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发改委关于发布《上海市中药饮片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市发改委关于发布《上海市中药饮片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发改价费(2012)006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本市中药饮片的市场秩序和价格行为,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现将《上海市中药饮片价格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一二年九月十二日
附件:上海市中药饮片价格管理办法
上海市中药饮片价格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本市中药饮片的市场秩序和价格行为,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中药行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上海市定价目录》、《上海市药品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对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生产和经营企业(含零售药店)、医疗卫生机构销售的中药饮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管理形式)
本办法所称中药饮片中,凡是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和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中药饮片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余的中药饮片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四条(定价权限)
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中药饮片,由中药饮片生产经营企业向上海中药行业协会提交的定、调价材料,接受价格初审,而后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并公布中药饮片的最高零售价格。经营企业可在不超过政府制定的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行制定市场销售价格。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中药饮片中,需经医生处方销售的品种,经营企业应上报生产经营成本等价格材料,由上海中药行业协会协调平衡其销售价格;其他中药饮片,经营企业可自主定价销售。
第五条(定价原则)
制定或调整中药饮片价格应遵循以下原则:
——坚持市场导向,鼓励适度竞争。制定或调整中药饮片价格必须反映药材市场供求状况、价格趋势,经营企业可根据各自经营状况,在政策规定的范围内,自主定价适度竞争。
——坚持公平公正,实行集体审议。制定或调整中药饮片价格要结合经营企业实际购进药材价格和实际经营成本状况,对矛盾突出的品种应通过集体审议,在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确定最高零售价。
——坚持统筹协调,自觉接受监管。制定或调整中药饮片价格要综合考虑企业经营成本、医保支付能力和社会承受能力等多种因素,制定合理价格,加强行业自律,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定价办法)
制定中药饮片价格应以药材市场行情及实际购进价格为基础,由经营者依据生产成本、费用等因素向上海中药行业协会提出价格申请。经营企业需提交中药饮片价格申请、中药饮片成本申报表、生产企业GMP证书、原药材进货发票、上年度企业销量等材料。
上海中药行业协会在收到企业上报材料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对企业申报的中药饮片进行价格初审,对中药饮片的生产成本、市场供应等情况开展监测、调查,并组织召开价格协调会议,按照规定程序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定、调价建议。
市价格主管部门收到行业协会的初审意见后,应进行价格复审,并安排最高零售价格。对其中矛盾较为突出的饮片价格应提交市药品价格集体审议会议讨论,按会议提出的审核意见做出定调价决定,安排最高零售价格。
第七条(作价公式)
(一)中药饮片的出厂、批发实行同价,无税价与增值税分开。中药饮片出厂价的计算公式为:
饮片含税出厂价格(饮片含税批发价格)=〔原药材实际进货价/(1-损耗率)+各项期间费用〕*(1+成本利润率)*(1+增值税率)
其中,各项期间费用标准为5元/公斤,成本利润率为5%。最高损耗率标准原则上按以下规定执行:
项目 净制 净制+切制 净制+切制+炮制 净制+炮制 其他+炮制
损耗率* 10% 15% 30% 30% 35%
*中药饮片中的全草类品种最高损耗率标准可上浮15%。
(二)中药饮片零售价的计算公式为:
饮片最高零售价=含税出厂价*(1+流通加价率)
最高流通加价率为:25%。
第八条(价格公布与执行)
上述属于政府指导价管理的中药饮片的最高零售价格,由市价格主管部门通过市发展改革委网站和《上海价格信息》(医药专刊)统一向社会公布。属于市场调节价管理,需经医生处方销售的中药饮片销售价格,由上海中药行业协会通过其网站和《上海价格信息》(医药专刊)向社会公布。
本市所有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必须按照市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统一执行审核公布的中药饮片最高零售价格。
第九条(价格监督与检查)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卫生机构和零售药店应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中药饮片的生产、经营者应如实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供成本资料及其他有关申报材料,不得弄虚作假,虚报价格。所售中药饮片应质价相符,不得以次充好、超加价率销售。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药品生产经营、医疗卫生机构和零售药店中药饮片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价格违法的,由价格主管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条(解释权)
本办法由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生效时间)
本办法自二O一二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
中药饮片零售价格调整申报表
申报企业:(签章) 年 月 日
序号 饮片名称 剂型 规格 单位 现行最高零售价格(元) 原药材单价(元/公斤) 损耗率 申报价格 备注
1
2
3
4
5
6
7
8
注:申报饮片为新定品种应在备注中说明。
关于印发宁波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宁波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暂行办法的通知
(甬政办发〔2008〕25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宁波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七日
宁波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
挂牌督办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工作,进一步落实政府监管责任,促进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工作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是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所属职能部门对危险性较大、治理难度较高、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或较大社会影响的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工作进行重点督促指导,以促进重大事故隐患治理,防止事故发生。
第四条 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遵循属地、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工作。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属职能部门负责本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工作。
各开发(园)区管委会及其部门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工作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六条 跨县(市)区或县(市)区人民政府确难以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可报请市人民政府挂牌督办或指定挂牌督办单位。市级重点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由市人民政府指定具体挂牌督办部门。市人民政府所属职能部门拟报省级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须报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同意。
第七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所属职能部门每半年至少对生产经营单位自查、政府及职能部门监督检查、群众举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进行一次分析评估,对危险性较大、治理难度较高、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或社会影响的重大事故隐患,列为挂牌督办对象。各县(市)区〔含开发(园)区〕应每年挂牌督办本地区的重大事故隐患。
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所属职能部门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应报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委办)备案。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属职能部门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应报市人民政府对口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安委办备案。
第八条 挂牌督办单位应向被挂牌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责任单位出具《宁波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通知书》(附件1),并在15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职能部门)网站或政府公告向社会公布,治理期间每季度至少发布一次治理信息,治理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在相同媒体上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挂牌督办单位应当制定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工作方案,明确隐患情况、督查对象、责任人员、督查方法、完成时限等相关内容。
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所属职能部门负责督办的,督办工作方案应报市安委办备案;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属职能部门负责督办的,督办工作方案应报同级人民政府安委办及市人民政府对口部门备案。
第十条 挂牌督办单位应当按照督办工作方案认真实施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查工作,督促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责任单位制定治理方案、落实治理责任、实施隐患治理、防范事故发生,并做好相关治理协调指导工作。挂牌督办单位发现被挂牌督办重大事故隐患存在严重安全风险时,应当及时采用紧急措施。督查工作应当形成文字记录。
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所属职能部门负责督办的,每季度应向市人民政府安委办书面报告督办情况;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属职能部门负责督办的,每季度应向同级人民政府安委办和市人民政府对口部门书面报告督办情况。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重大事故隐患治理、防控的责任主体,单位主要负责人应组织制定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并组织实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将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报挂牌督办单位备案,每季度至少一次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情况,并积极配合挂牌督办单位开展工作。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理目标和任务;
(二)治理方法和措施;
(三)经费和物资保障;
(四)责任部门和人员;
(五)治理时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二条 对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在限期内治理完毕的,治理责任单位应填写《宁波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延期申请表》(附件2),在治理期限届满前15个工作日内向挂牌督办单位提出延期申请,挂牌督办单位应对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同意延期的决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宁波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延期审批意见书》(附件3)送达申请单位,县(市)区级人民政府所属职能部门负责督办的,应报同级人民政府安委办和市人民政府对口部门备案,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所属职能部门负责督办的,应报市人民政府安委办备案。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期完成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并在治理期限届满前向挂牌督办单位提交《宁波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验收申请书》(附件4),申请验收。
第十四条 挂牌督办单位收到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责任单位《宁波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验收申请书》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单位和专家进行现场审查验收,并出具《宁波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验收意见书》(附件5)。验收合格的,挂牌督办单位结束挂牌督办并予公示;验收不合格的,及时采取相应工作措施,促进隐患治理,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五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属职能部门对未按期完成治理的挂牌督办重大事故隐患单位,应采取相应工作措施,促进隐患治理,防止事故发生,同时,书面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安委办和市人民政府对口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所属职能部门负责督办的,应书面报告市安委办。
第十六条 挂牌督办单位应当及时将挂牌督办工作情况录入相关安全生产隐患治理信息系统,建立挂牌督办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档案,治理结束后按有关规定存档,档案保存期不少于2年。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卷内目录;
(二)挂牌督办的会议记录、纪要;
(三)督办方案、治理方案;
(四)《宁波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通知书》;
(五)公示情况;
(六)督查记录;
(七)《宁波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延期申请表》;
(八)《宁波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延期审批意见书》;
(九)《宁波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验收申请书》;
(十)《宁波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验收意见书》
及相关审批资料;
(十一)行政执法文书;
(十二)摄录影像;
(十三)其它相关资料。
第十七条 市级重点单位名单由市安委办另行公布。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安委办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宁波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通知书
2.宁波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延期申请表
3.宁波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延期审批意书
4.宁波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验收申请书
5.宁波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验收意见书
http://gtog.ningbo.gov.cn/module/download/downfile.jsp?classid=0&filename=081124151215505.doc