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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

时间:2024-07-02 19:11:3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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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区女职工的劳动保护,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境内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的女职工。
本办法所称女职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临时职工和计划外用工。
第三条 各单位必须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的职业特点,通过技术改造、工艺改革、设备更新等途径,改善女职工的劳动条件,做好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工作。
第四条 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和岗位,必须按照计划确定的女职工名额招收、接收女职工。
实行承包制或者租赁制的单位,必须将女职工的劳动保护作为合同的内容纳入条款。
第五条 在正常情况下,不得延长女职工的劳动时间。
第六条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按照劳动部发布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有习惯性流产史的女职工,在怀孕期间,经乡、镇级以上的医务部门证明,所在单位应将其暂时调离经常弯腰、攀高、下蹲、抬举等可能导致流产的作业岗位。
第八条 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休息一小时。
第九条 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的产前检查、休息和哺乳女职工的哺乳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并应相应减少其生产定额,其他待遇按上班处理。
女职工怀孕所需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婴儿满周岁后,女职工一般不再享受哺乳时间,但是婴儿身体特别弱的,经乡、镇级以上的医务部门证明,所在单位应适当延长其不超过三个月的哺乳时间。
第十一条 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乡、镇级以上的医务部门证明,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流产的,给予四十二天产假;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早产的按生育假处理。
前款所称流产包括自然流产和人工流产。
第十二条 施行节育手术的女职工,其假期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的,自手术之日起休息二天,手术后一周内不作重体力劳动;
(二)摘取宫内节育器的,当日休息一天;
(三)施行绝育手术的,休息二十一天;
(四)人工流产同时施行绝育手术的,除享受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产假外,另加假十天;
(五)正常分娩后施行绝育手术的,除享受产假外,另加假十四天。
第十三条 企业必须按《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规定设置女职工卫生保护设施。
第十四条 女职工因更年期综合症不能适应原工作时,其所在单位根据乡、镇级以上的医务部门证明,应减轻其劳动量或者安排其它适宜的工作。
第十五条 各单位每一至二年对女职工进行一次妇女病检查,并做好防治工作。
第十六条 女职工集中的单位,按规定需配备预备工的,首先从单位富余职工中调剂解决,调剂不够需从社会上招收的,由单位提出,报其主管部门审核,并逐级上报自治区劳动部门批准。
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单位,在核定工资挂钩基数时,挂钩前一年已支付的预备工的工资,可以核入挂钩基数。
第十七条 劳动保护权益受到侵害的女职工,有权向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 对违反《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本办法,侵害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的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由其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并责令该单位给予被侵害女职工合理的经济补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各级劳动部门负责对《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本办法的执行进行检查,各级卫生部门和工会、妇联有权对《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本办法的执行进行监督。
第二十条 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计划生育的规定办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劳动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六六年四月十八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委员会发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女工保护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1990年12月5日

关于加强防范应对雨雪冰冻灾害次生环境污染事故的紧急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关于加强防范应对雨雪冰冻灾害次生环境污染事故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副省级城市环境保护局,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解放军环境保护局:
  
  近20多天以来,一场罕见的雨雪冰冻灾害袭击了我国南方大部分地区,严重影响了受灾地区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各种环境安全隐患凸现,部分地区环境保护工作和应急能力也正在经受一场严峻的考验。据受灾较为严重的12省(区、市)环保部门反映,环境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过程中共发生70余起交通事故,部分执法车辆和设备受损、人员受伤。一些地区部分燃煤电厂脱硫设施因气温低及原料运输问题,无法正常运行,一些城镇污水处理厂也存在类似问题。湖北宜昌因交通事故引发环境污染事件,造成一水库水质污染。
  
  为继续做好应对持续大范围雨雪冰冻灾害天气的环保工作,防止次生环境污染事件,加强春节至“两会”期间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现将有关要求紧急通知如下:
  
  一、加强应急值守,落实责任
  
  各级环保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雨雪冰冻灾害天气次生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工作方案,认真做好人员、物资、车辆、仪器等应急工作准备,要将应急责任落实到岗位、落实到人,切实加强应急值守,随时保持通讯联络畅通。对于可能发生跨界突发环境事件的区域,要实行区域联动,一旦发生污染事故,距离最近的环保部门要立即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第一时间开展应急监测,共同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二、加强巡查排查,做好事故防范
  
  各地要加强环境安全巡查,突出抓好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和居民集中居住区等环境敏感区域的隐患排查,对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的单位责令限期整改,对问题严重的,要坚决实行停产整顿。对企业危险工段、原料、产品、危险废物和危险化学品运输实行严格监管,做好环境污染事故防范工作。
  
  三、加强环境监测,确保饮水安全
  
  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大监督性环境监测频次,密切监测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水和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排放情况,确保其达标排放。尤其是要加强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工作,防范大量使用融雪剂后可能产生的水环境污染,采取严格的措施,确保群众饮水安全。
  
  四、加强环境监管,保证治污设施运行
  
  各级环保部门要做好供电、交通恢复后生产企业治污设施日常监管,保障在线监控设施的正常运行,杜绝企业擅自停用治污设施,督促企业达标排放,防止发生重特大环境事件。
  
  五、加强领导,搞好部门联动
  
  各级环保部门要在同级政府领导下,加强与安全监管、公安、交通、卫生等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一旦行政区内发生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和交通运输事故,要相互通报突发事件信息,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应对工作,妥善处置,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和交通运输引发的环境污染事故及其损失,确保人民群众过上一个祥和的新春佳节。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二○○八年二月六日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27号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07年10月29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停止施行。







市 长 袁 周

二○○七年十月三十日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下列11件政府规章:

一、贵阳市外来劳动力就业管理规定;

二、贵阳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

三、贵阳市办理外商和华侨港澳台同胞投资审批程序暂行规定;

四、贵阳市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管理办法;

五、贵阳市文化市场稽查暂行办法;

六、贵阳市木材流通管理办法;

七、贵阳市传染病防治管理实施办法;

八、贵阳市市民体育健身规定;

九、贵阳市营业性歌舞厅管理暂行办法;

十、贵阳市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十一、贵阳市城镇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办法。

废止的以上11件政府规章自公布之日起停止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