建设项目预算执行和竣工决算以及建设项目资金的来源、使用情况,市财政预算内投资及专项投资的大中型项目的竣工决算,市属国有施工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财务收支;负责有关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指导区、县级市审计机关开展固定资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的审计业务;指导和监督有关单位内部审计工作。

(八)外资运用审计处

负责审计国际组织,国际金融机构和外国政府在穗贷款、援助、赠款项目的财务收支,提供世界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援助、贷款项目的审计公证报告;审计市属国有资产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负责有关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指导区、县级市审计机关开展外资审计业务;指导和监督有关单位内部审计工作。

(九)人事处(监察室、机关党委办公室与其合署办公)

负责机关、直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和工作人员的考录、调配、任免、考核、奖惩、工资福利、保卫、外事、人事统计、人事档案、人事信息、计划生育、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审计专业技术职称考评和制定培训计划;协助对区、县级市审计机关领导班子的管理及其负责人的任免;负责局的行政监察和党的纪律检查工作;指导和检查区、县级市审计机关的行政监察工作;负责局机关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宣传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领导工、青、妇工作。纪检、监察、机关党委的办事机构设在人事处。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审计局机关编制148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纪检组组长1名;正副处长(主任)26名。

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3名。

五、其他事项

广州市审计局机关服务中心,为局管理的处级事业单位。负责局机关的基建、物资、设备、环境绿化、爱国卫生、房屋维修、公务用车、交通安全、通信、文印、水电、木花工等辅助性、服务性工作。该中心配事业编制22名(人员经费由财政核拨)。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

关于印发互联网地图服务专业标准的通知

国家测绘局


关于印发互联网地图服务专业标准的通知

国测管发〔2010〕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为了加强互联网地图服务资质管理,促进互联网地图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提升测绘与地理信息产业服务大局、服务社会、服务民生的能力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的规定,我局对2009年颁布的《测绘资质分级标准》中互联网地图服务专业标准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我局2009年颁布的《测绘资质分级标准》中互联网地图服务专业标准同时废止。
  附件:互联网地图服务专业标准
                             国家测绘局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日

互联网地图服务专业标准

专业范围 考核指标 考核内容 考 核 标 准 备注
甲级 乙级
1. 地图搜索、位置服务
2.地理信息标注服务
3.地图下载、复制服务
4.地图发送、引用服务 主体资格 主体资格 事业单位法人或企业法人 1、互联网地图,是指登载在互联网上或者通过互联网发送的基于服务器地理信息数据库形成的具有实时生成、交互控制、数据搜索、属性标注等特性的电子地图。
2、通过无线互联网络调用的地图属互联网地图管理范畴。
人员规模 地图制图或计算机类专业技术人员 20人(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5人,地图安全审校人员5人) 12人(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2人,地图安全审校人员2人)
仪器设备 服务器 存放地图数据的服务器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提供服务器公网IP地址
专用软件 有独立地图引擎 无要求
作业限额 作业限额 无限额限制 专业范围3、4不得承担
保密管理 地图安全审校人员 经国家测绘局考核合格 经省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地图数据 使用经省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地图数据
保密制度 建立地图数据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保障技术设施。
质量管理 质量管理机构 配备了质量技术人员 3、保密制度、质量管理、档案管理需通过省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考核
质量岗位责任制建立情况 单位有明确的质量方针、目标,建立了互联网地图服务质量责任制
质量意识教育和技术培训 从事互联网地图服务的质检人员,经过质量技术培训
质量管理制度建立情况 制定了质量管理规定,建立了用户质量信息反馈及跟踪服务制度
档案管理 档案管理人员 具有专(兼)职档案管理人员,制定了档案人员岗位责任制
档案管理制度 单位建立登记、入库、审核、复制、删除等档案工作制度,地图数据实行统一管理
组织领导 有领导分管档案工作,经常组织检查档案工作
档案装备 配备资料档案计算机,建立数据库
分类方案 有数据分类管理方案,查询快捷方便
档案保管安全 近3年内未出现档案失、泄密事件
不存在非法持有、擅自复制秘密测绘资料档案的行为
计算机不存在擅自复制刻录、未设置开机口令的行为
不存在擅自向任何组织、机构和人员提供密级测绘资料档案的行为
档案删除管理 制定了互联网地图服务资料档案的删除程序并严格执行


榆林市人民政府扩大对内开放的规定

陕西省榆林市人大常委会


榆林市人民政府扩大对内开放的规定


2003-8-14 9:32:52 榆林市人大


第一条 鼓励各种经济成份的市外企业(集团)和社会自然人以各种方式来我市兴办种类企业。鼓励投资于农业、林业、牧业、水利、生态、矿产、能源、环保、交通、旅游市政等资源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第二条 鼓励市外企业收购、兼并、托管本市企业,尤其是、困难企业;以参股、控股、租赁、承包等多
种形式,对我市现有国营、集体、民营及其他所有制企业进行改组、改造;以资金、技术、设备、品牌、专利、管理等方式参与现有企业生产经营和管理。
第三条 鼓励市外科研院所或大专院校来榆林开设技术开发、咨询、中介服务、科技成果转化机构。
第四条 凡市外投资商在榆林新建独资企业或合资、合作新建企业,投产后五年内全额返还企业所得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房产税。
第五条 在我市依法投资改造和开发"五荒"地(荒山、荒地、荒坡、荒沙、荒滩),从事种植业、养殖业,从有收入起10年内免征农业税;从事农业特产品生产的,免征农业特产税10年。
第六条 研批单位、大专院校及技术人员以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等取得的收入免征单位或个人所得税。
第七条 凡市外投资商在榆投资用地可通过行政划拔或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八条 投资兴办高新技术产业、公益事业及能源、交通、 通讯等基础设施设施项目,其所用土由行政无偿划拨。
第九条 投资兴办其它产业,其所用土地以出让方式取得,地价按当地最低标准支付,部分返还土地出让金。
第十条 市外投资商在生产经营、项目招投标、业务承接、生产要素配置、人才招聘等方面,依法享有市内公民同等的权利。
第十一条  市外投资商从市外引进硕士以上学位或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可为其免费办理榆林市常住户口,提供100-260平方米的公寓住房,在立项申请、经费资助及贷款贴息等方面,与本市企业享有同等待遇;市外投资商的专业技术人员和职工,可以参加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申请专业技术职称考评和技术、职能的鉴定。
第十二条 市外投资商一次性购买500平方米以上(含500平方米)商品房的,减半收取购房手续费,一次性
购买1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平方米)商品房的,房产契税由辖区内同级财政补贴50%。
第十三条 市外投资商所用非本市牌照车辆,可在本市区正常使用,需换榆林牌照的,一切手续费用全免;企业职工的子女需在本市中小学借读的,除借读校方收取合理的学杂费外,免收其它一切费用。
第十四条 市县经济协作办公室归口管理外地投资者来榆投资的接待、咨询、联络、协调等工作,向市外投资企业发入《市外在榆投资企业认证书》,并负责同有关部门联系,协调解决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实际问题,依法保护企业和投资者的权益。
第十五条 简化办事手续,提高办事效率。对市外投资商投资项目的立项、审批、注册、登记等,由市县政务大厅统一办理,一个窗口对外、一条龙服务。市外投资商项目文件齐全,政务大厅收到文件三个工作日内完成所有审批手续。并设置服务电话,受理市外投资商的咨询、求助和投拆等事项,无偿提供法律政策咨询、介绍合作伙伴、培训企业人员等服务。
第十六条 对投资(经营)规模大、技术含量高、产业带动性强或购买兼并本市困难企业,以及其他需要特殊扶持的市外投资企业,可在政策方面依据法律和法规,特事特办、个案处理。
第十七条 对市外投资企业实行《企业付费登记卡》制度,坚决制止各种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和乱检查。市物价部门向市外投资企业发放《企业付费登记卡》,任何部门都不得超越收费目录、范围和标准收费,如有违反,企业有权拒付,并向物价、监察等部门举报。属我市收缴的,一律予以免收。
第十八条 对引进市外资金的中介人,根据资金实际到位数,经同级政府批准,由市受益单位按到位金额的5-10‰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十九条 以前颁布的市外投资企业优惠政策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榆林市对外经济协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